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項目規劃!武漢市各地科技創新中心九大類申報類型條件(項目補貼規劃)
武漢市各地科技創新中心九大類申報類型條件(項目補貼規劃)等內容整理如下,江岸區、江漢區、硚口區、漢陽區、青山區、洪山區、東西湖區、蔡甸區、江夏區、黃陂區、新洲區需要咨詢申報的可以免費咨詢漁漁為您解答指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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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漢市推進科技創新中心建設條例(草案征求意見稿)
目錄
第一章總則
第二章科技創新規劃
第三章科技創新主體
第四章科技創新人才
第五章科技創新能力
第六章科技創新產業
第七章科技創新金融
第八章科技創新環境
第九章附則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立法目的、依據】為了深入實施創新驅動發展戰略,加快建設具有全國影響力的科技創新中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科學技術進步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法》和《湖北省科學技術進步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適用范圍】本條例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科技創新中心建設的相關活動。
第三條【建設目標】本市按照國家和湖北省戰略部署,立足新發展階段、貫徹新發展理念、構建新發展格局、發展新質生產力、推動高質量發展,將武漢建設成為創新主體活躍、創新人才集聚、創新能力突出、創新環境一流、開放包容的具有全國影響力的科技創新中心,成為全球前沿科技重要策源地、世界級產業創新高地、內陸開放融合創新高地、綠色高質量發展的中國樣板,為我國建設世界科技強國提供重要支撐。
第四條【建設原則】推進科技創新中心建設應當堅持面向世界科技前沿,面向經濟主戰場,面向國家重大需求,面向人民生命健康。堅持科技創新與產業發展相結合、政府引導與市場機制相結合、開放合作與科技自立自強相結合、短期利益與長遠利益相結合。
第五條【發展新質生產力】發展新質生產力、推動高質量發展應當加強原創性、顛覆性科技創新,以科技創新引領現代化產業體系建設,發展新質生產力布局產業鏈;堅持綠色發展,加快發展方式綠色轉型;深化體制機制改革,完善人才培養、引進、使用、合理流動的工作機制,暢通教育、科技、人才的良性循環,營造有利于新質生產力發展的良好環境。
第六條【政府職責、協調機制】市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科技創新中心建設工作的領導,將科技創新中心建設納入本市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深化科技體制改革,開展科技領域制度創新;建立統籌協調機制,解決科技創新中心建設的重大問題。
區人民政府(含武漢東湖新技術開發區、武漢經濟技術開發區、武漢長江新區、武漢市東湖生態旅游風景區管理委員會,下同)應當將科技創新中心建設內容納入本轄區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提出建設目標和任務,推進和落實科技創新中心建設的相關工作。
第七條【各職能部門職責】市科學技術主管部門牽頭推進本市科技創新中心建設相關工作,負責科技創新中心建設的統籌協調、服務保障和監督管理,擬定相關工作方案及年度計劃,組織推進科學研究、技術創新、科技成果轉化等工作。
市發展和改革、教育、經濟和信息化、財政、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自然資源和規劃、生態環境、農業農村、商務、衛生健康、國資監管、市場監管、金融監管、司法、統計、稅務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負責科技創新中心建設的相關工作。
第八條【科技創新投入】本市建立以政府投入為引導、企業投入為主體、社會資金參與的科技創新投入機制。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科技創新投入體系與機制建設,將科技創新投入經費作為本級財政預算保障的重點,其增長幅度應當高于本級財政經常性收入的增長幅度。
第九條【整體部署與系統布局】本市推進科技創新中心建設應當對技術創新決策、研發投入、科研組織、成果轉化全鏈條整體部署,對政策、資金、項目、平臺、人才等關鍵創新資源系統布局,一體推進科技創新、產業創新和體制機制創新,推動形成企業為主體、產學研高效協同深度融合的創新體系。
第十條【交流合作與協同創新】本市推動武漢都市圈、長江中游城市群協同創新共同體建設,探索區域創新合作模式,構建區域創新合作網絡,強化武漢都市圈、長江中游城市群協同創新和產業協作;加強與國內其他地區的科技交流合作,推動創新人才交流、創新資源流動和科技項目合作。
本市完善開放、包容、互惠、共享的國際科技創新交流合作機制,鼓勵各類科技創新主體廣泛參與國際科技創新交流合作,積極融入全球科技創新網絡。
第二章科技創新規劃
第十一條【戰略規劃】市、區人民政府應當編制本市科技創新中心發展規劃,明確各階段發展目標、重大任務、具體措施,加強前瞻謀劃部署。
本市推進東湖科學城建設成為科學特征凸顯、創新要素集聚、策源能力突出、科創活力迸發的具有核心競爭力的世界一流科學城,創建科技創新中心的先導區。
第十二條【空間布局】培育光谷科創大走廊世界級產業集群,培育一流科創企業,推動以“用”為導向的科技創新供應鏈平臺建設運行。在東湖科學城重點建設高質量實驗室體系、構建重大科技基礎設施集群、持續打造高水平研究型大學,創建高能級技術創新平臺。優化東湖科學城空間布局,合理規劃基礎設施、公共設施建設用地,保障重大科技基礎設施、重大創新平臺及重點項目建設用地需求,并按照有關規定對土地用途、容積率、建筑高度等實行彈性調整。
第十三條【改革先行先試】支持東湖科學城深化科技體制機制改革,在科技管理、財稅、人才、科技金融、科技成果轉化、區域協同創新等方面先試先行,形成支持全面創新的基礎制度。東湖科學城先行先試的改革成果,實踐證明可行的,可在本市范圍內進行推廣適用。
第十四條【高質量實驗室體系建設】打造由國家實驗室、湖北實驗室、全國重點實驗室、省重點實驗室構成的高質量實驗室體系。與國內外高水平大學和研究機構合作,布局建設特色學院和高等研究院,全方位推動科教融合發展。
第十五條【基礎設施建設】加快市政基礎設施建設和數字基礎設施建設,推進市政公用設施、建筑等綠色智能化改造,布局建設高速智能信息網絡、存算一體數據中心等基礎設施,加強智能交通、智慧能源系統建設,構建系統完備、高效實用、智能綠色、安全可靠的現代化基礎設施體系。
深化數字技術在政務服務、教育、醫療、交通等領域的應用,全方位提升本市公共服務質量。
第十六條【武漢新城建設】根據規劃部署積極推進武漢新城建設,推動建立協調機制,探索通過章程管理等方式強化武漢新城協同一體化建設發展。積極發展具有國際競爭力的現代產業體系,構筑高效暢達的綜合交通體系,建設安全韌性的市政基礎設施,打造世界級科技創新策源高地、國家戰略性新興產業高地、全國科創金融中心、國際交往中心以及中國式現代化宜居濕地城市樣板。
東湖科學城建設應當與武漢新城建設有效銜接,推進在產業分工、要素流通、設施共建、資源開發、服務共享、環境保護等方面的統籌協調。
第十七條【全域自主創新發展】區人民政府應當結合區域優勢和產業特點,建設創新要素集聚、綜合服務功能完善、適宜創新創業、各具特色的科技創新中心重要承載區,并根據科技創新中心建設需要及時調整、擴大承載區布局。
發揮東湖科學城、自貿試驗區、自主創新示范區以及全面創新改革試驗區等綜合政策優勢,增強創新政策疊加輻射效應,加強國內外科技創新合作,推動全市域全鏈條全社會創新。
第三章科技創新主體
第十八條【鼓勵各類主體創新】市、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通過規劃引領、政策激勵、服務引導,鼓勵企業、高等院校、科研院所、醫療衛生機構、社會組織、個人等各類創新主體參與科技創新中心建設,開展創新創業活動。依法保護各類創新主體平等獲取科技創新資源、公平參與市場競爭。
第十九條【鼓勵企業創新】通過稅收優惠、財政性資金資助、高新技術企業培育、研發設備加速折舊、首臺重大技術裝備應用推廣等方式,支持企業的科技創新活動,引導創新要素向企業聚集。
培育核心技術能力突出、集成創新能力強、具有影響力和競爭力的科技領軍企業。支持科技領軍企業開展行業共性技術研發,聯合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及產業鏈上中下游企業等組建創新聯合體,開展關鍵核心技術、基礎前沿技術等聯合攻關,帶動產業創新能力提升。
支持中小企業向專精特新發展。構建面向中小企業的全鏈條科技服務體系,優化企業公共服務平臺;推動大企業向中小企業開放創新資源,落實研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研發費用資助、科技創新券等支持政策。
第二十條【國有企業創新體制】鼓勵國有企業建立健全有利于技術創新的研發投入制度、分配制度和考核評價制度,建立獨立核算、免于增值保值考核的研發準備金制度。對做出突出貢獻的科技人員和經營管理人員,國有企業可以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可以給予股權和分紅激勵。
第二十一條【鼓勵高等院校、科研院所、醫療衛生機構創新】高等院校、科研院所應當優化學科專業布局,推進基礎學科、新興學科、交叉學科建設,強化有組織科研;支持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完善前沿技術領域學科布局,建立產教融合創新平臺,促進基礎研究和應用研究融通創新,構建前沿技術領域人才培養體系。
支持高等院校、科研院所開展校企合作,共建新型研發機構和聯合實驗室,聯合開展關鍵共性技術、前沿引領技術、現代工程技術、顛覆性技術攻關與成果轉化,促進產學研用深度融合。
市、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擴大高等院校、科研院所擴大在在人員使用、薪酬分配、機構設置、設備采購、科研立項、成果處置等方面的自主權。
第二十二條【鼓勵新型研發機構創新】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支持各類創新主體聚焦本市重點產業創新集群以及未來產業,牽頭或者參與建設投資主體多元化、管理制度現代化、運行機制市場化、用人機制靈活的新型研發機構。
新型研發機構應當聚焦重大問題和關鍵技術,開展基礎前沿技術研究、共性關鍵技術研究、重大任務攻關,與國家實驗室、國家科研機構、高水平研究型大學、科技領軍企業開展協同創新。
新型研發機構擁有科研決策自主權,在運行管理、人員聘用、資金投入、經費使用、知識產權激勵等方面可以采取靈活有效的體制機制,可以接受社會捐贈、資助,拓寬經費來源渠道。
第二十三條【各類創新主體協同創新】鼓勵各類創新主體加強協同創新,共建新型研發機構、聯合實驗室、創新聯合體,共享創新資源,有效集聚創新要素,聯合開展前沿科技、產業關鍵共性技術攻關,搭建跨界創新合作網絡,推動形成優勢互補、分工明確、成果共享、風險共擔的協同創新機制。
第二十四條【國際交流合作】本市支持各類創新主體開展國際科技創新交流合作,參與“一帶一路”科技創新合作,舉辦國際科技創新活動。鼓勵企業、高等院校、科研院所、醫療衛生機構在境外建立研發機構、離岸實驗室、離岸創新中心和技術合作平臺。
鼓勵引進海外知名高等院校、科研院所、跨國公司、國際科技組織、科技服務機構等在本市落戶或者設立分支機構、建立研發機構。
第四章科技創新人才
第二十五條【科創人才環境建設】市、區人民政府建立健全與科技創新中心建設相匹配的人才培養、引進、使用、評價、激勵、流動機制,為各類科技創新人才提供良好的創新創業環境。
市、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住房和城鄉建設、醫療、教育、公安等部門按照有關規定為科技創新人才在戶口、住房、醫療、子女入學入院、配偶就業等方面提供便利。
第二十六條【科創人才培養】各高等院校應當加強基礎學科和國家關鍵急需領域的科技人才隊伍建設,鼓勵高等院校在人才選拔、資源配置、學科體系等人才培養措施上實施創新性舉措,不斷優化高層次人才培養結構。鼓勵高等院校、科研院所、醫療衛生機構、企業聯合培養科技人才,優化產學研用結合的協同育人機制。
市、區人民政府會同有關部門建立針對青年科技人才的長效性培養機制,支持科研資源向青年人才傾斜,積極推進人才國際交流,推動科研骨干隊伍年輕化。
培養技術經紀人等科技成果轉化人才,完善技術經紀人培養與晉升體系,分行業、分領域定向培養復合型高層次技術經紀人,推動專業化技術經紀人隊伍建設。
第二十七條【科創人才引進】市、區人民政府、科技、人力資源與社會保障等部門應當完善人才引進政策,編制重點領域急需緊缺的科技創新人才目錄,優化人才引進流程,制定配套服務措施。
鼓勵高等院校、科研院所、醫療衛生機構、企業依托重點科研項目引進戰略科技人才、科技領軍人才和高水平科技創新團隊。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按照有關規定,推進海外人才工作站建設,建立與國際接軌的招聘、薪酬、考核、科研管理、就業保障制度,簡化居留、簽證等辦理程序。
第二十八條【科創人才使用】科技創新人才使用堅持人盡其才、才盡其用、用當其時的原則。用人單位應當建立健全公開、公平、競爭、擇優的人才選拔任用制度。
鼓勵重大科技任務、關鍵核心技術攻關和應急科技攻關大膽使用青年科技人才,支持青年科技人才擔任學科建設帶頭人。在科技創新重大決策中,賦予科技領軍人才充分的人財物支配權和技術路線決定權。
第二十九條【科創人才評價】實行科技人才分類評價機制,建立以創新價值、能力、貢獻為導向的人才評價體系,完善科技人才評價標準。
市、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改進專業技術職務(職稱)評聘辦法,對科技創新中心建設急需緊缺的高層次人才和有突出貢獻的人才,在符合程序和公示公開的前提下,開辟高級職稱評審綠色通道。
第三十條【科創人才激勵】鼓勵高等院校、科研院所、醫療衛生機構、企業構建充分體現創新要素價值的收益分配機制;采用年薪制、協議工資制和項目工資制等靈活的分配方式,為科技創新人才及其團隊合理確定薪酬。
除法律法規另有規定外,財政資金設立的競爭性科研項目的勞務費和績效支出,經過技術合同認定登記的技術開發、技術咨詢、技術服務等活動的獎酬支出,以及職務科技成果轉化獎酬支出,可以不納入當年本單位績效工資總量。
對完成、轉化職務科技成果作出實質性貢獻的個人,按照相關規定給予獎勵和報酬。除高等院校、科研院所、醫療衛生機構及所屬具有獨立法人資格單位的正職領導外,允許其他擔任領導職務(含內設機構)及未擔任領導職務的各級專業技術人員持有職務科技成果入股形成的企業股權。
第三十一條【科創人才流動】鼓勵企業與高等院校、科研院所、醫療衛生機構間建立科技人才雙向流動機制。支持有創新實踐經驗的企業家和企業科學技術人員到高等院校、科研院所、醫療衛生機構兼職從事教學和科研工作。支持高等院校、科研院所、醫療衛生機構科學技術人員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到企業兼職開展創新工作。支持科技創新人才按照相關規定兼職創新創業和離崗創辦企業并取得合法報酬,所在單位應當按照約定為其繼續提供科研實驗條件。
第五章科技創新能力
第三十三條【重大科技基礎設施建設】本市規劃布局前瞻引領型、戰略導向型、應用支撐型重大科技基礎設施,建設重大科技基礎設施群。推進重大科技基礎設施運營管理單位提升已建重大科技基礎設施效能,完善全周期管理模式,提高設施的運行水平和效率。
第三十四條【高水平實驗室建設】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強化對口服務,推進國家實驗室、全國重點實驗室、湖北實驗室建設發展。支持實驗室管理體制和運營機制創新,開展戰略性、前瞻性、系統性的基礎研究、應用基礎研究和關鍵核心技術攻關。
第三十五條【基礎資源共享】本市建立科技創新資源共享機制,依法推進重大科技基礎設施、大型科學儀器設備、科技信息、科學數據等開放共享。
對于利用財政性資金購置建設形成的科技資源,除保密要求和特殊規定外,資源管理單位應當在保證自身使用需求的前提下,面向社會開放共享。
鼓勵社會力量建立科技創新資源共享平臺,促進科技創新資源流動。
第三十六條【基礎研究】市人民政府應當推動基礎研究和應用基礎研究,優化基礎研究前瞻性、戰略性、系統性、總體性布局,促進基礎研究自由探索和目標導向有機結合,完善競爭性支持和穩定性支持相結合的基礎研究制度。
支持高等院校、科研院所、醫療衛生機構立足學科優勢,優化基礎研究學科建設布局,凝練基礎研究關鍵科學問題,建設基礎研究學科中心,持續深入開展基礎研究。
支持企業及其他社會力量通過設立基金、捐贈等方式投入基礎研究和前沿技術研究。捐贈支出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參照公益捐贈享受有關優惠待遇。
第三十七條【應用研究】本市建立以企業為主體、市場為導向、產學研用深度融合的技術創新體系。建立完善科技領軍企業牽頭的核心技術攻關機制,支持科技領軍企業整合產業鏈,圍繞本市重點產業開展關鍵核心技術攻關,增強產業鏈供應鏈自主可控能力。
第三十八條【科研項目管理】市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強化科技項目分類管理,推進基礎研究項目經費使用包干制試點,在調整研究方案、技術路線和預算調劑等方面賦予科學技術人員更大自主權。統籌重大科技項目任務和資源配置,建立多部門共同凝練科技需求、共同設計研發任務、共同組織項目實施機制。探索推行揭榜掛帥、賽馬制、定向委托、市地聯動等科研項目管理方式。
第三十九條【知識產權總體目標】本市制定并實施知識產權戰略,全面提升知識產權創造、運用、保護、管理和服務能力,充分發揮知識產權激勵、保障科技創新的作用。支持重點產業和核心技術發明專利等自主知識產權的創造和儲備,建立高價值知識產權培育體系,引導企業、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加強自主創新,提升知識產權高質量創造能力。
第四十條【知識產權運用】市政府支持科技成果轉化專門部門建設。市知識產權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激發科技創新主體轉化科技成果積極性,依托武漢市科技成果轉化促進中心、武漢知識產權交易所等機構,優化知識產權運營服務體系,實施專利轉化專項計劃與專利開放許可制度,建立快速、便捷、高效的信息發布和供需對接渠道,提升知識產權評估、交易、許可、轉化、投融資等方面能力。
第四十一條【知識產權保護】完善知識產權協同保護與全鏈條保護機制,探索新領域、新業態知識產權的保護路徑。提升知識產權司法保護能力。發揮武漢知識產權審判庭作用,推動設立武漢知識產權法院,完善知識產權民事、刑事、行政案件“三合一”審判機制,推行知識產權案件繁簡分流、跨區域遠程訴訟等糾紛快速處理機制。
健全知識產權行政保護機制。加強知識產權行政執法隊伍建設,建立關鍵行業和重點領域的知識產權侵權行為快速查處機制,完善知識產權執法監管機制,落實知識產權糾紛行政調解協議司法確認機制。完善知識產權糾紛多元化解決機制,推動知識產權行政執法、司法審判、仲裁、調解、維權援助、公證服務、鑒定服務、行業自律等工作有效銜接。
市知識產權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落實細化知識產權海外侵權預防、風險預警、糾紛應對與維權援助等機制,開展海外知識產權維權指導。
第四十二條【知識產權管理】持續推進知識產權綜合管理體制機制改革。引導、支持科技創新主體積極將其科技創新成果申請并取得知識產權,建立并完善內部知識產權管理制度。
第四十三條【知識產權服務】本市完善知識產權公共服務體系,圍繞地方產業發展和布局,引進高端知識產權服務機構,推進基層知識產權保護工作站建設,打造一站式知識產權服務平臺;支持知識產權服務機構能力提升,打造知識產權服務業集聚區,助力產業集群高質量發展。
市知識產權主管部門應當健全與在漢知識產權審查機構的協同機制,為科技創新主體提供知識產權審查、咨詢、培訓與預警等公共服務。
充分發揮在漢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知識產權研究力量與資源優勢,支持其開展相關研究,打造知識產權研究高地。
第四十四條【職務科技成果轉化】探索賦予科學技術人員職務科技成果所有權和長期使用權制度。在不影響國家安全、國家利益、重大社會公共利益以及他人合法權益的前提下,高等院校、科研院所、醫療衛生機構可通過分割確權、約定權屬比例等方式賦予職務科技成果完成人成果所有權,或采取普通許可、獨占許可、排他許可等方式賦予職務科技成果完成人不少于十年的成果使用權。
完善職務科技成果轉化激勵制度,提高對職務科技成果完成人的現金獎勵或股權激勵比例。職務科技成果轉化后,成果完成單位給予成果完成人的現金獎勵計入當年本單位績效工資總量,不受核定績效工資總量限制,不納入績效工資總量基數。逐步建立完善職務科技成果國有資產單列管理制度,允許職務科技成果不納入國有資產管理體系,全部或部分退出國有資產管理清單。
第四十五條【中試平臺與概念驗證中心】支持有條件的高等院校、科研院所、醫療衛生機構、新型研發機構、企業建設科技成果轉化中試平臺、概念驗證中心等功能型平臺,為科技成果提供中試熟化、檢驗檢測等服務,探索建立平臺市場化運營機制,推動平臺開放共享服務。
第六章科技創新產業
第四十六條【超前謀劃與布局】本市應當聚焦科學技術前沿,以物質、信息、生命、材料、地球與環境等科學領域為重點,前瞻性開展前沿技術研究、布局創新引領型未來產業,搶占未來產業制高點。
第四十七條【顛覆性技術創新】鼓勵高等院校、科研機構、企業以及科技人員立足產業基礎,加強顛覆性技術研究開發的前沿布局,建立完善支持顛覆性技術創新的制度,支持顛覆性技術研發、成果轉化和產業化。
第四十八條【產業集群】著力打造以東湖科學城為核心的光谷科技創新大走廊,全力推動光電子信息、新能源和智能網聯汽車、生命健康、高端裝備、北斗等優勢產業集群突破性發展,提升產業基礎高級化、產業鏈現代化水平,培育國家級戰略性新興產業集群,發揮產業輻射帶動作用,推動武漢都市圈產業轉型升級。
第四十九條【綠色低碳發展】開展綠色低碳技術研究,推進長江經濟帶共保聯治科技攻關,構建綠色低碳科技創新體系,推動產業生態化、生態產業化,推進高效、清潔、低碳、循環的綠色產業發展,推行工業產品綠色設計,加強工業固體廢物綜合利用科技創新,加速推進碳達峰和碳中和。
第五十條【數字賦能】加快推進數字產業化、產業數字化、數字化治理和數據價值化進程,加強數字基礎設施建設,拓展數字應用場景,培育壯大云計算、大數據、區塊鏈、工業軟件等數字產業,形成數字產業集群,推動數字產業創新發展,全面構建支持科技創新中心建設的數字經濟生態。
第五十一條【支持建設高品質科技創新園區】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支持各類科技創新園區發展建設,科學規劃科技園區空間布局,加大投資力度,完善基礎設施,提高管理與服務水平,推動科技創新園區轉型升級,培育發展創新型產業集群。
第五十二條【培育創新創業載體】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引導和支持多元投資主體建設眾創空間、孵化器、加速器、科技產業園、雙創基地等創新創業載體,提升專業化精細化水平,發展投孵聯動,提高服務能力,構建全生命周期的科技企業孵化育成體系。鼓勵創新創業載體加強與各類創新主體的全面對接,支持創新創業載體為個人、團隊和企業提供研發場地、設施以及創業輔導、市場推廣等服務。
第五十三條【創新街區】區人民政府通過新建物理空間、盤活存量空間等方式,建設創新街區、園區、樓宇,引導促進創新要素向創新街區集聚,合力打造創新涌動的創新生態。
第五十四條【大學科技園】本市應當加強大學科技園建設,發揮高等院校在科技園建設運營中的主體作用,將高等院??平讨橇Y源與市場優勢創新資源緊密結合,推動創新資源集成、科技成果轉化、創新人才培養協同發展,促進科技、教育、經濟融通發展。
第五十五條【支持培育高質量產業生態】支持專業化園區運營服務機構發展,創新運營機制,建立靈活高效的人才引進、薪酬激勵等機制,建設專業化運營團隊,不斷提升園區的市場化、專業化運營服務水平,開展園區管理、產業促進、招商服務等工作,廣泛引入產業要素資源,不斷提升園區主導產業發展效能。支持企業按照示范區分園主導產業定位落地發展,帶動提升分園產業集聚度。
支持園區主辦或承辦各類論壇會議、展覽展示、賽事路演等活動,搭建交流合作、宣傳推介、資源對接、業務協作平臺,不斷提升品牌影響力,吸引帶動各類創新資源要素在園區落地發展。第七章科技創新金融
第五十五條【總體設計】加快建設武漢科創金融改革試驗區。加強科技金融服務組織、產品、政策及環境體系建設,鼓勵各類金融機構、金融科技企業創新產品與服務,推動間接融資、直接融資并重發展,營造有利于科技創新的政策環境。建立完善政府主導,社會參與,覆蓋科技創新企業全生命周期的多元化、立體式、全方位的科技創新融資服務體系,有效發揮金融資本對科技創新主體的引導、支撐及保障作用。
第五十六條【科技金融組織體系】健全完善科技金融組織體系,支持銀行業機構設立科技支行、科技金融事業部,賦予科技專營機構相對獨立的管理機制、授信政策、審批權限、盡職免責機制,完善服務科技創新的風險控制與激勵考核體系。支持設立資產管理公司、融資擔保公司、金融租賃公司、保理公司等非銀行金融機構及地方金融組織,支持建立金融科技公司等創新型金融機構,推進科技金融工作站建設。
第五十七條【銀行業機構科技金融產品創新】鼓勵銀行業機構創新推廣信用貸款、履約保證保險貸款、知識產權質押、股權質押、預期收益權質押、應收賬款質押、商票質押等質押貸款品種。支持以人才為基礎的科技金融產品創新體系,推動“人才貸”“積分貸”等科創金融產品創新。
支持銀行機構加強與外部股權投資機構合作,推廣投貸聯動業務。支持中小企業轉貸基金建設,擴大基金規模與覆蓋面,為科技創新企業提供服務。
第五十八條【保險機構科技金融產品創新】支持設立科技保險專營機構,鼓勵保險機構依法開展科技保險業務,創新科技保險產品和服務,為科技企業在產品研發、生產、銷售各環節以及數據安全、知識產權保護等方面提供保險保障。
探索建立科技保險產品推薦機制,將部分成熟的科技保險產品納入科技保險產品推薦目錄,對科技創新企業購買納入推薦目錄的保險產品給予一定的保費補助。
第五十九條【科技創新基金】支持和推動科技創新基金體系建設,通過政府引導、市場培育、社會參與等方式,建立覆蓋種子期投資、天使投資、風險投資、并購重組投資的科技創新基金體系,滿足不同階段科技創新企業需求。市、區人民政府按照有關規定發起設立投資母基金或參與上級政府設立的投資母基金,發起或參與設立創業投資基金與成果轉化基金,引導社會資本投資高新技術產業、戰略性新興產業等科技創新產業項目。
完善科技創新基金退出機制,加強私募股權二級交易市場建設,支持設立私募股權投資二級市場交易基金。
第六十條【資本市場融資】充分發揮資本市場融資功能,鼓勵科技企業通過資本市場實現創新發展。支持科技企業依法登陸境內外資本市場融資,通過首發增發股票、發行債券、并購重組等方式融資發展。
建立健全科技創新企業上市種子庫、后備庫,加強早期輔導、分類指導,開辟企業上市政務服務綠色通道,支持符合條件的科技創新企業在滬深北交易所上市或在境外資本市場上市。
鼓勵專業機構為科技創新企業提供改制上市、資產評估、財務顧問、法律咨詢等服務。
第六十一條【地方金融組織科技金融產品創新】支持融資擔保公司、小額貸款公司、融資租賃公司、商業保理公司等地方金融組織按照有關規定開發特色科技創新金融產品。
第六十二條【科技金融扶持政策與國有金融資本管理】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制定并落實科技創新基金激勵獎補政策,加強對投科技、投早期的股權基金支持,引導社會資本投資科技創新項目及早中期、初創期科技創新企業。建立完善政府性融資擔保機構資本金補充、風險補償、保費補助、業務獎補“四補”機制,提升政府性融資擔保機構可持續發展能力,更好為科技企業提供增信服務。
支持國有金融資本發揮對科技創新的引領、帶動作用,支持國有企業出資或發起設立創新投資基金,加大對種子期、初創期項目的投資比例,不斷完善創投基金績效考核與薪酬管理制度,提高市場化決策運行管理水平。
第六十三條【科技金融生態環境】支持科技金融服務信息平臺建設。提高企業信息透明度和行業信息公開性,推動科技創新企業征信、工商、稅務、社保等信息互聯互通、共用共享,打破信息壁壘,增強金融機構對科創企業篩選識別、風險研判等能力。推進金融信用信息基礎數據庫建設,提升科技創新企業信用評級與估值體系科學性。
第六十四條【科技金融風險防控】堅持支持發展與防控風險并重,加強金融支持科技創新風險管理,強化風險防控主體責任。發展監管科技,推進“監管沙盒”機制試點。構建科技創新企業行業風險判斷標準,建立與發展科技金融相適應的規章制度和風險控制機制。
第八章科技創新環境
第六十五條【行業協會、學會發揮積極作用】加強行業協會、學會等社會組織放管服改革,通過倡導創新政策、參與技術標準制定、促進科技成果轉化等活動,發揮其組織協調、溝通聯絡、咨詢服務等作用。
市、區科學技術協會應當在動員和組織科技工作者開展學術交流、科技普及、科技咨詢、人才舉薦、科研人員自律管理、維護科研人員合法權益等方面發揮作用。
第六十六條【科技創新氛圍與環境】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在全社會弘揚崇尚科學、尊重知識、尊重人才、敢于創新的社會風尚,推動創新文化、創新精神、創新價值融入城市精神,加快構建一流創新創業生態。
市、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組織、支持舉辦“青桐匯”、“創客匯”、“楚才回家”等創新創業大賽,營造鼓勵創新的社會氛圍。
創新科學技術普及理念和模式,發揮科學技術普及在提高公民素養及支撐原始創新方面的作用,向公眾弘揚科學精神、傳播科學思想、倡導科學方法、普及科學技術知識。
鼓勵有條件的各類創新主體面向公眾開放研發機構、生產設施或者展覽場所,開展科學技術普及活動;組織開展青少年科學技術普及活動,提高青少年創新意識和科學素養。
第六十七條【科技創新場景傳播】鼓勵加大科技創新應用場景開放力度。支持在公共安全、公共交通、醫療健康、文化教育、生態環境等領域應用新技術、新模式、新產品,提升城市治理的科學化、精細化、智能化水平,積極發揮科技創新在經濟建設、社會發展、民生改善中的作用。
第六十八條【科技安全】建立健全科技安全工作協調機制,加強科技安全風險的預警機制建設,提高維護科技安全的能力,強化重點產業供應鏈安全保障,防范化解科技領域重大風險。
第六十九條【倫理審查】各類創新主體開展涉及生命健康、醫學、人工智能等方面研究的,應當按照國家法律和本市有關規定進行倫理審查。
完善倫理風險評估和倫理審查機制,客觀審慎評估科技活動倫理風險,依規開展審查,并自覺接受有關方面的監督。
第七十條【守信激勵和失信懲戒機制】建立健全科技創新守信激勵和失信懲戒機制,強化科技創新活動全流程誠信管理,實施科研誠信績效評估評價。
對信用良好的創新主體,在科研項目申報和管理等方面依法給予便利。對存在失信行為的創新主體,在政府采購、科研項目申報管理、財政資金支持、融資授信、獲得相關獎勵等方面依法予以限制。對存在重大違法記錄的創新主體,在禁止其參加政府采購活動期限內在政府采購、科研項目申報管理、財政資金支持、融資授信、獲得相關獎勵等方面予以限制。
第七十一條【科技創新盡職免責機制】秉持鼓勵創新、寬容失敗的理念,對科技體制改革和創新工作中出現探索性失敗,未違反法律法規的禁止性規定,經過相應的決策程序,勤勉盡責,未謀取私利,未造成重大損失和社會負面影響的,可免除相關責任,依規依紀依法對其不予、免予追究責任或者從輕、減輕追究責任。
第九章附則
第七十二條【施行時間】本條例自年月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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