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高新企業資訊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中共安徽省委 安徽省人民政府關于進一步促進民間投資的若干意見》(皖發〔2016〕35號)、《安徽省人民政府關于印發〈中國制造2025安徽篇〉的通知》(皖政〔2015〕106號)等部署,“十三五”期間,設立安徽省工業投資綜合獎補資金(以下簡稱“獎補資金”)。為規范資金管理,根據《安徽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進一步加強財政資金管理制度建設的指導意見》(皖政辦〔2016〕29號)等規定,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工業投資特指制造業企業(不含采礦業和電力、電熱、燃氣及水生產和供應業企業,以下簡稱“企業”)為開展再生產活動而進行的固定資產投資,主要為設備投資,不包括土地、廠房投資。
第三條 獎補資金是指由省級財政預算安排的,依據企業投入和經濟效益提升情況,支持企業實施設備更新、技術升級、產品創新,推動產業高端化、智能化、集約化、綠色化發展,提升經濟發展質量和效益的資金。
第四條 獎補資金支持范圍:在安徽省內注冊,具有獨立的法人資格、健全的財務管理機構及制度,誠信經營、依法納稅,有正在實施的符合國家和省產業發展政策的設備更新、技術升級投資項目,且項目實施地在安徽省內的規模以上制造業企業。產能過剩行業及國家明令淘汰的落后技術、落后設備投資項目不在獎補資金支持范圍。符合本辦法條件,2016至2020年期間完成固定資產投資并達到規定要求的企業,均可申請獎補資金。
第二章 資金分配
第五條 獎補資金按照企業固定資產投資額和環比新增稅收因素分配,堅持依法依規、公平公正、因素分配、操作簡便的原則,采取后補助方式,通過轉移支付下達各市。
第六條 獎補資金分配計算公式如下:
企業獎補資金=獎補資金總額×【(企業固定資產投資額/所有擬支持企業固定資產投資總額)×50%+(企業環比新增稅收/所有擬支持企業環比新增稅收)×50%】
固定資產投資額主要為企業上一年設備投資額(不含土地、廠房投資額),須達到500萬元,由地稅、國稅部門核實的企業已抵扣的固定資產增值稅進項抵扣稅額和企業提供的增值稅發票確定;環比新增稅收為企業上一年度增值稅環比增量和上上年度所得稅環比增量之和(環比新增稅收額為零或為負數時,均以零計算)。
第七條 每年年初,省經濟和信息化委制定年度獎補資金重點支持方向和鼓勵領域,發布年度獎補資金申報通知。每年上半年,完成對上一年獎補資金的考核分配工作。
第八條 企業申請獎補資金按照屬地管理原則。市縣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會同同級地稅、國稅、統計部門核實企業設備投資額、環比新增稅收,并上報省經濟和信息化委。其中,企業提供的購置設備增值稅發票的真偽和發票上注明的設備購買金額由國稅部門核實,企業增值稅應納稅額由國稅部門提供,新增所得稅由國稅、地稅部門共同核定,企業是否規模以上企業由統計部門核定。省經濟和信息化委會同省地稅局、省國稅局、省統計局按本辦法規定審核企業設備投資額、環比新增稅收,計算各市和企業獎補金額。省經濟和信息化委負責向社會公示。省財政廳根據省經濟和信息化委提出的獎補資金分配意見和擬獎補企業清單,按有關規定分市下達獎補資金。
第九條 各市財政局會同同級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根據省財政廳獎補資金撥付文件及省經濟和信息化委工業投資獎補有關文件,將獎補資金撥付到具體企業。
第十條 同一企業當年獲得獎補資金最高500萬元。同一項目連續補助期限不超過3年。按本《辦法》第六條規定計算補助單戶企業獎補資金達到500萬元及以上時,均按500萬元獎補。
第十一條 將達到獎補限額企業的獎補資金額、固定資產投資額、環比新增稅收額從全省數據中扣除后,再按本《辦法》第六條規定計算其余企業的獎補資金。
第三章 責任劃分
第十二條 省財政廳對獎補資金的預算安排、資金下達負責,適時對獎補資金使用管理情況開展監督檢查。
第十三條 省經濟和信息化委負責落實工業投資綜合獎補政策,組織獎補資金組織申報工作,督促項目企業加強項目建設,做好獎補資金監管和績效評價,并會同省地稅局、省國稅局、省統計局提出獎補資金分配意見。
第十四條 工業和信息化、地稅、國稅、統計、財政部門對本部門出具的獎補資金文件材料的真實性負責,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督促企業實施投資項目。企業對項目真實性及項目實施、資金使用及績效負責。
第十五條 對獲得獎補資金的企業,各市、縣(市、區)政府可給予一定獎補,具體獎補比例由各市、縣(市、區)自行決定。
第四章 績效管理
第十六條 企業在申報獎補資金同時應提出項目績效目標,內容包括項目預期達到的效益、企業新增利潤、稅收以及完成的工程量等主要預期成效。
第十七條 省經濟和信息化委制定項目績效評價方案,科學制定績效評價指標,組織項目承擔企業按要求在項目完成后開展自我評價,并提供自評報告。
第十八條 省經濟和信息化委每年開展績效評價,并提供績效評價報告,加強績效評價結果運用。“十三五”末,提供整體績效評價報告。
第十九條 項目承擔企業要保障績效目標的實現,積極配合績效評價工作的開展,按要求如實填寫項目績效評價評分表,編寫自評報告,報送相關佐證材料,并按照績效評價報告提出的整改措施組織整改。
第五章 監督檢查
第二十條 省、市、縣(市、區)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對項目實施進度、竣工投產達產和資金使用情況及效益等方面,加強跟蹤監管??晌械谌綑C構對企業申報獎補資金情況進行隨機核查。
第二十一條 對弄虛作假騙取、截留、挪用、擠占獎補資金等違反財經紀律行為,按照《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國務院令〔2005〕第427號)
第二十二條 獎補資金納入財政涉企項目資金管理信息系統中統一管理。對涉企項目資金管理信息系統出現預警的項目,須分析排查原因,對預警的項目給予通過并支持的,省經濟和信息化委須注明允許通過的理由。
第二十三條 獲得獎補資金支持的企業要加強對資金的使用管理,嚴格執行財務規章制度和會計核算辦法,自覺接受審計、監察、財政等部門的監督檢查。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由省財政廳、省經濟和信息化委負責解釋。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