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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潭市各區縣科技企業孵化器和眾創空間申報資助補貼和認定條件、流程、好處一覽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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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潭市各區縣科技企業孵化器和眾創空間申報資助補貼
市科技局每兩年將對市級孵化器、眾創空間和產業技術創新戰略聯盟進行考核,對連續兩次達不到條件的,將取消其資格;考核優秀的,擇優給予政策性補助,優先推薦申報國省級孵化器、眾創空間和產業技術創新戰略聯盟。
第十條 對新建的國家級、省級、市級企業孵化器和眾創空間,分別給予最高50萬、30萬和10萬元資助。對新認定的國家級、省級產業技術創新戰略聯盟,分別給予最高100萬元、50萬元資助。
湘潭市科技企業孵化器和眾創空間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引導我市科技企業孵化器和眾創空間高質量發展,發揮示范帶動效應,推動大眾創業萬眾創新上水平,構建良好的科技創業生態和孵化體系,根據湖南省科技廳《湖南省科技企業孵化器和眾創空間管理辦法》(湘科發〔2021〕47號)和湘潭市人民政府《湘潭市創建國家創新型城市重點指標提升方案(2021-2023年)》(潭政辦發〔2021〕14號)文件精神,結合國家雙創文件精神及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科技企業孵化器(以下簡稱孵化器),是以促進科技成果轉化,培育科技企業和企業家精神為宗旨,圍繞科技企業的成長需求,集聚各類要素資源,提供物理空間、共享設施和專業化服務的科技創業服務機構,是國家創新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創新創業人才培養基地、大眾創新創業的支撐平臺。孵化器按行業聚集度分為綜合孵化器和專業孵化器兩類。
第三條 眾創空間是指為滿足大眾創新創業需求,提供工作空間、網絡空間、社交空間和資源共享空間,積極利用眾籌、眾扶、眾包等新手段,以社會化、專業化、市場化、網絡化為服務特色,實現低成本、便利化、全要素、開放式運營的創新創業平臺。眾創空間從產業領域、孵化條件、服務內容等方面分為綜合型眾創空間和專業型眾創空間。
第四條 孵化器、眾創空間的建設目標是落實國家雙創戰略,積極開展“眾創空間—孵化器—加速器”創業孵化鏈條建設,構建完善的創業孵化服務體系,加快科技成果轉移轉化,不斷提高服務能力和孵化成效,以創業帶動就業,培育經濟發展新動能,促進實體經濟轉型升級,為全市經濟高質量發展提供有力支撐。
第五條 湘潭市市級孵化器實行認定制管理,眾創空間實行備案制管理。市科技局負責對全市孵化器和眾創空間進行宏觀管理和業務指導。各縣市區(園區)管理部門負責對轄區內的孵化器、眾創空間進行具體服務和工作指導。
湘潭市各區縣科技企業孵化器和眾創空間申報條件
第二章 市級孵化器認定條件
第六條申請市級孵化器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1.孵化器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發展方向明確,具備完善的運營管理體系和孵化服務機制,無社會信用黑名單記錄。機構在湘潭市境內注冊并運營滿1年,且報送上一年度真實完整的統計數據;
2.孵化場地集中,可自主支配的孵化場地面積不低于3000平方米。其中,在孵企業使用面積(含公共服務面積)占65%以上;
3.孵化器配備自有種子資金和合作的孵化資金規模不低于20萬元人民幣,并有不少于1個的資金使用案例。獲得投融資的在孵企業占比不低于10%;
4.孵化器擁有職業化的服務隊伍,專業孵化服務人員(指具有創業、投融資、企業管理等經驗或經過創業服務相關培訓的孵化器專職工作人員)占機構總人數60%以上,每15家在孵企業至少配備1名專業孵化服務人員和1名創業導師(指接受科技管理部門、行業協會或孵化器聘任,能對創業企業、創業者提供專業化、實踐性輔導服務的企業家、投資專家、管理咨詢專家等);
5.孵化器在孵企業中擁有知識產權的企業占在孵企業總數比例不低于30%,且申請專利的企業占在孵企業總數比例不低于20%;
6.孵化器在孵企業不少于20家且每千平方米(實際使用)平均在孵企業不少于1家;
7.孵化器累計畢業企業4家以上。
第七條 在同一產業領域從事研發、生產的企業占在孵企業總數的75%以上,且提供細分產業的精準孵化服務,擁有可自主支配的公共服務平臺,能夠提供研究開發、檢驗檢測、小試中試等專業技術服務的可按專業孵化器進行認定管理。專業孵化器場地面積不低于3000平方米,在孵企業不少于10家,且每千平方米(實際使用)平均在孵企業不少于0.5家,累計畢業企業3家以上,其他條件與綜合孵化器保持不變。
第八條 本辦法中孵化器在孵企業是指具備以下條件的被孵化企業:
1.主要從事新技術、新產品的研發、生產和服務,應滿足科技型中小微企業相關要求;
2.企業注冊地和主要研發、辦公場所須在本孵化器場地內,入駐時成立時間不超過24個月;
3.孵化時限原則上不超過48個月。技術領域為生物醫藥、現代農業、集成電路的企業,孵化時限不超過60個月。
第九條 企業從孵化器中畢業應當具備以下條件中一項:
1.經國家備案通過的高新技術企業或連續兩年登記入庫的科技型中小企業;
2.累計獲得天使投資或風險投資超過200萬元;
3.連續2年營業收入累計超過300萬元;
4.被兼并、收購或在國內外資本市場掛牌、上市。
第三章 市級眾創空間認定條件
第十條 申請市級綜合型眾創空間認定應具備以下條件:
1.發展方向明確、模式清晰,具備可持續發展能力;
2.運營管理機構需在湘潭市內注冊,原則上應具有獨立法人資格,并已實際開展運營滿半年以上;
3.有健全的運營管理制度。包括創業團隊和企業的入駐評估、畢業與退出機制等;
4.擁有可自主支配服務場地(屬租賃場地的,應保證從備案時有3年以上有效租期),場地面積不低于200平方米,或提供不少于15個創業工位。同時須具備公共服務場地和設施,提供的辦公場地或工位和公共服務場地面積不低于眾創空間總面積的75%。
公共服務場地是指眾創空間提供給創業者共享的活動場所,包括公共接待區、項目展示區、會議室、休閑活動區、專業設備區等配套服務場地。公共服務設施包括免費或低成本的互聯網接入、公共軟件、共享辦公設施等基礎辦公條件;
5.年協議入駐創業團隊和企業總數不低于10家,且入駐創業團隊每年注冊成為新企業數不低于3家;
6.每年有不少于1個典型孵化案例;
7.具備職業孵化服務隊伍,3名(含)以上具備專業服務人員(指具有創業、投融資、企業管理等經驗或經過創業服務相關培訓的眾創空間專職人員),聘請3名(含)以上專兼職導師(指接受科技管理部門、行業協會或眾創空間聘任,能對創業企業、創業者提供專業化、實踐性輔導服務的企業家、投資專家、管理咨詢專家等),形成規范化服務流程;
8.應具備為入駐創業團隊和企業提供金融服務的能力,每年獲得投融資的創業團隊和企業數量不低于1家;
9.能夠向創業者提供技術創新、成果轉化、知識產權、科技金融、信息咨詢、創業輔導等服務。每年開展的創業沙龍、路演、創業大賽、創業教育培訓等活動不少于5場次。
第十一條 以服務科技型創新創業為宗旨,以高新技術產業和戰略性新興產業為重點,能夠緊緊對接實體經濟,聚焦某一細分產業領域,且該領域內入駐的創業團隊和創業企業數占眾創空間內所有入駐創業團隊和創業企業總數的50%以上可按專業型眾創空間進行備案管理。專業型眾創空間入駐創業團隊和企業總數不低于5家,入駐創業團隊每年注冊成為新企業不低于2家,創新創業培訓等活動不少于3場次,其他條件與綜合型眾創空間保持不變。
第十二條 服務對象及時限應滿足下列要求:
1.眾創空間主要服務于大眾創新創業者,其中主要包括以技術創新、商業模式創新為特征的創業團隊、初創公司或從事軟件開發、硬件開發、創意設計的創客群體及其他群體;
2.創業團隊主要研發、辦公場所,企業注冊和主要研發、辦公場地均須在本眾創空間場地內;
3.企業入駐時成立時間不超過24個月,創業團隊和企業入駐時限原則上不超過24個月。
第四章 申報與監管
湘潭市各區縣科技企業孵化器和眾創空間申報流程
第十三條 市級孵化器認定基本程序:
1.申報機構向所在縣市區(園區)科技管理部門提出申請;
2.縣市區(園區)科技管理部門負責組織對相關責任主體進行信用核查和實地考察。審查通過后,向市科技局出具書面推薦意見;
3.市科技局組織專家評審,按程序立項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個工作日,以市科技局文件形式認定為市級孵化器。
第十四條 市級眾創空間認定基本程序:
1.申報機構向所在縣市區(園區)科技管理部門提出申請;
2.縣市區(園區)科技管理部門負責對相關責任主體進行信用核查和實地考察。審查通過后,向市科技局出具書面推薦意見;
3.市科技局組織專家評審,按程序立項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個工作日,以市科技局文件形式認定為市級眾創空間。
第十五條 市科技局依據相關要求對孵化器、眾創空間進行規范統計,市級孵化器、眾創空間應按要求及時提供真實完整的統計數據。市級孵化器、眾創空間以及其他孵化載體均不能重復計算面積。
第十六條 市級孵化器、市級眾創空間在運營過程中,如發生名稱變更或運營主體、面積范圍、場地位置等認定條件變化的,需在3個月內向所在縣市區(園區)科技管理部門報告??h市區(園區)科技管理部門初審后,向市科技局提出變更申請。市科技局審核確認后,批復相關變更結果。
第十七條 市科技局每年對市級孵化器和眾創空間開展績效評價工作,并進行動態管理。對評價優秀、運營高效、發展良好的孵化器、眾創空間,在符合相關政策條件前提下優先推薦申報省級孵化器、眾創空間。對績效評價不合格的,指導其進行整改;連續兩次績效評價不合格的,取消市級孵化器、眾創空間資格。
第十八條 對上年獲得國、省、市級認定或備案的孵化器、眾創空間,根據實績擇優給予一定的后補助支持。
第十九條 在申報、評審、實施、監督檢查和評估評價等過程中提供虛假材料、存在徇私舞弊或有違公平公正等行為的,一經查實,按照《科學技術活動違規行為處理暫行規定》追究相關主體責任。
第五章 促進與發展
湘潭市各區縣科技企業孵化器和眾創空間申報好處
第二十條 孵化器、眾創空間應提升服務能力,強化投融資服務與公共技術服務,利用互聯網、大數據、人工智能等新技術,提升服務效率。有條件的孵化器、眾創空間應形成“眾創一孵化一加速”機制, 提供全周期創業服務,營造科技創新創業生態。
第二十一條 孵化器、眾創空間應加強從業人員培訓和隊伍建設,打造專業化導師隊伍,為在孵企業和創業團隊提供精準化、高質量的創業服務,不斷拓寬就業渠道,推動科研人員及大學生創業就業。
第二十二條 孵化器、眾創空間應提高市場化運營能力,探索可持續發展模式,提升自身品牌影響力。鼓勵市級科技企業孵化器、眾創空間參照國家級、省級孵化器、備案眾創空間標準建設,樹立行業引領示范。
第二十三條 鼓勵各類孵化器、眾創空間面向大學生創新創業團隊開放一定比例的免費服務場地,降低大學生創新創業團隊入駐條件,為大學生創新創業提供高效便捷的服務。
第二十四條 各縣市區(園區)管理機構及其相關部門應在孵化器、眾創空間發展規劃、用地、財政等方面提供政策支持。
第二十五條 各縣市區(園區)應結合區域優勢和現實需求引導孵化器、眾創空間向專業化方向發展,支持有條件的龍頭企業、高校、科研院所、新型研發機構、投資機構等主休建設專業孵化器、眾創空間,促進創新創業資源的開放共享,促進大中小企業融通發展。
第二十六條 加強全市孵化行業的規范管理,發揮協會、聯盟等行業組織的作用,建立面向孵化器(眾創空間)從業人員、在孵企業及創業者、導師的多層次孵化培訓體系,促進孵化器、眾創空間之間的經驗交流和資源共享,提升孵化績效。
第二十七條 市級孵化器、眾創空間按照國家、省、市政策和文件規定享受相關優惠政策。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八條 各縣市區(園區)科技管理部門可參照本辦法制定本地區相關管理辦法,并報市科技局備案。
第二十九條 本辦法由市科技局負責解釋,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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