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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1 國家工程研究中心評價指標體系
一、指標體系
一級指標 |
二級指標 |
三級指標(單位) |
服務國家戰略 |
行業貢獻 |
對攻克產業關鍵核心技術的貢獻 |
對支撐國家戰略任務和重點工程實施的貢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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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推動技術成果應用和帶動產業發展的貢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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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擔任務 |
全部在研項目數(個) |
|
其中:國家科技項目數(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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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國家委托任務經費(萬元) |
||
參加制定的國際、國內和行業標準數(個) |
||
通過國家(國際組織)認證實驗室和檢測機構數(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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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動產業發展 |
研發成果 |
被受理的發明專利申請數(件) |
其中:PCT 專利申請數(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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擁有的有效發明專利數(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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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果轉化 |
技術性收入(萬元) |
|
其中:專利所有權轉讓及許可收入(萬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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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萬元研發經費對應的技術性收入(萬元/萬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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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化自身建設 |
研發投入 |
研究與試驗發展經費支出(萬元) |
研究與試驗發展人員人均研發經費支出(萬元/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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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才培養 |
研究與試驗發展人員數(人) |
|
高級專家和博士人數(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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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工程中心從事研發工作的外部專家人月(人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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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臺支撐 |
儀器和設備原值(萬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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獨立辦公建筑面積(平方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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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分項 |
采用法人實體運行的,加 2 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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獲得國家自然科學、技術發明、科技進步獎項的,最多加 6 分 |
備注:各項指標含義及解釋見附件 2、3。
二、指標數據處理
(一)數據核實。在進行正式評價之前,需根據各項指標解釋, 結合評價必要證明材料,對工程中心提交的《國家工程研究中心評價數據表》中各項數據值進行逐項核實,對證明材料缺失或無效的數據,按量予以核減,以最終的核定數據作為計算每項指標得分的依據。
(二)有關指標數值計算。在核定各項指標的最終數據后,可獲得《國家工程研究中心評價指標體系》中各項指標的數值。其中, 有 3 項指標的數值須通過計算獲得,具體的計算方法如下:
1.“每萬元研發經費對應的技術性收入”數值,由“技術性收入”核定數據除以“研究與試驗發展經費支出”核定數據得到;
2.“研究與試驗發展人員人均研發經費支出”數值,由“研
究與試驗發展經費支出”核定數據除以“研究與試驗發展人員數” 核定數據得到;
3.“高級專家和博士人數”數值,由“高級專家人數”核定數據加上“博士人數”核定數據得到。
附件 2《國家工程研究中心工作報告》編寫提綱
一、基本情況
工程中心名稱、技術方向、組織機構、運行模式、依托單位情況、人員情況、資產情況、運行情況等(2000 字以內)。
二、主要貢獻
(一)對攻克產業關鍵核心技術的貢獻。評價期內,工程中心圍繞制約產業發展的“卡脖子”關鍵核心技術,通過承擔項目或自籌資金開展技術攻關,促進關鍵核心技術突破取得進展的有關情況。簡要列舉工程中心取得的重大技術攻關成果,包括獲得的省部級及以上技術創新獎項數以及重要社會科技獎項情況。(2000 字以內,附以必要的圖表和數據資料,下同)。
(二)對支撐國家戰略任務和重點工程實施的貢獻。評價期內, 工程中心面向國家戰略任務和重點工程建設需求,提供關鍵零部件研發、試驗測試及其技術產品和裝備等,支撐相關任務或建設取得進展的有關情況。簡要列舉工程中心直接或間接參與列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五年規劃或國家專項規劃的任務、重大科技專項以及重大工程情況。
(三)對推動技術成果應用和帶動產業發展的貢獻。評價期內, 工程中心圍繞提高經濟質量效益和核心競爭力,推動技術轉移和擴散,持續不斷地為規?;a提供成熟的先進技術、工藝及其技術產品和裝備,助力推動高質量發展的有關情況。
附件 3《國家工程研究中心評價數據表》及指標解釋
一、國家工程研究中心評價數據表
★基本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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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工程研究中心名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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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復時間及文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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運行模式 |
□法人實體 □非法人實體(依托單位: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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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價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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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業領域、行業細分領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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戰略性新興產業行業領域、 細分領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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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工程研究中心負責人 |
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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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系電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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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工程研究中心聯系人 |
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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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系電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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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郵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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傳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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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工程研究中心網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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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標數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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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
指標名稱 |
單位 |
數據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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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對攻克產業關鍵核心技術的貢獻 |
—— |
見附件 2《工作報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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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對支撐國家戰略任務和重點工程實施的貢獻 |
—— |
見附件 2《工作報告》 |
3 |
對推動技術成果應用和帶動產業發展 的貢獻 |
—— |
見附件 2《工作報告》 |
4 |
全部在研項目數 |
個 |
|
5 |
其中:國家科技項目數 |
個 |
|
6 |
其中:國家委托任務經費 |
萬元 |
|
7 |
參加制定的國際、國內和行業標準數 |
個 |
|
8 |
通過國家(國際組織)認證的實驗室和檢測機構數 |
個 |
|
9 |
評價期內被受理的發明專利申請數 |
件 |
|
10 |
其中:PCT 專利申請數 |
件 |
|
11 |
擁有的有效發明專利數 |
件 |
|
12 |
技術性收入 |
萬元 |
|
13 |
其中:專利所有權轉讓及許可收入 |
萬元 |
|
14 |
研究與試驗發展經費支出 |
萬元 |
|
15 |
研究與試驗發展人員數 |
人 |
|
16 |
高級專家人數 |
人 |
|
17 |
博士人數 |
人 |
|
18 |
來工程中心從事研發工作的外部專家人月 |
人月 |
|
19 |
儀器和設備原值 |
萬元 |
|
20 |
獨立辦公建筑面積 |
平方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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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
獲國家自然科學、技術發明、科技進步獎項數 |
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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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
其中:一等獎及以上獎數 |
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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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
其中:二等獎數 |
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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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基本信息填寫說明
(一)國家工程研究中心名稱。對于以法人實體運行的工程中心,需在此表上加蓋公章;對于以非法人實體運行的工程中心,需加蓋主依托單位公章
(二)評價期。一般而言,評價期是按工程中心 3 年運行期計算,具體起始日期和截止日期,由國家發展改革委發布通知確定。
(三)行業領域及其細分領域。“行業領域”對照《國民經濟行業分類》中的“大類”填寫(類別名稱),“行業細分領域”對照《國民經濟行業分類》中的“中類”填寫(類別名稱)。
(四)戰略性新興產業行業領域及其細分領域。“戰略性新興產業行業領域”對照《戰略性新興產業分類》中的“二級目錄”填寫(類別名稱),“細分領域”對照《戰略性新興產業分類》中的“三級目錄”填寫(類別名稱)。
三、指標解釋和填寫說明
(一)工程中心指標數據的統計范圍。工程中心以法人形式運行的,數據統計范圍為該法人單位;以非法人形式運行的,數據統計范圍為該工程中心所屬人員開展的、與工程中心目標定位相關的工作。工程中心增加或減少所屬人員時,需按其章程履行相關手續, 無手續或手續不齊全人員,不得計為該工程中心所屬人員。不得將無關人員或無關工作納入統計范圍。
(二)全部在研項目數。指工程中心在評價期內立項、持續開展或結題驗收的研發項目數。主要包括新產品開發項目數、新技術開發項目數、新工藝開發項目數、新服務開發項目數與基礎研究項目數之和。不包括委托外單位進行的研發項目數。
(三)國家科技項目數。指工程中心全部在研項目中由中央和
國務院組成部門、直屬機構直接委托的科技項目。主要包括國家自然科學基金、國家科技重大專項、國家重點研發計劃、技術創新引導專項(基金)、基地和人才專項,以及國家有關部門支持的為解決產業“卡脖子”技術問題開展的重大項目等。
(四)國家委托任務經費。評價期內,工程中心研發經費支出中來自于國家有關部門委托的項目經費總額。
(五)參加制定的國際、國內和行業標準數。評價期內,工程中心參加制定,目前仍有效執行的國際、國家、行業標準的數量。
(六)通過國家(國際組織)認證的實驗室和檢測機構數。評價期末,工程中心作為項目單位建設的(或工程中心依托單位作為項目單位建設的、由工程中心實際負責運行的),通過國家有關部門和國際組織認證認可且仍在有效期內的實驗室、檢驗檢測機構數。主要包括經中國合格評定國家認可委員會(CNAS)、國際實驗室認可組織(ILAC)認可的相關實驗室和檢測機構。
(七)評價期內被受理的國內發明專利申請數。評價期內,工程中心向知識產權行政部門提出發明專利申請并被受理后,按規定繳足申請費,符合進入初步審查階段條件的專利件數。當年被受理的植物新品種、國家級農作物品種、國家新藥、國家一級中藥保護品種、集成電路布圖設計專有權視同發明專利。
(八)PCT 專利申請數。評價期內,工程中心通過世界知識產權組織《專利合作條約》途徑提交并被受理的國際專利申請數。
(九)擁有的有效發明專利數。評價期末,工程中心作為專利
權人擁有的、經國內外知識產權行政部門授予且在有效期內的發明專利件數。擁有的植物新品種、國家級農作物品種、國家新藥、國家一級中藥保護品種、集成電路布圖設計專有權視同發明專利。
(十)技術性收入。評價期內,工程中心通過研發和技術創新活動取得的收入總和,包括技術轉讓收入(指工程中心技術創新成果通過技術貿易、技術轉讓所獲得的收入)、技術服務收入(指工程中心利用自有資源為外部用戶提供技術資料、技術咨詢與市場評估、工程技術項目設計、數據處理、測試分析及其他類型的服務所獲得的收入)和接受委托研究開發收入(指工程中心承擔社會各方面委托研究開發、中間試驗及新產品開發所獲得的收入)。
(十一)專利所有權轉讓及許可收入。評價期內,工程中心向外單位轉讓專利所有權或允許專利技術由被許可單位使用而獲得的收入。包括當年從被轉讓方或被許可方獲得的一次性付款和分期付款收入,以及利潤分成、股息收入等。
(十二)研究與試驗發展經費支出。評價期內,工程中心為實施基礎研究、應用研究和試驗發展活動而實際發生的全部經費支出,包括工程中心內部的研發經費支出,當年為建造和購置與研發活動相關的固定資產花費的實際支出和委托外單位開展研發的經費支出。不包括生產性活動支出、歸還貸款支出。
(十三)研究與試驗發展人員數。評價期末,工程中心中從事基礎研究、應用研究和試驗發展活動的人員,以及與上述三類研發活動相關的管理人員和直接服務人員,即直接為研發活動提供資料文獻、材料供應、設備維護等服務的人員。不包括為研發活動提供間接服務的人員,如餐飲服務、安保人員等。
(十四)高級專家人數。評價期末,全職在工程中心工作,且獲得國家、省、部和計劃單列市等政府部門認定的有突出貢獻的專家或者享受國家、省、部和計劃單列市專項津貼的專家數。
(十五)博士人數。評價期末,全職在工程中心工作、獲得博士學位的人員數。在站博士后可以作為博士進行統計。
(十六)來工程中心從事研發工作的外部專家人月。評價期內, 來工程中心從事研究開發工作的具有較高研發能力的海內外專家累計人月(一般應具有高級專業技術職稱)。
(十七)儀器和設備原值。評價期末,工程中心擁有的用于研發的固定資產中的儀器和設備原價。其中,設備包括用于研發活動的各類機器和設備、試驗測量儀器、運輸工具、工裝工具等。
(十八)獨立辦公建筑面積。評價期末,工程中心實際占用的場地面積,以及與相關單位以合同方式確立的可自主支配的場地面積之和。主要包括工程研究中心用于研發、中試、辦公等用途的自有產權或使用權(含租賃)的建筑面積。應為相對獨立的整個場所面積,不能為按照人員數核算的標稱面積。
(十九)獲國家自然科學、技術發明、科技進步獎項數。評價期內,工程中心作為主要完成單位(或工程中心人員作為主要完成人)獲得的由國務院頒發的“國家自然科學獎”、“國家技術發明獎”和“國家科學技術進步獎”的獎項總數。
附件 4《評價數據證明材料》及有關說明
一、評價數據證明材料及其類型
工程中心所有評價數據均需要提供相應的佐證材料。佐證材料有的由工程中心自行提供,有的需要工程中心委托第三方(審計) 機構出具的專項審計報告(以下統稱“專項報告”)。
以下指標證明材料可由工程中心自行提供:
1. 研究與試驗發展人員數(15)
2. 高級專家人數(16)
3. 博士人數(17)
4. 來工程中心從事研發工作的外部專家人月(18)
5. 參加制定的國際、國內和行業標準數(7)
6. 通過國家(國際組織)認證的實驗室和檢測機構數(8)
7. 評價期內被受理的發明專利申請數(9)
8. PCT 專利申請數(10)
9. 擁有的有效發明專利數(11)
10. 獨立辦公建筑面積(20)
11. 獲國家自然科學、技術發明、科技進步獎項數(21)
以下指標證明材料需委托第三方出具專項審計報告:
1. 全部在研項目數(4)
2. 國家科技項目數(5)
3. 國家委托任務經費(6)
4. 技術性收入(12)
5. 專利所有權轉讓及許可收入(13)
6. 研究與試驗發展經費支出(14)
7. 儀器和設備原值(19)
二、自行提供的評價數據證明材料
(一)研究與試驗發展人員數。證明材料分兩部分:一是附表1 所示的研究與試驗發展人員統計表,由工程中心或其依托單位人事部門蓋章;二是工程中心增加所屬人員時的文件(如工程中心或其依托單位人事部門關于工程中心人員變更的發文、上級單位關于工程中心人事任命的發文等),或者是相關人員與工程中心簽署的人事勞動合同,以證明附表 1 人員確屬該工程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