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技項目疑難解答
武昌區支持優質存量企業發展申報條件、對象、獎勵補貼政策
今天小編帶大家了解一下武昌區支持優質存量企業發展的若干政策,看完之后有什么疑問的地方歡迎致電咨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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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政策內容
(一)年度納稅大戶獎勵對于年度稅收在 1,000 萬元(含 1000 萬元)以上的非房地產開發企業(以下同口徑),可給予規模獎勵或增幅獎勵。1. 規模獎勵(1)年度稅收規模在 1 億元(含)以上、3 億元以下的企業,獎勵 20 萬元。(2)年度稅收規模在 3 億元(含)以上、5 億元以下的企業,獎勵 50 萬元。(3)年度稅收規模在 5 億元(含)以上的企業,獎勵 100 萬元。2. 增幅獎勵年度稅收規模在 1,000 萬元(含)以上的企業,根據年度稅收增幅,分檔給予獎勵。具體標準為:(1)稅收實現正增長,增幅在 30% 以下的企業,獎勵 10 萬元。(2)稅收增幅在 30% 以上(含 30%)、50% 以下的企業,獎勵20 萬元。(3)稅收增幅在 50% 以上(含 50%)的企業,獎勵 30 萬元。年度稅收規模在 1 億元(含)以上且實現正增長的企業可同時享受規模獎勵和增幅獎勵。
(二)企業成長獎勵對于年度稅收規模在 300 萬元以上(含 300 萬)、1000 萬元以下,經研判認定為具有良好成長性的存量中小企業,根據年度稅收增幅,分檔給予獎勵。具體標準為:1. 稅收增幅在 30% 以上(含 30%)、50% 以下的企業,獎勵 5 萬元。2. 稅收增幅在 50% 以上(含 50%)的企業,獎勵 10 萬元。上述(一)和(二)項獎勵資金不限定用途,由企業自主安排,相應產生的涉稅支出分別由企業和個人承擔。
(三)辦公用房補貼對于年度稅收規模在 300 萬元(含)以上,且連續 3 年稅收增幅在 30% 以上(含 30%)的成長性突出存量企業(不含一次性增長因素),經企業申請,街道或部門核實,可給予辦公用房補貼。具體標準為:企業在武昌區租賃自用辦公用房(不包括附屬設施和配套用房,下同),連續 3 年每年按租金的 30% 給予補貼,補貼總額不超過前 3 年區級財政貢獻,最高不超過 300 萬元;購建自用辦公用房按購房款的 8% 給予補貼,補貼總額不超過前 3 年區級財政貢獻,最高不超過 800 萬元。同一企業不能同時享受以上 2 項辦公用房補貼。
(四)經營貢獻獎勵對于實際生產經營地已遷至外區,但稅收保留在武昌區的企業,可給予經營貢獻獎勵。具體標準為:按照企業年度主要稅種(增值稅和企業所得稅,人力資源企業可擴大到個人所得稅,下同)產生區級新增財力 50% 的比例給予獎勵,此項獎勵最高不超過 100 萬元;上述企業年度納稅在 1,000 萬元(含)以上的,如當年主要稅種區級新增財力的 50% 不足 20 萬元的,按 20 萬元標準給予獎勵。
(五)集中匯繳獎勵對于存量企業將外區稅源引進至武昌區繳納或將外地分支機構稅收集中在武昌區繳納,經企業申請,區稅務部門認定,可給予集中匯繳獎勵。具體標準為:按照企業不高于引進或集中繳納稅收對區級財政貢獻 50% 的比例給予獎勵,獎勵總額最高不超過 500 萬元 / 年。企業原則在同一年度不能同時享受經營貢獻獎勵與集中匯繳獎勵。
二、兌現方式
(一)上述獎勵兌現由區財政局統一審核受理,區企業和人才服務中心辦理兌現。
(二)獎勵資金統一撥入受獎企業單位對公賬戶。
三、管理監督
(一)企業享受租房或購房補貼之時起 10 年內,不得將自用辦公用房對外租售或者改變用途。凡在規定期限內出(轉)租、出售的,退回所享受的辦公用房補貼資金。
(二)享受以上政策的企業,從首次接受政策兌現起 10 年內不得將工商、稅務關系、主營業務或集中核算功能遷出武昌區,否則須退回已兌現的全部支持資金。
(三)企業通過弄虛作假取得政策支持,發生違法違規和違約行為的,取消獎勵資格,已兌現的支持資金全部收回,并保留對企業追究法律責任的權利。
四、附則
(一)區政府或主管部門與企業已簽署合作協議中約定支持事項,有辦公用房補貼項目的,不享受前述政策中的辦公用房補貼。約定支持事項中區級財政貢獻獎勵在政策期限內的,不享受前述政策中的年度納稅大戶獎勵和企業成長獎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