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滁州市企業技術中心認定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為深入實施創新驅動發展戰略,進一步推進我市建立以企業為主體、市場為導向、產學研深度融合的技術創新體系,引導和支持企業提升技術創新能力,規范滁州市企業技術中心管理,依據《安徽省企業技術中心認定管理辦法》,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企業技術中心,是指企業根據市場競爭需要設立的技術研發與創新機構,負責制定企業技術創新規劃,開展產業技術研發,創造、運用和保護知識產權,建立技術標準體系,凝聚培養創新人才,構建協同創新網絡,推進技術創新全過程實施。
第三條為鼓勵和引導企業加大技術創新投入,發揮企業在技術創新中的主體作用,對全市技術創新能力較強、創新機制好、具有重要示范作用、符合條件的企業技術中心予以認定,以鼓勵引導企業提升產業基礎能力和產業鏈現代化水平。
第四條市經信局、市發改委、市科技局、市財政局、市稅務局依據各自職能指導協調滁州市企業技術中心相關工作。市經信局牽頭開展市企業技術中心認定和評價工作。
各縣(市、區)經信部門會同同級發改、科技、財政、稅務等部門,負責市企業技術中心的申報、管理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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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認 定
第五條市企業技術中心原則上每年認定一次。
第六條申請市企業技術中心的企業應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一)企業在滁州市行政區域內登記注冊,具有獨立法人資格,持續經營時間應當在兩年以上,且上一年度銷售收入在5000萬元以上,其中軟件和信息技術服務業以及專業技術服務業等新業態、新模式企業上一年度銷售收入2000萬元以上。
(二)企業有較強的技術創新能力和良好的經濟效益,在同行業中具有明顯的競爭優勢。
(三)企業重視技術創新工作,具有較強的市場競爭和創新意識,能為技術中心建設創造良好的條件。
(四)企業具有較完善的技術創新機制,已建立技術中心并正常運行一年以上,有較強的科技研發能力。擁有自主知識產權的技術、產品和核心競爭力,技術創新成果顯著。
(五)企業申報截止日期前兩年內未發生下列情況:
1.因違反稅收征管法及有關法律、行政法規,構成偷稅、騙取出口退稅等嚴重稅收違法行為;
2.因違反海關法及有關法律、行政法規,構成走私行為,受到刑事、行政處罰,或因嚴重違反海關監管規定受到行政處罰;
3.司法、行政機關認定的其他嚴重違法失信行為。
(六)四項限定性指標最低標準:企業年度研究與試驗發展經費支出額不低于100萬元;專職研究與試驗發展人員數不低于15人;技術開發儀器設備原值不低于200萬元;新產品銷售收入占營業收入比重不低于30%。
第七條認定程序
(一)企業依照市企業技術中心條件和要求,向所在縣(市、區)經信部門提出書面申請。申請材料包括《滁州市企業技術中心申請報告》、評價表及其附表和相關證明材料等。
(二)所在縣(市、區)經信部門會同同級發改、科技、財政、稅務等部門對企業上報的申請材料進行審查,按照本辦法和當年工作通知要求,確定推薦企業名單,并聯合行文將推薦企業申請材料在規定時間內報送市經信局,同時抄報市發改委、科技局、財政局、稅務局。
(三)市經信局或委托符合條件的第三方機構,按照《滁州市企業技術中心評價指標體系》對企業申請材料進行初評,并提出評價意見。
(四)依據初評結果,市經信局會同市發改委、科技局、財政局、稅務局等有關部門組織專家或第三方機構對初評合格的企業技術中心進行評審或現場核實,并對申報企業申請截止日期前兩年內有關涉稅、通關、誠信等方面情況進行核查。
(五)市經信局會同市發改委、科技局、財政局、稅務局,依據國家產業和技術創新政策、初評結果、專家評審意見和核實核查情況等進行綜合評估后,擇優確定市企業技術中心名單并予以公示。
第八條市經信局會同市發改委、科技局、財政局、稅務局對經公示無異議的市企業技術中心聯合發文予以公布、頒發證書。
第三章 評 價
第九條市企業技術中心實行動態管理,原則上每兩年組織一次評價。非評價年度,市企業技術中心所在企業只需報送企業技術中心年度工作總結和評價表。
第十條評價程序
(一)數據采集。市企業技術中心應于當年5月底前將評價材料報所在縣(市、區)經信部門。評價材料包括《滁州市企業技術中心工作總結》、評價表及附表,并對技術中心評價材料真實性出具承諾函。
(二)數據初審。各縣(市、區)經信部門對市企業技術中心上報的評價材料進行審查,出具審查意見,并報送市經信局。
(三)數據核查。市經信局或委托符合條件的第三方機構對市企業技術中心上報的評價材料及相關情況進行核查,并按照企業技術中心評價指標體系進行評價,形成評價結果。核查方式包括函詢、召開核查會和現場核查等。
第十一條評價結果分為優秀、良好、合格、不合格。
(一)評價得分90分及以上為優秀。
(二)評價得分70分至90分(不含90分)之間為良好。
(三)評價得分60分至70分(不含70分)之間為合格。
(四)有下列情況之一的評價為不合格
1.評價得分低于60分;
2.材料弄虛作假并經查實;
3.逾期不上報評價材料;
4.企業研究與試驗發展經費支出額、企業專職研究與試驗發展人員數、企業技術開發儀器設備原值、新產品銷售收入占比等四項指標中任何一項低于第六條(六)中規定的最低標準。
第十二條市經信局會同市發改委、科技局、財政局、稅務局等部門對評價結果進行審核確認,并行文公布。
第四章 監督管理
第十三條市企業技術中心所在企業發生更名、重組等變更情況,應在辦理相關手續后及時報送所在縣(市、區)經信部門。各縣(市、區)經信部門應于每年5月底前,將市企業技術中心所在企業發生更名、重組等變更情況報送市經信局。
第十四條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撤銷其市企業技術中心資格:
(一)運行評價不合格。
(二)主要由于技術原因發生重大質量、安全、環境污染事故。
(三)因違反稅收征管法及有關法律、行政法規,構成偷稅、騙取出口退稅等嚴重稅收違法行為。
(四)因違反海關法及有關法律、行政法規,構成走私行為,受到刑事、行政處罰,或因嚴重違反海關監管規定受到行政處罰。
(五)司法、行政機關認定的其他嚴重違法失信行為。
(六)企業被依法終止。
第十五條市經信局會同市發改委、科技局、財政局、稅務局等部門聯合發文對調整與撤銷的市企業技術中心予以公布。
第十六條各縣(市、區)經信部門負責對撤銷資格的市企業技術中心進行摘牌。
第十七條因第十四條第(一)項所列原因被撤銷市企業技術中心資格的,自撤銷之日起,各縣(市、區)經信部門兩年內不得再次推薦該企業;因第十四條第(二)至(五)項所列原因被撤銷市企業技術中心資格的,自撤銷之日起,各縣(市、區)經信部門三年內不得再次推薦該企業申請市企業技術中心。
第十八條對認定的市企業技術中心所在企業,根據有關政策規定給予相關獎勵。優先支持市企業技術中心承擔國家、省、市相關研發任務,按規定享受有關優惠政策。
第十九條對評價結果為優秀的市企業技術中心,優先推薦申報省企業技術中心。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條各縣(市、區)經信部門可結合本地實際,制定相應政策,對企業技術中心建設給予相應支持。
第二十一條本辦法自頒布之日起施行,原有的《關于印發<滁州市認定企業技術中心管理辦法>的通知》(滁經信〔2011〕72號)同時廢止。
第二十二條本辦法由市經信局會同市發改委、科技局、財政局、稅務局負責解釋。
滁州市企業技術中心評價工作指南
為規范滁州市企業技術中心管理工作,指導企業技術中心編制申請和評價材料,根據《滁州市企業技術中心認定管理辦法》(以下簡稱《管理辦法》)要求,制訂本指南。
申請滁州市企業技術中心的企業,需根據《管理辦法》和當年市經信局工作通知要求,參照本指南編制申請材料。申請材料內容應包括《滁州市企業技術中心申請報告》(見附件1)、評價表及其附表和必要的證明材料(見附件2)、申報材料承諾函(見附件6)。
已認定的滁州市企業技術中心需參加兩年一次的企業技術中心運行評價,參照本指南編制評價材料。評價材料內容應包括《滁州市企業技術中心年度工作總結》(見附件4)、評價表及其附表(見附件2)、申報材料承諾函。
附件:1.《滁州市企業技術中心申請報告》編寫提綱
2. 滁州市企業技術中心評價材料
3. 企業技術中心評價表指標解釋和填報說明
4.《滁州市企業技術中心工作總結》編寫提綱
5. 滁州市企業技術中心評價指標體系
6. 申報材料承諾函
附件1
《滁州市企業技術中心申請報告》編寫提綱
一、企業基本情況
1.企業經營管理等基本情況,包括所有制性質、主要下屬企業、職工人數、企業總資產、資產負債率、銀行信用等級、銷售收入、利潤、主導產品及市場占有率、技術進步等。
2.企業的行業地位和競爭力。企業在本行業領域的地位和作用,與國內和省內同行業領域相比所具有的規模和技術優勢。
二、企業技術創新的現狀和成績
1.企業技術中心基本情況。包括企業技術中心的建設與發展歷程、組織架構;創新體系建設和運行機制,包括組織管理體系建設、規章制度建立、研發項目組織管理機制、研發經費管理機制、人才激勵機制、內外部合作機制等。
2.企業技術中心創新資源整合情況。包括企業技術中心技術帶頭人及創新團隊建設情況、研發經費投入情況、研究開發和試驗基礎條件建設情況、信息化建設情況等。
3.企業技術中心研究開發工作開展情況。包括重大產品創新、工藝創新、商業模式創新、產學研合作、企業間合作、國際化研發活動等。
4.企業技術中心取得的主要創新成果。形成的核心技術及自主知識產權情況,重點介紹相關技術成果對企業核心產品研發、
核心競爭力提升的支撐作用,以及取得的經濟社會效益。
三、企業技術創新戰略和規劃
1.企業制定未來1-3年技術創新發展戰略情況,及該戰略對企業總體發展目標的支撐情況。
2.企業近期在技術創新方面擬實施的重點舉措,包括創新條件建設、創新人才集聚、重點研發項目和核心技術攻關等。
附件2
滁州市企業技術中心評價材料
一、滁州市企業技術中心評價數據表
企業名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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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訊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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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屬企業數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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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營業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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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行業代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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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負責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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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系電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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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術中心負責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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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系電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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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系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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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系電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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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郵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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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系傳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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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網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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報告年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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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號 |
指標名稱 |
單位 |
數據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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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營業收入 |
萬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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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研究與試驗發展經費支出 |
萬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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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研究與試驗發展人員數 |
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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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企業職工總數 |
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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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技術中心內部高級專家人數 |
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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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技術中心內部博士人數 |
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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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來技術中心從事研發工作的外部專家人數 |
人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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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企業全部研發項目數 |
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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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國家級研發平臺數 |
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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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省級研發平臺數 |
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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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市級研發平臺數 |
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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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通過國家(國際組織)和省認證的實驗室和檢測機構數 |
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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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企業技術開發儀器設備原值 |
萬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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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企業擁有的全部有效發明專利數 |
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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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當年被受理的專利申請數 |
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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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當年被受理的發明專利申請數 |
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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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主持和參加制定的國際、國家、行業和地方標準數 |
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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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地方標準數 |
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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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新產品銷售收入 |
萬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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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利潤總額 |
萬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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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
獲省級及以上自然科學、技術發明、科技進步獎項目數 |
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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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寫說明:
1. 企業名稱。參評企業需在此表上加蓋公章,填寫企業名稱需與企業公章一致。
2. 統計行業代碼。對照《國民經濟行業分類與代碼(GB/T4754-2011)》,填寫企業主營業務對應的統計“大類”(二位碼)編號,如主營業務為“通用設備制造業”的企業,填寫“34”。
3. 報告年度。指表中指標統計年度,時間范圍從填寫評價表的上一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所有指標的填報時間范圍,如無特殊說明,均為報告年度。
二、需提供的附件及證明材料
1.統計報表。主要包括,規模以上工業法人單位研發項目情況(107-1 表)、規模以上工業法人單位研發活動及相關情況(107-2 表)。未列入國家統計局規模以上工業法人單位研發活動情況統計范圍的企業,應參照上述表格格式填報后提交。
2.財務審計報告。主要包括,審計報告、企業資產負債表、損益表、現金流量表和相關附注等。大型企業集團應將與企業主營業務相關下屬企業(包括分公司、子公司和控股公司)的107-1 表、107-2 表、資產負債表、損益表、現金流量表等進行合并填報。
3.評價指標的必要證明材料。主要包括,技術中心內部高級專家、博士和外部專家、專利信息、主持和參加制定的標準、國家級和省、市級研發平臺、實驗室和檢測機構、研發項目、科技獎勵等方面的內容。
附表1-10
附表1
附表1:評價數據統計范圍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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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技術中心所在企業名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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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號 |
下屬企業名稱 |
所在地(或注冊地) |
隸屬關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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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寫說明:
1.所在地:下屬企業是法人的,填寫注冊地;下屬企業為非法人的,填寫經營所在地;境內下屬企業地點填寫至縣(市、區),境外下屬企業所在地填寫至所在國家。
2.參股企業不得列入統計。
證明附件材料:
需自行從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安徽)網站查詢所填企業名稱并截圖,截圖應能反映出股權結構。
附表2
附表2:技術中心內部高級專家和博士信息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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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號 |
姓名 |
出生年月 |
職稱職務 |
技術領域 |
學歷 |
專家類型 |
聯系電話 |
備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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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寫說明:
1.“專家類型”選擇其他類型專家的需在備注中具體說明。
2.聯系電話應為專家本人常用電話。
證明附件材料:
對于在職專家,需提供專家資質證明(學歷或職稱證書或符合高級專家條件的其他證書等)、用工合同;所有專家的證明材料均提供復印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