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技項目疑難解答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加強全市村鎮建設,推進新型城鎮化和鄉村振興戰略實施,充分發揮財政資金的扶持、引導和激勵作用,根據長沙市財政專項資金的管理要求,結合我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工作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村鎮建設專項資金(以下簡稱專項資金)是指由長沙市財政預算安排,用于支持我市村鎮建設的專項資金。
第三條 專項資金的分配、使用和管理,遵循公開公正、統籌兼顧、突出重點、注重績效的原則。
第四條 專項資金由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市財政局共同管理。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負責專項資金的年度安排,組織項目申報、審核和公示,督促、指導、支持項目的實施。市財政局負責專項資金預算編制、資金撥付,并會同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對專項資金使用進行監督和績效評價。
第二章 專項資金使用范圍和支持方式
第五條 專項資金使用范圍:
(一)裝配式農房項目。重點是裝配式農房項目補助等。
(二)村鎮建設示范項目。包括:在住房和城鄉建設領域獲評傳統村落、特色小城鎮、特色小村莊等稱號的村鎮建設項目。
(三)村鎮基礎設施建設項目。包括:村鎮基礎設施補短板建設項目、鄉村振興中的重點建設項目等。
(四)其他項目。包括:中央和省、市要求實施的城鎮和村莊建設項目,市委、市政府確定的支持項目。
(五)新型城鎮化、村鎮建設、裝配式農房等相關專題調研、課題研究、宣傳推廣、圖集編制和技術體系完善有關工作經費等。
第六條 專項資金采取以獎代補、引導補助、專項補助等方式進行支持。
第七條 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根據市委、市政府確定的年度工作重點,結合專項資金預算安排數額,統籌確定專項資金各年度支持重點及資金額度。
第三章 項目申報與審查
第八條 專項資金申報對象原則上為各鄉鎮(街道)、村(社區),其中申報裝配式農房項目需由各區縣(市)住建局打捆上報。凡申報專項資金的項目,需填報《長沙市村鎮建設專項資金項目申報表》(詳見附件)。
第九條 各區縣(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會同所在地財政局組織項目申報,并對所申報項目的合規性、真實性進行審核把關。已獲得市級村鎮建設專項資金的項目,不得重復申報。特殊情況,需報市人民政府批準。所申報項目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一)符合《辦法》第五條所列范圍;
(二)符合所在鄉鎮(街道)的國土空間規劃;
(三)符合生態環境保護有關要求。
第十條 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對區縣(市)上報的申報資料進行匯總,必要時根據需要進行實地抽查。
第十一條 經審查擬支持的項目,在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網站上進行公示。公示無異議后,提交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黨組會議審議。審議通過后,報市人民政府審定。
第四章 項目實施及資金撥付
第十二條 各區縣(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財政局是本地列入專項資金支持項目的監督管理責任主體,負責督促項目的實施。
第十三條 各區縣(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應會同有關部門,精簡審批流程,加強協調調度,確保市級資金支持項目高效、有序推進,盡早發揮專項資金的投資效益。
第十四條 專項資金應按照財政資金管理有關規定撥付。專項資金應專款專用,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滯留、截留,不得用于專項資金規定使用范圍以外的開支。
第五章 專項資金的監督管理
第十五條 專項資金下達次年12月末仍未撥付使用的項目,由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核實情況后商市財政局收回該項目的專項資金。
第十六條 各區縣(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財政局要加強對支持項目的監管。凡發現弄虛作假、擠占、截留、挪用專項資金的,應立即制止。區縣(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應將相關情況及時報告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區縣(市)財政局應停止撥付余下的專項資金,收回已撥付的專項資金,并根據有關規定進行處理。
第六章 附 ?則
第十七條 本辦法由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市財政局共同負責解釋。
第十八條 本辦法自2024年3月1日施行,有效期三年。原長沙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長沙市財政局《關于印發<長沙市村鎮建設專項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長住建發〔2021〕88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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