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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市申報條件解讀!安徽省基礎學科研究中心申報目標、范圍和申報時間指導
安徽省基礎學科研究中心開始申報!此次16市申報條件及申報目標、范圍和申報時間整理如下,合肥市以及阜陽市、六安市、安慶市、池州市、黃山市、亳州市、宿州市、馬鞍山市、黃山市、宣城市、淮北市、淮南市、蚌埠市、銅陵市、蕪湖市、滁州市各地需要咨詢申請的可以聯系漁漁為您解答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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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基礎學科研究中心申報中心定位
省基礎學科研究中心是我省科技創新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是開展數學、物理、化學、生物等基礎學科前瞻性、引領性和獨創性理論研究的重要基地,旨在吸引和培養一批世界級的大師和領軍人才,凝聚高層次人才,穩定一批基礎學科理論研究人員潛心研究和集智創新,弘揚甘坐冷板凳、勇闖“無人區”、交流合作、獎掖后學的科學家精神,探索長周期評價機制。
安徽省基礎學科研究中心申報中心目標
以提出新問題、認識新規律、獲得新知識、建立新理論為長遠目標,為引領發展、開辟認知疆域作出貢獻。
1.催生重大原始創新成果。聚焦孕育重大突破的基本科學問題,著力加強“從0到1”的基礎研究,力爭取得重大開創性的原始創新成果,催生新的重大科學思想和科學理論,夯實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強發展的學科基礎。
2.構筑人才集聚地。在全球范圍內吸引人才、留住人才、用好人才,發揮高層次領軍人才凝才聚智的導向性作用,發現和培養青年人才,構建完備的人才梯次結構,以人才發展解放和激發理論研究所蘊藏的巨大潛能。
3.搭建交流平臺。發揮基礎學科研究中心的“塔尖效應”,開展積極、開放、有效的國內外人才交流、互訪、協作等,鼓勵中心之間、中心和全國(?。┲攸c實驗室等科技創新基地之間開展交流與合作。
4.加強機制創新。突出以人為導向,營造寬松科研環境,建立健全以科學價值、創新能力、工作質量和貢獻為導向的評價體系,探索長周期評價和國際評估,形成有利于理論研究人員潛心研究和大膽探索的制度。
安徽省基礎學科研究中心申報支持范圍
數學、物理、化學、生物等4個基礎學科領域。
安徽省基礎學科研究中心申報條件
(一)申報單位相應基礎學科研究能力具有領先優勢,原則上應具備博士學位授予權。
(二)相應基礎學科應聚焦本領域從“0到1”的重大科學問題,研究方向優勢明顯、特色鮮明。
(三)所在基礎學科擁有高水平學科帶頭人和結構合理的研究隊伍。
(四)具備良好的科研實驗條件,物理空間原則上應相對集中。
(五)中央駐皖單位應當在《組建方案》中明確支持2家左右省屬高校、院所或企業加強基礎學科研究的實際舉措。
安徽省基礎學科研究中心申報申報時間流程要求
(一)擇優限額推薦。中國科學技術大學給予4個推薦指標,1個指標定向為現代分析與離散結構方向;中科院合肥研究院、合肥工業大學、安徽大學各給予2個推薦指標;其他單位給予1個推薦指標。依托單位出具的推薦信息表需按推薦優先級排序。
(二)請各依托單位適時登陸“安徽省科技管理信息系統”,按要求組織填寫安徽省基礎學科研究中心申請所需信息并上傳相關附件證明材料,網絡填報系統于12月6日12:00關閉,請務必合理安排時間在系統關閉前完成申報材料在線填報和審核,逾期一概不予受理。
(三)各依托單位將申報書及相關附件材料(裝訂成冊,一式3份,封面加蓋依托單位公章)連同推薦信息表加蓋公章,于12月7日前統一報送至省政務中心1號大廳省科技廳窗口(合肥市馬鞍山路509號)。申報材料的內容務必真實、完整、準確,紙質版和網上提交版須保持一致。
(四)申報材料要嚴格按照國家保密有關規定,不得報送涉及國家秘密文件和資料,商業資料不能違規標秘。申報單位要對申報材料進行保密審查并承擔相應責任。
安徽省基礎學科研究中心工作指引(試行)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關于以創新型省份建設為旗幟性抓手在國家創新格局中勇擔第一方陣使命的意見》(皖發〔2023〕9號)和《安徽省基礎研究十年行動方案》(皖政辦〔2022〕13號)要求,為全面建設現代化美好安徽增添強勁動能,為國家實現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強貢獻安徽力量,著力提升我省基礎學科研究能力,規范安徽省基礎學科研究中心建設與管理,制定本工作指引。
第二條 省基礎學科研究中心是組織數學、物理、化學、生物等基礎學科開展前瞻性引領性獨創性理論研究、聚集培養一批潛心探索的優秀人才、加強學術合作交流的基礎研究創新基地,是我省科技創新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旨在打造具有國內外重要影響力的學術高地和人才高地。
第三條 省基礎學科研究中心是依托高等學校和科研院所(以下簡稱“依托單位”)建設的具有相對獨立性的科研實體。
第四條 省基礎學科研究中心應加強支持基礎研究的體制機制創新,探索建立符合基礎學科發展規律的管理運行機制,構建有利于理論研究人員潛心研究和大膽探索的制度,形成敢為人先、甘為人梯、團隊合作、開放共享的良好環境。
第二章 職 責
第五條 省科學技術廳(以下簡稱“省科技廳”)是省基礎學科研究中心的宏觀管理部門,主要職責是:
(一)制定和發布省基礎學科研究中心工作指引,指導省基礎學科研究中心的建設運行。
(二)批準省基礎學科研究中心的建立、調整、合并和撤銷,組織開展監督、檢查、驗收和定期評估工作。
(三)統籌國家自然科學基金區域創新發展聯合基金、省重大基礎研究項目和自然科學基金等,綜合運用定向委托、單列申報指標、優先支持等方式構建支持省基礎學科研究中心系統舉措。
第六條 依托單位是省基礎學科研究中心的建設管理主體,主要職責是:
(一)組織申報、論證,確定發展目標,制定運行管理的實施細則,解決建設運行中的有關問題。
(二)提供相應的場地、科研儀器設備、配套經費等條件保障,在人才引進、隊伍建設、研究生培養指標、對外合作等方面給予重點支持。
(三)聘任省基礎學科研究中心主任及其學術委員會主任,組建學術委員會。
(四)負責日常監督管理,配合開展評估、驗收和年度報告工作。
第三章 建 設
第七條 省科技廳根據工作安排,遵循“頂層設計,主動布局,成熟一個,啟動一個”“邊建設,邊完善”原則,組織開展省基礎學科研究中心立項建設工作。
第八條 申請組建省基礎學科研究中心應滿足以下基本條件:
(一)申報單位相應基礎學科研究能力具有領先優勢,原則上應具備博士學位授予權。
(二)研究方向應優勢明顯、特色鮮明,聚焦所在基礎學科領域從“0到1”的重大科學問題。
(三)所在基礎學科擁有高水平學科帶頭人和結構合理的研究隊伍。
(四)具備良好的科研實驗條件,物理空間原則上應相對集中。
第九條 依托單位按要求組織編制《安徽省基礎學科研究中心組建方案》(以下簡稱“組建方案”),審核后報省科技廳。中央駐皖單位應當在《組建方案》中明確支持2家左右省屬高校、院所或企業加強基礎學科研究的實際舉措。
第十條 省科技廳組織專家進行評審,擇優批準省基礎學科研究中心立項建設。
第十一條 依托單位依據《組建方案》編制建設計劃,經可行性論證后報省科技廳備案并負責實施。
第十二條 省基礎學科研究中心建設期一般不超過兩年,建設期滿由依托單位報省科技廳驗收。驗收通過的,納入省基礎學科研究中心序列。驗收未通過的給予一年的整改期限,整改后驗收仍不通過的不再納入省基礎學科研究中心序列。
第四章運 行
第十三條 省基礎學科研究中心實行依托單位領導下的主任負責制,賦予人財物等方面管理權限,在研究方向選擇、科研團隊管理、資源配置等方面享有自主權,由依托單位聘任,報省科技廳備案。主任應是本學科領域有一定影響力的科技領軍人才,學風作風優良,具有較強的組織管理能力,為中心固定人員。
第十四條 省基礎學科研究中心主任根據需要,可設1名行政副主任和若干學術副主任。行政副主任應在本學科領域具有一定的學術背景,具有豐富的行政管理經驗、較強的組織和管理能力,協助主任負責行政事務和日常管理工作。
第十五條 省基礎學科研究中心按研究方向和研究內容設置若干研究單元,各研究單元實行首席科學家負責制。首席科學家由主任聘任,應為本學科帶頭人,具備較深厚的學術造詣和較為突出的貢獻,在本研究單元科研團隊成員的聘任、研究選題、研究框架和技術路線的選擇等方面具有自主權。
第十六條 省基礎學科研究中心由固定人員和流動人員組成。固定人員包括研究人員、技術人員和管理人員,人數不少于20人,每年在中心工作時長不少于8個月。流動人員包括訪問學者、博士后研究人員。
第十七條 學術委員會是中心的學術指導機構,負責審議中心發展目標、研究方向、重大項目選題、重大學術活動、年度工作計劃和總結。
學術委員會會議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每次實到人數不少于三分之二,形成會議紀要,由依托單位報省科技廳備案。
第十八條 學術委員會主任及委員由依托單位聘任,報省科技廳備案。主任應由非依托單位人員擔任。
第十九條 學術委員會由國內外優秀專家組成,人數不少于9人,其中依托單位人員不超過三分之一。
委員任期五年,每次換屆應更換三分之一以上,兩次不出席學術委員會會議的應予以更換。
學術委員會主任及委員調整換屆等情況,應由依托單位報省科技廳備案。
第二十條 省基礎學科研究中心應聚焦孕育重大突破的基本科學問題,著力加強從“0到1”的基礎研究,開辟新領域、提出新理論、發展新方法,取得重大開創性的原始創新成果,力爭催生新的重大科學思想和科學理論。
第二十一條 省基礎學科研究中心應發揮科技領軍人才聚才凝智的導向性作用,在全球范圍內吸引人才、留住人才、用好人才,構建以優秀青年人才為主體、層次完備的人才梯隊,以體制機制創新激發人才潛能,發揮基礎研究的戰略支持作用。
第二十二條 省基礎學科研究中心應發揮“塔尖效應”,開展積極、開放、有效的國內外人才交流、互訪、協作等,鼓勵與國家和省部級科技創新基地之間開展廣泛交流與合作。省基礎學科研究中心之間要建立常態化交流合作機制,促進交叉融合,實現協同攻堅,產生原創交叉成果。
第二十三條 省基礎學科研究中心應建立以科學價值、原創能力、工作質量和貢獻為導向的評價體系,探索穩定支持機制和長周期評價方式,形成有利于理論研究人員潛心研究和大膽探索的制度。省基礎學科研究中心應根據學科特點探索制定有利于人才遴選和長遠發展的經費使用制度。
第二十四條 省基礎學科研究中心應加強知識產權的規范管理。在省基礎學科研究中心完成的專著、論文、軟件等研究成果均應標注省基礎學科研究中心名稱;專利申請、成果轉讓、獎勵申報等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五條 省基礎學科研究中心要營造寬松民主、團結協作、積極進取的工作環境,形成潛心研究、勇于創新和寬容失敗的學術氛圍。省基礎學科研究中心要高度重視學術道德和學風建設,加強自我監督。
第二十六條 省基礎學科研究中心應加強運行管理,建立健全科研項目、人員、經費使用、儀器設備、安全保密等內部管理規章制度。加強中心事務公開,重大事項決策要公開透明,主動接受依托單位和管理部門的監督。
第五章 考評
第二十七條 省科技廳會同依托單位對納入管理序列的省基礎學科研究中心建設運行情況開展年度考核,發現、研究和解決中心建設和運行中存在的問題。
第二十八條 依托單位應組織省基礎學科研究中心報告年度工作,審核年度工作總結,并于年度結束后90個工作日內,報省科技廳備案。年度工作報告包括但不限于中心運行情況、研究方向的重要進展、人才引進培養及創新能力提升情況,經費使用情況,問題及改進建議,以及下年度工作計劃等。
第二十九條 省科技廳建立符合基礎學科研究規律的績效評估制度,定期對省基礎學科研究中心建設和運行績效進行評估。探索長周期評估模式,以五至八年為一個評估周期。評估主要對省基礎學科研究中心評估期內整體運行狀況進行綜合評價,主要內容包括:標志性成果、學術貢獻與研究水平、隊伍建設與人才培養、開放交流與運行管理等。
第三十條 省科技廳根據省基礎學科研究中心評估成績,確定省基礎學科研究中心評估結果。對未通過評估的,限期一年整改,整改期滿組織專家進行再次評估。
第三十一條 運行期間省基礎學科研究中心依托單位如發生變化,由依托單位報省科技廳審核,確定是否調整或撤銷。
第三十二條 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撤銷省基礎學科研究中心:
(一)整改期滿后經評估后整改未通過的;
(二)不按要求參加評估的;
(三)提供虛假材料和不真實數據的;
(四)出現違法或學術誠信問題,造成不良影響的;
(五)依托單位不能保障正常運行的。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三條 省基礎學科研究中心統一命名為:“***安徽省基礎學科研究中心”,英文名稱為:Anhui Basic Discipline Research Center of***。
第三十四條 省基礎學科研究中心建設與運行管理中,凡屬于國家科學技術涉密范圍的相關情形和內容,應按照《國家科學技術保密規定》等相關法規執行。
第三十五條 依托單位應依據本辦法制定本單位管理細則。
第三十六條 本辦法由省科技廳負責解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