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獎勵50萬元!江夏區知識產權高質量發展申報獎勵補貼措施、申報流程
2023年江夏區知識產權高質量發展申報獎勵補貼措施、申報流程等內容如下,江夏區的企業單位可以了解一下,有什么疑問的地方歡迎致電咨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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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業務范圍:抖音短視頻運營推廣、網站關鍵詞運營推廣、項目申報、工商財稅、股權設計、軟件開發、可研報告、商業計劃書、專利商標版權軟著、科技成果評價)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本辦法所稱“單位”包括企業、專利代理機構、大專院校、科研院所、新型研發機構、中小學、組織等各類機構。企業是指在本區工商注冊、稅務登記且專利授權地址在本區范圍內的企業;專利代理機構是指在本區工商注冊、稅務登記的具有專利代理資質的各類知識產權服務機構或其分支機構(分公司);大專院校、科研院所、新型研發機構、中小學、組織等是指在本區注冊且專利授權地址在本區范圍內的事業單位和民辦機構。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知識產權除特定條款外,主要指專利權、注冊商標專用權、地理標志權、集成電路布圖設計、商業秘密等。
第二章??扶持措施
第三條?提升知識產權創造質量
(一)對上年新獲批的國家級知識產權示范企業、優勢企業,一次性分別給予10萬元、5萬元的獎勵。
(二)對上年獲得中國專利金獎、銀獎、優秀獎的單位分別給予30萬元/項、10萬元/項、5萬元/項的獎勵,對上年獲得中國外觀設計金獎、銀獎、優秀獎的單位分別給予10萬元/項、5萬元/項、3萬元/項的獎勵;對上年獲得省政府專利金獎、銀獎、優秀發明人獎的單位分別給予10萬元/項、5萬元/項、5萬元/項的獎勵;對上年獲得省高價值專利大賽金獎、銀獎、優秀獎的單位分別給予10萬元/項、5萬元/項、3萬元/項的獎勵。獲得以上獎勵的單位可適當對獲獎專利發明人給予獎勵。
(三)對上年以集體商標或者證明商標形式成功注冊地理標志的單位,一次性獎勵20萬元;對規范使用地理標志專用標志并設有產品專用包裝的持證單位,正常經營期間,每年給予3萬元的獎勵。對上年獲得省地理標志大賽金獎、銀獎、優秀獎的單位分別給予5萬元/項、3萬元/項、1萬元/項的獎勵。
(四)對上年進行集成電路布圖設計登記的企業,給予2000元/件的獎勵。
第四條?增強知識產權運用水平
(一)企業以知識產權(專利權、商標權)質押貸款或以知識產權(專利權、商標權)和其他資產組合質押貸款,組合質押貸款明確知識產權質押所占的貸款額度,并按期(在上年)償還貸款利息的,按照銀行貸款基準利率的20%給予知識產權質押貸款貼息資助,單個企業的年度貼息資助總額最高不超過50萬元。
(二)對購買使用專業專利數據庫服務連續滿2年的企業,一次性給予2萬元的獎勵。
第五條?完善知識產權保護體系
(一)對上年企業作為原告(或請求人)主動維權,解決國內外知識產權(專利、商標、商業秘密)侵權糾紛,經法院判決或裁定勝訴的,按照案件實際支出的訴訟費、律師費、鑒定費、公證費等相關費用的50%給予資助,國內每個案件最高不超過20萬元,國外每個案件最高不超過50萬元。
(二)對上年企業入選湖北省企業知識產權海外護航工程的,按照50%給予配套獎勵,最高不超過50萬元。
(三)對上年成立的市級、區級知識產權保護工作站及商標品牌指導站的單位,分別一次性給予3萬元、2萬元、1萬元的補貼。
第六條?加強知識產權管理和人才培養
(一)對上年新通過知識產權貫標認證的企業,一次性給予3萬元的獎勵。
(二)對上年企業培養或引進專利管理工程師、專利管理高級工程師的,分別給予企業1萬元/人、2萬元/人的獎勵;對上年企業培養或引進知識產權師、高級知識產權師、正高級知識產權師的,分別給予企業1萬元/人、2萬元/人、3萬元/人的獎勵;對上年企業培養或引進專利代理師(人)的,給予企業1萬元/人的獎勵。
(三)對上年獲得國家知識產權教育示范、試點的學校(含高校、中小學),分別一次性給予10萬元、5萬元的獎勵;對上年獲得省知識產權教育示范、試點的學校(含高校、中小學),分別一次性給予5萬元、3萬元的獎勵;對上年獲得市知識產權教育示范、試點的學校(含高校、中小學),分別一次性給予3萬元、2萬元的獎勵。
第三章 監督與管理
第七條?本措施遵循就高不重復原則。符合本措施規定的同一項目、同一事項,省、市、區出臺更優惠政策和條件的,按照就高原則不重復執行。對通過本區“一事一議”享受的同類事項不重復享受。
第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給予支持:
(一)不符合相關法律法規的;
(二)五年內有承擔市知識產權資助項目驗收未通過的;
(三)列入失信市場主體名單的;
(四)其他不符合支持條件的情形。
第九條 獎補資金兌現。符合獎補資金政策的單位于每年7-8月,向區市場監管局(知識產權局)申報后,經審核向社會公示,公示無異議報區人民政府審批,區財政局收到區人民政府批示意見后15個工作日內,將預算指標下達至區市場監管局(知識產權局),由區市場監管局(知識產權局)負責在下一年度向相關單位兌現獎補資金。
第十條 享受資助的單位應按年度提交資金使用績效評價報告。
第十一條 項目承擔單位在實施過程中有弄虛作假行為的,一經查實,終止項目,追回已獲得資助或補貼經費,并依據國家知識產權局《知識產權信用管理規定》予以處理。情節嚴重的,五年內不得享受市區兩級財政資金資助或補貼,并不得推薦申報國家、省級知識產權項目。
第十二條 辦理資助或補貼事項的工作人員違反本辦法,出現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等行為的,按相關規定處理。
第四章??附??則
第十三條?本措施自發布之日起30日后實施,有效期2年。本措施支持條款與江夏區其他政策重疊部分,不重復享受。本措施實施過程中,因國家法律法規和省市相關規定調整而產生沖突的,以國家法律法規和省市相關規定為準。
第十四條?本措施由武漢市江夏區市場監督管理局(知識產權局)負責解釋,政策兌現的具體要求詳見申報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