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技項目疑難解答
時間已經來到12月份,2023年宿州市企業技術中心還未組織申報,相信很快就會開始。小編查詢了相關政策文件,匯編整理了宿州市各區縣企業技術中心獎勵政策和認定管理辦法,宿州市、埇橋區、靈璧縣、泗縣、蕭縣、經開區、高新區有想要申報企業技術中心的,可以咨詢小編指導申報。
宿州市企業技術中心免費咨詢:15855199550(手機/微信)
一、宿州市各區縣企業技術中心獎勵政策
1、宿州市:對新認定省級企業技術中心,給予20萬元一次性獎補;對已認定省級企業技術中心在績效評價中獲得優秀、合格的企業,分別給予5萬元、2萬元獎補;對新認定的市級企業技術中心,給予10萬元一次性獎補。對新認定的國家企業技術中心,一次性獎勵100萬元;
2、埇橋區:對新認定的國家企業技術中心,一次性獎勵100萬元;對新認定的市級工程(技術)研究中心、企業技術中心,市財政給予10萬元的一次性獎勵。區按市獎勵資金的30%予以配套支持。
3、蕭縣:對新認定的省級企業技術中心,縣財政予以10萬元一次性獎補。
4、靈璧縣:
對新認定的市級工程(技術)研究中心、企業技術中心,市財政給予一次性獎勵10萬元??h財政按市財政一次性獎勵資金的30%予以獎勵。
對當年獲得省級“企業技術中心”“兩化融合示范企業”稱號,除省、市財政獎補外,縣財政給予一次性獎補20萬元。
對新認定的國家企業技術中心,一次性獎勵100萬元;
二、宿州市企業技術中心認定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深入貫徹落實黨的十九大精神,實施創新驅動發展戰略,建立以企業為主體、市場為導向、產學研深度融合的技術創新體系,進一步強化企業技術創新主體地位,引導和支持企業增強技術創新能力,規范宿州市企業技術中心管理,參照《安徽省企業技術中心認定管理辦法》(皖經信科技〔2018〕46 號),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企業技術中心,是指工業企業(含新業態、新模式企業)根據市場競爭需要設立的技術研發與創新機構,負責制定企業技術創新規劃、開展產業技術研發、創造運用知識產權、建立技術標準體系、凝聚培養創新人才、構建協同創新網絡、推進技術創新全過程實施。
第三條 鼓勵和支持企業建立技術中心,發揮企業在技術創新中的主體作用,建立健全企業主導產業技術研發創新的體制機制。對創新能力強、創新機制好、引領示范作用大、符合條件的企業技術中心予以認定,以鼓勵引導行業骨干企業帶動產業技術進步和創新能力提高。
第四條 市經信局、市發改委、市科技局、市財政局、市稅務局負責指導協調宿州市企業技術中心(以下簡稱市企業技術中心)相關工作。市經信局牽頭開展市企業技術中心的認定和運行評價。
各縣區、園區經信部門,負責轄區內市級企業技術中心的申報、管理等事項。
第二章 認 定
第五條 市企業技術中心的認定,原則上每年進行一次。各縣區、園區經信部門根據市經信局通知要求報送申請材料,受理截止日期以當年工作通知為準。
第六條 申請市企業技術中心的企業應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一)企業(包括工業制造業、新業態、新模式企業)在宿州市行政區域內登記注冊,具有獨立法人資格,持續經營時間 3 年以上,且年銷售收入在1億元以上,其中軟件和信息技術服務業以及專業技術服務業等新業態、新模式企業年銷售收入5000萬元以上。
(二)企業市場定位和發展目標明確,在行業中具有明顯的發展和競爭比較優勢,具有較強的技術創新能力和水平。
(三)企業具有比較好的技術創新機制,企業已建立技術中心并正常運行兩年以上,企業技術中心組織體系健全,發展規劃和目標明確,技術創新績效顯著。
(四)企業重視技術創新,具有技術創新基礎條件,以及開展高水平技術創新活動的能力。
1.具有較高的研究開發投入,年度研究與試驗發展經費支出額不低于200萬元;
2.擁有技術水平高、實踐經驗豐富的技術帶頭人,專職研究與試驗發展人員數不少于20人;
3.具有比較完善的研究、開發和試驗條件,工業制造業企業技術開發儀器設備原值不低于300萬元(新業態、新模式企業不作要求)。
(五)企業在申請受理截止日期前3年內,不得存在下列情況:
1.因違反稅收征管法及有關法律、行政法規,構成偷稅、騙取出口退稅等嚴重稅收違法行為;
2.因違反有關法律、行政法規,構成走私行為,受到刑事、行政處罰,或因嚴重違反監管規定受到行政處罰;
3.司法、行政機關認定的其他嚴重違法失信行為。
第七條 認定程序:
(一)企業按照市企業技術中心條件和要求,向所在地經信部門提出書面申請和編報申請材料。申請材料主要包括企業技術中心申請報告、評價表及其附表和必要的證明材料。
(二)各地經信部門會同同級發改、科技、財政、稅務等部門,根據本辦法及當年工作通知要求,對企業上報的申請材料進行初審,聯合行文推薦符合條件的企業技術中心,推薦文件及企業申請材料報送市經信局(材料一式1份),同時抄報市發改委、科技局、財政局、稅務局。
(三)市經信局依據評價指標體系對各地推薦的企業技術中心進行初評,并提出評價意見。
(四)依據初評結果,市經信局會同市發改委、科技局、財政局、稅務局等有關部門,組織專家進行現場核實和綜合評審,擇優予以認定。
第八條 市經信局會同市發改委、科技局、財政局、稅務局,在受理申請截止之日起90個工作日之內,聯合發文公布認定結果。
第三章 運行評價
第九條 市企業技術中心實行優勝劣汰、動態調整的運行評價制度。市經信局原則上每兩年組織一次運行評價,評價材料主要包括市企業技術中心評價表及必要的證明材料。
第十條 評價程序:
(一)數據采集。市企業技術中心應按當年通知要求,按時將評價材料報送所在地經信部門,并對技術中心評價材料真實性負責。
(二)數據初審。各地經信部門對市企業技術中心上報的評價材料進行審查,出具審查意見并按時報市經信局。
(三)核查評價。市經信局對上報的評價材料及相關情況進行核查,依據評價指標體系進行評價,形成評價結果和評價報告。
第十一條 評價結果分為優秀、良好、合格、不合格。
(一)評價得分90分及以上為優秀;
(二)評價得分70分至90分(不含90分)之間為良好;
(三)評價得分60分至70分(不含70分)之間為合格;
(四)評價得分低于60分,或有下列情況之一的為不合格:
1.材料弄虛作假并經查實;
2.逾期拒不報送評價材料;
3.企業科技活動經費支出額、企業專職研究與試驗發展人員數、企業技術開發儀器設備原值等3項指標中任何一項低于規定的最低標準。
第十二條 市經信局會同市發改委、科技局、財政局、稅務局、對評價結果進行審核確認并行文公布。
第十三條 市企業技術中心評價結果從上報評價材料截止之日起,90個工作日內公布。
第四章 監督管理
第十四條 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撤銷市級企業技術中心資格:
(一)運行評價不合格。
(二)主要由于技術原因發生重大質量、安全、環境污染事故。
(三)因違反稅收征管法及有關法律、行政法規,構成偷稅、騙取出口退稅等嚴重稅收違法行為。
(四)因違反有關法律、行政法規,構成走私行為,受到刑事、行政處罰,或因嚴重違反監管規定受到行政處罰。
(五)司法、行政機關認定的其他嚴重違法失信行為。
(六)企業被依法終止。
第十五條 市經信局負責對撤銷的市認定企業技術中心進行公布。
第五章 鼓勵政策
第十六條 對新認定的市企業技術中心,根據有關政策規定享受相應的政策支持和資金獎補。
第十七條 對評價優秀的市級企業技術中心,優先推薦申報認定省企業技術中心;優先支持申報國家、省、市技術創新類項目。
第六章 附 則
第十八條 各地可參考本辦法,結合本地實際,在職責范圍內依法制定激勵政策,對企業技術中心建設給予支持。
第十九條 本辦法涉及的申請材料、評價材料和評價指標體系的內容和要求,可根據有關國家政策和我市社會經濟發展實際適時調整。
第二十條 本辦法由市經信局會同市發改委、科技局、財政局、稅務局負責解釋,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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