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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瑤海區政府質量獎開始評審申報了,下面來詳細了解瑤海區政府質量獎申報時間、條件、材料、程序和合肥市瑤海區政府質量獎管理辦法,瑤海區的朋友有想要申報質量獎的,可以咨詢小編指導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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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瑤海區政府質量獎申報時間
即日起至2024年5月20日。
二、瑤海區政府質量獎申報條件
(一)申報瑤海區政府質量獎的組織(以下簡稱申報組織)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1.在瑤海區行政區域內登記注冊3年以上;
2.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其自主創新能力強,實施標準化戰略和品牌戰略,企業文化突出,具有卓越的經營業績和社會貢獻,經營規模、總資產貢獻率等在上年度位居全區領先地位;從事非營利性業務的,其社會貢獻位于行業前列;
3.建立并實施卓越績效管理制度,質量管理體系健全,已通過質量管理體系認證或其它相關管理體系認證,導入卓越績效管理制度并運行3年以上,具有顯著的質量效益;
4.符合產業發展、環境保護、節能減排、安全生產、質量等法律法規及政策要求,具備相關資質或證照;
5.質量管理工作具有行業特色、企業特點,質量工作成績顯著,持續改進效果強;
6.積極履行社會責任,具有良好的誠信記錄和社會聲譽;
(二)申報組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受理其評審申請:
1.不符合國家產業、環保、質量等方面政策;
2.近3年內有重大質量、安全、環保等事故,有相關違法、違規行為;
3.近3年內在國家、省、市、區級監督抽查或監督檢查中,其產品、工程或服務被發現存在嚴重質量問題;
4.近3年內存在涉稅違法違規行為;
5.近3年生產經營組織發生虧損;
6.有嚴重違反法律、法規的其他行為。
三、瑤海區政府質量獎申報材料
申報材料由申報表、組織概述、自評報告及實證材料組成。
1.申報表:申報企業應如實、完整填寫《瑤海區政府質量獎企業申報表》;
2.組織概述:內容根據GB/Z19579-2012《卓越績效評價準則實施指南》附錄B的要求提供。字數不超過3000字;
3.自評報告:詳細說明導入卓越績效管理的時間、過程、做法、成效和經驗(單獨成篇);對照GB/T19580-2012《卓越績效評價準則》具體要求,逐條從采用方法、工作展開和實施結果三個方面,用數據和事實撰寫評價說明,可以使用圖表。字數不超過50000字;
4.實證材料:凡在申報表、自評報告中涉及的,需提供證明性材料,包括企業基本信息資料,與申報表中內容有關的材料,反映企業管理水平和經營業績的材料,企業認為還需提供的其它材料等。具體清單見附件要求。
四、瑤海區政府質量獎申報程序
(一)申報:申報組織將完整的申報材料報送所在鎮街開發區,區行業主管部門。其中,紙質申報材料一式三份(實證材料一式兩份)、電子U盤(含所有材料)一份,實證材料需要準備原件以備核查。
(二)推薦:各鎮街開發區或區行業主管部門收到材料后,在申報推薦表簽署推薦意見并加蓋鎮街開發區,區行業主管部門公章后,于2024年5月20日前報至區市場監管局。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強宣傳動員。各單位請務必高度重視宣傳動員工作,要廣泛宣傳,積極動員本地區、本行業成就突出、質量效益顯著、核心競爭力強的組織參評瑤海區政府質量獎,通過組織開展和參與瑤海區政府質量獎申報,樹立質量標桿,弘揚工匠精神,推廣科學的質量管理制度、模式和方法,促進質量管理創新,激勵和引導全社會加強全面質量管理,共同建設質量強區。
(二)嚴格審查把關。各推薦單位要按照本通知要求做好瑤海區政府質量獎審核工作,科學組織、認真把關,對申報材料的真實性、是否符合基本申報條件等進行嚴格審核,確保各項信息準確可靠。
(三)嚴守工作紀律。參與瑤海區政府質量獎評選工作的有關單位要始終堅守科學、公正、公平、公開的原則,恪守工作紀律,嚴格遵照程序開展工作,不得增加基層負擔。嚴禁借評審之機牟取利益,不得以任何方式向參評對象收費或變相收費、搭車收費。嚴禁任何組織和個人借瑤海區政府質量獎評審等名義開展創獎咨詢、培訓等有償服務和經營活動。
合肥市瑤海區政府質量獎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范合肥瑤海區人民政府質量獎(以下簡稱區政府質量獎)評選表彰和監督管理工作,推廣先進的質量管理理念和方法,促進我區經濟社會高質量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安徽省人民政府質量獎管理辦法》、《合肥市市長質量獎管理辦法》等有關規定,結合我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區政府質量獎主要授予在推動瑤海區經濟、文化、社會、生態、管理和服務等質量提升上成績突出,具有顯著的示范帶動作用,對我區質量建設做出積極貢獻的組織,是在瑤海區內質量領域授予各類組織的最高榮譽。
第三條 區政府質量獎每2年評審一次,包括區政府質量獎金獎和區政府質量獎銀獎。
每屆區政府質量獎金獎獲獎組織不超過2個。其中,制造業組織1個,服務、工程建設、醫療、教育等行業的組織1個。
每屆區政府質量獎銀獎獲獎組織不超過4個。其中,制造業組織不超過2個,服務、工程建設、醫療、教育等行業的組織不超過2個。
第四條 區政府質量獎評審按照集中評審、社會公示、政府決策的程序,堅持組織自愿、嚴格標準、好中選優的原則,不向組織收費、不增加組織負擔。
第五條 區政府質量獎的工作經費和獎勵經費,列入評審當年區財政預算。獎勵經費主要用于表彰和激勵獲獎組織,支持其宣傳推廣先進質量管理經驗、開展質量技術攻關、推動質量持續改進及人員質量素質提升等。
第二章 組織管理及職責
第六條 在區質量發展委員會的領導下,區質量發展委員會辦公室負責組織開展區政府質量獎評選工作。主要職責包括:
(一)制定評審標準、評審細則和評審程序等工作規范,對區政府質量獎評選工作進行廣泛的宣傳動員;
(二)受理區政府質量獎申報材料,負責資格審查,提出符合條件的名單;
(三)邀請區政府領導、區有關部門負責人,聘請專家學者,組建評審工作組;
(四)組織評審工作組對申報組織進行材料審查、現場評審、演講答辯等評審工作;
(五)結合區質量發展工作實踐,適時修訂區政府質量獎的評審標準、評審細則,并持續改進。
第七條 評審工作組專家學者,由區質量發展委員會辦公室隨機從市級專家庫中選聘。評審工作組在當年評審工作結束后自動解散。
第八條 龍崗綜合經濟開發區、大興鎮人民政府、各街道辦事處以及區行業主管部門負責本轄區、本行業區政府質量獎的有關工作,包括培育、推薦組織申報,宣傳推廣獲獎組織的先進經驗和成果等。
第三章 評審標準及申報條件
第九條 區政府質量獎評審采用《卓越績效評價準則》(GB/T19580)和《卓越績效評價準則實施指南》(GB/Z19579)的最新版本標準。評審內容包括:領導,戰略,顧客與市場,資源,過程管理,測量、分析與改進,經營結果等7個部分,總分為1000分。
第十條 區政府質量獎獲獎組織應當是總得分達到550分以上且得分居前的組織。參加評審的組織總得分均未達到550分的,該年度獎項空缺。
第十一條 申報區政府質量獎的組織,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在瑤海區行政區域內登記注冊3年以上;
(二)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其自主創新能力強,實施標準化戰略和品牌戰略,企業文化突出,具有卓越的經營業績和社會貢獻,經營規模、總資產貢獻率等在上年度位居全區領先地位;從事非營利性業務的,其社會貢獻位于行業前列;
(三)建立并實施卓越績效管理制度,質量管理體系健全,已通過質量管理體系認證或其它相關管理體系認證,導入卓越績效管理制度并運行3年以上,具有顯著的質量效益;
(四)符合產業發展、環境保護、節能減排、安全生產、質量等法律法規及政策要求,具備相關資質或證照;
(五)質量管理工作具有行業特色、企業特點,質量工作成績顯著,持續改進效果強;
(六)積極履行社會責任,具有良好的誠信記錄和社會聲譽。
第十二條 組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受理其評審申請:
(一)不符合國家產業、環保、質量等方面政策;
(二)近3年內有重大質量、安全、環保等事故,有相關違法、違規行為;
(三)近3年內在國家、省、市、區級監督抽查或監督檢查中,其產品、工程或服務被發現存在嚴重質量問題;
(四)近3年內存在涉稅違法違規行為;
(五)近3年生產經營組織發生虧損;
(六)有嚴重違反法律、法規的其他行為。
第四章 評審程序
第十三條 區質量發展委員會辦公室通過新聞媒體和政府網站發布區政府質量獎申報評選通知及相關要求。
第十四條 申報組織在自愿的基礎上如實填寫《合肥市瑤海區政府質量獎申報表》,經鎮街開發區或區行業主管部門簽署推薦意見后,連同自評報告和相關材料,按規定時間報送區質量發展委員會辦公室。
已獲得中國質量獎(含提名獎)、省政府質量獎(含提名獎)、市長質量獎(含金獎、銀獎)、區政府質量獎金獎的組織,不得重復申報區政府質量獎(已獲得區政府質量獎銀獎的組織,可以重復申報區政府質量獎)。
第十五條 區質量發展委員會辦公室對申報組織的基本條件、申報材料的完整性進行審查。同時,以書面形式征求相關部門意見。通過審查的,向社會公示名單,公示無異議的,進入材料評審。
第十六條 組建評審工作組,組織專家開展材料評審工作,并形成材料評審報告。
根據材料評審報告,按照得分高低順序,確定現場評審的組織名單;對未進入現場評審的組織,反饋材料評審報告。
第十七條 評審工作組開展現場評審工作,形成現場評審報告,并提出申報組織的優勢和可改進之處。
根據現場評審報告,按照“好中選優”的原則,確定進入演講答辯的候選組織名單;對未進入演講答辯的申報組織,反饋現場評審報告。
第十八條 根據候選組織名單,組織現場演講答辯。評審工作組根據候選組織的演講答辯情況進行現場打分。
第十九條 評審工作組根據材料評審、現場評審和現場演講答辯情況,對候選組織進行綜合評價打分,并按得分高低排序,形成綜合評價報告。
區質量發展委員會辦公室根據綜合評價報告,提出建議獲獎組織名單。
第二十條 區質量發展委員會召開會議,確定區政府質量獎擬獎勵名單,并向社會公示,公示時間不少于7個工作日。公示無異議的,按照規定程序上報區政府批準。
第五章 獎勵與監督
第二十一條 對獲得區政府質量獎金獎、區政府質量獎銀獎的組織,由區政府頒發證書、獎牌,分別給予每家獲獎組織30萬元、10萬元獎金。
對已獲得區政府質量獎銀獎的組織,再次申報仍評定為區政府質量獎銀獎的,不占用當年度獎勵名額,只頒發證書和獎牌,不再頒發獎金。
第二十二條 獲獎組織應當積極履行向社會宣傳推廣其先進質量管理經驗的義務(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的除外),并持續改進質量管理、不斷創新,發揮標桿引領作用,帶動瑤海區總體質量水平提升。
第二十三條 獲獎組織可在組織形象宣傳中,使用區政府質量獎榮譽稱號及標識,但需注明獲獎年度,且不得用于產品宣傳,不得在產品或包裝上標注區政府質量獎稱號或標識。
第二十四條 申報區政府質量獎的組織對申報材料的真實性和準確性負責。對采取弄虛作假等不正當手段獲得區政府質量獎的組織,由區質量發展委員會提請區政府撤銷其區政府質量獎稱號,收回證書和獎牌,追繳獎金,向社會公告,5年內不再受理其申報區政府質量獎。
第二十五條 獲獎組織在獲獎后如發生重大質量、安全、環境污染、公共衛生、食品安全等事故或其他違反區政府質量獎宗旨與原則的重大事項的,由區質量發展委員會提請區政府批準,撤銷其區政府質量獎稱號,收回證書和獎牌,向社會公告。
第二十六條 承擔區政府質量獎評審任務的機構和人員,要嚴格按照規定程序進行評審,嚴守紀律,公正廉潔,并保守申報組織的國家秘密和商業秘密。
對在評審過程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造成不良后果的機構或個人,由區質量發展委員會取消其參與評審工作資格,并提請有關主管部門或所在單位給予紀律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七條 區政府質量獎評審過程公開、透明,接受媒體、公眾及社會各界的監督。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由瑤海區質量發展委員會負責解釋。
第二十九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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