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廬江縣印發了促進文化和旅游產業發展補助扶持政策,對文化產業示范基地、非遺傳承人、民宿建設、鄉村運營等給予補助,下面就來詳細看看政策,有想要申報這些政策的,可以直接咨詢小編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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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扶持范圍
在本縣辦理工商(股份制公司其經營場所需在本縣)及稅務注冊、登記,并就其經營所得在廬江縣納稅,且申請項目在本縣組織實施的,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文化企業、旅游企業(或組織)。文化企業類別參照國家統計局發布的《文化及相關產業分類(2018)》。旅游類參照《國家旅游及相關產業分類(2018)》。有失信行為信息(有效期內)的企業除外。
二、扶持政策
(一)支持文化產業示范基地發展。由我縣推薦獲得市級、省級、國家級文化產業示范基地的,分別給予10萬元、30萬元、50萬元的一次性補助。
(二)支持組織商業演出或賽事活動。在我縣區域內的劇場、劇院、智慧跑道等場所,全年組織商業演出或賽事活動12場次以上,經過主管部門備案并達到一定規模(500人及以上)的中介企業,給予10萬元的一次性補助。
(三)支持文旅企業發展。在本政策扶持范圍內的文旅企業年主營業務收入(不含稅)首次達到500萬元的,補助5萬元;首次達到1000萬元的,補助10萬元;年境外主營業務收入首次達到500萬元人民幣的,補助20萬元;首次達到1000萬元人民幣的,補助30萬元。
(四)支持企業參加展會活動。對文旅企業參加經文旅部門批準或者認可的國內各種展會,按每個標準展位所收展位費的50%予以補貼,同時對參展產品的運輸費按50%予以補貼,單個企業年度內展位費及運輸費補貼合計不超過5萬元。
(五)支持文旅產業人才隊伍培養。加強文旅產業人才隊伍培養,積極組織多種形式的培訓班和講座,本區域內文旅企業參加縣直以上單位(含縣直)舉辦的各類文化旅游工作培訓班的,按培訓費的50%給予補貼,單個企業年度內培訓費補貼合計不超過1萬元。
(六)鼓勵文化惠民演出。對本縣區域內劇場、劇院、體育館等演出場所每年組織文化惠民演出活動20場次以上的(經主管部門審核備案,達到500人及以上規模),一次性給予10萬元補助;以20 場為標準,每超出一場次增加補助1萬元,最高不超過40萬元。
(七)扶持民營院團發展。民營院團,是指由民營資本全額投資興辦,原則上是指在本縣區域內注冊取得營業性演出許可證,主體稅種在本縣繳納,正常經營規范演出的文藝表演團體。
1.對當年獲“安徽省十大名團”稱號的,給予每個民營院團5萬元補助;當年獲合肥市優秀民營院團稱號的,每個優秀民營院團給予3萬元補助;
2.對本縣民營院團創作演出的優秀劇目獲得國家、省、市有關部門表彰的分別給予5萬元、3萬元、2萬元的一次性補助。
(八)支持非物質文化遺產發展。對新增成功申報國家、省、市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的保護單位或項目傳承人,分別給予10萬、5萬、2萬元補助。
(九)支持品牌創建。由縣文旅部門推薦,當年成功創建國家級鄉村旅游重點鎮、鄉村旅游重點村給予20萬元一次性補助;成功創建省級精品主題村、特色美食村、研學旅行基地、工業旅游示范基地、科技旅游示范基地、鄉村旅游后備箱工程基地等在旅游行業認定的品牌分別給予10萬元的一次性補助;獲得同類市級稱號的,給予5萬元一次性補助;獲得縣級研學旅行基地稱號的,給予3萬元一次性補助;獲得三星級、四星級、五星級農家樂稱號的,分別給予1萬元、2萬元、3萬元一次性補助。同一企業同一年度內獲得多級別多個品牌,僅以最高標準補助一次。
(十)支持景區發展。新晉升為國家5A級旅游景區、國家旅游度假區、國家生態旅游示范區的,給予創建單位80萬元一次性補助;新晉升為省級旅游度假區、國家4A旅游景區的給予60萬元一次性補助;新晉為國家3A級旅游景區給予20萬元一次性補助。
(十一)支持民宿建設。
1.被國家文旅部新評為甲級、乙級旅游民宿的,被省文旅廳新評為丙級旅游民宿的,分別給予旅游民宿投資者(不含國有資本和財政銜接資金投入)50萬元、30萬元、10萬元一次性補助,民宿投資者可視情給予民宿運營者部分補助;對國有資本和財政銜接資金投入的民宿項目,分別給予民宿運營方20萬元、10萬元、5萬元一次性補助。
2.對社會資本在我縣投資開辦的、固定資產總投資達1000萬元(含1000萬)以上的旅游民宿項目(不含國有資本和財政銜接資金投入),且正常運營一年以后,按固定資產投資額的3%給予補助,補助總額不超過300萬元。
(十二)鄉村運營扶持補助。
1.簽約鄉村運營商自主投資或成功引入固定資產投資額500萬元以上的文旅項目并正式運營的,給予鄉村運營商(公司)固定資產投資額3%的一次性補助,補助總額最高不超過300萬元。
2.鄉村運營商所運營村莊獲得市級以上表彰獎補的,所得的上級獎補資金70%補助給運營商。
3.鄉村運營商本年度培育村莊內5家以上文旅經營戶正常經營的,給予運營商補助2萬元,培育村莊內10家以上文旅經營戶正常經營的,給予運營商補助5萬元。
4.對年度考核獲獎的鄉村運營商,給予3-30萬元表彰補助。
三、附 則
(一)本政策由縣文化和旅游局負責解釋并制定細則。
(二)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得享受補助或補助:
1.因偷稅、虛開發票等違法違規行為受到查處的;
2.發現旅游安全、食品安全等重大安全責任事故風險,被主管部門責令整改未到位的;
3.發生重大旅游投訴的;
4.有失信行為的。
(三)本政策與縣財政其他扶持政策不重復享受。已享受“一事一議”政策的,不重復享受。申報享受上級獎補政策的,除本政策明確外,縣級不重復獎補。凡與此文件不一致的相關文件以此文件為準。對弄虛作假、騙取資金的,予以追回;情節嚴重的,追究相關單位和人員法律責任。
(四)本政策自2023年1月1日起執行,有效期2年。原《廬江縣規范和促進旅游民宿健康發展扶持獎補辦法(試行)》(廬政辦〔2022〕19號)《廬江縣鄉村運營扶持補助辦法》(廬發〔2022〕23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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