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技項目疑難解答
成都東部高新區加強科技創新促進產業高質量發展申報時間流程及獎勵扶持整理如下,包括新型研發機構、技術創新中心、產業創新中心、制造業創新中心、工程實驗室、重點實驗室、企業技術中心、工業設計中心、院士(專家)創新工作站、高新技術企業、獨角獸企業、瞪羚企業、家知識產權管理規范標準、發明專利、科學技術獎等,詳情如下,需要咨詢申報的可以免費咨詢漁漁為您解答指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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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東部高新區加強科技創新促進產業高質量發展的若干政策(試行)實施細則
為充分發揮科技創新在培育發展戰略性新興產業、促進經濟提質增效升級、引領現代化產業體系建設中的重要作用,加快形成新質生產力,打造高質量發展新引擎,根據《成都東部新區管理委員會關于印發<成都東部新區管理委員會關于加強科技創新促進產業高質量發展的若干政策(試行)>的通知》(成東管〔2023〕106號),特制定本實施細則。
一、支持對象
本實施細則支持對象為工商注冊、稅收解繳和統計關系原則上在成都東部新區域內的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企事業單位和社會組織,近三年未發生過產品質量、安全生產、環境污染重大事故,不存在嚴重失信行為。優先支持國家高新技術企業、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和科技型中小企業,鼓勵開發科研助理崗位。本實施細則具體條款對支持對象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二、支持原則
本實施細則在實施過程中,如遇上級部門頒布新規定,則按新規定調整執行。本實施細則涉及條款與成都東部新區其他政策相重疊的,按照“就高不重復”原則執行,已享受招商引資“一事一議”支持事項的,不再享受本政策同類支持。
三、支持方式
項目支持分為前資助和后補助兩種方式。前資助項目,申報單位為企業的,擇優限報一項,經評審立項后,給予資金支持,目前承擔有區級科技計劃項目且尚未結題驗收的項目承擔單位原則上不得申報;后補助項目,經審核立項后,給予資金支持。
四、支持標準
本政策所涉及支持資金均為稅前,具體以各條款細則為準,獎補額度根據年度預算統籌安排。
五、申報時間
項目實行定期申報,逾期視為自動放棄,不予受理。具體時間以發布的申報通知為準。
六、申報流程
申報單位根據實施細則要求,嚴格按照申報時限,將項目申報紙質材料遞交至相應受理單位,由成都東部新區戰略研究局統一組織實施項目評定,第十五條“加強人才激勵保障”項目方向1和方向3除外,分別由黨群工作部、公共服務局牽頭組織實施。項目申報采用先行受理紙質材料后評定立項的方式,給予符合條件的申報單位財政資金支持,所有申報材料不予退回,各申報單位應做好資料留存。
七、材料報送
申報材料內容及附件資料應真實、準確、合法、有效,如存在弄虛作假的情況,一經查實,取消申報資格,并予以通報,3年內不得申報區級財政獎補資金且不予推薦申報上級科技計劃項目。申報材料所涉及內容應不涉密。提供的復印件均需加蓋單位公章,所有申報材料應按照封面頁、填報說明、承諾書、申報書(表)、附件及其他材料等順序膠裝成冊,一式兩份,并加蓋騎縫章,按申報通知要求交相應受理部門,并同步提交全套資料PDF文件。不符合報送要求的,不予受理。
八、申報規程
第一條:支持建設新型研發機構
方向1:對獲得省市備案的新型研發機構,分別給予最高100萬元和50萬元資助。
方向2:對開展企業技術創新服務的新型研發機構,按年度技術開發、技術轉讓、技術服務等收入的10%給予最高50萬元獎勵。
第二條:支持建設高能級創新平臺
方向1:對新獲批建設的國家級、省級技術創新中心、產業創新中心、制造業創新中心,分別給予最高1000萬元和200萬元支持。對新獲批的國家級、省(部)級、市級工程(技術)研究中心、工程實驗室、重點實驗室、企業技術中心、工業設計中心、院士(專家)創新工作站、科技資源共享服務平臺等創新平臺,分別給予最高300萬元、50萬元和20萬元獎勵。
方向2:對國家級創新平臺在成都東部新區設立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研發機構并實質化運行,給予最高200萬元補助。
方向3:對新認定的區級企業研發機構,給予最高5萬元獎勵。
第三條:支持建設概念驗證中心和中試平臺
方向1:對獲得省市備案的概念驗證中心、中試平臺,按照不超過省市資助經費的50%給予最高1000萬元配套資助。
方向2:自獲得備案次年起,按照年度服務性收入的30%給予連續3年累計最高500萬元運行補貼。
第四條:支持企業成長壯大
方向1:對首次認定的國家高新技術企業給予10萬元獎勵,對再次認定的國家高新技術企業給予5萬元獎勵。對國家高新技術企業首次培育成為規上企業或規上企業首次認定為國家高新技術企業的,除給予認定獎勵外,再給予5萬元獎勵。
方向2:對首次認定的潛在獨角獸、獨角獸企業給予最高200萬元獎勵。對首次備案的四川省瞪羚企業給予最高50萬元獎勵。
第五條:鼓勵企業加大研發投入
對研發投入強度不低于3%的有效國家高新技術企業或科技型中小企業按如下標準給予獎勵:對年度R&D經費在100萬元(含)以上、500萬元(不含)以下的企業,按上一年度享受研發費用加計扣除政策的實際研發投入新增部分的5%給予最高20萬元獎勵;對年度R&D經費在500萬元(含)以上的企業,按上一年度享受研發費用加計扣除政策的實際研發投入新增部分的10%給予最高100萬元獎勵。
第六條:鼓勵知識產權創造運用和保護
對授權的發明專利,給予專利權人每件最高1萬元獎勵。對通過國家知識產權管理規范標準認證的企事業單位給予最高2萬元獎勵。對獲得中國專利獎、四川省專利獎的第一專利權人分別給予最高30萬元、20萬元獎勵。對獲評國家、四川省、成都市知識產權優勢單位、示范單位的,分別給予最高40萬元、20萬元和10萬元獎勵。對認定為四川省知識產權強企培育企業的給予最高15萬元獎勵。對主導制定國際標準、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和地方標準的,分別給予最高100萬元、50萬元、20萬元和20萬元獎勵。
第七條:支持申報科學技術獎
對獲得國家科學技術獎、四川省科學技術獎的重大科技成果并實現產業化的,按獎項等級分別給予第一完成單位最高500萬元和50萬元獎勵。
第八條:支持開展技術創新
方向1:對承擔國家、四川省、成都市“揭榜掛帥”技術攻關項目、重點研發專項和科技重大專項等的企業或創新聯合體,按照國撥經費的30%、省撥經費的20%、市撥經費的10%分別給予最高500萬元、200萬元和100萬元配套資助。
方向2:對承擔區級科技計劃項目的企業,給予每個項目最高20萬元資助。
第九條:鼓勵科技人才創新創業
方向1:對入駐區屬國有企業建設的創新載體,創辦科技型企業并實繳注冊資本金達100萬元(含)以上的,按5%給予最高100萬元獎勵。
方向2:自注冊之日起,入駐1年內地方經濟貢獻達100萬元的科技型企業,按照年租用場地實際支出的50%給予最長年限3年不超過200萬元租金補貼。
第十條:支持科技成果轉移轉化
方向1:對購買高校院所、醫療衛生機構、新型研發機構等非關聯單位科技成果的企業,按照實際支付金額的10%給予最高100萬元補貼;對出讓科技成果給非關聯單位的企業、高校院所、醫療衛生機構等,按照年度實際發生技術合同交易額的2%給予單個項目最高5萬元,每年累計最高不超過15萬元獎勵。
方向2:對首次認定為國家級、省級技術轉移示范機構的,分別給予最高50萬元和20萬元獎勵。
方向3:對年度服務企業登記的技術合同交易額達5000萬元(含)以上的經省市科技主管部門備案登記的專業服務機構,按備案合同技術交易部分的1‰給予最高30萬元獎勵。
第十一條:支持創新產品首購首用
方向1:對認定為國際、國內、四川省及成都市的“三首”產品,分別給予最高200萬元、100萬元、50萬元和20萬元獎勵。
方向2:對采購成都東部新區“三首”產品金額超200萬元的,按照首采金額的10%給予最高200萬元獎勵。
第十二條:加強科技成果場景應用
方向1:對成都東部新區推薦并經市級部門認定的具有示范引領作用的標桿場景,按照獲得市級獎補資金的50%給予配套資助。
方向2:對已授牌的成都市城市未來場景實驗室,項目通過驗收后,按項目成本的20%給予最高200萬元補貼。
第十三條:支持創新載體建設
方向1:對新認定通過的市級及以上科技企業孵化器、加速器給予最高100萬元獎勵。對新認定通過的市級及以上眾創空間給予最高50萬元獎勵。對新認定通過的市級及以上科普基地給予最高10萬元獎勵。
方向2:對每孵化1家國家高新技術企業、國家級專精特新企業或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的創新載體,給予2萬元/家,每年最高20萬元獎勵。
第十四條:強化科技金融支撐
對獲得市級天使投資補助、債權融資補助(含信用評級補助、知識產權質押融資評估費補助、擔保費補助、貸款利息補助)、科技保險補貼的科技型企業,按照市級補助資金的50%給予最高20萬元補助。
第十五條:加強人才激勵保障
方向1:對獲評成都東部新區“杰出人才”“東區工匠”等榮譽稱號的給予每人最高10萬元獎勵。對企業新引進的B、C、D類高技能人才給予每人最高5萬元安家補貼。
方向2:對獲得高級職稱的專業技術人員,按照獲得市級獎補資金的50%給予配套資助。
方向3:對成都東部新區產業發展和區域功能完善有重大支撐作用的重點企業、高校院所科研團隊或對區域經濟發展有重大貢獻的高級人才,經審核認定,可采取“一事一議”“一企一策”“一人一策”等方式定向提供人才公寓。支持先租后售,享受優惠政策面積部分可按入住時的市場價格購買。
第十六條:強化科研用地供給
落實推進混合用地改革,支持重點片區工業、物流、科研、商業等用地按規定混合供應。推廣“先租后讓、租讓結合”“聯合競買”等供應方式,降低用地成本。將“企業研發經費投入強度”作為新引進重大實體經濟項目的評估參考指標,優先保障技術含量高、帶動效應強的創新型項目落地。
九、其他
本實施細則自公布之日起正式實施,有效期與《成都東部新區管理委員會關于印發<成都東部新區管理委員會關于加強科技創新促進產業高質量發展的若干政策(試行)>的通知》(成東管(2023)106號)一致。各責任單位根據年度工作和預算安排統籌開展項目申報、評審和資金撥付等工作,具體條款由相應責任部門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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