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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沙市制造業創新中心認定申報基本要求和獎補、流程、周期解答
如何申請市級制造業創新中心?長沙市制造業創新中心認定申報基本要求和獎補、流程、周期整理如下,芙蓉區、天心區、岳麓區、開福區、雨花區、望城區及瀏陽市、寧鄉市、長沙縣以及湘江新區需要咨詢申報的可以聯系漁漁為您解答指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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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沙市制造業創新中心認定管理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深入實施“三高四新”戰略,實現創新引領發展,規范和加強長沙市制造業創新中心的建設與管理,完善制造業創新體系,促進長沙市制造業創新能力提升,結合長沙實際,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長沙市制造業創新中心,是指以工業新興優勢產業鏈和重點產業集群為主要領域,在長沙市行政區域內由企業、科研院所、高校等各類創新主體自愿組成,以企業為主體,以企業法人形式建立和“公司+聯盟”等模式運行的新型創新載體。
第三條制造業創新中心以制造業轉型升級、培育發展新動能的重大需求為導向,以提升優勢產業鏈和重點產業集群的創新能力為目標,以集成優化創新資源配置為核心,以建立健全產學研用協同機制為手段,以轉移擴散和首次商業化為重點,實現創新鏈條各環節有機融合,打造跨行業、跨領域、網絡化的制造業創新生態系統,突破一批制約行業發展的共性關鍵技術瓶頸,轉化推廣一批先進適用技術和標準。
第四條制造業創新中心的創建、認定和管理等工作環節遵循公平、公正、公開的原則,統籌規劃,有序推進,堅持市場運作,強化實效評估。
第五條長沙市工業和信息化局(以下簡稱市工業和信息化局)負責統籌推進長沙市制造業創新中心的建設、管理和考核評估等工作,并按照國家和省工業和信息化部門的工作部署推進國家、湖南省制造業創新中心建設。
第二章創建
第六條市工業和信息化局根據長沙市制造業創新中心規劃布局和建設情況,適時組織開展長沙市制造業創新中心創建單位申報工作。
長沙市制造業創新中心認定申報要求
第七條申報長沙市制造業創新中心創建單位應當符合以下基本要求:
1.屬于長沙市新興優勢產業鏈或重點產業集群的重點領域。
2.申報單位擁有代表本領域先進水平的研發力量,設立專家委員會,負責對制造業創新中心的發展方向、技術路線、建設規劃、項目計劃等提供咨詢意見。
3.申報單位有固定的研發隊伍,從事研發和相關技術創新活動的技術人員占制造業創新中心職工總數的比例不低于30%。
4.申報單位有獨立的辦公場地、優良的研發試驗場地和先進的研發試驗儀器設備。
5.申報單位已在市內注冊,注冊資本不低于1000萬元,各股東實繳資本金總額不低于1000萬元。
6.牽頭單位須是長期從事某領域研究開發且有持續的研發投入,在該領域有核心競爭力,具備雄厚的科研資產和經濟實力,有承擔并較好完成國家、省、市或行業重點研發項目經驗的企業且上年度營業收入不低于3億元。
7.牽頭單位要有整合產學研合作基礎資源的能力,有較強的技術轉移和擴散能力,有較豐富的成果轉化和商業化經驗。
8.牽頭單位要有完善的研究開發平臺,有先進的科研基礎設施、儀器設備以及高端研發人才,具備為技術創新發展提供支撐的能力。
9.被列入嚴重失信名單或聯合懲戒名單的單位,不得成為長沙市制造業創新中心的牽頭單位和成員單位。
10.參與建設的單位應包含相關行業領域內若干家具有較強影響力和號召力的企業、科研院所、產業聯盟、高校等主體。
第八條申報材料應包含明確清晰的建設方案。建設方案內容包括:申報單位情況,創新中心發展方向和目標,運行機制和經營機制,專家委員會,組織架構和管理團隊,組建資金情況,擁有自主知識產權的核心技術,匯聚的創新平臺數量,中長期研發項目計劃(包括成果轉移擴散和首次商業化應用目標,經費籌措計劃、研發投入等),成果轉化收益預算、吸引可持續投資和實現市場化自主商業運營的進程計劃等情況。
第九條遴選程序。
長沙市制造業創新中心認定申報程序
1.申報材料審查。申報單位編制《長沙市制造業創新中心創建申報書》,報所在區縣(市)工業和信息化局或工業園區管委會。區縣(市)工業和信息化局、工業園區管委會按照有關要求,對《長沙市制造業創新中心創建申報書》進行初審,并出具書面意見。市工業和信息化局組織對區縣(市)工業和信息化局和工業園區管委會推薦申報的《長沙市制造業創新中心創建申報書》進行審核。
2.現場考察和專家評審。市工業和信息化局對經審核符合申報要求的申報單位組織現場考察和專家評審。
3.遴選和公示。市工業和信息化局綜合申報單位書面材料以及現場考察情況、專家評審意見等,統籌研究,擇優擬定長沙市制造業創新中心創建單位名單,并公示5個工作日。
4.批復。對公示無異議的申報單位,市工業和信息化局批復其為長沙市制造業創新中心創建單位。
第十條組織建設。制造業創新中心創建單位按照《長沙市制造業創新中心創建申報書》組織建設和運行,不斷探索內部組織機制、運營管理模式和投融資方式,并對運行效果進行自我評價,總結經驗,完善運行機制。
第十一條年度評估。市工業和信息化局每年組織專家對制造業創新中心創建單位進行1次評估。
1.評估的重點是建設成效,主要包括:取得的創新成果數量及質量,技術成果轉移和產業化效益,對制造業創新發展的實際支撐作用等。突出可量化的委托研發合同及金額、技術市場交易額、孵化企業數量等市場效益衡量指標。
2.制造業創新中心創建單位按有關要求提交《長沙市制造業創新中心創建單位年度工作報告》。
3.市工業和信息化局組織評估,出具年度評估結果。評估結果分為合格和不合格2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不合格:
(1)評估專家組認定考核材料不合格。
(2)無特殊原因,逾期1個月不提交考核材料。
(3)提交的考核材料內容嚴重不實或數據存在虛假。
(4)有重大違規、違法行為。
連續2年的年度評估結果為不合格的,市工業和信息化局取消其長沙市制造業創新中心創建單位資格。
第三章驗收、認定和管理
第十二條驗收申請。申請驗收的單位必須是市工業和信息化局批復的長沙市制造業創新中心創建單位。市工業和信息化局全年受理驗收申請。
申請驗收的單位在建設目標任務和運行發展指標已經完成、達到驗收條件和要求后,組織編制《長沙市制造業創新中心創建單位驗收申請書》報市工業和信息化局。
第十三條申請單位在申請驗收時應當達到下列條件和要求:
1.創新中心的聯盟應匯聚包括用戶在內的企業、科研院所、高校等各類創新主體10家以上,或覆蓋本領域50%以上的市級以上創新平臺。
2.創新中心通過共同組織實施技術創新路線圖,開展產業發展關鍵共性技術研發攻關,取得了一定成效。至少形成2項以上有待突破、可促進形成國內領先或國際先進的、擁有自主知識產權的核心技術。
3.具備較強的自我可持續發展能力,通過技術成果轉化、企業孵化、企業委托研發、檢測檢驗和為行業提供公共服務等方式獲得較穩定的收入。
4.擁有相對固定的研發隊伍,從事研發和相關技術創新活動的技術人員占企業職工總數的比例不低于40%,年度研發費用總額占成本費用支出總額的比例不低于30%。
5.建立了知識產權創造、運用、管理和收益分配制度。擁有科學合理的成果轉化機制和專利許可轉讓制度,并已向企業尤其是中小企業或通過自行孵化的企業實現至少1項共性技術的轉移擴散。
6.創新資源優勢得到充分發揮,實現與成員單位之間的資源開放共享,具備持續提升創新水平的能力。創新中心已成為本領域具有一定影響的技術創新平臺,取得與創新中心成員以外的單位開展技術合作的較好業績。
7.具備與國內外知名高校、科研機構或企業聯合開展技術交流或合作的基礎。
第十四條驗收評審和認定。
市工業和信息化局組織對申請驗收材料進行審核、現場考察和專家組評審,按照驗收條件和要求給出評審意見。評審意見分為驗收合格和驗收不合格。
對驗收合格并經公示(5個工作日)無異議的單位,市工業和信息化局認定其為長沙市制造業創新中心,并頒發牌匾和證書。驗收不合格的單位應當加強創新中心創建工作,不斷提升創新能力,取得更多創新成果,努力達到驗收要求。
第十五條評估/考核和管理。市工業和信息化局對已認定的創新中心組織年度評估和定期考核(每3年1次)。年度評估內容主要是創新中心提交的該年度運行發展報告和定量定性指標的完成情況;考核依據為3年內的各年度評估報告。創新中心應當按照市工業和信息化局的有關要求編制評估/考核材料。市工業和信息化局組織對創新中心的評估/考核材料進行評審,給出評估/考核結果。
評估/考核結果分為合格和不合格兩種,市工業和信息化局對評估/考核結果確認后予以發布。
評估/考核結果為合格的,市工業和信息化局保留其長沙市制造業創新中心資格。連續2年的年度評估結果為不合格或定期考核結果為不合格的,市工業和信息化局取消其長沙市制造業創新中心資格。
長沙市制造業創新中心認定申報補貼獎勵
第四章政策支持
第十六條每年由市財政安排5000萬元,設立長沙市制造業創新中心發展專項資金,用于支持制造業創新中心建設。
第十七條對經市工業和信息化局組織認定和批準籌建的制造業創新中心給予以下項目資金支持:
1.平臺建設類項目。對經市工業和信息化局組織認定的制造業創新中心搭建的試驗驗證、檢驗檢測、知識產權協同運用、人才培訓、信息服務等提供制造業創新公共服務平臺以及前沿共性技術研發、示范應用、項目孵化等,給予經審核確定開支總投入50%總額不超過1000萬元的支持。
2.共性/關鍵技術研發類、示范應用類項目。市工業和信息化局每年向經組織認定和批準籌建的制造業創新中心通過“揭榜掛帥”的模式發布前沿、關鍵、共性技術研發、示范應用項目。對承擔上述項目的單位,采用“事前立項、事后資助”的方式(采取事前列入扶持計劃,在項目完成經驗收通過后,按扶持計劃予以支持)給予支持,給予單個項目經審計項目總投入50%總額不超過1000萬元的支持。項目建設期一般不超過2年。
3.對通過“揭榜掛帥”承擔的項目,市工業和信息化局按照下達計劃與項目承擔單位簽訂項目合同書,明確項目建設內容、建設目標以及技術指標或產出成果,明確各方的權利和義務。
第十八條長沙市優先對制造業創新中心研發、生產并銷售的首臺(套)重大產品及關鍵部件和首批次應用示范的重點新產品進行獎勵,優先推薦申報國家、省有關計劃、專項和基金支持。
第十九條支持制造業創新中心加快培養制造業領域專業技術人才和知識產權、質量品牌等管理人才。加大高端人才引進力度,大力引進制造業高端領軍人才和創新團隊。鼓勵企業采取股權、期權激勵和獎勵等收益分配政策,對有重大創新成果和有突出貢獻的創新型人才給予獎勵。
第二十條推進開放創新,支持創新中心在更高的層次上與國內外創新要素深度融合,促進創新中心和產業鏈的融合,鼓勵創新中心對國內外創新資源的并購,推進國內外研發布點,融入更多的知識生產鏈,與國內外同行開展實質性研發與創新合作。
第五章附則
第二十一條本辦法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第二十二條本辦法由市工業和信息化局負責解釋相關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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