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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安徽省科技成果轉化引導基金入庫認定細則,臥濤科技小編為大家整理了以下內容,如果您有該項目的認定需求,可以直接與小編聯系咨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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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根據《政府投資基金暫行管理辦法》(財預〔2015〕210號)等規定,按照《安徽省科技成果轉化引導基金組建方案》(皖政辦復〔2018〕341號)要求,為規范安徽省科技成果轉化引導基金(以下簡稱“省引導基金”)投資管理,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省引導基金按照“政府引導,社會參與,重點培育、多級聯動,市場運作、專業管理,放管結合、強化監督”的原則,通過設立科技成果轉化投資子基金(以下簡稱“子基金”)和直接股權投資方式投資國內外在皖轉化的各類先進科技成果。
第二章 職責分工
第三條 根據省政府授權省財政廳代行省引導基金出資人職責。省科技廳、省財政廳對省引導基金省級財政出資的所有權、收益權、處置權行使最終決定權。
第四條 省科技廳、省財政廳負責省引導基金的管理和協調,確定省引導基金的發展方向和目標;研究制定省引導基金相關監管配套制度;組織成立省引導基金專家咨詢委員會;審定省引導基金年度工作計劃、工作報告以及重大事項等;批準子基金設立方案;對省引導基金運行情況進行監督評價等。
第五條 省引導基金專家咨詢委員會(以下簡稱“專家咨詢委員會”)負責對省引導基金子基金設立方案、直接股權投資和重大事項等進行決策咨詢,并出具意見。專家咨詢委員會委員由省內外知名科技、管理、法律、投資、財務、金融等領域專家擔任,每屆任期為三年,并根據履職盡責情況進行動態調整。專家咨詢委員會下設辦公室,辦公室設在省科技廳,承擔專家咨詢委員會日常辦事職能,組織召開專家咨詢委員會會議。
第六條 省國有資本運營控股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省國控集團”)受省科技廳、省財政廳委托,負責設立安徽省科技成果轉化引導基金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省引導基金公司”),履行省引導基金出資人義務,制定相關制度和考核辦法,監督省引導基金運行;行使省級財政出資的投資、退出、清算、收益等出資人權利;通過公開招標方式,確定省引導基金管理機構。
第七條 省引導基金管理機構負責受理子基金的設立申請、盡職調查、運行管理、退出回收等以及直接股權投資項目的形式審查、盡職調查、投資決策、投后管理及投資退出等。
第三章 省科技成果庫建設
第八條 省科技廳負責省科技成果轉化項目庫(以下簡稱“省科技成果庫”)建設。
第九條 我省企業、高校、科研院所承擔國家和省重大科技專項、重點研發計劃等產生的科技成果,獲國家和省科技獎勵的科技成果,創新創業大賽獲獎項目,通過專家評審的省高層次科技人才團隊創新創業項目,省區域性股權交易市場科創板掛牌企業成果轉化項目等,直接進入省科技成果庫。其他各類科技成果(項目)經市縣科技部門、有關歸口管理單位推薦,省科技廳組織專家進行評估,篩選優秀項目進入省科技成果庫。
第十條 省科技成果庫入庫項目向省引導基金和子基金管理機構開放,供其從中擇優遴選投資項目。
第四章 子基金的設立
第十一條 子基金設立方式包括與社會資本,國家科技成果轉化引導基金,市、縣(市、區)、高新區(開發區)財政性資金以及其他投資者共同發起設立,或對已有的創新創業投資基金增資設立等。
第十二條 子基金分為區域科技成果轉化投資類子基金和高新技術領域科技成果轉化投資類子基金兩類。
區域科技成果轉化投資類子基金,主要投資區域內具有比較競爭優勢領域的科技型中小企業和科技成果轉化項目,形成省市(縣、區)共同支持科技成果轉化和產業化的合力。一般由市、縣(市、區)、高新區(開發區)財政性出資平臺提出申請。
高新技術領域科技成果轉化投資類子基金,聚焦1-2個專業技術領域,支持領域內科技成果轉化及產業鏈上下游企業做大做強。
第十三條 子基金設立應通過公開征集或競爭性談判等方式進行。子基金應當在安徽省內注冊,經營范圍為科技創業投資,組織形式為公司制或有限合伙制。
第十四條 子基金申請者為投資企業的,其注冊資本或凈資產應不低于5000萬元;申請者為創業投資管理企業的,其實收注冊資本應不低于1000萬元。
第十五條 子基金申請者應當確定一家創業投資管理企業作為擬設立的子基金管理機構,并具備以下條件:
(一)在中國大陸境內注冊,主要從事創業投資業務,有較強的募資能力;
(二)在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或全國創業投資企業備案管理系統中備案;
(三)具有完善的創業投資管理和風險控制流程,規范的項目遴選和投資決策機制,健全的內部財務管理制度,能夠為所投資企業提供相關增值服務;
(四)至少有2名具備5年以上創業投資或相關業務經驗的專職高級管理人員,管理機構團隊核心成員在國家重點支持的高新技術領域內,至少有2個創業投資成功案例;
(五)有切實可行的募資方案和投資計劃;
(六)子基金管理機構的董監高人員(或合伙人)、核心投資團隊成員未受到法律法規禁止任職的刑事或行政處罰;
(七)子基金管理機構對子基金認繳出資額不低于基金規模的1%。
第十六條 子基金申請者應向省引導基金管理機構提交以下申請材料:
(一)子基金組建或增資方案;
(二)主要出資人的出資承諾書或出資證明;
(三)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投資企業近期的審計報告;
(四)子基金管理機構的有關材料;
(五)其他應當提交的資料。
第十七條 與省引導基金共同發起設立子基金的,申請者除符合第十四、十五條規定外,還應滿足以下條件:
(一)主要發起人、子基金管理機構已確定,其他出資人(或合伙人)已落實,并保證資金按約定及時足額到位;已草簽發起人協議、子基金章程或合伙協議。
(二)單支子基金規模不低于1億元,其中省引導基金對單支子基金出資比例原則上不超過子基金總額的30%,且不作為子基金第一大股東或最大出資人,子基金其余資金應依法募集。
第十八條 已設立的創業投資基金申請省引導基金增資的,除需符合第十四條規定條件外,還應滿足以下條件:
(一)基金已按有關法律、法規設立,并開始投資運作,按規定在有關部門備案;
(二)基金全體出資人首期出資比例不低于注冊資本或承諾出資額的20%;
(三)基金全體出資人同意省引導基金入股(或入伙),且增資價格在不高于基金評估值的基礎上協商確定。
第十九條 子基金可采取一次募集或分期方式出資,省引導基金與其他出資人按照同等比例出資,并在其他出資人出資后再行出資。出資人應于子基金完成工商注冊登記后3個月內完成首期實繳出資,首期出資不低于總規模的30%。
第二十條 子基金存續期一般不超過6年。在子基金股權資產轉讓或變現受限等情況下,經子基金出資人協商一致,最多可延長2年。
第二十一條 子基金設立流程:
(一)設立申請。擬與省引導基金合作設立子基金的主發起人,向省引導基金管理機構提出設立申請。
(二)形式審查。省引導基金管理機構受理子基金設立申請并進行形式審查。
(三)盡職調查。省引導基金管理機構對通過形式審查的子基金開展盡職調查,向專家咨詢委員會出具盡職調查報告。
(四)投資審核。專家咨詢委員會對省引導基金管理機構提交的盡職調查報告進行審核,出具審核意見。
(五)社會公示。省科技廳根據專家咨詢委員會審核意見,對子基金設立方案進行審議,對符合設立條件的子基金向社會公示。
(六)批準設立。對公示無異議的,省科技廳、省財政廳批準出資設立子基金,并向社會公告。
(七)簽署協議。省引導基金公司與子基金出資人簽署合作(合伙)協議。協議應明確約定資金到位序時進度。
第二十二條 子基金應按照規定做好備案工作,并按照證監會相關法律法規運作。
第五章 直接股權投資
第二十三條 直接股權投資的決策流程:
(一)項目遴選。省引導基金管理機構從省科技成果庫入庫項目中擇優遴選擬投資項目,或符合條件的企業直接向省引導基金管理機構提出投資申請。
(二)形式審查。省引導基金管理機構對從省科技成果庫中擇優挑選的項目或受理的企業申請的投資項目進行形式審查。
(三)盡職調查。省引導基金管理機構對通過形式審查的項目開展盡職調查,向專家咨詢委員會辦公室出具盡職調查報告。
(五)投資審核。專家咨詢委員會對省引導基金管理機構提交的盡職調查報告進行審核,出具審核意見。
(六)投資決策。省引導基金管理機構根據專家咨詢委員會審核意見,進行最終投資決策。
(七)備案公示。省引導基金管理機構將擬投資的項目,由省國控集團報省科技廳、省財政廳備案,并向社會公示。
第二十四條 省引導基金用于直接股權投資的資金原則上不超過省引導基金實繳資本的25%。單個項目投資總額原則上不超過2000萬元。
第二十五條 省引導基金管理機構按照相關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與被投企業及其他投資主體共同簽訂投資協議和相關法律文件。投資期限一般不超過6年,最長可延長2年。
第六章 投資管理
第二十六條 省引導基金管理機構負責管理省引導基金直接股權投資項目,依據法律法規和子基金章程(合伙協議)等規定,參與子基金增資、章程(合伙協議)修改、管理機構變更、退出清算等重大事項決策,監督子基金的投資和運作,但原則上不參與子基金的日常管理。子基金管理機構做出投資決定后,應在實施投資前3個工作日報告省引導基金管理機構。
第二十七條 省引導基金及子基金應主要投向國內外在皖轉化的先進科技成果及高新技術企業、科技型中小企業。
省引導基金直接股權投資須全部投向省內項目(系指項目實際落戶安徽境內,下同),且不低于80%的資金須投向省科技成果庫入庫項目。子基金投資省內項目和資金應不低于80%,且投資省科技成果庫入庫項目資金應不低于省引導基金出資額的2倍,對單個企業累計投資原則上不超過子基金規模的20%。
第二十八條 省引導基金及子基金待投資金應存放托管銀行或購買國債等風險低、流動性強的符合國家有關規定的金融產品。不得開展從事以下業務:
(一)投資于已上市企業(所投資企業上市后,子基金所持股份未轉讓及其配售部分除外);
(二)從事擔保、抵押、委托貸款、房地產(包括購買自用房地產)等業務;
(三)投資于股票、期貨、企業債券、信托產品、理財產品、保險計劃及其他金融衍生品;
(四)進行承擔無限連帶責任的對外投資;
(五)吸收或變相吸收存款,以及發行信托或集合理財產品的形式募集資金;
(六)向任何第三方提供資金拆借、贊助、捐贈等;
(七)其他國家法律法規禁止從事的業務。
第二十九條 子基金管理機構在完成子基金70%的資金投資進度之前,不得再次申請發起增資。
第三十條 省引導基金以出資額為限對子基金和直接股權投資債務承擔責任。
第三十一條 出現下列情況之一時,省引導基金可選擇退出,且無需經由其他出資人同意:
(一)合作協議簽署后超過6個月子基金未完成備案登記手續的;
(二)子基金其他出資人未按協議約定出資且逾期超過6個月的;
(三)子基金設立后超過6個月未開展投資業務的;
(四)子基金設立后1年內投資進度低于投資預期目標20%的;
(五)子基金設立后2年內投資額低于子基金總規模30%的,設立后在4年內投資額低于子基金總規模60%的;
(六)子基金投資領域和方向不符合政策目標的;
(七)子基金管理機構發生實質性變化的;
(八)基金未按章程約定投資的;
(九)其他不符合章程約定情形的。
第三十二條 省引導基金年度委托管理費(固定部分)與省引導基金管理機構年度管理費原則上不超過基金年度實繳規模的1%。并根據年度績效評價情況給予省引導基金受托管理機構最高100萬元獎勵。子基金管理機構年度管理費原則上不得超過子基金實繳規模的2%,具體比例根據市場及行業慣例確定。
第七章 風險管控
第三十三條 省引導基金與其他出資人同股同權,不分優先劣后,不得明股實債。省引導基金管理機構應遵照國家有關財政預算和財務管理制度等規定,建立健全內部控制和外部監管制度,建立投資決策和風險約束機制,切實防范基金運作過程中可能出現的風險。
第三十四條 建立資金托管制度。省引導基金和子基金應在省科技主管部門公開招標確定的銀行或國家科技成果轉化基金招標確定的銀行中選擇一家銀行作為基金托管銀行,開設托管賬戶,存放資金。托管銀行負責托管子基金資產,按照托管協議和投資指令負責子基金的資金往來,定期向省引導基金管理機構報告資金情況。省引導基金管理機構負責對托管銀行履行職責情況進行考核。子基金存續期內產生的股權轉讓、分紅、清算等資金應進入托管賬戶,不得循環投資。
第三十五條 建立風險容忍機制。省引導基金投資損失率原則上不超過投資的40%。對投資項目數和資金損失率均超過40%的,由省科技廳、省財政廳約談,核實投資行為合法合規情況,必要時可重新組建基金專家咨詢委員會、調整基金管理機構,對存在違法違規違紀行為的,移交有關部門查處。
按照鼓勵創新、寬容失敗、盡職免責的原則,省引導基金運營管理雖未實現預期目標,但有關單位和個人認真履行職責,未牟取私利且無重大過失的,不追究相關單位和個人的責任。
第三十六條 建立定期報告制度。省國控集團每季度向省財政廳、省科技廳報送省引導基金運行情況、資產負債情況、投資損益情況及其他可能影響投資者權益的重大情況,以及資產負債表、損益表及現金流量表等報表。子基金管理機構每季度向省引導基金管理機構提交運行報告和會計報表,并于每個會計年度結束后4個月內向省引導基金管理機構提交年度運行情況報告和經審計的年度會計報告。
第八章 投資退出
第三十七條 子基金通過基金份額轉讓或股權轉讓、清算等方式實現退出。直接股權投資通過被投企業首次公開發行股票并上市、借殼上市、新三板掛牌以及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回購或第三方收購、股權置換、訴諸于司法途徑等方式實現退出。
第三十八條 鼓勵子基金其他股東和直接股權投資被投企業以及其他投資者購買省引導基金出資份額,同等條件下,子基金其他股東和被投企業股東具有優先購買權。在子基金設立或直接股權投資后3年內(含3年)購買的,省引導基金出資部分以原始出資額轉讓;在3年至5年內(含5年)購買的,以省引導基金原始出資額及從子基金成立或直接股權投資之日起按照轉讓時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1年期貸款基準利率計算的利息之和轉讓(不足半年的,按半年計算;超過半年不足1年的,按1年計算);5年以上仍未退出的,子基金中省引導基金出資部分將與其他出資人同股同權在存續期滿后清算退出,直接股權投資中省引導基金出資部分按照政府投資基金有關規定適時退出。對于增資設立的子基金,上述年限從子基金完成變更登記手續之日起計算。
第三十九條 子基金清算完畢后,省引導基金在子基金中出資額年平均收益率超出子基金出資時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1年期貸款基準利率的,將其收益超出基準利率部分的10%獎勵給省引導基金管理機構、20%獎勵給子基金管理機構、20%獎勵給被投企業,其余50%作為省引導基金收益。省引導基金直接股權投資退出后,其出資額年平均收益率超出投資時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1年期貸款基準利率的,將其收益超出基準利率部分的20%獎勵給省引導基金管理機構、20%獎勵給被投企業,其余60%作為省引導基金收益。
第九章 收入收繳
第四十條 省引導基金收入包括省引導基金退出時應收回的原始投資及應取得的收益、子基金和直接投資項目清算時省引導基金取得的剩余財產清償收入等。
上述原始投資及取得的收益按照省引導基金的實際出資額以及省引導基金股權或份額轉讓協議等確定;應取得的剩余財產清償收入根據有關法律程序確定。
第四十一條 省引導基金的收入上繳省級國庫,納入省級財政預算管理。收入收繳工作由省國控集團負責,按照國庫集中收繳有關規定執行。
第四十二條 省引導基金的收入按以下程序上繳:
(一)省引導基金管理機構與子基金其他出資人、被投企業股東等商議股權或份額退出、收益分配及清算等事宜,并對子基金實施情況和被投企業經營情況的專項審計報告、受讓省引導基金股權或份額申請以及確認收入所依據的相關資料等進行審核;
(二)省引導基金管理機構根據商議及審核結果,提出省引導基金退出及收入收繳實施方案,經省國控集團審核后,報省科技廳、省財政廳審定;
(三)省引導基金管理機構根據省科技廳、省財政廳的審定意見,辦理股權或份額轉讓、收入收繳等手續,向有關繳款單位發送繳款通知;
(四)繳款單位在收到繳款通知后的30日內,將應繳的省引導基金收入繳入省引導基金托管賬戶,托管賬戶收到資金后的15個工作日內,由省國控集團繳入省級國庫。
第十章 監督考核
第四十三條 省科技廳建立統一開放的基金投資管理信息系統,向基金管理機構提供項目投資管理服務,實施“募、投、管、退”全鏈條系統管理,推動項目與資金的對接,加強對子基金的監督。
第四十四條 省國控集團應及時向省科技廳、省財政廳報告省引導基金和子基金法律文件變更、資本增減、違法違規事件、管理機構變動、清算與解散等重大事項。
第四十五條 省科技廳、省財政廳建立基金考核評價制度,按年度對省引導基金管理機構政策目標實現程度、投資運營情況等開展考核評價,對年度考核不合格的相應扣減管理機構管理費,對連續兩年考核不合格的,取消基金管理資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