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獎補匯總!2023年天府新區加快科技創新和高技術服務業發展政策申報對象范圍及獎勵補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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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加快天府新區(以下簡稱“新區”)新興產業發展,匯聚新動能、培育新技術、發展新經濟,引導各類創新要素向鹿溪智谷科技創新和高技術服務功能區聚集,結合新區實際,制定本政策。
第二章 支持重點
第二條本政策重點支持重大創新平臺建設,支持大規模集成電路、激光光電、互聯網和信息安全、云計算和大數據、新醫藥、都市現代農業等新興產業發展壯大,培育研發設計、成果轉移轉化、知識產權、檢驗檢測、科技金融等高技術服務業,優化創新創業生態。
第三條本政策所支持的對象是符合新區產業發展定位、注冊地和稅務解繳關系在新區、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科技型企業、研發機構??萍夹推髽I、研發機構指主要從事高新技術產品的科學研究、研制、生產、銷售,以科技成果商品化以及技術開發、技術服務、技術咨詢和高新產品為主要內容的知識密集型經濟實體。
第三章支持重大創新平臺建設
第四條以核科學、航空航天、網絡安全等為主攻領域,力爭布局以軍民融合為特點的綜合性國家科學中心,推進國防基礎科學研究和尖端技術原始創新,對以上領域企業和機構給予本章政策支持。
第五條支持建設各類重大創新平臺載體
(一) 對國家批準新建的重大科技基礎設施項目落戶新區,國家部委有明確配套經費額度規定的,省、市、區三級共同給予規定的配套經費支持;未明確配套經費額度的,自國家部委對重大科技基礎設施項目首批建設資金到位年度起,5年內給予重大科技基礎設施項目承擔單位累計最高1億元支持。對在新區籌建國家實驗室的,按國家規定給予足額經費支持。
(二) 對新獲批的國家重點(工程)實驗室、國家工程(技術)研究中心、國家企業技術中心、國家制造業創新中心等國家級創新平臺,國家部委有明確配套經費額度規定的,省、市、區三級共同給予規定的配套經費支持;未明確配套經費額度的,3年內給予累計最高3000萬元支持。
(三) 支持以獲得諾貝爾獎、圖靈獎、菲爾茲獎及同等國際性科學技術大獎的著名科學家命名并牽頭組建的科學實驗室,引導社會力量、民間資本參與開展基礎性、前沿性科學技術研究,5年內給予科學實驗室累計最高1億元支持。
第四章支持新興產業發展壯大
第六條圍繞大規模集成電路、激光光電、互聯網和信息安全、云計算和大數據、新醫藥、金融科技、都市現代農業等新興產業重點領域,支持企業及研發機構落戶、實施產業化項目、擴大企業規模,對以上領域企業、機構給予本章政策支持。
第七條支持科技型企業、研發機構落戶
(一) 對中央直屬企業、國內行業龍頭企業、知名跨國公司、國家科研機構、國家一流大學在新區設立獨立法人資格、符合新區產業發展方向的研發機構和研發總部,引入核心技術并配置核心研發團隊的,給予最高1000萬元支持。
(二) 鼓勵高等院校、科研機構、企業以產學研合作形式建立集科學發現、技術發明、產業發展為一體的,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新型產業技術研究院。對納入成都市新型產業技術研究院建設范圍的,按市級撥付的運營經費和項目經費給予1:1配套資金支持,配套資金累計最高不超過5000萬元。
(三) 對首次獲得國家高新技術企業、國家技術創新示范企業、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國家知識產權示范企業認定的企業給予30萬元一次性獎勵。
第八條支持科技型企業實施產業化項目
(一) 支持承擔國家科技重大專項,國家部委有明確配套經費額度規定的,按照國家部委規定,省、市、區三級政府共同給予配套經費支持;未明確配套經費額度的,按實際獲得國家撥付經費給予項目承擔單位最高1:1、最高1億元配套經費支持。
(二) 對承接和轉化處于國際一流、國內領先或新區產業發展急需的重大科技成果的企業,按年度實際發生技術交易額的3%,每年給予科技成果引進補貼,單個項目補貼最高300萬元,單個企業每年累計給予最高1000萬元補貼;對出讓科技成果的企業、機構,按年度實際發生技術交易額的3%,每年給予科技成果輸出補貼,單個項目補貼最高150萬元,單個企業每年累計給予最高500萬元補貼。
(三) 對大規模集成電路、激光光電、互聯網和信息安全、云計算和大數據、新醫藥、都市現代農業等領域具有重大商業模式或技術創新、擁有自主知識產權、處于國際先進水平或國內領先的重大產業化項目,經評估,通過新區股權投資平臺,給予最高1000萬元股權投資。
(四) 創新政府采購機制,逐步推行科技應用示范項目與政府首購相結合的模式,促進創新產品的研發和規?;瘧?。
第九條支持科技型企業擴大規模
(一)對企業擴大高新技術產品生產規模給予貸款貼息,對企業上一年度新增的流動資金金融機構貸款,按中國人民銀行當期(上一年度)基準貸款利率計算利息金額的50%,給予企業一年期最高200萬元貸款貼息。
(二) 企業主營業務收入首次突破5000萬元、1億元、2億元、5億元、10億元,經評估,分別給予最高100萬元、150萬元、200萬元、300萬元、500萬元一次性獎勵,獎勵額度不超過企業對新區的實際貢獻。
(三) 支持企業上市融資。對上市主體在新區,并且上市融資募集資金用于新區新興產業、高技術服務業等領域項目投入的企業給予補貼。補貼標準如下:對在滬深交易所主板、創業板、中小板和美國、日本、香港證券市場上市的給予每戶300萬元一次性補貼。
第五章培育高技術服務業
第十條支持企業、機構開展研發設計、成果轉移轉化、知識產權、檢驗檢測、科技金融等服務,培育高附加值、高知識人才、高技術含量的高技術服務業,對以上領域企業、機構給予本章政策支持。
第十一條支持研發設計服務業發展
(一)支持公共技術平臺建設和運營,對經評估認定的公共技術服務平臺,按經審計認可的平臺建設費用的30%,給予最高300萬元一次性補貼;對服務部分年收入500萬元以上的公共技術服務平臺,按實際獲得服務收入的10%,每年給予最高100萬元平臺運營補貼;對使用平臺服務的企業、機構,按年度實際支付費用的20 %,每年給予最高20萬元補貼。
(二)支持知名企業、機構開放服務平臺,對知名企業、機構自建并為新區企業、機構提供研發服務的技術研發平臺、中試生產平臺、檢測服務平臺、大型科研設備等,經評估認定后,每年按實際獲得服務收入的10%,給予最高100萬元補貼;對使用平臺服務的企業、機構,按年度實際支付費用的20%,每年給予最高20萬元補貼。
第十二條支持成果轉移轉化服務業發展
(一) 對首次認定的國家級、省級、市級技術轉移示范機構,一次性給予50萬元、20萬元、10萬元建設經費補貼。
(二) 對在新區開展科技成果咨詢、科技成果推介、科技成果交易等服務的成果轉移轉化服務機構,每年評選3家并授予成果轉移轉化優秀服務機構稱號,每家給予20萬元獎勵。
第十三條支持知識產權服務業發展
(一) 支持知識產權服務機構開展專利申請代理、知識產權維權、知識產權托管等服務,對年代理知識產權300件以上(其中新區內100件以上)的,每年評選3家并授予知識產權優秀服務機構稱號,每家給予20萬元獎勵。
(二) 對國家知識產權局認定的知識產權保護試點示范市場、知識產權品牌服務機構、專項服務試點示范機構,給予20萬元一次性獎勵。
(三)探索知識產權證券化,建設市場化的知識產權交易機構, 對新獲批的國家級、省級知識產權交易機構,給予100萬元 、50萬元一次性建設經費補貼。
第十四條支持檢驗檢測服務業發展
(一) 對落戶新區的國家級、省級、市級專業性檢驗檢測機構,按經審計認可的檢驗檢測設備投入額的60%、40%、20%,給予累計最高500萬元補貼。
(二) 對首次被認定為國家級、省級檢驗檢測機構的,3年內每年分別給予50萬元、30萬元運營資金補貼。
(三) 對主導制訂國際、國家標準的檢驗檢測服務機構,分別給予200萬元、100萬元一次性獎勵;對實現與國際檢測認證資質互認的檢驗檢測服務機構,給予50萬元一次性獎勵。
(四) 對建成啟用的檢驗檢測公共服務平臺,首次獲得CAL(質量監督檢驗機構認證)、CNAS(中國合格評定國家認可委員會認證)、CMA(中國計量認證/認可)等資質的,累計給予最高200萬元一次性獎勵。
第十五條支持科技金融服務業發展
(一) 鼓勵金融科技企業在新區設立總部、數據中心、研發中心等金融科技機構;加快引入銀、證、信、保等傳統金融機構,加快股權投資基金等新興金融業態企業在新區聚集,為企業、機構提供傳統金融和新興金融服務等多元化科技金融服務。
(二) 設立債權融資風險補償資金池,通過政府引導,鼓勵銀行等金融機構加大對科技型中小企業的貸款支持力度,開發面向科技型中小企業的定制化金融產品,有效解決企業、機構融資貴的問
題。
(三) 設立新興高端產業引導基金15億元,建立覆蓋大規模集成電路、激光光電、互聯網和信息安全、云計算和大數據、金融科技、現代都市農業等新興產業領域,覆蓋企業初創、成長、壯大和擴張等發展階段的股權融資服務機制,有效解決企業、機構融資難的問題。
(四) 加快聚集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和資產評估事務所等金融中介服務機構,構建綜合金融服務體系。
第六章優化創新創業生態
第十六條圍繞新興產業、高技術服務業以及人工智能、可穿戴裝備、虛擬現實等未來產業,支持大眾創業、萬眾創新,集聚融合各種創新創業要素,催生新技術、新產業、新模式、新業態,對以上領域企業、機構給予本章政策支持。
第十七條支持各類人才創辦科技型企業
(一)中國科學院(工程院)院士以及相同層次的國外院士等著名科學家,到新區創辦或領辦科技型企業,經評審給予最高500萬元創業啟動資金;世界500強和國內行業50強企業工作5年以上的高管、核心技術團隊到新區創辦企業,經評審給予最高200萬元創業啟動資金。資金自企業注冊年度起按5:3:2比例分3年撥付。自企業注冊年度起,按企業辦公研發實際需求,按照第一年40元/㎡*月、第二、三年20元/㎡*月的標準,3年累計給予最高200萬元辦公場所房租補貼。
(二) 對各類創新創業人才創辦的科技型企業,開展高新技術研發、產品研制、科技成果商品化、技術開發服務等,經評審后按優良、良好、合格三個檔次,分別給予50萬元、30萬元、10萬元一次性創業啟動資金支持;入駐新區產業載體、實繳注冊資本500萬元以上(不含孵化器運營企業)、成立后1年內從業人員達到50人的科技型企業,按照第一年40元/㎡*月、第二、三年20元/㎡*月的標準,3年累計給予最高150萬元辦公場所房租補貼。
(三) 支持企業積極利用股權投資方式創新創業。對獲得創投機構投資的企業,按實際到位投資金額20%,給予被投企業累計最高200萬元補貼。
(四) 對新興產業、高技術服務業企業、機構的高級管理人員和核心技術人員,其戶口辦理、子女入學、家屬隨遷、安家補助、人才住房、醫保社保等可按成都市、天府新區人才管理有關規定優先辦理。
第十八條支持孵化器加速器建設
(一) 經成都市科技主管部門認定的科技企業孵化器和加速器,自科技企業孵化器和加速器的運營企業、機構注冊年度起,3年內按40元/㎡*月標準,累計給予科技企業孵化器最高700萬元辦公研發場所房租補貼、科技企業加速器最高1500萬元辦公研發場所房租補貼;下一年度辦公場所房租補貼根據上一年度運營評審情況再行撥付;同時按500元/平方米標準,給予最高200萬元一次性辦公場所裝修補貼。對獲批市級(含)以上科技企業孵化器和加速器的,自認定之日起,三年內新區留存部分的增值稅、企業所得稅予以全額補貼。對已建成并運營18個月以上、認定為市級(含)以上的科技企業孵化器和加速器,經評估,分優、良、中三個等級分別給予200萬元、100萬元、50萬元一次性補貼。
(二) 支持知名企業、機構在世界一流創新區域建設以新區命名的海外科技企業孵化器,設立海外人才離岸創新創業基地,開展企業孵化、項目引進、人才培養、市場推廣等雙向交流合作,提升新區國際影響力。
第十九條支持科技合作交流
(一) 促進產業合作交流,鼓勵企業參加專業化、國際性高技術服務業展會,對新區統一組織的參會參展,按照新區加快會展業發展的相關政策給予支持;對開展成果展示交易會、服務對接會、技術合作論壇、投融資論壇、知識產權大會等各類活動的專業服務機構,經認定后,按照活動費用的40%每年給予最高50萬元補貼。
(二) 鼓勵企業面向國內外市場提供技術、產品和服務,支持企業走出去,通過海外并購、聯合經營、設立分支機構等方式開拓國際市場,扶持企業到境外上市。
第二十條落實國家優惠政策
(一) 落實國家有關研發費用加計扣除、國家高新技術企業、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固定資產加速折舊、技術合同登記等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落實國家自主創新示范區“6 + 4”激勵創新政策,促進產業創新發展。
(二) 全面落實國家支持高技術服務業稅收政策,對認定為高新技術企業、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的科技服務企業,減按15%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符合條件的科技服務企業發生的職工教育經費支出,不超過工資薪金總額8%的部分,準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據實扣除;結合科技型中小企業研發費用加計扣除辦法,落實科技服務費用稅前加計扣除;加快推進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擴大科技服務企業增值稅進項稅額抵扣范圍,消除重復征稅。
第七章政策實施
第二十一條天府新區成都管委會(以下簡稱“管委會”)建立科技創新和高技術服務業聯席會議制度,統籌制定本政策實施細則,及時研究解決政策實施中有關問題。
第二十二條管委會科技創新主管部門負責受理科技型企業、研發機構的認定申請,會同有關部門落實相關支持政策。
第八章監督管理
第二十三條經認定的科技型企業、研發機構,每年應向統計部門報送企業、機構統計資料。
第二十四條涉及變更名稱、注冊資本以及公司合并、分立等重大事項的,應在完成相關手續辦理后10個工作日內向科技創新主管部門報送相關情況資料,根據企業、機構情況,重新認定科技型企業、研發機構。
第二十五條對已認定的科技型企業、研發機構,每年應按要求向科技創新主管部門報送本企業、機構復核資料,進行年度復核。經復核合格的,繼續享受支持政策。經復核不合格的,按相關規定處理。
第二十六條制定科技型企業、研發機構創新績效分類評價辦法,定期對科技型企業、研發機構組織第三方評價,評價結果作為財政支持的重要依據。推行科技型企業、研發機構績效撥款試點,逐步建立以績效為導向的財政支持制度。
第九章附則
第二十七條本政策由管委會科技創新主管部門負責解釋,具體實施細則由管委會相關部門制定。對同類型支持事項,本政策與新區已出臺政策在支持額度、支持方式等不一致之處,以本政策為準,不重復享受。
第二十八條本政策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以上是關于2023年天府新區加快科技創新和高技術服務業發展政策申報對象范圍及獎勵補貼等內容,有相關的問題可聯系小編免費咨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