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技項目疑難解答
合肥高新區眾創空間、孵化器、加速器認定補貼和申報條件流程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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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高新區眾創空間、孵化器、加速器申報程序
1.登錄合創匯網站(如沒有合創匯賬號,請直接在合創匯網站申請),登錄后進入合創匯-雙創載體模塊,點擊進入“系統管理”,選擇“認定備案”菜單,根據申報載體類型填報相應申報材料。(系統申報截止時間為2023年7月7日24:00)
2.各申報單位系統填報完成后,導出申請材料一式一份并簽字蓋章(材料格式可參照附件),于2023年7月10日下班前報送至高新區科技局1001辦公室。
合肥高新區眾創空間、孵化器、加速器申報條件
區級眾創空間備案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備案范圍:眾創空間運營主體是在高新區注冊的獨 立法人,且場地位于高新區,設立宗旨是服務創業者創新創業。 已建成并正常運營但尚未經各級科技部門認定、備案的眾創空 間。
(二)管理制度健全。建有圍繞培育初創期小微企業為目 的的新型孵化運行機制、定期開展創新創業培訓活動的創業輔 導制度、規范的創業團隊、初創期小微企業入駐和退出機制。
(三)有固定的辦公場所,可自主支配場地面積在500平 方米以上,且場地相對集中,同時須具備公共服務場地和設施, 其中公共辦公與服務場地面積不低于總面積的75%。場地屬自有 物業的,要求產權清晰,在續存期內不得變更用途。屬租賃場 地的,應保證從申請備案時有5年以上有效租期,租用合同明 確清晰,在租用期內不得變更用途。鼓勵利用已有條件,盤活 存量設施和場地,通過開放共享降低運營成本, 向創新創業者提供低成本的創業場地、設備設施、寬帶網絡、開源軟硬件、 商務服務等基礎條件和服務。
(四)有專職的管理服務團隊,專業孵化服務人員(指具 有創業、投融資、企業管理等經驗或經過創業服務相關培訓的 孵化器專職工作人員)不少于3人。
(五)設立了種子資金或孵化資金,或與金融機構以及創 投機構、擔保公司等建立密切聯系,可為早期創業者提供資金 支持和融資服務。
(六)形成創業導師服務機制,能夠提供創業咨詢、輔導 和技術、金融、管理、市場等方面的服務,有至少3名較為成 熟穩定的創業導師。
(七)有便捷的服務體系和較強的資源整合能力,能為入 駐企業提供政策、管理、法律、財務、融資、市場推廣和培訓 等方面的服務,積極推進資本、技術、人才、市場等要素不斷 融合,為創新創業提供全方位的增值服務。年度開展創業沙龍、 路演、創業大賽、創業教育培訓等高質量創新創業活動不少于6次。
(八)入駐創業團隊和創業企業不低于10家,且每年入駐 創業團隊注冊成為新企業數不低于4家。入駐創業團隊主要研 發、辦公場所, 以及入駐企業注冊地和主要研發、辦公場所均 須在本眾創空間場地內,企業入駐時成立時間不超過24個月; 創業團隊和企業孵化時限原則上不超過24個月。
(九)在孵企業中已入庫的科技型中小企業占在孵企業總 數比例不低于20%。
(十)專注于特定產業或技術領域的眾創空間,除滿足以 上條件外,還應具有明確的專業發展方向,并建有專業技術服 務平臺,擁有專業化的技術咨詢能力和管理能力。
區級綜合孵化器備案條件:
(一)備案范圍: 以孵化與培育處于初創階段的科技型小 微企業及轉化高新技術成果為宗旨,孵化器運營主體是注冊于 高新區的獨立法人,且孵化器場地位于高新區,相關運營主體及 法人社會信用記錄良好; 已建成并正常運營但尚未經各級科技 部門認定、備案的孵化器。
(二)有專職的管理服務團隊,團隊人數不少于5人,專 業孵化服務人員(指具有創業、投融資、企業管理等經驗或經 過創業服務相關培訓的孵化器專職工作人員)占團隊總人數80%以上,每10家在孵企業至少配備1名專業孵化服務人員和1名創業導師。
(三)具有較為完善的培育孵化企業的管理制度和服務功 能,有明確的企業入孵條件、畢業標準和退出機制, 可為科技 創業人員和在孵企業提供商務、信息、咨詢、培訓、市場、投 融資、技術開發與合作交流等服務。
(四)孵化場地集中,可自主支配的孵化場地面積在6000平方米以上,其中在孵企業可使用面積(含公共服務面積)占75%
以上。場地屬自有物業的,要求產權清晰,在續存期內不得變更用途;屬租賃場地的,要求租期5年以上,租用合同明確清 晰,在租用期內不得變更用途。孵化場地不得超過3處,各孵 化場地的運營主體必須為同一法人主體,且場地都位于高新區 內。
(五)在孵企業中已申請專利的企業占在孵企業總數比例 不低于20%,或擁有有效知識產權的在孵企業占比不低于10%。
(六) 配備自有種子資金或合作的孵化資金規模不低于200萬元人民幣,獲得投融資的在孵企業占比不低于10%。
(七)在孵企業中已入庫的科技型中小企業占在孵企業總 數比例不低于20%。
(八)在孵企業數不少于20家,且每千平方米平均在孵企 業不少于2家。
第七條 區級專業孵化器認定應具備以下條件:1.達到第六條前7項條件;
2.在同一產業領域從事研發、生產的企業占在孵企業總數的75%以上;
3.擁有可自主支配的公共服務平臺,能夠提供研究開發、檢 驗檢測、小試中試等專業技術服務;
4.在孵企業應不少于10家, 且每千平方米(實際使用)平均在孵企業不少于1家。
第八條 企業入孵條件及孵化時限要求:
(一)主要從事新技術、新產品的研發、生產和服務,應 滿足科技型中小企業相關要求。
(二)企業注冊地和主要研發、辦公場所須在本孵化器場 地內,屬遷入的企業,入駐孵化器時,滿足以下條件之一:1)入駐時成立時間原則上不超過24個月,即注冊成立兩年內注冊 地址遷入孵化器;2)遷入孵化器時成立時間超過兩年,但稅收貢
獻高于500元/平方米;3)遷入企業為有效期內的高新技術企業(不含區內原有高企)。
(三)孵化時限原則上不超過48個月。技術領域為生物醫 藥、現代農業、集成電路的企業,孵化時限不超過60個月。
第九條 孵化器畢業企業需具備以下條件中至少一條:
(一)經國家備案通過的高新技術企業;
(二)累計獲得天使投資或風險投資超過500萬元;
(三)連續2年營業收入累計超過1000萬元;
(四)被兼并、收購或在國內外資本市場掛牌、上市。
孵化器做好其畢業企業進一步發展工作,幫助優質畢業企業對接加速器場地、融資等,滿足優質畢業企業成長需求。
區級加速器備案條件:
(一)加速器運營主體是注冊于高新區的獨立法人,且場地位于高新區。
(二)產業定位與發展方向符合國家戰略性新興產業和高 新區產業發展要求。
(三)內部管理制度健全,管理團隊健全,機構設置合理, 擁有一支高素質的專業化管理團隊;實行市場化運作管理,要 有國際視野, 與資本、技術、人才等高端創新資源對接;管理 團隊人員不少于5人,其中專業孵化服務人員(指具有創業、 投融資、企業管理等經驗或經過創業服務相關培訓的孵化器專 職工作人員)占團隊總人數80%以上。
(四)擁有可支配場地面積在2萬平方米以上,其中用于高 成長科技企業租賃的場地不少于總面積的75%。場地屬自有物業 的,要求產權清晰,在續存期內不得變更用途;屬租賃場地的, 要求租期5年以上,租用合同明確清晰, 在租用期內不得變更 用途。
(五)配套服務設施齊全,產業服務功能完善,能夠為高成 長科技企業提供發展空間和公共服務平臺、公共技術平臺、投 融資平臺等深層次專業化服務。
(六)與高新區科技企業孵化器之間建有對接機制,并建有 高成長科技企業從孵化器快速入駐加速器的通道。
(七)場地總面積在2萬平米以上低于5萬平米的,入駐 的成長期科技企業數量不少于10家(場地總面積在5萬平米及 以上,入駐的成長期科技企業數量不少于20家),與加速器緊
密合作的科技服務機構不少于5家,科技服務機構服務能力強, 可為高成長科技企業提供資本、信息、咨詢、人才、市場、技 術開發與交流、國際合作等多方面服務。
(八)具備投資功能。建有投資基金,并與金融機構以及 創投機構、擔保公司等建立密切聯系,能夠為高成長性企業提 供資本支持或引入專業投資機構,滿足企業的投融資需求。
第十二條 入駐區級加速器的成長期科技企業,須具備以下條件:
(一)加速企業注冊地、納稅地必須在加速器內,其主要 研發、生產、經營場地原則上在加速器內。
(二)企業知識產權明晰,科技含量高,產業化前景較好; 企業從事研發、生產的主營項目(產品),應屬于科技部、財政 部、國家稅務總局印發的《國家重點支持的高新技術領域》所 規定的范圍,并且滿足以下條件之一:
(1)企業上年度繳納稅收不低于1000元/m2 (場地面積大 于5萬平方米的,企業上年度繳納稅收不低于800元/m2 )。
( 2 )技術國內領先,發展潛力巨大的創業企業,一次性獲 得過200萬元以上專業創投機構或行業龍頭企業股權投資的。
第十三條 區級眾創空間、孵化器、加速器備案的基本程序:
(一)按照區級備案通知要求, 申報主體向高新區科技部 門提出申請, 申請材料見具體通知。
(二)區科技部門組織評審,結合申報材料及實地考察情 況進行綜合評估。
(三)對通過評估的單位, 區科技部門予以備案。
第十四條 鼓勵有關單位打造云孵化、離岸孵化、加速成長營等新興業態的創新型雙創載體。
合肥高新區眾創空間、孵化器、加速器申報好處
第十五條 參與年度績效考核的雙創載體包含:經國家、省、市、高新區科技部門認定(備案)的科技企業孵化器和眾創空間。
第十六條 參加年度績效考核的孵化器、眾創空間,當年至少新增引進一家科技成果轉化企業且科技型中小企業占比達30%以上,否則取消其年度績效考核參與資格。
第十七條 參加年度績效考核的孵化器、眾創空間,若連續三年處于同一層級未實現級別晉升,從其認定的第四年開始取消其當年年度績效考核參與資格(國家級孵化載體除外)。
第十八條 雙創載體年度績效考核實行總量評價和年度增量評價相結合的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