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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裝配式建筑產業基地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大力發展裝配式建筑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16〕71號)、《安徽省人民政府關于促進裝配式建筑產業發展的意見》(皖政〔2020〕21號)等文件精神,夯實我省裝配式建筑發展基礎,提升裝配式建筑實施能力,規范省級裝配式建筑產業基地,參照住房城鄉建設部《裝配式建筑產業基地管理辦法》等有關規定,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安徽省裝配式建筑產業基地(以下簡稱產業基地)是指能夠發揮示范引領和帶動能力強的裝配式建筑設計、生產、施工、研發等一體化企業。
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于產業基地的申報、發布、日常管理等工作。
第四條 產業基地的申報堅持企業自愿原則,實行“能進能退”的動態管理機制,每年發布1次,每2年評估1次。
第五條 產業基地優先推薦申報國家裝配式建筑產業基地,優先爭創省級制造業創新中心、企業技術中心、工程技術研究中心、高新技術企業等,按《關于促進裝配式建筑產業發展的意見》(皖政〔2020〕21號)等規定享受省級財政、金融等扶持措施。
第二章 申報與發布
第六條 申報產業基地應符合下列條件:
1.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裝配式建筑設計、生產、施工、研發等一體化企業(含聯合體);
2.具有完善的現代企業管理制度和產品質量控制體系,市場信譽良好;
3.具有裝配式建筑設計、生產、施工、研發等能力,有裝配式建筑工程項目實踐經驗以及與產業發展相適應的標準化水平和能力,具有示范引領作用;
4.近三年未發生較大及以上生產安全事故和各類質量事故。
第七條 申報產業基地需提供以下材料:
(一)產業基地申請表;
(二)產業基地工作方案;
(三)企業資質等相關材料;
(四)戰略合作協議及相關業績等其他應提供的材料。
第八條 申請產業基地的企業向所在地市級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提出申請。
第九條 所在地市級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對申報材料的真實性、完整性進行初審,對符合申報條件的上報省住房城鄉建設廳;對未通過初審的應將相關材料退回申請企業并說明原因。
初審內容主要包括:申報材料是否完整;產業基地的基礎條件是否符合(現場核查);人才、技術和管理等方面的綜合實力是否具備;實際業績是否屬實等。
第十條 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組織專家對各市上報的產業基地進行復核。通過復核的產業基地將在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網站公示。經公示無異議的,由省住房城鄉建設廳予以發布,列入安徽省裝配式建筑產業基地。
第十一條 復核專家委員會一般由5-7名專家組成,根據申請類型選擇相應領域的專家。專家委員會應客觀、公正,遵循回避原則,并對評審結果負責。
第十二條 復核內容主要包括:
(一) 產業基地的基礎條件;
(二) 人才、技術和管理等方面的綜合實力;
(三) 實際業績;
(四) 發展裝配式建筑的目標和計劃安排
(五) 其他申請文件需要評審的內容。
第三章 實施與管理
第十三條 產業基地應制定工作計劃,做好實施工作,及時總結經驗,向當地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報送年度發展報告并接受檢查。
第十四條 產業基地主要任務包括:
(一) 開展裝配式建筑相關技術體系、關鍵技術研究和相關技術標準編制。
(二) 開展裝配式建筑項目建設。
(三) 開展裝配式建筑實訓基地和人才培養基地建設,培養產業人才。
(四) 加強經驗交流與宣傳推廣,發揮示范引領作用。
第十五條 市級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負責本地區產業基地的日常監督管理。
第十六條 省住房城鄉建設廳負責全省產業基地的監督、指導和評估。對產業基地建設情況等進行評估(評估標準另行制定),通報評估結果。
第十七條 產業基地存在以下情況的,將撤銷省級產業基地稱號:
(一) 提供的資質、業績等證明材料存在虛假信息的;
(二) 評估不合格的;
(三) 有違反市場誠信經營行為的;
(四) 因違反國家和省建設工程質量安全管理有關規定受到行政處罰的;
(五) 發生較大及以上生產安全事故和各類質量事故的;
(六) 其它不符合產業基地要求的。
第四章 附 則
第十八條 本辦法由省住房城鄉建設廳負責解釋。
第十九條 本辦法自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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