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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成都市支持可再生能源和氫能發展補貼申報條件、材料
小編今天給大家整理了2024年成都市支持可再生能源和氫能發展補貼申報條件、材料,具體詳情如下,感興趣的趕緊來看看吧,有相關需求的企業可以聯系小編咨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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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分布式光伏項目建設補貼
1.支持標準
對新建或改建分布式光伏項目,按裝機容量給予投資企業0.3 元/瓦補貼,單個項目最高 50 萬元,同一企業最高 300 萬元
2.申報條件
項目建設場地位于成都市工業企業廠區(含生產區、輔助生產區)或 24 個省級及以上開發區范圍內;項目已核準或備案,并已竣工驗收;實現連續 6個月(含)至12個月有效發電的可按 0.3 元/瓦x裝機容量x實際發電月數/12月的標準,最高申請6個月(含)至12個月的一次性補貼。
3.申報材料
(1)《成都市分布式光伏項目建設補貼資金申請表》
(2)企業法人營業執照、組織機構代碼證、稅務登記證或多證合一營業執照(復印件)和企業法定代表人身份證(復印件)。
(3)光伏構件產品采購合同、發票(光伏構件產品自產自用項目無法提供合同、發票的,需提供生產企業的產品出(入)庫明細、產品出廠檢測報告、產品物流等相關證明材料;光伏構件產品捐贈項目無法提供合同、發票的,需提供生產企業的產品出(入)庫明細、產品出廠檢測報告產品物流和捐贈(接收)文件等相關證明材料)。
(4)分布式光伏項目投資主體和所建場地主體不一致時,需提供合同租賃協議或合同能源管理協議。
(5)項目立項批復文件等相關材料。
(6)電網企業出具的項目接入電網意見和發用電合同等相關材料。
(7)申報企業新建或改建分布式光伏項目連續 6個月至 12個月有效發電數據和電網企業的每月電費結算清單(電網企業蓋章)及電費結算發票復印件等相關證明材料。
(8)省級以上資質認定部門認定的第三方檢測認證機構出具的該光伏構件產品符合建筑材料行業或國家標準的檢測報告或認證證書。
(9)誠信承諾書
(二)分布式光伏項目運營補貼
1.支持標準
對我市符合規定手續且建成驗收合格,投產并入電網滿 1年后,按實際發電量給予項目投資企業 0.05 元/千瓦時補貼,單個項目最高 500 萬元,同一企業最高 1000 萬元。
2.申報條件
項目建設場地位于成都市工業企業廠區(含生產區、輔助生產區)或 24 個省級及以上開發區范圍內;項目已核準或備案并已竣工驗收;可按實際發電量最高申請連續 12個月的一次性補貼。
3.申報材料
(1)《成都市分布式光伏項目運營補貼資金申請表》
(2)企業法人營業執照、組織機構代碼證、稅務登記證或多證合一營業執照(復印件)和企業法定代表人身份證(復印件)
(3)分布式光伏項目投資主體和所建場地主體不一致時,需提供合同租賃協議或合同能源管理協議。
(4)項目立項批復文件等材料。
(5)電網企業出具的項目接入電網意見和發用電合同等相關材料。
(6)項目補貼資金明細表。
(7)申報單位與電網企業的每月電費結算清單(電網企業蓋章)及電費結算發票復印件。
(8)誠信承諾書。
(三)支持綠電制氫
1.支持標準
對制氫設計能力 500 標方/小時以上(含500 標方小時)的電解水制氫企業,按實際電解水制氫用電量給予0.15-0.20 元/千瓦時的電費補貼,每年補貼額度最高不超過 2000 萬元。上述補貼由成都市及企業所在區(市)縣兩級共同分擔,分擔比例參照對市級重大產業化項目屬地區(市)縣補助的基礎比例執行。
2.申報條件
申報單位取得市應急管理局頒發的《安全生產許可證》;申報單位取得電解水制氫項目的立項、安評、環評等有關批準文件申報單位須對電解水制氫環節單獨加裝電表計量。
3.申報材料
(1)企業營業執照、組織機構代碼證、稅務登記證或多證合一營業執照(復印件)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證(復印件)。
(2)市應急管理局頒發的《安全生產許可證》。
(3)電解水制氫項目的立項、安評、環評等有關批準文件。
(4)電解水制氫設備的購置合同、發票和功能證明材料復印件(須提供原件備查)。
(5)能夠反映實際制氫量的合同、憑證、發票復印件(須提供原件備查)。
(6)電解水制氫的用電量及證明材料(針對電解水制氫環節單獨裝表計量)。
(7)上年度財務審計報告(需具二維碼標識 )
(8)未發生安全事故及環境污染事故承諾書。
(9)誠信承諾書。
(四)加氫站建設補貼
1.支持標準
(1)對新建改建擴建日加氫能力不低于500千克的35MPa固定式加氫站(含具有加氫功能的綜合能源站),按加部分建設實際投資(不含土地費用)的30%給予最高 500 萬元的一次性補貼。
(2)對新建日加能力不低于 500 千克的35MPa 臨時加站,且正式運營(以首張售氫發票日期計)一年以上,按加氫部分建設實際投資(不含上地費用)的 10%給予最高 100 萬元的一次性補貼。臨時加氫站取得原址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合同(或國有土地使用證或不動產權證書)及?;方洜I許可證后符合上述固定式加氫站標準的,可根據加氫部分初次建設實際投資(不含土地費用)的 30%給予扣除已獲得臨時加氫站建設補貼后的一次性差額補貼,補貼總額不超過 500 萬元。
(3)對新建改建擴建日加氫能力不低于500 千克的 70MPa加氫站、符合條件的“制氫-加氫”示范一體站,按加氫部分建設實際投資(不含土地費用)的 30%給予最高 1000 萬元的一次性補貼。
2.申報條件
(1)投資建設日加氫能力不低于 500 千克的加氫站
(2)加氫站完成驗收并取得相關職能部門頒發的車用壓縮氣《氣瓶充裝許可證》和《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臨時加氫站須從開具首張售氫發票日起正式運營一年以上。
(3)符合我市加氫站建設相關布局規劃及試點條件
(4)未發生安全事故及環境污染事故等。
(5)固定式加氫站須加氫站的投資方(或由投資方專門成立的經營公司)取得符合要求的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合同(或國有土地使用證或不動產權證書)
(6)同一套加氫裝備僅享受一次補貼
3、申報材料
(1)企業營業執照、組織機構代碼證、稅務登記證或多證合一營業執照(復印件)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證(復印件)
(2)加氧站建設備案(審批或核準)、驗收等相關文件材料
(3)市級以上相關職能部門頒發的車用壓縮氫氣《氣瓶充裝許可證》和《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
(4)加氫站加氫功能部分建設實際投資(不含地費用,包括設備、施工等)相關合同、憑證、發票復印件(須提供原件備查)。
(5)固定式加氫站須提供投資方(或投資方專門成立的經營公司)所取得的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合同(或國有土地使用證或不動產權證書)
(6)臨時加氫站須提供從申報之日起一年以上的售氫業務相關合同、憑證、發票復印件(須提供原件備查)和上年度財務審計報告 (需具有二維碼標識)。
(7)未發生安全事故及環境污染事故承諾書。
(8)誠信承諾書。
(五)加氫站運營補貼
1.支持標準
對日加氫能力不低于500 千克且銷售價格不高于35 元/千克的加氫站,按照年度累計加氫量,給予每千克 20 元、最高 500萬元的運營補貼。
2.申報條件
(1)投資建設日加氫能力不低于 500 千克的加氫站。
(2)加氫站完成驗收并取得相關職能部門頒發的車用壓縮氣《氣瓶充裝許可證》和《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
(3)加氫站正式運營(以開具正式售氫發票為準),臨時加氫站須從開具首張售氫發票日起正式運營一年以上。
(4)連續一年(不滿一年的由正式運營之日起至申報前一日計)每日氫氣掛牌售價均不超過 35 元/千克
(5)未發生安全事故及環境污染事故等
3.申報材料
(1)企業營業執照、組織機構代碼證、稅務登記證或多證合一營業執照(復印件)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證(復印件)。
(2)市級以上相關職能部門頒發的車用壓縮氫氣《氣瓶充裝許可證》和《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
(3)上年度售氫業務相關合同、憑證、發票復印件(須提供原件備查,且應反映出氫氣售價及售氫量)。
(4)申請周期內每日氣掛牌價不超過35 元/千克的售價記錄表單。
(5)上年度財務審計報告(需具有二維碼標識)。
(6)未發生安全事故及環境污染事故承諾書。
(7)誠信承諾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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