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技項目疑難解答
近日,《馬鞍山市企業研發中心認定管理辦法》正式發布,對馬鞍山市企業研發中心認定條件、程序等都做了明確規定,下面就來詳細看看,如果你想組建申報企業研發中心,可以咨詢小編了解如何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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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進一步支持企業加大研發投入,引導和鼓勵企業建立研發中心,提高企業自主創新能力和核心競爭力,推動規上制造業企業研發機構“清零”,加快構建以企業為主體的產學研深度融合的科技創新體系,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馬鞍山市企業研發中心(以下簡稱“研發中心”)是設在企業內部相對獨立的科技研發機構,主要從事與企業主營業務相關的研究與開發、科技成果轉化產業化應用等活動,是我市技術創新平臺體系的重要力量。
第三條研發中心的主要任務是:
(一)組織凝練行業、企業關鍵共性技術需求,激發創新意愿,規劃創新路徑。
(二)研究開發新技術、新工藝、新產品,增強企業技術創新能力和核心競爭力。
(三)加速科技成果熟化和轉化,推動企業技術進步,促進高新技術產業化。
(四)培養高水平的研究開發和工程技術人員,對產業發展發揮輻射帶動作用。
第二章工作職責
第四條市科學技術局(以下簡稱:市科技局)負責研發中心統籌規劃布局和建設指導,主要職責是:
(一)制定(修訂)落實支持研發中心建設運行相關政策,指導研發中心建設和運行。
(二)負責研發中心的審核、認定、管理、調整和取消等重大事項。
(三)支持研發中心承擔省、市重大科研任務。
(四)根據實際情況,支持其承擔有關其他科研任務。
第五條研發中心實行屬地管理。各縣區、開發園區科技部門是研發中心的歸口管理部門,主要職責是:
(一)負責研發中心的培育工作。
(二)服務研發中心建設運行,根據實際情況,給予政策和經費等配套支持。
(三)受委托組織歸口管理的研發中心開展其他相關工作。
第六條依托單位是研發中心建設和運行管理的責任主體,主要職責是:
(一)組織實施研發中心建設運行各項任務,提供研發中心必要的經費、基礎條件保障,解決研發中心建設運行中的問題。
(二)聘任研發中心主任。
(三)做好研發中心評價、監督、檢查等相關工作。
(四)承擔落實科研作風學風和科研誠信的主體責任。
第三章馬鞍山市企業研發中心組建條件與程序
第七條組建研發中心應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一)依托單位是在馬鞍山市境內注冊,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科技型企業,已正常運行一年以上,且信用記錄良好,申請建設前1年內未發生重大安全、重大質量事故或嚴重環境違法行為。
(二)依托單位上一年度主營業務收入達到1億元及以上的,研究開發費用占主營業務收入比例不低于3%或研究開發費用不低于500萬元;依托單位上一年度主營業務收入在1億元以下的,研究開發費用占主營業務收入比例不低于4%或研究開發費用不低于200萬元。
(三)研發中心擁有相對集中的研發場所及開展技術研發和試驗所需的儀器設備等基礎設施,研發試驗場所面積不少于300平方米(軟件或信息網絡服務、專業技術服務類企業不低于150平方米),用于研發的儀器設備原值總額不低于300萬元(軟件或信息網絡服務、專業技術服務類企業不低于150萬元)。
(四)研發中心固定研發人員不少于5人,具有本科學歷的研發人員占比不低于50%或具有研究生及以上學歷或中級及以上職稱的研發人員占比不低于20%。
(五)依托單位近3年通過自主研發、受讓、受贈、并購、獨占許可等方式,在其申報領域擁有1件以上發明專利(含國防專利)、植物新品種、國家級農作物品種、國家新藥、國家一級中藥保護品種、集成電路布圖設計專有權,或5件以上實用新型、外觀設計專利、軟件著作權等(不含商標)自主知識產權。
(六)研發中心建設目標和主要任務切實可行,組織機構、管理制度健全。
(七)依托單位運營和財務狀況良好,擁有籌措研發中心建設運行資金的能力,能夠支撐保障研發中心可持續運行。
(八)獲得省級三等獎以上科技獎勵或承擔省級以上重大科技項目、攻關任務并取得重大突破的,相關組建條件可適當放寬。
第八條研發中心申報組建程序:
(一)市科技局根據科技發展規劃和年度工作計劃安排發布研發中心認定申報工作通知。
(二)申報單位根據通知要求,組織編制申報材料,填寫《馬鞍山市企業研發中心建設申報書》,由所屬縣區、開發園區科技部門提出申請。
(三)所在地歸口管理部門對申報單位及材料進行審核(包括對申報材料進行形式審查、開展現場考察及必要時組織專家評審等),并擇優提出推薦名單報市科技局。
(四)市科技局組織專家進行評審(必要時開展現場考察等),依據評審結果提出擬認定名單,經公示無異議后由市科技局發文正式認定。對獲批市企業研發中心的,優先推薦申報省企業研發中心。
第四章運行管理
第九條研發中心實行依托單位領導下的主任負責制,實行人、財、物相對獨立的運行機制。鼓勵研發中心為行業內、產業鏈上下游企業提供技術創新和成果轉化服務;支持符合條件的研發中心按照新型研發機構模式運行。
第十條研發中心運行期間如需更名,或進行重大事項調整、重組等,依托單位需在3個月內向所在地歸口管理部門提出書面申請,經所在地歸口管理部門審核并實地核查后,符合本辦法要求的,提出審核意見,報市科技局確認。
第十一條因主要技術骨干人員變化,依托單位發生重大變故或其他不可抗拒因素造成研發中心無法繼續正常運行的,依托單位應及時向歸口管理部門提出申請,由歸口管理部門審核并報市科技局確認后終止研發中心資格。
第十二條對依托單位已獲得市級(聯合共建學科)重點實驗室認定的,原則上不再認定市級企業研發中心。鼓勵市工程技術研究中心轉建為市企業研發中心。
第十三條依托單位應每年年底前編制年度報告,年度報告由所在轄區科技主管部門審核后報市科技局。連續兩年不報送年度報告的市企業研發中心將不再列入市企業研發中心序列。
第五章責任追究
第十四條依托單位在申請認定和復核過程中,如存在違背科研誠信要求及其他失信行為,獲得研發中心資格的取消資格,且3年內不得再申報認定市級各類科技創新平臺;獲得財政資金支持的追回資金,并依據相關法律法規進行處理。
第十五條各歸口管理部門在推薦審核過程中,存在把關不嚴等情況的,視情給予約談、通報批評、取消推薦資格等處理。
第六章附則
第十六條研發中心經認定后命名為“xxx(企業名稱)馬鞍山市企業研發中心”,按統一規格要求制作牌匾。
第十七條本辦法由市科技局負責解釋。
第十八條本辦法自頒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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