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省市項目申報通知
關于開展蕪湖市促進服務業發展政策(商務局牽頭部分)申報兌現工作的通知
根據《蕪湖市扶持產業發展政策(2020-2021年)》(蕪政〔2020〕46號)和全面推進蕪湖市"惠企政策網上超市"工作要求,現將 2021年度蕪湖市促進服務業發展政策(市商務局牽頭部分)申報兌現事項通知如下∶
一、申報主體
在本市行政區域內注冊、主體稅種在本市繳納,申請補助的項目(投資、業績、榮譽)在本市范圍內組織實施,且具有獨立法人資格,并符合《蕪湖市促進服務業發展政策》的企業或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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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受理單位和工作時限
按照自愿的原則,由申報主體向其注冊或登記所在地的縣市區、開發區商務部門申報;各部門應當于2022年7月15日前應完成申報受理工作,遇節假日相應順延。
2022年8月15日前,各縣市區、開發區商務部門和財政部門應完成審核、公示和報告工作。
2022年8月 30日前,市級主管部門將扶持資金兌現至企業。三、申報、審核兌付程序(一)提出申報申報主體按照《蕪湖市促進服務業發展政策》所列獎補條件,認為符合條件的可以提出書面申報,并按要求提交相關書面申報材料。
(二)審核與兌付
各縣市區、開發區商務部門自收到申報主體的書面申報材料后5個工作日內,要會同同級財政部門進行審核(必要時可以進行現場核查),審核結果在本部門門戶網站上進行公示,公示內容為申報主體名稱、項目、對應政策條款、申報金額、核定金額等,公示期7個工作日;公示無異議或對異議復審確認后,由各縣市區、開發區商務會同同級財政部門將申請兌付報告、政策兌現匯總表(見附件2)、政策兌現現場核查表(見附件3)報送至市商務局和市財政局,由市商務局通過惠企政策網上超市進行黨付。
四、資金清算
市商務局會同市財政局根據規定對縣市區、開發區承擔部分組織清算。
五、申報材料
(一)政策第41條∶著力引進電商龍頭企業。
申報條件∶上一年度新注冊在蕪湖市并開展電子商務業務,當年網絡銷售額達5億元;上一年度有購置辦公用房或自建辦公用房的企業。
申報材料∶1.申請報告及申請表、匯總表(表格見附表 1、2);2.企業營業執照復印件;3.申報主體關于申報材料真實性承諾;4.上一年度網絡銷售額達5億元相關材料;5.購置自用辦公用房,提供購房合同、房產證、購房費用支付憑證復印件,
以及市投資促進中心備案材料;自建辦公用房的,提供項目立項、
建安費用繳納憑證復印件。
(二)政策第 42條∶鼓勵支持電商產業示范園區發展。
申報條件∶上一年度獲得國家級、省級或市級電子商務示范園區(基地)榮譽的電子商務園區(基地)。
申報材料∶免申既享,通過惠企政策網上超市直接撥付至相關企業。
(三)政策第 43條∶扶持電商企業帶動農產品銷售。申報條件∶上一年度帶動銷售我市農產品達 1000萬元以上的電子商務企業。
申報材料∶1.申請報告及申請表、匯總表(表格見附表 1、2);2.企業營業執照復印件;3.申報主體關于申報材料真實性承諾;4.企業采購我市農產品購銷合同、費用支付憑證復印件,線上銷售我市農產品相關材料。
六、附則
(一)申報主體須書面承諾同意相關政府部門查詢驗證其信用、納稅、社會保險繳納、銀行貸款和法定代表人信息等相關內容。
(二)資金申報實行信用承諾制和信用審查制。項目申報單位應實事求是并對信用狀況和申報材料的真實性負責,對騙取、套取財政資金等違規行為的,三年內不得申報任何財政扶持資金。
(三)各縣市區、開發區商務部門和財政部門對審核結果的真實性、準確性負責,依據《安徽省企業信用分類監管暫行辦法》和 《安徽省嚴重失信企業聯合戒暫行辦法》(皖市監發〔2018】15號)有關規定,對申報主體開展信用審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