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高新企業資訊
按照《關于促進非水可再生能源發電健康發展的若干意見》(財建〔2020〕4 號),由電網企業按照要求審核公布可再生能源發電項目補貼清單。為提高審核效率,加快審核進度,對于地方能源監管機構和電網企業都無法認定全容量并網時間的項目,按以下辦法審核認定:0551-65300518
一、企業承諾
可再生能源補貼項目申請補貼清單時,應提交全容量并 網時間承諾,同時提交相關核驗材料。承諾內容包括:項目 全部容量并網發電的時間,辦理電力業務許可證時是否完成 全容量并網,辦理并網調度協議時是否完成全容量并網等。 可再生能源補貼項目應將承諾書及電力業務許可證(按
規定豁免辦理電力業務許可證的項目除外)、并網調度協議等核驗材料上傳至目錄清單審核平臺。
二、多方核驗
可再生能源補貼項目提交承諾書及相關核驗材料后,方可進入審核流程。其中,地方能源監管機構負責審核電力業 務許可證的真實性和有效性;電網企業負責審核并網調度協議的真實性和有效性;可再生能源信息管理中心負責審核全容量并網時間承諾書和相關證明材料的完整性、邏輯性。
三、認定辦法
(一)可再生能源補貼項目承諾的全容量并網時間、電 力業務許可證明確的并網時間、并網調度協議明確的并網時間相一致的,項目按此時間列入補貼清單,享受對應的電價政策。
(二)可再生能源補貼項目承諾的全容量并網時間、電 力業務許可證明確的并網時間、并網調度協議明確的并網時間不一致,但不影響項目享受的電價政策,項目按企業承諾 全容量并網時間列入補貼清單,享受對應的電價政策。
(三)可再生能源補貼項目承諾的全容量并網時間、電 力業務許可證明確的并網時間、并網調度協議明確的并網時間不一致,且影響電價政策的,按照三個并網時間中的最后 時點確認全容量并網時間,列入補貼清單,享受對應的電價政策。
(四)項目對認定的全容量并網時間若有不同意見,可申請復核,并提交以下材料:
(1) 國家認可的機構出具的質量監督報告;
(2) 總承包合同、所有發電設備的采購合同、所有發電設備采購合同的付款銀行流水記錄;
(3) 購售電合同及全容量并網后逐月銷售電量、售電收入銀行流水記錄;
(4) 其他可證明項目承諾合容量并網時間的材料。 項目提交的上述材料完整清楚、不存在時間矛盾的,從
項目企業承諾的全容量并網時間起,計算并網后 12 個月的平均利用小時,不低于同一地區、同類項目、同期間的年平均利用小時的 50%時,可暫按項目承諾全容量并網時間列入補貼清單。如未達到 50%,則按月向后平移計算 12 個月的平均利用小時,直至達到 50%的月份,暫按此月份為該項目全容量并網時間列入補貼清單。
項目履行程序分批完成并網的,應分別承諾每一批全部容量并網發電的時間,分批進行核驗和認定。
四、加強監管
電網企業應組織對補貼清單內的項目進行全面自查,實現清單內項目全覆蓋。全容量并網時間承諾書納入可再生能源發電項目補貼清單公示范圍,接受全社會監督。對于企業和個人反映的問題,電網企業應及時核實并說明情況,相應處理。
國家有關部門將組織第三方機構對補貼項目承諾的全 容量并網時間進行核查,重點核查承諾的全容量并網時間、電力業務許可證明確的并網時間、并網調度協議明確的并網時間不一致、影響價格政策的項目。補貼項目必須按要求配合做好核查工作,按時提供所需資料,否則將移出補貼清單。
如核查證明全容量并網時間與企業承諾不一致,將視情節輕重相應核減補貼資金,并向社會公開通報。
(一)經核實的全容量并網時間比企業承諾全容量并網時間滯后 3 個月及以上的。影響價格的,該項目移出補貼目
錄清單,且自移出之日起 3 年內不得再納入補貼清單,移出補貼清單期間所發電量不予補貼。
(二)經核實的全容量并網時間比企業承諾全容量并網時間滯后 3 個月以下、1 個月以上的。影響價格的,在補貼目錄清單中剔除該項目未按期并網發電的容量,并按實際發放補貼金額的 3 倍核減該項目補貼資金。
(三)經核實的全容量并網時間比企業承諾全容量并網時間滯后 1 個月以內的。影響價格的,在補貼目錄清單中剔除該項目未按期并網發電的容量,并按實際發放補貼金額的2 倍核減該項目補貼資金。
安徽省補助代理免費咨詢:187 5515 0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