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技項目疑難解答
近期,廬江縣發布《廬江縣促進自主創新發展政策》,對廬江縣的高新技術企業、科技型中小企業、科技進步獎、科技成果轉化等給予資金獎補。該政策從2023年開始實施。有效期2年,下面就來看看政策詳情,如果你想申請其中的各項榮譽資質,可以咨詢小編了解如何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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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支持創新主體發展
1.鼓勵申報國家高新技術企業。對首次認定的國家高新技術企業,按20萬元的標準給予一次性獎勵。對當年通過重新認定的國家高新技術企業,按5萬元的標準給予一次性獎勵。當年從市外新遷入我縣的國家高新技術企業(有效期內)視作首次認定。對獲得省高新技術培育企業的給予5萬元獎補。
2.鼓勵科技型中小企業發展。對符合條件的入庫國家科技型中小企業,按符合加計扣除條件的研發費用在10萬-100萬元(含10萬,不含100萬)的,給予研發總額5%的一次性補貼。當年從市外新遷入我縣的國家科技型中小企業(有效期內),給予3萬元獎補。
3.鼓勵申報科技進步獎。對獲得省科學技術進步獎一等獎的,給予20萬元一次性獎勵;對獲得省科學技術進步獎二等獎的,給予10萬元一次性獎勵;對獲得省科學技術進步獎三等獎的,給予5萬元一次性獎勵。
4.科技領軍型企業遷入獎補。對被認定為“瞪羚企業”“獨角獸企業”、且在有效期內的企業,將總部新遷入我縣的,次年按其對我縣貢獻的50%,分別給予最高30萬元、100萬元的一次性獎補。
二、鼓勵科技創新成果轉化
5.鼓勵科技成果交易并開展技術合同登記。依據安徽省技術合同認定登記系統內年度登記情況,扣除購買高校、科研院所科技成果在廬轉移轉化交易額后,按累計交易并實際支付額在50-1000萬(含50萬,不含1000萬)之間的,給予實際支付額1%補助,同一企業最高補助不超過10萬元。同一企業市、縣同類型政策不重復享受。
6.鼓勵企業購買高校、科研院所科技成果在廬轉移轉化,對單項成果實際支付5萬元一100萬元的(含5萬元,不含100萬元),按其技術合同成交并實際支付額的10%給予補助。對高校、科研院所攜科技成果當年度在廬注冊成立企業的,給予5萬元獎補。
7.對獲得國家、省、市科技項目(科技部門項目)的企業,分別給予撥款額10%、10%、5%配套資助,最高不超過10萬元、10萬元、5萬元。
三、支持創新創業載體建設
8.對當年新認定的市級科技企業孵化器,給予運營管理單位25萬元一次性建設經費獎補;對當年新備案的市級眾創空間,給予運營管理單位10萬元一次性建設經費獎補。
對當年新認定的縣級科技企業孵化器,給予運營管理單位15萬元一次性建設經費獎補;對當年新備案的縣級眾創空間,給予運營管理單位5萬元一次性建設經費獎補。
9.經認定備案的市級及以上科技企業孵化器和眾創空間,根據其在孵企業當年新申報并獲得認定的國家高新技術企業數量(包括當年自市外引入有效期內的國家高新技術企業),按5萬元/戶的標準給予運營管理單位獎勵,同一運營管理單位獎勵最高不超過50萬元。
10.對租用市級及以上眾創空間(孵化器)生產研發用房、并在縣科技部門備案的科技型小微企業,按實際租用面積且最多不超過200平方米,及當年實際支付租金的50%且每月不超過5元/m2標準給予房租補貼。
11.對新認定的國家級重點實驗室、技術創新中心,給予一次性100萬元配套獎補。對新認定的省級重點實驗室、省級技術創新中心,分別給予一次性50萬元配套獎補。
12.對高??蒲性核蚱髽I在廬單獨或聯合設立法人資格的新型研發機構,經國家級、省級、市級認定的,分別給予100萬元、50萬元、30萬元的一次性獎補。
13.對新備案的省級科技特派員工作站、市級科技特派員工作站分別一次性給予10萬元、5萬元經費資助。
四、附則
14.本政策扶持的對象,原則上是在本縣區域內工商注冊、納稅登記、統計、具有獨立法人資格,且申請項目在本縣范圍內實施的企業。
15.企業有以下情況之一的,取消政策享受資格:
(1)企業當年存在環保、安全生產、規劃、土地等重大問題的;
(2)企業發生重大刑事案件、勞資糾紛等群體性事件并負主要責任及以上的;
(3)企業或企業法定代表人被列入失信被執行人未撤銷的;
(4)企業被市場監管部門列入企業經營異常名錄的;
(5)企業被稅務部門列入重大稅收違法案件當事人名單的;
(6)有其他嚴重違法行為的。
16.本政策與重大項目“一事一議”政策、其他財政政策按就高不重復原則執行。申報享受上級獎補政策的,除另有規定外,縣級政策不重復享受。凡與此文件不一致的其他縣級及以下的相關文件,以此文件為準。若國家、省、市出臺新的規定,按國家、省、市規定執行。
17.對不按要求向財政、統計和相關經濟主管部門報送財務會計報表和相關信息,造成獎勵不能按時申報的,不予審核獎勵。申報企業、單位及個人對申報材料的真實性負責,
對弄虛作假、騙取資金的,予以追回;情節嚴重的,追究相關單位和人員責任。
18.本政策在廬江縣范圍內有效,各政策條款由縣科技局會同相關部門負責解釋。本政策自2023年1月1日執行有效期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