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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深入實施創新驅動發展戰略,系統推進全面創新改革試驗,激發創新創造活力,根據《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關于進一步完善中央財政科研項目資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見〉的通知》(中辦發﹝2016﹞50號)精神,結合我省實際,現就改革完善省級財政科研項目資金管理等政策提出如下實施意見。
一、總體要求
全面貫徹黨的十八大和十八屆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會精神,深入學習貫徹習近平總書記系列重要講話特別是視察安徽重要講話精神,以新發展理念為引領,按照省第十次黨代會及實施五大發展行動計劃的總體部署,緊緊對接全省創新需求,進一步推進簡政放權、放管結合、優化服務,改革和創新科研項目資金使用和管理方式,促進形成充滿活力的科技管理和運行機制,更好激發廣大科研人員積極性和創造性,加快建設創新協調綠色開放共享的美好安徽。
二、基本原則
(一)堅持以人為本。充分認識人才作為支撐創新發展第一資源的作用,以調動科研人員積極性和創造性為出發點和落腳點,在科研項目經費使用和管理中體現科研人員智力價值,讓科研項目資金為科研人員的創造性活動服務。
(二)堅持遵循規律。遵循科研活動規律,尊重科研人員創新創造,按照財政預算管理要求,適應科研活動實際需要,完善管理政策,優化管理流程,改進管理方式,提高管理效率。
(三)堅持問題導向。聚焦科研投入“重物輕人”,科研項目經費管理“過細過繁”,以及高校、科研院所財務自主權少、科技改革措施落實不到位等問題,從創新體制機制入手,改進完善科研項目資金管理制度,增強科研人員改革的成就感和獲得感。
(四)堅持公開透明。強化制度頂層設計、統籌規劃,突出公開透明、動態完善,健全設立審批、分配審核、內部決策、公開公示等配套制度,提高財政科研項目資金管理透明度。
(五)堅持“放管服”結合。推進簡政放權,擴大省屬高校、科研院所在科研項目資金、差旅會議、基本建設、科研儀器設備采購等方面的管理權限;依法依規監管,強化事中事后監督,嚴肅查處違法違紀問題;優化提升服務,確保高校、科研院所接得住、管得好。
(六)堅持政策落實落地。細化實化政策規定,明晰部門單位職責,健全工作協調機制,強化督查指導,打通政策執行中的“堵點”,確保落地見效。
三、改進省級財政科研項目資金管理
(一)公開資金目錄,實施科研項目分類管理。按照建立功能定位清晰、績效目標明確的省級科技計劃(專項、基金)體系要求,制定省級財政科研項目資金目錄,公開公示項目資金的主管部門、資金額度、分配方式、項目類別、項目承擔單位類型等信息。編制部門預算時,同步編制省級財政科研項目資金目錄,并根據省級財政科技計劃整合優化實際,對科研項目資金目錄實行動態調整。在財政一體化管理信息系統中,省級財政科研項目資金單列管理,允許項目承擔單位預算執行中,按規定據實調劑相應經濟科目。
按照財政資金支持方式,省級財政科研項目分為公開競爭研發項目、后補助科研項目、穩定支持科研項目等三類管理。其中,公開競爭研發項目系項目主管部門發布項目指南,項目單位公開競爭立項,省級預算撥款支持的科研項目。后補助科研項目系項目單位先行投入并組織開展研究開發、成果轉化等科研活動,省級財政按政策獎補支持的科研項目。穩定支持科研項目系省級部門預算安排,專項用于項目承擔單位自主開展科研活動的科研項目。(省財政廳、項目主管部門負責)
(二)簡化預算編制,下放預算調劑權限。項目主管部門改進預算編制方法,跨年度實施的財政科研項目,逐步實行分年編制預算,分年度撥付財政資金。公開競爭研發項目實行部門預算批復前項目資金預撥制度,保證科研人員及時使用項目資金。下放預算調劑權限,在項目總預算不變的情況下,將直接費用中的材料費、測試化驗加工費、燃料動力費、出版/文獻/信息傳播/知識產權事務費及其他支出預算調劑權下放給項目承擔單位;專家咨詢費由項目承擔單位參照國家規定據實編制。簡化預算編制科目,合并會議費、差旅費、國際合作與交流費科目,由科研人員結合科研活動實際需要編制預算并按規定統籌安排使用,其中不超過直接費用10%的,不需要提供預算測算依據。(省財政廳、項目主管部門、項目承擔單位負責)
(三)提高間接費用比重,加大績效激勵力度。公開競爭研發項目,均要設立間接費用,核定比例可以提高到不超過直接費用扣除設備購置費的一定比例:100萬元以下的部分為30%,100萬元(含100萬元)至300萬元的部分為25%,300萬元(含300萬元)至500萬元的部分為20%,500萬元(含500萬元)以上的部分為15%。加大對科研人員的激勵力度,取消績效支出比例限制。項目承擔單位在統籌安排間接費用時,要處理好合理分攤間接成本和對科研人員激勵的關系,建立項目法人單位間接經費動態管理機制,績效支出安排與科研人員在項目工作中的實際貢獻掛鉤??冃еС霾蛔鳛閱挝还べY總額基數,不納入單位績效工資總額。(項目主管部門、項目承擔單位、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負責)
(四)明確勞務費開支范圍,不設比例限制。參與項目研究的研究生、博士后、訪問學者以及項目聘用的研究人員、科研輔助人員等,均可開支勞務費。項目聘用人員的勞務費開支標準,參照當地科學研究和技術服務業從業人員平均工資水平,根據其在項目研究中承擔的工作任務確定,其社會保險補助納入勞務費科目列支。勞務費預算不設比例限制,由項目承擔單位和科研人員據實編制。項目承擔單位不得對本單位在職在編人員發放勞務費,不得變相以勞務費形式列支專家咨詢費、績效支出等。(項目主管部門、項目承擔單位負責)
(五)改進結轉結余資金留用處理方式。項目實施期間,年度剩余資金可結轉下一年度繼續使用。項目完成任務目標并通過驗收后,結余資金按規定留歸項目承擔單位使用,在2年內由項目承擔單位統籌安排用于科研活動的直接支出;2年后未使用完的,按規定收回。未通過驗收、整改后通過驗收、項目承擔單位信用評價差的項目,結余資金按規定收回。(項目主管部門、項目承擔單位負責)
(六)自主規范管理橫向科研經費和后補助科研項目資金。鼓勵項目承擔單位與企業、其他社會組織開展科研合作,其通過合作研究、技術開發、技術咨詢、技術服務、技術轉讓等市場委托方式取得的非財政撥款性質的橫向經費,納入單位財務統一管理,由項目承擔單位按照委托方要求、合同約定或單位內部橫向經費管理制度規范使用。后補助科研項目資金由項目承擔單位統籌安排用于科研活動的直接支出。(項目承擔單位負責)
四、擴大省屬高校、科研院所財務自主管理權限
(一)改進省屬高校、科研院所教學科研人員差旅費管理。省屬高校、科研院所可根據教學、科研、管理工作實際需要,按照精簡高效、厲行節約的原則,研究制定差旅費管理辦法,合理確定教學科研人員乘坐交通工具等級和住宿費標準。對于難以取得住宿費發票的,省屬高校、科研院所在確保真實性的前提下,據實報銷城市間交通費,并按規定標準發放伙食補助費和市內交通費。(省屬高校、科研院所負責)
(二)完善省屬高校、科研院所會議管理。省屬高校、科研院所因教學、科研需要舉辦的業務性會議(如學術會議、研討會、評審會、座談會、答辯會、論證會等),會議次數、天數、人數以及會議費開支范圍、標準等,由省屬高校、科研院所按照實事求是、精簡高效、厲行節約的原則確定。會議代表參加會議所發生的城市間交通費,原則上按差旅費管理規定由所在單位報銷;因工作需要,邀請國內外專家、學者和有關人員參加會議,對確需負擔的城市間交通費、國際旅費,可由主辦單位在會議費等費用中報銷。(省屬高校、科研院所負責)
(三)完善省屬高校、科研院所參與國際交流合作管理。鼓勵省屬高校、科研院所參與國際學術交流合作,其直接從事科研任務人員,以及在省屬高校、科研院所及其二級單位中擔任領導職務的專家學者,使用省級財政科研項目經費開展科學研究、學術訪問、出席重要國際學術會議以及執行國際學術組織履職任務等,按照有關規定,不納入國家工作人員因公臨時出國批次限量管理范圍,相關經費支出不列入“因公出國(境)費用”科目,列支“差旅費”或“會議費”科目。(省屬高校、科研院所負責)
(四)完善省屬高校、科研院所科研儀器設備采購管理。改進省屬高校、科研院所政府采購管理。省屬高校、科研院所可自行采購科研儀器設備,自行選擇科研儀器設備評審專家。省財政廳要簡化政府采購項目預算調劑和變更政府采購方式的審批流程。省教育廳、省科技廳、省屬高校、科研院所要充分利用政府采購電子信息化平臺,切實加強科研儀器設備采購的監督管理,做到全程公開、透明、可追溯。優化進口儀器設備采購服務,對省屬高校、科研院所采購進口儀器設備實行備案制管理。繼續落實進口科研教學用品免稅政策。(省財政廳、省教育廳、省科技廳、合肥海關、省國稅局、省屬高校、科研院所負責)
(五)完善省屬高校、科研院所基本建設項目管理。擴大省屬高校、科研院所基本建設項目管理權限,對省屬高校、科研院所利用自有資金、不申請政府投資建設的項目,由省屬高校、科研院所自主決策,報主管部門備案,不再進行審批。省發展改革委和省屬高校、科研院所主管部門要加強對省屬高校、科研院所基本建設項目的指導和監督檢查。(省發展改革委、省屬高校和科研院所主管部門負責)
簡化省屬高校、科研院所基本建設項目審批程序。省屬高校、科研院所主管部門要指導省屬高校、科研院所編制五年建設規劃,對列入規劃的基本建設項目不再審批項目建議書。簡化省屬高校、科研院所基本建設項目城鄉規劃、用地以及環評、能評等審批手續,縮短審批周期。(省屬高校和科研院所主管部門、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省國土資源廳、省環保廳、省發展改革委負責)
五、明晰財政科研項目管理和服務職責
(一)強化項目法人單位資金管理責任。項目承擔單位要認真落實國家及省有關政策規定,按照權責一致的要求,強化自我約束、自我規范,確保接得住、管得好。制定內部管理辦法,細化明確項目預算調劑、間接費用統籌使用、勞務費分配管理、專家咨詢費支出、結余資金使用等管理權限;加強預算審核把關,規范財務支出行為,完善內部風險防控機制,強化資金使用績效評價,保障資金使用安全規范有效;實行內部公開制度,主動公開項目預算、預算調劑、資金使用(重點是間接費用、外撥資金、結余資金使用)、研究成果等情況。(項目承擔單位負責)
(二)加強主管部門科研項目管理責任。省科技廳會同相關項目主管部門,建立健全省級科技計劃(專項、基金)體系,建立省級科技報告制度,制定科技報告的標準和規范,建設科技報告共享服務平臺和大型科研儀器設備共享服務平臺,實現科技資源持續積累、完整保存和開放共享。除涉密及法律法規另有規定外,公開競爭研發項目主管部門按規定向社會公開項目指南、立項信息、驗收結果和資金安排情況等;后補助科研項目主管部門向社會公開政策獎補標準、績效評價指標體系等;穩定支持科研項目主管部門統籌規劃科研項目,指導監管規劃執行。建立科研項目資金統籌協調機制,避免科研項目低水平重復建設、交叉支持。(省科技廳、項目主管部門負責)
(三)構建監督檢查工作統籌協調機制。省科技廳、項目主管部門、省財政廳要加強對科研項目資金監督的制度規范、年度計劃、結果運用等的統籌協調,建立職責明確、分工負責的協同工作機制。省科技廳、項目主管部門要加快清理規范委托中介機構對科研項目開展的各種檢查評審,加強對前期已經開展相關檢查結果的使用,推進檢查結果共享,減少檢查數量,改進檢查方式,避免重復檢查、多頭檢查、過度檢查。(省科技廳、項目主管部門、省財政廳負責)
(四)創新項目單位服務科研人員方式。項目承擔單位要建立健全科研財務助理制度,為科研人員在項目預算編制和調劑、經費支出、財務決算和驗收等方面提供專業化服務。對于項目層面聘用的財務助理,所需費用可通過勞務費安排解決;對于單位統一聘用的財務助理,所需費用可通過科研項目間接費用、單位日常運轉經費等渠道安排解決。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建立健全單位內部科研、財務部門和項目負責人共享的信息平臺,提高科研管理效率和便利化程度。制定符合科研實際需要的內部報銷規定,切實解決野外考察、心理測試等科研活動中無法取得發票或財政性票據,以及邀請外國專家來華參加學術交流發生費用等的報銷問題。(項目承擔單位負責)
六、加強制度建設和工作督查
(一)盡快出臺操作性強的實施細則。省財政廳、省科技廳、項目主管部門要科學界定科研項目,明確項目分配方式、管理分類、承擔單位類型等信息,支持高校、科研院所與企業聯合申報項目,修訂完善項目資金管理辦法。項目主管部門要完善預算編制指南,指導項目承擔單位和科研人員科學合理編制項目預算;制定預算評估評審工作細則,優化評估程序和方法,規范評估行為,建立健全與項目申請者及時溝通反饋機制;制定財務驗收工作細則,規范委托中介機構開展的財務檢查。2017年5月31日前,省屬高校、科研院所要制定出臺差旅費、會議費內部管理辦法,依法依規建立健全科研儀器設備自行采購內部控制管理制度,其主管部門要加強工作指導和統籌規范;2017年6月30日前,項目主管部門要制定出臺相關實施細則,項目承擔單位要制定或修訂科研項目資金內部管理辦法和報銷規定。以后年度承擔科研項目的單位要于當年制定出臺相關管理辦法和規定。(省財政廳、省科技廳、項目主管部門、省屬高校和科研院所主管部門、省屬高校、科研院所、項目承擔單位負責)
(二)加強政策措施落實情況督查指導。省財政廳、省科技廳要適時組織開展對項目承擔單位科研項目資金等管理權限落實、內部管理辦法制定、服務方式創新、內控機制建設、相關事項內部公開等情況的督查,對督查情況以適當方式進行通報,并將督查結果納入信用管理,與間接費用核定、結余資金留用等掛鉤。審計機關要依法開展對政策措施落實情況和財政資金的審計監督。項目主管部門要督促指導所屬單位完善內部管理,確保國家和省相關政策規定落到實處。(省財政廳、省科技廳、省審計廳、項目主管部門負責)
省財政廳、省級社科類項目主管部門要結合社會科學研究的規律和特點,參照國家相關政策規定,制訂或修訂省級社科類科研項目資金管理辦法。(省財政廳、省級社科類科研項目主管部門負責)
各市、縣(市、區)要參照本意見精神,結合實際,加快推進科研項目資金管理改革等各項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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