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項目申報通知
根據《國家工程研究中心管理辦法》(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令第34號)有關規定,為規范國家工程研究中心評價工作,指導工程中心編制評價材料,國家發展改革委制訂了《國家工程研究中心評價工作指南(試行)》,現印發給你們,請按照執行。
本指南自發布之日起執行。
安徽省政策免費咨詢:0551-65300518
國家工程研究中心評價工作指南
(試 行)
為規范國家工程研究中心(以下簡稱“工程中心”)評價工作, 指導工程中心編制評價材料,根據《國家工程研究中心管理辦法》
(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令第 34 號,以下簡稱《管理辦法》)要求,制定本指南。
一、評價范圍。已掛牌運行的工程中心,在參加每三年一次的集中評價時,按照本指南編制評價材料;對新批準布局籌建的工程中心,主管部門在組織驗收時,按照本指南編制評價材料,開展驗收評價,合格的可正式確認為工程中心。
二、評價依據。評價工作以工程中心評價指標體系(附件 1) 為主要依據,結合國家發展改革委當期印發的具體通知要求開展評價。
三、評價材料。評價材料包括:《國家工程研究中心工作報告》(附件 2)、《國家工程研究中心評價數據表》(附件 3)、《自行提供的評價數據證明材料》(附件 4 第二節)、《第三方機構提供的專項報告等證明材料》(附件 4 第三節)、《評價數據真實性承諾書》(附件 5)。
四、有關程序。對于每三年一次的集中評價,主管部門根據國家發展改革委當期通知要求,組織工程中心認真編制評價材料,對評價材料完整性、真實性進行審核(見附件 6),將評價材料及審核意見報送國家發展改革委。國家發展改革委委托第三方機構,依據工程中心評價指標體系和發布的通知要求,對工程中心評價材料進行評價,得到評價結果。對于工程中心的驗收評價,由主管部門參照本指南及有關文件組織開展,通過評價的,可予以正式確認,并函告我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