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項目申報通知
根據《安徽省促進中醫藥振興發展行動計劃(2022—2024年)》(皖政辦秘〔2022〕27號)、《安徽省促進中醫藥振興發展行動計劃(2022—2024年)實施細則》(皖發改產業函〔2022〕169號),經研究,決定開展2022年度安徽省促進中醫藥振興發展行動計劃相關政策申報工作。請你們嚴格按照上述文件要求,認真組織申報工作,于6月8日前登錄安徽政務服務網“皖事通辦”平臺,通過省發展改革委窗口資金類事項端口申報,并將申報材料(一式二份,含電子光盤)報送省政務服務中心省發展改革委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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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促進中醫藥振興發展行動計劃(2022—2024年)實施細則》
為貫徹落實《安徽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安徽省促進中醫藥振興發展行動計劃(2022—2024 年)的通知》(皖政辦秘〔2022〕27 號),按照程序規范、操作簡便、權責明確、公正透明原則,現就相關政策制定以下實施細則。
一、支持事項申報條件和申報材料
(一)支持中藥材良種繁育基地、“十大皖藥”產業示范基地建設
1. 申報條件。
(1)新認定的中藥材良種繁育基地或“十大皖藥”產業示范基地;
(2)已簽訂貸款合同并發生利息,貸款用于基地建設。
2. 申報材料。
(1)省行業主管部門關于中藥材良種繁育基地或“十大皖藥”產業示范基地認定文件;
(2)貼息項目其他申報材料(清單見附件 1)。
3. 支持方式。以國家開發銀行制造業優惠貸款利率為基準,貼息 40%,省、市(縣、市、區)各按 50%分擔,單個項目貼息年限不超過 3 年。
(二)支持中藥深加工產品研發制造
安徽省促進中醫藥振興發展行動計劃(2022—2024)實施細則
1. 申報條件。
(1)中藥提取物、配方顆粒、中成藥等深加工產品研發制造項目;
(2)已簽訂貸款合同并發生利息,貸款用于項目實施;
(3)與第八條“支持中藥新藥研發”不重復支持。
2. 申報材料。
(1)項目建設方案(包括但不限于項目單位基本情況和財務狀況,項目建設背景、建設地點、建設內容、技術工藝、總投資及資金來源,產品市場分析、經濟社會效益分析,各項建設條件落實情況等);
(2)貼息項目其他申報材料(清單見附件 1)。
3. 支持方式。以國家開發銀行制造業優惠貸款利率為基準,貼息 40%,省、市(縣、市、區)各按 50%分擔,單個項目貼息年限不超過 3 年。
(三)支持中藥材加工“共享車間”建設
1. 申報條件。
(1)中藥材加工“共享車間”建設項目(投資規模不低于 5000萬元,按照 GMP 標準建設);
(2)與不少于 2 家企業(無控股關系)簽訂委托加工協議;
(3)已簽訂貸款合同并發生利息,貸款用于“共享車間”建設(不含土地價款)。
2. 申報材料。
(1)“共享車間”建設方案(包括但不限于項目單位基本情況和財務狀況,項目建設背景、建設地點、建設內容、技術工藝、總投資及資金來源,“共享車間”運營方式,各項建設條件落實情況等);
(2)貼息項目其他申報材料(清單見附件 1)。
3. 支持方式。以國家開發銀行制造業優惠貸款利率為基準,貼息 40%,省、市(縣、市、區)各按 50%分擔,單個項目貼息年限不超過 3 年。
(四)支持區域中藥院內制劑制備中心建設。
1. 申報條件。
(1)經省衛生健康委認定的區域中藥院內制劑制備中心建
設項目;
(2)已簽訂貸款合同并發生利息,貸款用于中心建設(不含土地價款)。
2. 申報材料。
(1)區域中藥院內制劑制備中心建設方案(包括但不限于項目單位基本情況、資質和能力,平臺的建設地點、建設內容、總投資及資金來源,中心的組織架構、運營方式、服務范圍、運營團隊,各項建設條件落實情況等);
(2)貼息項目其他申報材料(清單見附件 1)。
3. 支持方式。以國家開發銀行制造業優惠貸款利率為基準,貼息 40%,省、市(縣、市、區)各按 50%分擔,單個項目貼息年限不超過 3 年。
(五)支持合肥區域性中藥研發基地建設與第二條“支持中藥深加工產品研發制造”合并實施。
(六)支持中醫藥研究院建設
1. 申報條件。華佗中醫藥研究院、新安醫學研究院和大別山中醫藥研究院建設運營單位。
2. 申報材料。
(1)研究院建設方案(包括但不限于建設運營單位的基本
情況和財務狀況,研究院的組織架構、重點科研領域、人才團隊
情況等);
(2)研究院建設運營年度報告(包括但不限于上一年度科
研開展情況、取得的科研成果、知識產權情況、成果轉化情況等)。
3. 支持方式。第一年僅授牌,不獎補。后續根據運營績效評定結果,第二年最高獎補 400 萬元,第三年最高獎補300 萬元,第四年最高獎補200 萬元。對運營績效評定為優秀的,按最高金額給予獎補;對運營績效評定為良好的,按最高金額的 80%給予獎補。省、市各按 50%分擔。
(七)支持中藥產業公共服務平臺建設
1. 申報條件。
(1)在本省建設運營的具備關鍵共性技術研發、中試熟化、檢驗檢測等功能(具備一項或多項)中藥產業公共服務平臺;
(2)產業公共服務平臺總投資不低于 2000 萬元,其中設備投資不低于 1000 萬元,專職服務人員不少于 10 人;
(3)產業公共服務平臺須承諾自申報年度起 3 年內建成運營,并承擔公共服務功能;
(4)項目單位應具備運營中藥產業公共服務平臺的資金、技術、人才、運營管理經驗等。
2. 申報材料。
項目資金申請報告(包括但不限于項目單位基本情況、資質和能力,平臺的建設背景、建設地點、建設內容、服務能力、總投資及資金來源,平臺的組織架構、服務范圍、服務人員,各項
建設條件落實情況等)。
3. 支持方式。對經評定的中藥產業公共服務項目,按其固定資產投入(不含土地投入)的 20%予以補助,最高 500 萬元。補助資金采取分期分批撥付方式,項目啟動后撥付 50%,項目建成運營并通過驗收后撥付剩余資金。
(八)支持中藥新藥研發
1. 申報條件。自上一年度 1 月 1 日起至本年度申報截止日,本省研制單位完成臨床試驗的中藥創新藥、中藥改良型新藥、古代經典名方中藥復方制劑項目。
2. 申報材料。
(1)項目資金申請報告(包括但不限于項目單位基本情況,新藥適應癥范圍、市場分析、研發費用估算、計劃安排及目前進展情況等);
(2)《藥品注冊申請表》;
(3)《藥品注冊申請受理通知書》;
(4)《藥物臨床試驗批件》或臨床試驗通知書或按規定完成臨床試驗信息登記(對于豁免臨床試驗的中藥新藥不需要提供);
(5)項目臨床前研究和臨床試驗費用專項審計報告;
(6)涉及古代經典名方的,請提供相應來源說明;
(7)在省內轉化生產或在省內轉化為上市許可持有人的承諾書(如后續不在省內轉化生產或上市許可持有人變更到外省的,則退回省財政資金)。.
3.支持方式。按照臨床前研究和臨床試驗費用的20%給予補助,最高500萬元。
(九)支持中藥新藥生產與第二條“支持中藥深加工產品研發制造”合并實施。
二、審核程序
(一)下發通知
由省發展改革委下發申報通知。
(二)組織申報
由市發展改革委、市財政局聯合上報省發展改革委、省財政廳。
(三)組織評審
由省發展改革委組織專家或委托第三方機構對有關項目進行評審,出具評審意見。
(四)資金安排
由省發展改革委商省財政廳研究提出資金初步安排方案,并經省發展改革委集體研究。
(五)方案公示
資金安排方案確定后,向社會公示。
(六)資金下達
公示無異議后,由省發展改革委商省財政廳下達資金計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