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高新企業資訊
第一條 為加強我省自主創新能力建設,根據《中共安徽省委安徽省人民政府關于實施創新驅動發展戰略進一步加快創新型省份建設的意見》(皖發〔2014〕4號)精神,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圍繞省主導產業及各設區的市(簡稱市,下同)首位產業,依據各市區域創新能力發展規劃,以提高企業應用研發能力和核心競爭力為重點,按照企業投入為主、省市縣聯動、扶優扶強、滾動支持的原則,對企業建設研發機構、購置研發項目所需關鍵儀器設備和承擔重大科技項目等,在企業主體投入、市(或縣,含縣級市,下同)先行補助的基礎上,省創新型省份建設專項資金按不高于市或縣補助額度予以配套支持。
第三條 省、市(或縣)對下列企業購置用于研發的關鍵儀器設備,分別按其年度實際支出額的15%予以補助,單臺儀器設備補助分別不超過200萬元,單個企業補助分別不超過500萬元。
1.銷售收入2億元以上、研發投入占主營業務收入比例3%以上,以技術為主的綜合實力省內領先、行業一流的骨干企業;
2.省外或境外高校、科研機構、企業在我省企業設立的國家級應用研發機構或分支機構;
3.產業技術研究院等產學研用結合的新型研發機構。
第四條 對我省企業在境外設立、合辦或收購研發機構的,省、市(或縣)分別按其當年實際投資額的10%予以補助,省、市(或縣)補助分別不超過500萬元。
第五條 對新認定的國家級重點(工程)實驗室、工程(技術)研究中心,省、市(或縣)分別一次性獎勵300萬元。對新認定的企業建設的國家級質檢中心,省、市(或縣)分別一次性獎勵200萬元。對新認定的國家級企業技術中心,省、市(或縣)分別一次性獎勵100萬元。對國家級工程(技術)研究中心、國家級企業技術中心在國家組織的運行評估中獲優秀等次的,省、市(或縣)分別一次性獎勵100萬元。上述獎勵省級不重復安排。
第六條 對企業牽頭承擔的國家科技支撐計劃、科技重大專項等重大項目,省、市(或縣)按國家下撥經費的5%—10%比例分別予以補助,省補助額度不超過500萬元。
第七條 申請補助單位每年按照省科技、財政部門年初發布的通知要求,提供用于研發項目的儀器設備購置清單、購置發票、市或縣先行補助等證明材料,由所在市科技、財政部門會同相關部門審查,經市政府審核后報省科技部門。
第八條 建立省聯席會議制度,省科技部門會同省財政、發展改革、經濟和信息化、教育、質監等部門,對各地提出的申請予以認定并提出補助建議,經公示、報省政府審定等程序后,撥付補助資金。
第九條 申請補助材料必須真實、準確、可靠,所在市要嚴格審查把關。對以弄虛作假等方式套取財政資金的,一經核實,追回全額資金,并按規定予以處罰,列入省誠信數據庫,5年之內不得申報各類政府補助資金;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條 凡實名舉報套取財政資金經查證屬實的,由省科技部門獎勵舉報人。
第十一條 各市、縣負責資金補助的日常管理工作。省建立決策評估機制,省有關部門按照職能分別負責績效評估和跟蹤問效。
第十二條 本細則由省科技、財政部門解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安徽省國家重點新產品研發后補助實施細則(試行)
第一條 為促進我省企業研發新產品,根據《中共安徽省委安徽省人民政府關于實施創新驅動發展戰略進一步加快創新型省份建設的意見》(皖發〔2014〕4號)精神,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省創新型省份建設專項資金對上一年度具有自主知識產權、技術含量高、首次(批)在市場推廣應用并獲批為國家級的重點新產品,采取研發后補助的方式給予支持。
第三條 申請省創新型省份建設專項資金研發后補助的重點新產品須同時滿足以下條件:
(一)獲科技部頒發的國家重點新產品證書;
(二)屬于省主導產業或市首位產業;
(三)所在設區的市(簡稱市)或縣(含縣級市)已先行給予補助。
第四條 省后補助金額原則上不高于市或縣的先行補助金額。省后補助額度按企業重點新產品銷售收入在當年國家重點新產品中的排序分檔確定,排序1—10名的,每個補助100萬元;排序11—30名的,每個補助60萬元;排序30名以后的,每個補助30萬元。重點新產品銷售收入數據以統計部門為準。
第五條 申報后補助的企業每年按照省科技、財政部門年初發布的通知要求,提供相關資料,由所在市科技、財政部門審查,經市政府審核后報省科技部門。
第六條 省科技部門會同省財政部門對各市上報申請補助的企業進行審核,提出后補助建議,經公示、報省政府審定等程序后,撥付后補助資金。
第七條 企業獲得的省后補助資金必須專項用于新產品再開發,經費開支必須符合省創新型省份建設專項資金管理的相關規定,并接受省財政、科技、審計等部門監督審計。
第八條 申請后補助材料必須真實、準確、可靠,所在市要嚴格審查把關。對以弄虛作假等方式套取財政資金的,一經核實,追回全額資金,并按規定予以處罰,列入省誠信數據庫,5年之內不得申報各類政府補助資金;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九條 凡實名舉報套取財政資金經查證屬實的,由省科技部門獎勵舉報人。
第十條 本細則由省科技、財政部門解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安徽省鼓勵科技人員創新創業實施細則(試行)
第一條 為鼓勵我省科技人員創新創業,根據《中共安徽省委安徽省人民政府關于實施創新驅動發展戰略進一步加快創新型省份建設的意見》(皖發〔2014〕4號)精神,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鼓勵高校、科研院所科技人員在完成本職工作的前提下兼職在本省從事科技創業、成果轉化等活動,由此產生的收入歸個人所有。
第三條 鼓勵高校、科研院所設立科技創業崗,讓科技人員專職從事科技創業、成果轉化等活動。在創業崗工作的科技人員待遇,由所在單位根據其科技創業、成果轉化等的績效考核情況確定。
第四條 鼓勵高校允許全日制在校大學生(含研究生)休學在本省從事科技創業、成果轉化等活動,休學時間可視為其參加實習、實訓、實踐教育的時間。在規定時間內,重返學校完成學業。
第五條 鼓勵高校、科研院所將職務發明成果轉化、轉讓等收益中單位留成部分,按至少60%、最多95%的比例劃歸參與研發的科技人員及其團隊。高校、科研院所職務發明成果1年內未實施轉化的,在成果所有權不變更的前提下,成果完成人或團隊擁有成果轉化處置權,轉化收益中單位留成部分,按至少70%、最多95%比例劃歸成果完成人或團隊。高校、科研院所科技人員創辦的科技型企業,其知識產權等無形資產可按至少50%、最多70%比例折算為技術股份。
第六條 高校、科研院所轉化職務科技成果以股份或出資比例等股權形式給予科技人員個人的獎勵,經稅務部門審核,暫不繳納個人所得稅;在股份、出資比例分紅和轉讓時,按國家有關政策繳納個人所得稅。
第七條 允許在引進的科技領軍型人才和創業團隊創辦的科技型企業中,將地方國有股份3年內分紅的一定比例(不超過50%)以及按投入時約定的固定回報方式退出的超出部分,用于獎勵科技領軍型人才和創業團隊。
第八條 鼓勵市、縣針對科技人員探索開展企業股權、期權、分紅等獎勵試點。
第九條 科技人員從事科技創業、成果轉化等活動取得的業績,可作為申報專業技術資格的條件。高校、科研院所擬評定副高級及以上專業技術職稱的應用科技類人員,必須在企業或基層一線累計工作至少滿1年,其中連續工作時間至少滿半年。
第十條 本細則由省科技部門會同省有關部門解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安徽省扶持高層次科技人才團隊來皖創新創業實施細則(試行)
第一條 為吸引、扶持省外、境外高層次科技人才團隊(簡稱科技團隊)來我省創新創業,根據《中共安徽省委安徽省人民政府關于實施創新驅動發展戰略進一步加快創新型省份建設的意見》(皖發〔2014〕4號)精神,制訂本細則。
第二條 省、設區的市(簡稱市,含省直管縣)對攜帶具有自主知識產權的科技成果、高新技術產品,來我省創辦公司或與省內企業共同設立公司,開展科技成果轉化、高新技術產品產業化活動的?。ň常┩饪萍紙F隊,給予支持。
第三條 省科技部門會同省發展改革等部門以及各市政府,根據省主導產業、戰略性新興產業發展和各市招引需求,制定年度科技團隊招引方案,報省政府審定。
第四條 省科技部門按照省政府批準的年度科技團隊招引方案,面向全球公開招引科技團隊,并組織專家從技術、領軍人才和商業運營模式等方面對申報的科技團隊進行綜合評估,排出順序,列入省科技團隊備選庫,向各市發布。
第五條 各市主動與省科技團隊備選庫的科技團隊進行對接,商定組建公司方案,簽訂創業合作協議(市里支持每個科技團隊不少于1000萬元),項目成功落地后可申請省科技團隊來皖創新創業扶持資金(以下簡稱“省扶持資金”)。
第六條 省科技部門根據各市申報情況,按照進入省科技團隊備選庫的科技團隊排序,提出擬支持的10個左右科技團隊建議名單,原則上每個市不超過2個。建議名單經公示后報省政府審定。
第七條 省、市對省政府審定的科技團隊,重點進行以下支持:
(一)省創新型省份建設專項資金每年安排1億元作為省扶持資金,支持10個左右的科技團隊來皖創新創業。
(二)對來我省創新創業的科技團隊,省對每個團隊出資參股1000萬元。
(三)科技團隊創辦的企業5年內在國內主板、中小板、創業板成功上市的,省扶持資金在企業中所占股份全部獎勵給團隊成員,每延遲1年上市獎勵比例減少20%;或達到協議約定的主營業務收入、上繳稅收等,按照協議約定給予獎勵。
(四)科技團隊可以其攜帶的科技成果、高新技術產品、資金及研發技能、管理經驗等人力資本入股,團隊在所在企業的股份一般不低于20%。
(五)相關市在土地供給、基礎設施配套、前期工作場所和生活場所提供以及科技團隊成員配偶就業、子女就學等方面給予支持。
第八條 省政府委托省屬企業作為出資人,按照相關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與省政府重點支持的科技團隊及其他投資主體共同簽訂投資協議。
第九條 各市是支持、服務科技團隊創新創業的責任主體。省科技部門會同省發展改革、經濟和信息化、財政、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公安、國土資源、外事等部門,負責協調相關市落實支持科技團隊創新創業的有關政策。
第十條 科技團隊必須提供真實、有效的申請資助材料,所在市要嚴格審查把關。對以弄虛作假等方式套取財政資金的,一經核實,追回全額資金,并按規定予以處罰,列入省誠信數據庫,5年之內不得申報各類政府補助資金;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一條 凡實名舉報套取財政資金經查證屬實的,由省科技部門獎勵舉報人。
第十二條 本細則由省科技、財政等部門解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安徽省大型科學儀器設備資源共享共用補助實施細則(試行)
第一條 為提高我省科技資源使用效率,根據《中共安徽省委安徽省人民政府關于實施創新驅動發展戰略進一步加快創新型省份建設的意見》(皖發〔2014〕4號)精神,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大型科學儀器設備(以下簡稱儀器設備)是指在科學研究、技術開發及其他科技活動中使用的,單臺價格在50萬元以上、成套價格在100萬元以上的儀器設備。
第三條 納入安徽省儀器設備共享平臺網向社會開放服務的儀器設備擁有單位,以及租用上述儀器設備進行新產品、新技術、新工藝開發的單位,分別享受省、設區的市(簡稱市)或縣(含縣級市)補助。
第四條 省按出租儀器設備年度收入的20%給予儀器設備擁有單位補助,最高不超過100萬元,補助資金用于儀器設備的更新、維護和運行等;租用單位所在市或縣按租用儀器設備年度支出的20%給予租用單位補助,最高不超過30萬元。
第五條 儀器設備擁有單位可通過安徽省儀器設備共享平臺網提出省補助申請,提供相關證明材料,由所在市或縣科技部門審查,經市政府審核后報省科技部門。儀器設備租用單位申請補助程序由市或縣自行制定。
第六條 省科技部門會同省財政、教育部門提出補助建議,在安徽省儀器設備共享平臺網公示公告7個工作日,公示內容列明用戶情況、使用時間和出租資金等。公示公告無異議的,由省科技、財政部門聯合上報省政府審定。
第七條 省科技部門會同省財政、教育部門定期對省補助資金的使用情況進行監督和檢查,并委托專業審計機構對已撥付資金按10%的比例進行抽查審計。對以弄虛作假等方式套取財政資金的,一經核實,追回全額資金,并按規定予以處罰,列入省誠信數據庫,5年之內不得申報各類政府補助資金;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八條 凡實名舉報套取財政資金經查證屬實的,由省科技部門獎勵舉報人。
第九條 安徽省大型科學儀器設備共享平臺網由省科技部門負責建設和管理。
第十條 本細則由省科技、財政部門解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安徽省市縣創新能力評價實施細則(試行)
第一條 為科學評價我省設區的市(簡稱市)、縣(含縣級市)創新能力,根據《中共安徽省委安徽省人民政府關于實施創新驅動發展戰略進一步加快創新型省份建設的意見》(皖發〔2014〕4號)精神,制訂本細則。
第二條 省建立簡明可行的評價指標體系(見附件),評價指標注重實體經濟發展,注重支撐產業結構優化升級。
第三條 以省政府對市政府目標管理績效考核為基礎,設置相應的指標權重,評價各市、縣創新能力總體水平和進步情況。
第四條 采用多指標綜合評價方法加權平均計算,數據來源于省統計、商務、科技等部門。
第五條 每年第一季度由省科技、統計部門聯合發布各市、縣創新能力評價結果,納入對市、縣政府目標管理績效考核。
第六條 本細則由省科技部門解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