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項目申報通知
關于合肥市試行誠信企業減免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建設項目投標保證金和履約保證金有關事項的通知
一、本通知所稱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建設項目,是指由合肥市公共資源交易監督管理局(以下簡稱“市公管局”)監督的依法必須招標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建設項目(以下簡稱“工程建設項目”)。
一、本通知所稱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建設項目,是指由合肥市公共資源交易監督管理局(以下簡稱“市公管局”)監督的依法必須招標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建設項目(以下簡稱“工程建設項目”)。
二、自2022年6月20日起(以招標公告發布時間為準),符合以下條件的投標企業,在參與我市項目估算總投資5000萬元及以下的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時,按照招標文件約定提供信用承諾后,可免繳投標保證金。
1.在投標截止之日前(不含投標截止日)參加合肥市城鄉建設局組織的信用評價且最新公布的信用評價結果為最高等級。
2.在投標截止之日前(不含投標截止日)一年內未被合肥市及其所轄縣(市)及區(開發區)公共資源交易監督管理部門記不良行為記錄。
采用聯合體投標的,按照聯合體牽頭單位的信用等級認定聯合體投標人的信用等級,聯合體成員單位均需滿足上述第2個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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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鼓勵招標人綜合考慮項目特點、中標企業信用情況等因素,降低履約保證金繳納比例或免收履約保證金,具體由招標人根據項目實際情況需要確定。
四、招標人應當在招標文件中明確投標保證金、履約保證金減免的相關條款。
五、獲得減免投標保證金、履約保證金的投標企業應當遵守招投標法律、法規,不免除違法、違規、違約責任。對于違反相關規定給招標人造成損失的,投標企業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六、市公管局將加強對獲得減免投標保證金、履約保證金的投標企業的信用監管,對于違反相關規定的,及時抄送行業主管部門按信用評價管理規定予以處理。
七、各縣(市)區、開發區可參照執行。
本通知自2022年6月20日起施行,有效期一年。國家和省有新規定的,從其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