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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萬獎勵!岳陽市各地市長質量獎申報條件程序及認定補貼資金梳理
根據岳陽市市長質量獎管理辦法整理,以下將為大家具體說說關于岳陽市市長質量獎申報條件程序及認定補貼資金等內容,此次對獲得市長質量獎的組織給予每個20萬元獎勵、個人給予每人2萬元獎勵,對獲得市長質量獎提名獎的組織給予每個5萬元獎勵,岳陽樓區、云溪區、君山區、岳陽縣、華容縣、湘陰縣、平江縣、汨羅市、臨湘市,岳陽經濟技術開發區、岳陽南湖風景區和屈原管理區想要咨詢申請的可以聯系漁漁為您解答指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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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加快建設質量強市,不斷提高全社會質量意識,引導和激勵全市各行各業加強質量管理,提高產品、工程、服務和環境等領域質量水平,推動全市經濟社會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國家功勛榮譽表彰條例》《湖南省評比達標表彰活動管理實施細則》《湖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湖南省省長質量獎管理辦法〉的通知》(湘政辦發〔2021〕34號)等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岳陽市市長質量獎(以下簡稱市長質量獎)申報、評審、獎勵和監督管理等各項活動。
第三條 岳陽市市長質量獎是市人民政府對在質量領域推廣科學質量管理制度、模式和方法,促進質量管理創新,傳播先進質量理念和質量價值觀的各類組織和個人授予的獎勵。
第四條 市長質量獎分為市長質量獎和市長質量獎提名獎,表彰周期執行上級有關規定。
每屆市長質量獎獲獎組織不超過3個、個人不超過2個,每屆可對1—2個在質量領域做出突出貢獻的組織授予市長質量獎提名獎,達不到獎勵條件可以空缺。
第五條 市長質量獎的評定遵循申請自愿、不收費和科學、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在組織和個人自愿申報的基礎上,嚴格按照程序和標準開展評審工作。
第二章 組織領導
第六條 市人民政府設立岳陽市市長質量獎評審委員會(以下簡稱市評委會),市評委會主任由分管質量工作的副市長擔任,成員組成為質量管理領域專家學者、政府有關部門負責人、企業家和消費者代表。其主要職責是組織、推動、指導市長質量獎評審活動,研究決定市長質量獎評審過程中的重大事項,提出獎勵建議名單。市評委會辦公室設在市市場監督管理局,負責市長質量獎評審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七條 市評委會辦公室下設評審組和監督組。評審組主要負責建立評審員專家庫,受理申報材料,組織材料評審、現場評審、顧客滿意度測評等工作。監督組主要負責監督市長質量獎的受理、評審、表彰工作。
第三章 申報、核實和受理
岳陽市市長質量獎申報條件
第八條 申報市長質量獎的組織(以下簡稱申報組織),應當同時具備以下條件:
(一)依法在岳陽市內注冊登記并經營的法人或其他組織(包括從事生產、服務、研究、設計、教育、醫療及社會中介等工作的各類組織);
(二)推廣應用卓越績效管理模式,實施首席質量官制度,質量管理體系健全,質量管理制度、模式、方法有所創新,并且成熟度高,具有推廣價值;
(三)實施質量發展戰略,堅持質量第一的發展理念,崇尚優秀質量文化,在質量水平、創新能力、品牌影響力以及效益等方面取得突出成績并達到省內(國內)領先水平,近3年來主要經濟、技術和質量等指標位居市內同行業領先地位;
(四)近5年內無生產安全事故和重大質量、環保等事故(件);
(五)近5年內沒有嚴重違法、違紀行為。
第九條 申報市長質量獎的個人(以下簡稱申報個人),應同時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中央的路線、方針、政策;
(二)對質量管理制度、模式、方法創新以及質量發展事業作出突出貢獻;
(三)恪守職業道德和社會規范,無違法違紀行為。
第十條 符合申報條件的組織和個人,在自愿的基礎上,根據市長質量獎的申報條件,在規定時間內向縣市區市場監管部門提出申請。市長質量獎獲獎組織和個人在獲獎后6年內不得申報。
申報組織和個人對申報材料的完整性、真實性、準確性、合法性負責。
申報材料不得涉及國防、國家安全、國家秘密;涉及商業或技術秘密的,申報組織和個人應當予以注明。
第十一條 縣市區市場監管部門對申報材料進行初審,并報所在地縣市區人民政府(管委會)批準后,向市評委會推薦。
第十二條 市評委會辦公室對申報組織和個人的主體資格、推薦渠道、申報程序和材料規范性等進行審查,并征求相關業務主管部門意見。
第十三條 市評委會辦公室根據初步審查結果,形成市長質量獎受理名單,并向社會公示,公示時間不少于5個工作日;對不予受理及公示期間有異議的組織或個人,經查實的,市評委會辦公室向申報組織或個人書面說明理由。
岳陽市市長質量獎申報流程
第四章 評審
第十四條 市長質量獎主要依據《市州和縣市區人民政府質量獎評價準則》(DB43/T2517-2022)進行評審。市評委會辦公室可根據行業、企業類別,分別制訂評審辦法。
第十五條 對通過公示的申報組織和個人,市評委會辦公室評審組組織開展評審,評審程序包括材料評審、現場評審、顧客滿意度測評、綜合評價、審議和公示公告。
第十六條 評審組對組織或個人提交的申報材料按照評審辦法進行評分,形成材料評審報告。評審組按材料評審得分高低提出現場評審名單。對未進入現場評審名單的組織和個人,由市評委會辦公室反饋材料評審結果。
第十七條 對通過材料評審的組織和個人,評審組依據評審辦法進行現場評審,并出具現場評審報告。
第十八條 市評委會辦公室通過公開招投標委托中介機構對通過材料評審的組織進行顧客滿意度測評,形成顧客滿意度測評報告。
第十九條 市評委會辦公室對材料評審、現場評審和滿意度測評情況進行綜合計分,根據得分高低按照不超過獲獎名額2倍的比例提出市長質量獎和市長質量獎提名獎候選名單。
第二十條 市評委會召開會議,對市長質量獎候選名單予以審議,等額投票產生市長質量獎和市長質量獎提名獎獲獎建議名單。
第二十一條 市評委會辦公室將市長質量獎和市長質量獎提名獎獲獎建議名單向社會公示5個工作日。對公示期間存在異議的組織或個人,經查實的,由市評委會辦公室提請市評委會取消其獲獎資格。對公示無異議的組織和個人,經市評委會主任審核,市長審定后,由市人民政府公布。
第五章獎勵
岳陽市市長質量獎申報獎勵補助
第二十二條 市人民政府對獲得市長質量獎的組織給予每個20萬元獎勵、個人給予每人2萬元獎勵,對獲得市長質量獎提名獎的組織給予每個5萬元獎勵,并頒發獎杯、證書。
第二十三條 市長質量獎的獎勵資金和評審工作經費列入市財政預算,實行??顚S?。
第二十四條 市長質量獎獎勵資金主要用于表彰和激勵獲獎組織和個人,支持其推廣先進質量管理經驗、開展質量技術攻關、推動質量持續改進及人員素質提升等。
第六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五條 申報組織和個人隱瞞有關情況或提供虛假材料進行申報的,5年內不予受理其申報。獲獎組織和個人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獲獎的,取消其獎勵,收回證書、獎杯,追繳獎金,建議有權機關予以處理,并向社會公開,10年內不予受理其申報。
第二十六條 建立對獲獎組織的定期巡訪和動態管理制度。市評委會辦公室及有關部門有權及時了解獲獎組織和個人的生產經營和質量管理等情況,督促其珍惜榮譽,不斷進步。
第二十七條 獲獎組織和個人自獲獎之日起5年內發生重大質量、安全、環保等事故,或者存在嚴重違法違紀情形的,收回證書、獎杯,并向社會公開。
第二十八條 獲獎組織和個人可在組織和個人形象宣傳中使用市長質量獎榮譽稱號及標識,但需注明獲獎年度,且不得將市長質量獎用于產品、服務的標識或者產品、服務的質量宣傳,不得出售、出租證書、獎杯或者將其用于其他營利性活動。
第二十九條 承擔市長質量獎評審任務的工作機構、工作人員、評審人員要嚴于律己,公正廉明,嚴格按照有關規定、程序進行評審。應嚴格保守知悉的商業秘密和技術秘密。
第三十條 對在評審過程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造成不良后果的工作機構、工作人員、評審人員,取消其市長質量獎評審、工作資格,并提請其主管部門或所在工作單位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一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市長質量獎受理、評審過程中存在違法、違紀情形的,可以向監督組舉報。監督組應及時進行核查,并向市評委會報告核查情況。發現存在違法、違紀行為的,可以建議有權機關予以處理。
第三十二條 參與市長質量獎評選的人員與申報組織或個人有利害關系的,應當主動向監督組申請回避。監督組對回避申請進行核查,對情況屬實的準予回避,對應當回避而未主動申請回避的提出回避建議。
第三十三條 獲獎組織和個人應當積極宣傳推廣質量管理制度、模式、方法。各縣市區市場監管部門及有關部門、單位應當按照有關職責,組織本地區、本領域獲獎組織和個人開展質量管理交流推廣活動。
第三十四條 獲獎組織的質量管理制度、模式、方法發生重大變化的,獲獎組織應當書面報告所在地市場監管部門。
第七章 附則
第三十五條 本辦法自2024年1月19日施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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