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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潭市各地新型研發機構認定申報資助獎勵和申報條件類型、材料流程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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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潭市各地新型研發機構認定申報資助獎勵
對當年產業園內被認定的國家、省、市級創新平臺(含工程技術研究中心、企業技術中心、重點實驗室),分別給予50萬元、30萬元、10萬元資助;企業自建工程技術研究中心(企業技術中心),并被湘潭高新區認定達到區級工程技術中心(企業技術中心)要求的,給予一次性5萬元資助;鼓勵企業與高校、研究機構協作開發組建的新型研發機構,當年經省、市科技主管部門認定的,分別給予一次性50萬元、20 萬元資助。
湘潭市新型研發機構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國家《關于促進新型研發機構發展的指導意見》(國科發政〔2019〕313號)、《湖南省新型研發機構管理辦法》(湘科發〔2020〕67號)等文件精神,深入實施創新驅動發展戰略,支持我市新型研發機構健康有序發展,提升產業核心競爭力,為高質量發展提供有力的支撐,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新型研發機構是聚焦科技創新需求,主要從事科學研究、技術創新和研發服務,投資主體多元化、管理制度現代化、運行機制市場化、用人機制靈活的獨立法人機構,可依法注冊為科技類民辦非企業單位(社會服務機構)、事業單位和企業。
湘潭市各地新型研發機構認定申報類型
第三條 新型研發機構主要包括以下類型:
(一)產業技術協同創新類。指由縣級以上政府牽頭或支持,依托高校、科研機構等,整合優質資源共同組建的獨立法人機構;主要開展產業共性技術研究、中試熟化、企業技術研發服務、科技成果轉化、科技企業孵化和股權投資等創新創業活動。
(二)產業聯合創新類。指由行業龍頭企業,聯合院士、行業領軍人才等優秀科學家、科研人員及其團隊共同組建的獨立法人機構;主要以自主創新為基礎,以產業鏈產品創新為導向,圍繞產業鏈部署創新鏈,開展基礎研究、前沿技術、關鍵核心技術、共性技術的研發創新,重點解決產業“卡脖子”技術問題,推動理論成果向技術研發與應用,向產品化、商品化、市場化延伸。
(三)企校聯合創新類。指由企業、高校、科研院所等以市場化方式聯合組建的獨立法人機構;主要服務于企業研發創新需求,開展產學研協同創新,重點聚焦重大技術研發,積極開展科研儀器開放共享和高級工程技術人才培養,鼓勵開展對外技術服務。
(四)專業研究開發類。指以國家級、省級、市級科技創新平臺為基礎,由骨干科研人員以股權為紐帶,吸引政府資金、投資基金和社會資本等參股,共同組建民營或混合所有制的獨立法人機構;主要開展企業技術研發服務、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推動先進技術成果產業化應用等創新創業活動。
(五)其他類型。
第四條 市科技局負責組織開展新型研發機構的備案、評價和動態管理工作;統籌協調解決新型研發機構發展過程中遇到的重大問題。各縣市區、園區科技主管部門負責轄區新型研發機構的培育、推薦和日常監督服務等相關工作。
湘潭市各地新型研發機構認定申報條件
第二章 申報與備案
第五條申請備案的市級新型研發機構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在湘潭市注冊的,主要開展基礎研究、應用基礎研究,產業共性關鍵技術研發,科技成果轉移轉化,以及研發服務等,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科研實體;
(二)具備進行研究、開發和試驗所需要的儀器、裝備和固定場地等基礎設施,辦公和科研場所不少于100平方米;擁有必要的測試、分析手段和工藝設備,且用于研究開發的儀器設備原值不低于100萬元;
(三)具有穩定的研發經費來源,年度研發經費支出不低于年收入總額的10%;
(四)具有穩定的研發隊伍,研發人員不少于15人,其中高校、科研機構的研發人員不低于總人數的20%;
(五)機構應有健全的決策、經營和管理制度,成熟的技術轉讓許可和知識產權管理規范,并具有持續的盈利能力和納稅能力;
(六)其他應當具備的條件。
湘潭市各地新型研發機構認定申報材料流程
第六條 申請備案需提交的材料:
(一)湘潭市新型研發機構申請書;
(二)最近一個年度的工作報告;
(三)申報機構的統一社會信用代碼;
(四)申報機構的成立章程;
(五)申報機構的管理制度(包括人才引培、薪酬激勵、成果轉化、科研項目管理、研發經費核算等);
(六)上一年度財務報表;
(七)經具有資質的中介機構鑒證的上一個會計年度研究開發費用情況表或出具專項審計報告;
(八)近3年(注冊運營不足3年的提交從成立以來)立項的國家、省級、市級科研項目清單(包括項目名稱、合同金額、項目編號和資助單位情況等);
(九)近3年(注冊運營不足3年的提交從成立以來)科技成果轉化項目清單,包括項目名稱、轉化方式、轉化收入及相關證明材料;
(十)單價20萬元以上科研儀器設備、基礎軟件清單,單價10萬元以上的系統軟件清單(包括設備名稱、數量、型號、原價、購置年份等信息);
(十一)研發人員(包括姓名、年齡、學歷、專業、職稱、工作崗位等信息)和全體職工人員清單;
(十二)其他材料。
第七條 申請備案的程序:
(一)市科技局發布備案通知,申請機構編制申報材料,縣市區、園區科技行政主管部門審核同意后向市科技局出具推薦意見;
(二)市科技局組織評審和考察,擇優擬定入選名單;
(三)入選名單經市科技局研究審定、公示無異議后,由市科技局發文予以公告,有效期3年。
對市委市政府決定重點支持的機構或我市產業發展急需的機構,市科技局可根據需要按照“一事一議”的原則,單獨組織咨詢論證,公示后予以公告備案。
第八條 對已通過省級以上備案的新型研發機構,不再參加市級備案,自動納入全市新型研發機構的統計范圍,同時可享受市級相關配套支持。
第三章 管理與監督
第九條 新型研發機構的日常管理:
(一)新型研發機構應在每年3月底前,向市科技局提交上一年度工作報告;內容包括上年度從事科學研究、技術創新、研發服務和成果轉化等活動的基本信息,機構發展建設進展情況、主要數據指標及下年度重點計劃等。
(二)新型研發機構發生名稱變更、投資主體變更、重大人員變動等重大事項變化的,應在2個月內以書面形式向市科技局報告并經核查同意。如不提出申請、未按期提出申請,或核查不通過的,可取消其湘潭市新型研發機構備案資格。
(三)獲得財政專項資金資助的新型研發機構須遵守財政、財務規章制度和財經紀律,自覺接受監督檢查,確保相關經費規范使用,并將其納入研發投入統計。
第十條 有效期屆滿前三個月,市科技局對湘潭市新型研發機構開展績效評價。建立分類評價體系,科學合理設置評價指標,突出創新質量和貢獻,注重發揮用戶評價作用。采取機構自評、專家咨詢及重點抽查復核等形式,委托第三方機構組織實施。評價結論分為優秀、良好、合格和不合格,評價結論為合格以上的保留湘潭市新型研發機構資格;評價結論不合格的,給予半年整改期,整改期后再次評價不合格的,備案資格自動失效,同時取消湘潭市新型研發機構資格。
第十一條 湘潭市新型研發機構可獲得以下措施支持發展:
(一)新型研發機構可按照要求申報國家和省、市級科技重大專項、重點研發計劃等財政科技計劃項目。
(二)支持新型研發機構實行“預算+負面清單”管理模式。按照《湘潭市促進校地企人才合作創新若干措施》等文件精神,支持新型研發機構的建設運行。
(三)對新備案的新型研發機構,按照有關規定,擇優給予后補助支持。
(四)新型研發機構在享受研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研發經費獎補、科研成果轉化激勵、科研儀器開放共享服務后補助、科技創新進口稅收減免等優惠政策方面,可以按照國科發政〔2019〕313號、湘科發〔2020〕67號等文件執行。
(五)優先推薦省級新型研發機構備案。
第十二條 申請備案機構對申報材料的客觀性、真實性、完整性負責;存在弄虛作假行為的,一經查實,相關責任主體納入科研誠信失信行為處理。
第十三條 市科技局對新型研發機構實行動態管理;對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可視其情節,取消湘潭市新型研發機構備案資格并予以公告:
(一)重大事項變更導致不符合申請備案條件的;
(二)提供虛假材料和數據的;
(三)逾期未報送年度工作報告等重要材料的;
(四)績效評價結果為不合格且整改不到位的;
(五)因嚴重失信行為被納入社會信用“黑名單”的;
(六)因嚴重違法行為受到刑事、行政處罰的;
(七)其他應予取消稱號的。
被取消湘潭市新型研發機構資格的,自取消之日起,3年內不得再次申請市級新型研發機構備案。
第四章 附則
第十四條 本辦法由市科技局負責解釋。
第十五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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