合肥市項目申報通知
為大力實施商標品牌戰略,進一步促進高新區區域經濟發展,現將省局《安徽省專業商標品牌基地認定和管理辦法(試行)》及申請表(簡稱《辦法》)(見附件)轉發你們,請各企業嚴格按照《辦法》的要求和申報條件,做好2020年度高新區省級專業商標品牌基地和基地骨干企業的申報工作。
請各單位將加蓋單位公章的申報材料紙質版(一式兩份),在2021年3月1日前報送至高新區市場監督管理局(知識產權局),并將電子版(Word版和加蓋公章的PDF掃描版)通過郵箱一并報送至。逾期不再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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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專業商標品牌基地認定和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大力推進商標戰略實施,規范安徽省專業商標品牌基地的認定和管理工作,促進我省品牌經濟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實施條例》、《安徽省著名商標認定和保護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和《安徽省人民政府關于實施商標戰略促進經濟發展的意見》(皖政〔2010〕79號)文件精神,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的安徽省專業商標品牌基地,是指在縣(市、區)、鄉(鎮)行政區劃或各類產業園區內,產業特色鮮明、產業集聚程度高、同類或相關商品(服務)商標資源豐富、區域品牌效應明顯的專業化產業集聚區。
第三條 安徽省專業商標品牌基地和基地骨干企業的認定、管理和撤銷適用于本辦法。
第四條 安徽省專業商標品牌基地認定和管理的目的是,以裝備制造業、新能源產業、原材料產業、輕紡產業、高新技術產業、現代服務業、現代農業等產業為重點產業,以皖江城市帶承接產業轉移示范區和合蕪蚌自主創新綜合試驗區為重點地區,統籌考慮全省產業布局,加快商標品牌資源集聚化發展,促進承接產業轉移和自主創新,培育區域特色、優勢產業集群,推動創新型安徽建設。
第二章 申請和認定
第五條 申請安徽省專業商標品牌基地、基地骨干企業實行自愿原則。
第六條 申請安徽省專業商標品牌基地,應當同時具備下列條件:
(一)主導產業符合國家產業發展政策,不屬國家淘汰或限制的產業。
(二)所在市政府已成立實施商標戰略工作領導小組,出臺較完善的商標戰略推進機制和工作規劃,有配套扶持政策和措施。
(三)區域經濟特色明顯,有較好的產業基礎,主導產業年產值不低于20億元(農業及相關產業產值不低于15億元);或位居全省前五名,在全國有較高的知名度。
(四)同類或相關商品(服務)擁有100件以上的注冊商標;或擁有1件以上(含)的馳名商標(國家工商總局認定);或擁有1件以上(含)的地理標志證明商標;或擁有5件以上(含)的安徽省著名商標。
(五)基地內企業及其他機構之間具有較為密切的聯系,相關商會、協會、中介機構等服務機構或組織較為健全。
第七條 申請安徽省專業商標品牌基地骨干企業,應當同時具備下列條件:
(一)在全國同行業擁有較高的知名度;擁有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認定的馳名商標。
(二)主導商品(服務)符合基地的產業特色,年銷售額不低于3億元;或位居全國同行業前十名。
(三)擁有健全的商標品牌保護、管理和發展專門機構以及完善的商標品牌發展規劃。
(四)對基地內相關中小企業具有較強的輻射和帶動作用。
(五)實施產品質量標準化管理,有相應的質量管理體系。
(六)企業產權明晰、管理規范、運營良好,無違法違規記錄。
第八條 縣(市、區)人民政府、產業園區管委會或其指定的部門(組織)依據相關認定條件,填報安徽省專業商標品牌基地認定申請表(附件1)、安徽省專業商標品牌基地骨干企業認定申請表(附件2)、安徽省專業商標品牌基地發展規劃方案(附件3)及相關證明材料,向基地所在市實施商標戰略領導小組辦公室進行申報。
第九條 市實施商標戰略領導小組辦公室應當自受理之日起20日內進行初審,符合認定條件的,經市實施商標戰略工作領導小組簽署意見后,連同申請材料一并向省實施商標戰略領導小組辦公室推薦上報;不符合條件的,應當書面告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第十條 省實施商標戰略領導小組辦公室組織安徽省實施商標戰略工作領導小組成員單位和相關專家對推薦上報材料進行評審。評審實行票決制,每名評委一票,每個申報單位得票數必須達到參會評委的半數以上方可通過,必要時,應組織進行實地考察和調查;評審通過的,報送省實施商標戰略工作領導小組予以認定,發布認定公告,并向申請人頒發相關證書和授牌。
安徽省專業商標品牌基地、基地骨干企業的評審、認定工作,不收取任何費用。
第十一條 安徽省專業商標品牌基地和基地骨干企業原則上每年評審、認定一次,有效期為5年,自公告之日起計算。新增基地骨干企業認定申請納入下一年度評審、認定工作。
期滿需要繼續使用安徽省專業商標品牌基地和基地骨干企業稱號的,應當在期滿3個月前提出續展申請。經審核符合安徽省專業商標品牌基地和基地骨干企業認定條件的,安徽省實施商標戰略工作領導小組應當同意其續展,并發布認定公告。每次續展的有效期為5年。
第三章 保護和管理
第十二條 安徽省專業商標品牌基地應由縣(市、區)人民政府或其指定的部門或組織建立專業商標品牌基地管理辦公室,負責專業商標品牌基地的日常管理,主要承擔以下職責:
(一)制訂并實施專業商標品牌基地的商標品牌日常管理制度,完善管理工作機制;
(二)制訂并實施專業商標品牌基地的商標品牌發展規劃,全面實施商標戰略;
(三)大力發展面向基地全體成員企業的商標品牌公共服務平臺,積極為成員企業提供相關信息查詢、管理咨詢、品牌培育、市場開拓、人員培訓等公共服務;
(四)大力開展對外宣傳,提高專業商標品牌基地的知名度和影響力,發揮商標品牌群體優勢,促進基地可持續發展,增強企業及區域經濟的核心競爭力;
(五)積極組織、引導開展證明商標、集體商標的申請注冊工作,指導證明商標、集體商標的規范使用;大力推廣使用基地統一標志;
(六)指導、幫助和鼓勵基地成員企業申請注冊商標;組織開展商標品牌建設和培育工作,提升企業的商標品牌意識,幫助企業提高經營管理水平和產品質量,擴大商標品牌市場占有率和知名度,指導企業爭創安徽省著名商標、馳名商標;
(七)加強與相關商會、行業協會、商標協會等的溝通、合作,教育和引導基地成員企業加強商標權益自我保護和自律建設,規范商標使用行為,誠信生產經營,遵紀守法,積極參加和支持專業商標品牌基地組織的商標品牌創建、宣傳等相關活動。
(八)依法查處商標假冒侵權行為,保護基地成員企業的商標合法權益,維護專業商標品牌基地的良好形象。
(九)按年度將基地發展情況、發展規劃方案實施情況、基地骨干企業發展情況、基地成員企業基本情況等信息報送安徽省實施商標戰略領導小組辦公室(辦法另行制定)。
第十三條 安徽省專業商標品牌基地成員企業可以在其主導商品(服務)及其包裝、裝潢、說明書和廣告宣傳、展覽、展示等商務活動中,使用“安徽省★★專業商標品牌基地”字樣或者標識(“★★”為產業領域名稱);基地骨干企業可以在上述范圍內使用“安徽省★★專業商標品牌基地骨干企業”字樣或者標識;未經認定或者未經所有人許可,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使用。
第十四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銷售偽造、擅自制造的“安徽省★★專業商標品牌基地”、“安徽省★★專業商標品牌基地骨干企業”商品(服務)。
第十五條 基地成員企業應當加強對商標的管理和自我保護,提高商品(服務)質量,維護企業商標和安徽省專業商標品牌基地的聲譽。
第十六條 基地成員企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經核實后,取消其成員企業資格:
(一)以提供虛假材料等欺騙手段取得成員企業認定;
(二)使用“安徽省★★專業商標品牌基地”、“安徽省★★專業商標品牌基地骨干企業”字樣或者標識的商品摻雜、摻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
(三)發生重大安全生產事故,或重大產品質量事故,或重大環境污染事故等;
(四)違反法律、法規的其他行為。
第四章 扶持政策和措施
第十七條 積極爭取相關部門支持,充分利用各種優惠政策,共同推動安徽省專業商標品牌基地:
(一)對安徽省專業商標品牌基地建設支持力度較大、配套措施較為完善、發展效果較為明顯的市優先推薦申報國家商標戰略實施示范城市。
(二)省財政對新認定的安徽省專業商標品牌基地管理組織給予一定數額的獎勵,主要用于基地商標品牌規劃、建設、發展和保護等工作。
(三)對安徽省專業商標品牌基地以及基地內新設立企業、基地成員企業和基地骨干企業,符合條件的,可參照《關于加快產業集群專業鎮發展的若干政策意見》(皖經信辦〔2009〕88號)予以政策支持。
第十八條 對基地成員企業的主要扶持措施包括:
(一)符合安徽省著名商標認定條件的,在認定方面給予一定傾斜;符合馳名商標認定條件的,優先推薦申報馳名商標認定;
(二)加大商標專用權質押貸款推介、支持力度;
(三)重點加強注冊商標專用權保護力度;
(四)加強對出口型企業商標國際注冊的指導;優先指導、幫助其按照《安徽省中小企業國際市場開拓資金實施辦法》相關規定,申請商標國際注冊補助資金。
第十九條 對基地骨干企業,除享受前條規定之相關扶持措施外,主要扶持措施包括:
(一)對基地商標品牌發展主導、引領作用突出的,優先推薦申報國家商標戰略實施示范企業;
(二)對基地骨干企業投訴的重大商標侵權案件,視情適時組織全省專項保護行動;對省外發生商標糾紛的,省工商局及時與糾紛所在地區商標主管部門溝通、協調,指導解決糾紛;確有必要時,省工商局提請國家工商總局協調、解決。
(三)積極聯系國家工商總局相關司局,進一步加大對基地骨干企業馬德里商標國際注冊以及商標海外維權的支持力度。
(四)省工商局專門委派聯絡員負責實施商標戰略的指導、協調等。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條 安徽省專業商標品牌基地成員企業(不含骨干企業)認定和管理辦法由基地所在市相關部門或組織依據本辦法精神及當地經濟發展條件和特點自行制定,并報省實施商標戰略領導小組辦公室備案。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適用于到期續展認定的安徽省專業商標品牌基地和基地骨干企業。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由安徽省實施商標戰略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安徽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安徽省專業商標品牌基地資格申請表
(2020年度)
品牌基地名稱
申 請 人 (章)
填表日期
安徽省實施商標戰略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制
申 請 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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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訊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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郵政編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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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 系 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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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系電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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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認定的品牌基地基本情況 |
主要產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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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企業或 經濟組織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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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模企業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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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三年主要經濟指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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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 |
2018年 |
2019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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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業收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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凈利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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納稅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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品牌基地企業商標使用管理情況 |
有效注冊商標總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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馳名商標 企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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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著名商標企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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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理標志商標授權使用企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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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商標知識產權管理機構的企業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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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商標管理制度和管理人員的企業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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品牌基地內主要企業概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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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名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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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標名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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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指標 |
2017年 |
2018年 |
2019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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銷售額 |
營業收入(萬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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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出口額 (萬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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凈利潤(萬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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納稅額(萬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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品牌基地內主要企業概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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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名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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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標名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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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指標 |
2017年 |
2018年 |
2019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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銷售額 |
營業收入(萬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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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出口額 (萬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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凈利潤(萬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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納稅額(萬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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品牌基地內主要企業概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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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名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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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標名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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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指標 |
2017年 |
2018年 |
2019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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銷售額 |
營業收入(萬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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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出口額 (萬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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凈利潤(萬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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納稅額(萬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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