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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享!黃石市綠色工廠申報條件、流程及創建標準
湖北省綠色工廠梯度培育及管理暫行辦法解析如下,看完之后有什么疑問的地方歡迎致電咨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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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培育要求
第六條[地方培育]省級工信部門應將本地區具備培育條 件且有提升潛力的企業、工業園區列為培育對象,制定培育 計劃,引導和支持培育對象對照綠色工廠、綠色工業園區和 綠色供應鏈管理企業相關標準要求,實施綠色化改造升級,持續完善綠色發展各項工作。
第七條[綠色工廠培育要求]綠色工廠培育對象應至少符合以下條件:
1.是依法設立并具有獨立法人資格或者視同法人的獨立核算單位,且從事實際生產的制造型企業;
2.符合綠色工廠相關標準、政策要求。
第八條[綠色工業園區培育要求]綠色工業園區培育對象應至少符合以下條件:
1.是具有法定邊界和范圍、具備統一管理機構的工業園 區,且以產品制造和能源供給為主要功能,工業增加值占比超過 50%;
2.發布園區綠色工廠培育計劃,組織園區內企業開展綠色工廠創建;
3.符合綠色工業園區相關標準、政策要求。
第九條[綠色供應鏈管理企業培育要求]綠色供應鏈管理企業培育對象應至少符合以下條件:
1.是依法設立并具有獨立法人資格或者視同法人的獨立核算單位,屬于行業影響力大、經營實力雄厚、產業鏈完整、綠色供應鏈管理基礎好、在產業鏈發揮主導作用的鏈主企業,積極創建綠色工廠;
2.制定供應商綠色工廠培育計劃,推動供應商開展綠色工廠創建;
3.符合綠色供應鏈管理企業相關標準、政策要求。
第三章 創建程序
第十條[提交申報材料]企業、園區按照自愿原則選擇具 備評價能力的第三方機構對照相關標準進行評價。第三方機 構要按照《綠色制造第三方評價工作要求》(附件 1)開展 工作,對所出具評價報告內容和結果的真實性和準確性負 責。經第三方評價達到標準要求的企業、園區,通過管理平臺提交申報材料。
第十一條[省層面綠色工廠創建]省級工信部門依據管理 平臺收到的申報材料,按照本地區綠色工廠梯度培育管理相 關辦法或實施細則組織本地區省市層面綠色工廠創建,發布 省層面綠色工廠名單。省層面綠色工廠原則上應先納入市層面綠色工廠名單。
第十二條[國家層面綠色工廠創建]省級工信部門按照“優中選優、寧缺毋濫”的原則,在充分征求當地生態環境、 應急管理、市場監管等部門意見后,于每年 6 月 30 日前將本地區具有代表性和引領性的省層面綠色工廠通過管理平臺推薦至工業和信息化部。各省綠色工廠的推薦數量將按照規模以上工業企業數量和梯度培育體系建設情況等因素綜合確定。工業和信息化部組織專家對各省推薦的工廠進行評 審,擇優確定年度公示名單,經公示無異議的納入國家層面綠色工廠名單并予以公告。
第十三條[綠色工業園區、供應鏈管理企業創建]國家層 面綠色工業園區、供應鏈管理企業創建流程和時間要求與國 家層面綠色工廠相同。省級工信部門可根據實際工作需要自 行組織省層面綠色工業園區、供應鏈管理企業創建, 自行確 定推薦單位是否需納入省層面綠色工業園區、供應鏈管理企業名單。
第十四條[創建標準]工業和信息化部定期發布用于國家 層面綠色工廠創建的標準清單(詳見節能與綜合利用司網 站)。 已納入清單的行業按照相應標準進行評價,不在清單 范圍的行業依據《綠色工廠評價通則》(GB/T 36132)。重 點用能行業優先支持能效水平達到國家有關部門發布的《工 業重點領域能效標桿水平和基準水平》《煤炭清潔高效利用 重點領域標桿水平和基準水平》等標桿水平的工廠,其他行 業優先支持達到相應國家能源消耗限額標準先進值或 1 級水平的工廠。
國家層面綠色工業園區創建依據《綠色工業園區評價要 求》(附件 2,后續根據實際隨時修訂)。推薦的園區應為 省級以上工業園區,優先支持綠色工廠數量多、 占比高的工業園區。
工業和信息化部定期發布用于國家層面綠色供應鏈管 理企業創建的行業指標體系(詳見節能與綜合利用司網站)。 已發布行業指標體系的按照指標體系進行評價,未發布的行 業依據《綠色供應鏈管理企業評價要求》(附件 3,后續根 據實際隨時修訂)。推薦的企業原則上應為國家層面綠色工 廠,優先支持汽車、機械、 電子、紡織、通信制造等行業以 及供應商中綠色工廠數量眾多的龍頭企業和汽車產品生產者責任延伸試點企業。
省級工信部門可參考上述標準,結合本地區實際適當調整要求,確定創建省市層面所使用的標準。
第十五條[否決條件]近三年有下列情況的企業或園區,不得列為綠色制造名單單位:
( 一)未正常經營生產的(工商注銷、連續停產 12 個 月以上、被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列入經營異常名單且未被移出等);
( 二)發生安全(含網絡安全、數據安全)、質量、環境污染等事故以及偷漏稅等違法違規行為的(以“信用中國”“ 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及相關部門反饋意見為準);
(三)被動態調整出名單單位的;
(四)在國務院及有關部委相關督查工作中被發現存在嚴重問題的;
(五)被列入工業節能監察整改名單且未按要求完成整改的;
(六)失信被執行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