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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各區縣省級、市級企業技術中心申報獎勵補貼匯編和申報條件流程、材料大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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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各區縣省級、市級企業技術中心申報獎勵補貼匯編
(僅供參考,最新詳情可以查看當地最新公告或者咨詢小編為您解答)
市級
支持建設國家級產業創新中心、技術創新中心、制造業創新中心、工程研究中心、企業技術中心,按國家撥付資金給予1:1配套補貼。對新認定的省級創新中心、省工程研究中心等,給予50萬元的一次性補助。對符合條件的新型研發機構,給予每年最高2000萬元、累計不超過1億元的經費支持,重大項目可給予"一事一議"支持。
安巢經開區
對新認定的省級、市級企業技術中心、工業設計中心、公共服務示范平臺、服務型制造示范企業及示范平臺,分別給予一次性20萬元、10萬元獎勵
巢湖市
對新評定為安徽省級企業技術中心、工業設計中心、技術創新示范企業、工業和信息化領域標準化示范企業、制造業創新中心的企業分別給予一次性20萬元獎補;對新評定為合肥市級企業技術中心、工業設計中心的企業進行一次性10萬元獎補。
包河區
對當年獲得國家級制造業創新中心、企業技術中心、工業設計中心的企業,給予100萬元一次性獎補;對當年獲得省級制造業創新中心、企業技術中心、工業設計中心的企業,給予20萬元一次性獎補;對當年獲得市級企業技術中心、工業設計中心的企業,給予10萬元一次性獎補。(執行部門:區經信局、區發改委)
肥西縣
對新認定的國家級技術創新中心、重點實驗室、產業創新中心、工程研究中心、制造業創新中心、企業技術中心、工業設計中心等研發平臺,在上級獎補基礎上給予100萬元一次性獎勵。
高新區
對首次認定的國家級制造業與互聯網融合發展試點示范項目、技術創新示范企業、企業技術中心、工程研究中心(工程實驗室)、工業設計中心、新引進的工業設計中心總部,給予50萬元一次性獎勵。(執行部門:經貿局)
對首次認定的省級制造業與互聯網融合發展試點、服務型制造示范、技術創新示范企業、企業技術中心、工業設計中心、工程研究中心(工程實驗室)、信息消費示范項目、服務業集聚區、特色商業街區,給予30萬元一次性獎勵。(執行部門:經貿局)
經開區
支持建設國家級產業創新中 心、技術創新中心、制造業創新中心、工程研究中心、 企業技術中心, 按國家撥付資金給予 1:1 配套補貼。
對新認定的省級及以上企業技術中心、工業設計中心,給予20萬元獎勵
廬江縣
對新確定為省級企業技術中心、工業設計中心的,給予20萬元一次性獎勵,該項與省、市政策疊加享受。省級企業技術中心、工業設計中心評價獲得優秀等次的,給予5萬元一次性獎勵。新確定為市級企業技術中心、工業設計中心的,給予15萬元一次性獎勵。(縣科技局、縣經信局、縣財政局,各鎮(園區)按職責分工負責)
廬陽區
對新認定為省級工業設計中心、企業技術中心、服務型制造示范企業的,分別給予10萬元一次性獎勵。對新認定為市級品牌建設培育企業、工業設計中心、企業技術中心、服務型制造示范企業的企業,分別給予5萬元一次性獎勵。對企業技術中心、工業設計中心評價獲得省、市優秀的,按省、市優秀分別給予10萬元、5萬元一次性獎勵。
蜀山區
對當年新認定的省、市級企業技術中心企業,分別給予 20 萬元、10 萬元一次性獎勵;對當年新認定的省、市級工業設 計中心企業,分別給予 10 萬元、5 萬元一次性獎勵,專項用于中心研發設備購置。
瑤海區
對企業創成省級、國家級制造業創新中心、工業設計中心、企業技術中心,分別給予10萬元、20萬元獎勵。(執行部門:區經信局)
合肥市各區縣市級企業技術中心申報條件材料
合肥市認定企業技術中心管理辦法 (修訂)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貫徹創新驅動發展戰略,促進我市企業技術中心 建設,增強企業技術創新能力,規范和加強我市企業技術中心的 認定和評價工作,依據《國家認定企業技術中心管理辦法》和《安 徽省認定企業技術中心管理辦法》(皖經信科技〔2023〕24號), 結合本市實際,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企業技術中心,是指企業根據市場競爭 需要設立的技術研發與創新機構,負責制定企業技術創新規劃、 開展產品技術研發、創造運用知識產權、建立技術標準體系、凝 聚培養創新人才、構建協同創新網絡、推進技術創新全過程實施。
第三條 為鼓勵和引導企業加大技術創新的投入,提升企業 在技術創新中的主體地位,我市對各產業中技術創新能力較強、 創新機制較好、創新績效顯著、具有重要示范作用的企業技術中 心予以認定。
第四條 市經信局會同市發改委、市科技局、市財政局、市 稅務局等部門負責指導協調市級企業技術中心的相關工作。市經 信局負責市級企業技術中心認定的具體組織和評價工作。各部門 根據自己的職能支持企業技術中心的建設與發展,形成共同推進企業自主創新的協調聯動工作機制。
各縣 (市) 區、開發區經信部門負責轄區內市級企業技術中 心的申報、管理等事項。
第二章 認 定
第五條 市認定企業技術中心一般每年組織一次,各縣(市) 區、開發區經信部門根據市經信局的通知要求報送申請材料,受 理申請的截止時間以當年工作通知為準。
第六條 申請認定市級技術中心的企業應具備以下基本條 件:
( 一 ) 企業有較強的經濟技術實力和較好的經營業績,在我 市同行業 (產業) 中具有明顯的競爭優勢和發展潛力。上年度主 營業務收入不低于 2000 萬元;
( 二 ) 企業擁有自主知識產權的技術、品牌,其研究開發與 創新水平在全市同行業中處于領先地位;
( 三 ) 企業技術中心組織體系健全,具有較好的技術創新機 制、較完善的研究開發與試驗條件和較強的科技研發持續投入能 力;
1.從事研究與試驗發展人員數不低于 12 人,其中專職從事研 究與試驗發展人員數不低于 6 人;
2.技術開發儀器設備固定資產原值不低于 300 萬元 (軟件和信息技術服務業、專業技術服務業企業不低于 150 萬元) ; 3.上年度開發的新技術、新工藝、新產品不少于 2 個; 4.上年度企業研究與試驗發展經費支出額不低于 200 萬元。
上述四項指標中任何一項不得低于評價指標值。
( 四 ) 企業在申請受理截止日期前兩年內不得存在下列情 況:發生重大質量、安全、環境污染事故,偷稅、騙取出口退稅, 違反海關法及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等違法失信行為。
第七條 市企業技術中心認定程序。
( 一 ) 企業依照市認定企業技術中心條件和要求,向所在縣 (市) 區、開發區經信部門提出書面申請。 申請材料包括《合肥 市認定企業技術中心年度工作總結》( 附件 1 )、《合肥市認定企業 技術中心評價表》( 附件2) 和《認定企業技術中心需提供的附件 及相關材料》( 附件4), 申報材料一式一份。市級企業技術中心 認定工作實行承諾制,企業對其報送材料和數據的真實性、合法 性負責;
( 二 ) 各縣 (市) 區、開發區經信部門根據本辦法及當年工 作通知要求,對企業上報申請材料的完整性以及公共信用情況進 行核查,行文推薦符合條件的企業技術中心;
( 三 ) 市經信局依據《合肥市認定企業技術中心評價指標體 系》 ( 附件 5 ) 對企業申請材料進行核查和初評,并提出評價意 見;
( 四 ) 依據初評結果,市經信局會同市發改委、市科技局、市財政局、市稅務局等部門,組織專家對初評合格且評價得分為 60 分及以上的企業技術中心進行現場核實;
( 五 ) 市經信局會同市發改委、市科技局、市財政局、市稅 務局等部門,依據初評結果、現場核實意見等進行綜合評估,擇 優予以認定。
第八條 市經信局會同市發改委、市科技局、市財政局、市 稅務局等部門,在受理縣 (市) 區、開發區經信部門初審上報的 申報材料之日起 90 個工作日之內聯合發文,公布認定結果。
第三章 運行評價
第九條 市認定企業技術中心實行動態管理,原則上每三年 進行一次評價。市經信局評價年度下發評價通知,評價與申報認 定同步進行。
第十條 市企業技術中心評價程序。
已被認定市級技術中心的企業應按當年評價文件要求將評 價材料通過網上企業技術中心評價管理系統進行申報。評價材料 包括《合肥市認定企業技術中心評價表》及《認定企業技術中心 需提供的附件及相關材料》。各縣 ( 市 ) 區、開發區經信部門通 過網上企業技術中心評價管理系統對市認定企業技術中心上報 的評價材料進行初審確認,并出具審查意見,加蓋公章后報市經 信局。市經信局對上報的評價材料進行復核確認。
第十一條 評價結果分為優秀、 良好、合格、不合格。
( 一 ) 評價得分90分及以上為優秀;
( 二 ) 評價得分 80 (含) 至 90 分之間為良好;
( 三 ) 評價得分 60 (含) 至 80 分之間為合格;
( 四 ) 評價得分 60 分以下或有下列情況之一的為不合格。
1.材料弄虛作假并經查實;
2.逾期不上報評價材料;
3.主營業務收入、企業研究與試驗發展人員數、研究與試驗 發展經費支出額、企業技術開發儀器設備固定資產原值、開發的 新技術新工藝新產品等五項指標中任何一項低于規定標準。
第十二條 市經信局會同市發改委、市科技局、市財政局、 市稅務局等部門對評價結果和評價報告進行審核確認并行文公 布。
第四章 獎勵與支持
第十三條 對評價優秀的市級企業技術中心,按照國家、省 有關規定,優先推薦申報省企業技術中心,優先支持申報國家、 省技術創新類有關項目。
第五章 監督管理
第十四條 市認定企業技術中心所在企業發生更名、重組等 重大調整的,應在完成相關手續后30個工作日內,將調整情況報 市經信局。
第十五條 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撤銷市級企業技術中心資 格:
( 一 ) 運行評價不合格;
( 二 ) 所在企業被依法終止;
( 三 ) 所在企業發生重大質量、安全、環境污染事故,有偷 稅、騙取出口退稅等嚴重稅收違法行為,違反海關法及有關法律、 行政法規等違法失信行為。
第十六條 市經信局負責對撤銷的市認定企業技術中心進 行公布。因第十五條第 ( 一 ) 項所列原因被撤銷市企業技術中心 資格的, 自撤銷之日起,各縣 (市) 區、開發區經信部門二年內 不得再次推薦該企業申請企業技術中心;因第十五條第 ( 二 ) 至 ( 三 )項所列原因被撤銷市企業技術中心資格的,自撤銷之日起, 各縣 (市) 區、開發區經信部門三年內不得再次推薦該企業申請 企業技術中心。
第六章 附 則
第十七條 企業上報的申請材料、評價材料的內容和數據應 真實可靠。經核實如提供虛假材料,取消申請資格,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第十八條 本辦法由市經信局會同市發改委、市科技局、市 財政局、市稅務局等部門負責解釋。
第十九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開始施行,有效期5年?!蛾P 于印發〈合肥市認定企業技術中心管理辦法(修訂)〉的通知》(合 經信科技〔2017〕523號 ) 同時廢止。
合肥市各區縣省級企業技術中心申報條件材料及流程
安徽省企業技術中心認定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深入實施創新驅動發展戰略,加快構建以企業為主體、市場為導向、產學研用深度融合的技術創新體系,進一步強化企業技術創新主體地位,引導和支持企業增強技術創新能力,規范安徽省企業技術中心(以下簡稱省企業技術中心)認定和管理,依據《國家企業技術中心認定管理辦法》和《安徽省工業企業技術進步條例》,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企業技術中心,是指企業根據市場競爭需要設立的技術研發與創新機構,負責制定企業技術創新規劃、開展關鍵核心技術和產品研發、創造運用和保護知識產權、建立健全技術標準體系、凝聚培養創新人才、構建協同創新網絡、推進技術創新全過程實施。
第三條 鼓勵和支持企業建立技術中心,發揮企業在技術創新中的主體作用,建立健全企業主導產業技術研發創新的體制機制。根據產業創新驅動發展要求和高質量發展需要,在企業自愿申請的前提下,對創新能力強、創新機制好、引領示范作用大、符合條件的企業技術中心予以認定,鼓勵引導行業骨干企業帶動產業技術進步和創新能力提高。
第四條 省經濟和信息化廳牽頭開展省企業技術中心的認定和運行評價工作。省發展改革委、省科技廳、省財政廳、省稅務局和合肥海關負責指導協調安徽省企業技術中心相關工作。
各市經濟和信息化主管部門會同同級發展改革、科技、財政、稅務和海關等部門,負責省企業技術中心的申報、管理等事項。
第二章 認 定
第五條 省企業技術中心的認定,原則上每年進行一次。各市經濟和信息化主管部門根據省經濟和信息化廳通知要求報送申請材料,受理截止日期以當年工作通知為準。
第六條 申請省企業技術中心的企業應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一)企業在安徽省行政區域內依法注冊,具有獨立法人資格,且企業年主營業務收入不低于2億元(其中軟件和信息技術服務業、互聯網和相關服務、專業技術服務業企業年主營業務收入不低于8000萬元)。或企業主營業務收入未達上述最低標準,但屬于安徽省重點支持產業領域,且近三年研發投入總計不少于3000萬元(軟件和信息技術服務業、互聯網和相關服務、專業技術服務業企業不少于1500萬元)、申報年上一年度企業研發經費支出占主營業務收入比重不低于8%。
(二)企業在行業中具有明顯的發展和競爭優勢,具有較強的技術創新能力和水平。
(三)企業具有較好的技術創新機制,建立技術中心并正常運行兩年以上,企業技術中心組織體系健全,發展規劃和目標明確,創新效率和效益顯著。
(四)企業重視技術創新,具有較好的技術創新基礎條件和開展高水平技術創新活動的能力。
1. 具有較高的研究開發投入,年度研究與試驗發展經費支出額不低于500萬元;
2. 擁有技術水平高、實踐經驗豐富的技術帶頭人,專職研究與試驗發展人員數不少于30人;
3. 具有比較完善的研究、開發和試驗條件,技術開發儀器設備原值不低于600萬元(軟件和信息技術服務業、互聯網和相關服務、專業技術服務業企業不低于300萬元)。
(五)申請認定省企業技術中心的企業在申請受理截止日期前兩年內,不得存在下列情況:
1. 因違反稅收征管法及有關法律、行政法規,構成偷稅、騙取出口退稅等嚴重稅收違法行為;
2. 因違反海關法及有關法律、行政法規,構成走私行為,受到刑事、行政處罰,或因嚴重違反海關監管規定受到行政處罰;
3. 司法、行政機關認定的其他嚴重違法失信行為。
第七條 省企業技術中心認定程序:
(一)企業向所在市經濟和信息化主管部門提出申請并按要求上報申請材料,申請材料主要包括《安徽省企業技術中心申請報告》《安徽省企業技術中心評價表》及其附表和必要的證明材料。省企業技術中心認定工作實行承諾制,企業對其報送材料和數據的真實性、合法性負責。
(二)各市經濟和信息化主管部門會同同級發展改革、科技、財政、稅務、海關、應急管理和生態環境等部門,根據本辦法及當年工作通知要求,對企業上報的申請材料進行初審,對企業公共信用狀況,涉稅、通關、安全、環保等方面違法情況進行核查。
(三)各市經濟和信息化主管部門會同同級發展改革、科技、財政、稅務和海關等部門聯合行文推薦符合條件的企業技術中心,并將推薦名單及相關材料報送省經濟和信息化廳(一式1份),同時抄報省發展改革委、省科技廳、省財政廳、省稅務局和合肥海關。
(四)省經濟和信息化廳委托第三方機構,依據評價指標體系對各市推薦的企業技術中心申請材料進行初評,并提出評價意見。
(五)省經濟和信息化廳依據初評結果,組織專家或委托第三方機構,對初評合格且評價得分60分及以上的企業技術中心進行評審或現場核實。
(六)省經濟和信息化廳會同省發展改革委、省科技廳、省財政廳、省稅務局和合肥海關,依據國家、安徽省產業政策、初評結果、專家評審意見及核實核查情況等進行綜合評估,擇優確定省企業技術中心名單,并通過省經濟和信息化廳網站予以公示。
第八條 省經濟和信息化廳會同省發展改革委、省科技廳、省財政廳、省稅務局和合肥海關,在受理申請材料截止之日起90個工作日之內聯合發文,向各市經濟和信息化主管部門及同級相關部門通報認定結果。
第三章 運行評價
第九條 省企業技術中心實行優勝劣汰、動態調整的運行評價制度。省經濟和信息化廳原則上每兩年組織一次省企業技術中心運行評價。省經濟和信息化廳于評價年度下發評價通知,組織開展評價工作。
第十條 評價程序:
(一)數據采集。已認定省企業技術中心所在企業,應當在評價年度的評價期間按要求在網上報送評價材料,并對技術中心評價材料真實性負責。評價材料主要包括省企業技術中心年度工作總結、評價表及其附表和相關的證明材料。非評價年度,省企業技術中心所在企業只需報送省企業技術中心評價表及其附表數據。
(二)數據初審。各市經濟和信息化主管部門對省企業技術中心上報的評價材料和數據真實性進行核查,并出具審查意見,于評價年度按通知要求報送省經濟和信息化廳。
(三)核查評價。省經濟和信息化廳委托第三方機構對省企業技術中心上報的評價材料及相關情況進行核查,依據評價指標體系進行評價,形成評價結果和評價報告。核查方式包括函詢、召開核查會和現場核查等。
第十一條 評價結果分為優秀、良好、合格、不合格。
(一)評價得分90分及以上為優秀。
(二)評價得分70分至90分(不含90分)之間為良好。
(三)評價得分60分至70分(不含70分)之間為合格。
(四)評價得分低于60分,或有下列情況之一的為不合格:
1、材料弄虛作假并經查實;
2、逾期未報送評價材料;
3、企業年度研究與試驗發展經費支出額、專職研究與試驗發展人員數、技術開發儀器設備原值等三項指標中任何一項低于第六條(四)中規定的最低標準。
第十二條 省經濟和信息化廳會同省發展改革委、省科技廳、省財政廳、省稅務局和合肥海關按職能對評價結果進行確認后通過省經濟和信息化廳網站予以公示。
第十三條 省企業技術中心評價結果從受理評價材料截止之日起,90個工作日內公布。
第四章 監督管理
第十四條 省企業技術中心所在企業發生更名、重組等變更情況,應在辦理相關手續后及時報送所在市經濟和信息化主管部門,各市經濟和信息化主管部門對企業報送的材料進行確認,于當年8月31日前,將省企業技術中心所在企業發生更名、重組等變更情況報送省經濟和信息化廳,同時抄送地方同級管理部門。
第十五條 省經濟和信息化廳會同省發展改革委、省科技廳、省財政廳、省稅務局和合肥海關,每年對各市經濟和信息化主管部門報送的企業變更情況進行確認。
第十六條 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撤銷其省企業技術中心資格。
(一)運行評價不合格。
(二)主要由于技術原因發生重大質量、安全、環境污染事故。
(三)因違反稅收征管法及有關法律、行政法規,構成偷稅、騙取出口退稅等嚴重稅收違法行為。
(四)因違反海關法及有關法律、行政法規,構成走私行為,受到刑事、行政處罰,或因嚴重違反海關監管規定受到行政處罰。
(五)司法、行政機關認定的其他嚴重違法失信行為。
(六)企業被依法終止。
第十七條 結合省企業技術中心年度認定或評價工作,省經濟和信息化廳會同省發展改革委、省科技廳、省財政廳、省稅務局和合肥海關,對調整、撤銷和更名的省企業技術中心予以公布。
第十八條 因本辦法第十六條第(一)項所列原因被撤銷省企業技術中心資格的,自撤銷之日起,各市經濟和信息化主管部門兩年內不得再次推薦該企業申請省企業技術中心;因第十六條第(二)至(五)項所列原因被撤銷省企業技術中心資格的,自撤銷之日起,各市經濟和信息化主管部門三年內不得再次推薦該企業申請省企業技術中心。
第五章 鼓勵政策
第十九條 對評價優秀的省企業技術中心,給予通報表彰,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優先推薦申報國家企業技術中心、國家技術創新示范企業。
第二十條 對認定的省企業技術中心,根據有關政策規定享受相應的政策支持和資金獎補,引導和鼓勵省企業技術中心加大技術創新投入,加強自主創新能力建設。
第二十一條 支持省企業技術中心承擔國家和省相關科研項目,按規定享受有關國家優惠政策。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二條 各市可參考本辦法,結合本地實際,在職責范圍內依法制定相應政策和管理辦法,開展市(縣)級企業技術中心的認定和評價工作,對企業技術中心建設給予相應支持。
第二十三條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省企業技術中心認定的相關信息向社會公開。省企業技術中心認定和運行評價等工作實行網上管理。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涉及的申請材料、評價材料和評價指標體系的內容和要求,可根據有關國家政策和我省社會經濟發展實際,由省經濟和信息化廳商省發展改革委、省科技廳、省財政廳、省稅務局和合肥海關同意后進行調整。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安徽省企業技術中心認定管理辦法》(皖經信科技〔2018〕46號)同時廢止。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由省經濟和信息化廳會同省發展改革委、省科技廳、省財政廳、省稅務局和合肥海關負責解釋。
安徽省企業技術中心評價工作指南
為規范安徽省企業技術中心管理工作,指導企業技術中心編制申請和評價材料,根據《安徽省企業技術中心認定管理辦法》(以下簡稱《管理辦法》)要求,制訂本指南。
申請安徽省企業技術中心的企業,需根據《管理辦法》和當年安徽省經濟和信息化廳工作通知要求,參照本指南編制申請材料。申請材料內容應包括《安徽省企業技術中心申請報告》(見附件1)、評價表及必要的證明材料(見附件2)。
已認定的安徽省企業技術中心,需參加兩年一次的企業技術中心運行評價,參照本指南編制評價材料。評價材料內容應包括《安徽省企業技術中心工作總結》(見附件3)、評價表及必要的證明材料(見附件2)。
省經濟和信息化廳將組織專家或委托第三方機構,依據《安徽省企業技術中心評價指標體系》(見附件4)對企業技術中心申請材料和評價材料進行評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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