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高新企業資訊
2021年度安徽省中小企業(專精特新)發展基金母基金直接股權投資項目入庫推薦對象是注冊地和生產基地均位于安徽省行政區域內,且在安徽省內納稅的專精特新等優質中小企業。入庫條件有5個,分別是:
1. 企業規模符合國家有關中小企業劃型標準,且必須有股權融資計劃。
2. 企業符合國家和省產業政策、發展規劃支持方向,符合省中小企業(專精特新)發展基金投資方向。
3. 企業具有獨立法人資格,信用良好,生產經營狀況良好;發展思路明確,治理結構完善,財務管理規范,股權結構清晰,擁有優秀、穩定的管理團隊。
4. 企業生產技術先進,主導產品市場占有率高,預期效益好、競爭力強、市場潛力大。
5. 符合以上條件的國家專精特新“小巨人”、制造業單項冠軍、省專精特新冠軍企業及在省區域股權市場掛牌的企業可優先入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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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中小企業(專精特新)發展基金母基金直接股權投資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條 為規范安徽省中小企業(專精特新)發展基金母基金直接股權投資管理,更好地服務中小企業發展,根據《省級股權投資基金體系建設實施方案》(皖金〔2017〕476號)、《省級股權投資基金體系建設引導協調小組關于印發加快省級股權投資基金投資運營意見的通知》(皖基金組〔2019〕3號)等要求,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母基金直接股權投資(以下簡稱直接股權投資)是指,自2020年起每年從省財政用于出資安徽省中小企業(專精特新)發展基金母基金的資金中安排50%規模,專項用于投資省委、省政府重大發展戰略確定的重點企業及省經濟和信息化廳確定的專精特新等優質企業。
第三條 直接股權投資管理應堅持以下原則:
1.尊重規律。遵循市場經濟規律和產業發展規律,充分發揮市場在資源配置中的決定性作用和更好發揮政府作用。
2.服務大局。服務省委、省政府產業發展重大戰略、重要規劃,服務專精特新等優質中小企業,培育壯大經濟發展新動能。
3.依法合規。嚴格遵守法律法規、政策規定,做到程序規范、決策科學。
4.權責清晰。建立政府部門、母基金管理機構分工清晰、權責明確、順暢高效的管理機制,確保高質量完成基金管理各項目標任務。
第二章 組織架構及職責
第四條 設立直接股權投資決策委員會(以下簡稱決策委員會),根據省政府授權,負責直接股權投資及退出等重大事項決策。決策委員會由省經濟和信息化廳主要負責同志任主任委員,省經濟和信息化廳分管負責同志任副主任委員,省財政廳、省地方金融監管局、省投資集團負責同志任委員。根據工作需要,可邀請外部專家參加投資決策委員會會議。決策委員會下設辦公室,設在省經濟和信息化廳,負責決策委員會日常工作。
第五條 省經濟和信息化廳作為安徽省中小企業(專精特新)發展基金對口主管部門,負責直接股權投資的管理和統籌協調,研究制定相關配套制度;組織直接股權投資項目申報,建立直接股權投資項目庫;建立健全直接股權投資決策流程;組建直接股權投資外部專家庫,設立直接股權投資審核工作組;開展項目立項,將立項計劃以正式函件形式發送給母基金管理機構;組織審核工作組審核直接股權投資項目,將投資意見報決策委員會審定;根據決策意見,下達直接股權投資及退出計劃;對直接股權投資實施、投后管理、退出等情況進行監督檢查等。
第六條 省投資集團根據功能定位,委托其子公司省高新技術產業投資有限公司作為安徽省中小企業(專精特新)發展基金母基金管理機構,代為履行投資人權利和義務,負責母基金直投股權投資管理。工作職責主要包括但不限于:對省經濟和信息化廳確定的直接股權投資立項項目實施盡職調查、開展商務談判、擬定投資方案等;對通過投資決策審定的項目進行簽約、投資,開展投后管理,提出投資退出建議方案;定期向決策委員會及委員單位報告投后管理情況,不定期及時報告其他重大事項;對通過退出決策審定的項目實施退出;向省經濟和信息化廳推薦直接股權投資優質項目等。
第七條 設立安徽省中小企業(專精特新)發展基金母基金直接股權投資審核工作組,負責審核直接股權投資項目盡職調查、商務談判等報告,對直接股權投資項目投資及重大事項提出審核意見。成員由省經濟和信息化廳、省財政廳、省地方金融監管局、省投資集團相關同志和外部專家(根據項目情況從外部專家庫中抽取)組成。
第三章 項目庫建設
第八條 省經濟和信息化廳負責直接股權投資項目庫建設。直接股權投資的企業應從直接股權投資項目庫內產生。
第九條 直接股權投資項目庫內企業主要通過以下方式產生:
1.省委、省政府交辦的重點企業;
2.各市經信部門按照要求遴選推薦的企業;
3.省經濟和信息化廳機關處室(局)遴選推薦的企業;
4.母基金及相關基金管理機構推薦的企業。
建立動態調整機制,及時將優質企業調整入庫;優先支持專精特新“小巨人”企業、省區域性股權市場掛牌的專精特新企業等優質中小企業入庫。
第十條 推薦進入直接股權投資項目庫的企業,應同時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1.企業規模符合國家有關中小企業劃型標準,且有股權融資計劃。
2.企業符合國家及省產業政策、發展規劃支持方向,符合省中小企業(專精特新)發展基金投資方向。
3.企業具有獨立法人資格,信用良好,生產經營狀況良好;發展思路明確,治理結構完善,財務管理規范,股權結構清晰,擁有優秀、穩定的管理團隊。
4.企業技術先進,主導產品市場占有率高,企業預期效益好、競爭力強、市場潛力大。
5.企業注冊地和生產基地均位于安徽省行政區域內,且在安徽省內納稅。
符合以下情形的省外投資項目可納入直接股權投資范圍:省外被投企業按約定整體遷入安徽的,或被省內企業收購的(限于控股型收購,且收購省外企業股份金額原則上不低于被投資金額);省外被投企業通過新設子公司或者對已設立子公司以增資形式將主要生產和研發基地落戶安徽的。
第十一條 禁止投資以下領域:
1.從事貸款或投資二級市場股票(通過定向增發、大宗交易、協議轉讓取得被投資企業股權除外)、期貨、房地產、證券投資基金、企業債、信托產品、非保本型理財產品、保險計劃及其他金融衍生品;
2.從事擔保、抵押、委托貸款等業務,吸收或變相吸收存款、向第三方提供貸款和資金拆借、發行信托或集合理財產品募集資金等業務;
3.用于贊助、捐贈等支出;
4.承擔無限連帶責任的對外投資;
5.產能嚴重過剩領域新增產能項目;
6.嚴重失信企業、僵尸企業;
7.國家和省級督查、巡視、審計等檢查中發現存在重大問題的企業和項目;
8.法律法規及政策規定的其他禁止投資情形。
第四章 投資決策
第十二條 直接股權投資的決策流程:
1.項目立項。省經濟和信息化廳按程序對直接股權投資項目庫內的企業進行審查,將立項計劃以正式函件形式發送給母基金管理機構。省委、省政府交辦的重點企業直接納入立項計劃并推薦給母基金管理機構。
2.盡職調查。母基金管理機構對通過立項的企業開展盡職調查、商務談判、擬訂投資方案等。原則上,母基金管理機構應在約定時限內向省經濟和信息化廳提供盡職調查報告、擬投資方案等,盡職調查報告應深入分析企業基本情況、所處行業情況、技術產品、市場狀態、投資前景、社會效益、投資風險等。
3.投資審核。省經濟和信息化廳組織審核工作組對母基金管理機構提交的相關報告進行審核,提出審核意見。母基金管理機構根據審核意見,進一步完善相關報告和投資方案。決策委員會辦公室根據投資方案和審核意見提出投資建議,經合法合規性審查后,提交決策委員會審議。
4.投資決策。決策委員會對投資建議進行決策,形成投資決策意見,報省經濟和信息化廳黨組會審議后,有關情況報告省政府,根據投資決策,以正式函件形式向母基金管理機構下達投資計劃。
5.投資實施。母基金管理機構根據省經濟和信息化廳下達的投資計劃組織實施投資,母基金管理機構根據投資需要可在項目投資前組織開展審計評估。
第十三條 母基金直接股權投資原則上不得成為被投資企業第一大股東,不控股被投資企業,對單個企業的投資額不得超過安徽省中小企業(專精特新)發展基金總規模的20%。
第十四條 直接股權投資企業投資和退出期限,遵照母基金存續期相關約定。鼓勵直接股權投資在符合資產保值增值等相關規定的前提下提前退出。
第十五條 鼓勵社會各類股權投資基金對直接股權投資企業進行跟投;鼓勵與銀行等金融機構合作,實施“投貸”聯動。
第五章 投資管理
第十六條 母基金管理機構按照投資決策意見和下達的投資計劃,原則上1個月內完成審計評估(如需要)、簽訂投資協議、完成資金交割等。
第十七條 在總體不違背投資決策意見的前提下,經母基金管理機構與被投資企業協商一致,可根據實際調整投資方案,并按規定履行備案或審批程序。調整后的投資方案,應由母基金管理機構報決策委員會辦公室備案,重大變更報決策委員會審批。
第十八條 母基金管理機構應對被投資企業進行投后管理,主要包括但不限于:
1.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履行相關職責,按規定監督被投資企業運營,及時跟蹤投資企業的項目進展情況,了解被投企業股權變動、注冊資本變動、并購重組等重大事項。
2. 為被投資企業提供增值服務,嫁接相關資源,協助企業按照現代企業制度管理。
3. 需要母基金管理機構加強投后管理的其他事項。
第十九條 直接股權投資母基金管理機構管理費計提標準和方式按照《省級股權投資基金體系建設實施方案》《關于加快省級股權投資基金投資運營的意見》有關規定執行。直接股權投資管理工作所產生的費用,從母基金管理機構管理費中列支。
第六章 風險管控
第二十條 母基金管理機構應當遵照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建立健全內部控制、外部監管、風險預警和防范利益沖突等機制,切實防范投資運營過程中可能出現的風險。
第二十一條 母基金管理機構應按季度向決策委員會委員單位報送直接股權投資管理運作情況、被投企業項目進展情況等。投資管理過程中涉及被投企業的股權變動、主營業務變動、并購重組等重大事項,應在3個工作日內向決策委員會報告,并按照決策委員會的決策意見履行股東職責。
第二十二條 省經濟和信息化廳負責監督檢查母基金管理機構直接股權投資項目實施情況。根據需要,可適時委托第三方機構,對母基金管理機構直接股權投資實施情況進行檢查評估。
第七章 投資退出
第二十三條 母基金管理機構應按照“一企一策”原則,建立直接股權投資有效退出機制,包括通過被投資企業首發上市、并購、“新三板”或省區域性股權市場掛牌實施股權轉讓,以及被投資企業股權回購、股權轉讓、股權置換、訴諸司法等方式實施退出。
第二十四條 母基金管理機構依據協議約定,結合企業實際情況及時實施項目退出。直接股權投資正常退出或符合國家有關規定需提前退出的,由母基金管理機構提出退出申請和退出方案,報決策委員會辦公室備案后實施。
第二十五條 確因不可抗力,或因事關經濟社會發展重大突破性創新的探索失敗等情況,致使基金無法如期順利退出的,由基金管理機構提出、報經決策委員會審核同意并報省政府備案后,可采取適當延長退出期限、減免或降低回購額度、縮減入股比例等方式處置。
第二十六條 被投資企業違反國家法律法規、嚴重違反投資協議約定、項目核心管理團隊或經營策略發生重大變動、無法繼續按約定實現目標、違規提供虛假材料或信息的,母基金管理機構應對直接股權投資實施提前退出。
第二十七條 直接股權投資項目回收資金可滾動用于投資。直接股權投資項目的退出權益歸屬安徽省中小企業(專精特新)發展基金母基金。在直接股權投資項目退出后,母基金管理機構應向決策委員會提交已退出項目分析報告、收益分析及績效評價報告。
第八章 激勵與問責
第二十八條 建立議事決策記錄和檔案備查制度,詳細記錄調研審核、投資決策、會議表決等內容,并留存檔案。
第二十九條 建立健全有效激勵約束機制。直接股權投資不納入安徽省中小企業(專精特新)發展基金業績考核范圍。
在直接股權投資實施過程中,省國資委、省財政廳、省審計廳開展國有資產保值增值、財政資金使用績效考核和審計監督時,應充分考慮直接股權投資項目政策性屬性,實行有別于市場化項目的考核評估機制。
第三十條 直接股權投資項目年度投資進度不得低于安排資金的80%,并納入省政府對相關主管部門、相關省屬企業所承擔省級政府性股權投資基金考核評價。
第三十一條 直接股權投資決策符合本辦法決策程序和母基金管理機構內部制度要求,且已履職盡責,仍產生投資損失的,不追究相關單位及人員責任,投資虧損依法依規予以據實核銷。對因失職瀆職、徇私舞弊、利益輸送等造成重大損失的,按照有關紀律和法律法規規定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