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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報指南!湖北省守合同重信用企業申報條件和評價標準
湖北省守合同重信用企業申報條件和評價標準如下,湖北省的企業單位可以了解一下,有什么疑問的地方歡迎致電咨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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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申報條件和評價標準
第五條 申請公布守合同重信用狀況良好企業,一般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依法辦理登記注冊,在本省生產經營滿3個會計年度;
(二)未在經營異常名錄或嚴重違法失信名單中;
(三)同意將本企業申請年度基本信息對外進行公布。
第六條 公布的湖北省守合同重信用狀況良好企業,應符合以下標準:
(一)應用較先進管理體系(模式),有嚴格的專利、商標、商業秘密管理制度,知識產權保護意識強。
(二)合同信用管理體系健全。
1.有完善的合同(信用)管理制度,有健全的合同(信用)法律法規學習培訓制度和規劃;
2.有健全的合同(信用)管理機構,有專(兼)職合同(信用)管理人員統一管理合同(信用)工作;
3.合同(信用)管理人員、采購銷售人員應經過專門合同法律法規培訓,其他管理人員參加合同法律法規培訓比例應不少于60%。
(三)合同行為規范。
1.法律要求采用書面形式訂立合同的,書面簽約率達到100%;
2.積極使用合同示范文本,合同風險防范機制健全,合同爭議解決與處理制度完善,沒有無效合同;
3.使用格式條款符合法律、法規規定;
4.法律、法規規定應當備案的合同,依法進行備案;
5.非法定代表人訂立合同,應使用授權委托書。
(四)合同履約狀況好。
1.對外訂立的合同,除不可抗力和對方違約,以及經雙方當事人協商變更、解除外,合同履約率達到100%;
2.沒有利用合同進行違法行為;
3.因客觀原因未能履行合同,企業主動依法依約定承擔責任;
4.執行人民法院、仲裁機構依法作出的判(裁)決、裁定;
5.兌現通過商業廣告等途徑公開作出的承諾。
(五)社會信譽好。
1.產品或者服務符合相應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或者明示的企業標準;
2.沒有違反市場監管、財稅、環保、安全、綜治等法律法規的行為,在有關管理部門沒有不良行為記錄;
3.在安全生產、銀行信用、質量管理、依法納稅、勞動用工、環境保護等方面社會反映較好;
4.積極處理或配合處理消費投訴和舉報;無重特大影響和媒體曝光的投訴或舉報未處理件發生;
5.履行社會責任,獲得相關榮譽,社會信譽良好。
(六)按規定向市場監管部門如實提供企業合同簽約、履約、合同糾紛處理等能夠反映企業信用狀況的信息資料;
(七)在湖北省市(州)級守合同重信用狀況公布中屬于狀況良好企業;
(八)在湖北省市場監管部門企業信用風險分類管理系統中屬于信用風險低的企業。
第七條 在全國或全省同行業中合同(信用)管理規范、信譽良好的知名企業,可直接申請參加湖北省企業守合同重信用狀況公布。
第三章 申請和公布
第八條 湖北省守合同重信用狀況良好企業公布申請,由申請單位向營業執照核發地市場監管部門提出??h(市、區)市場監管部門收到申請材料并初審后,在15日內報送至市(州)市場監管部門,市(州)市場監管部門審核匯總后按要求報送省市場監管局。
第九條 提出公布申請時,應提交申請書(表)以及證明符合本辦法第六條要求的相關材料。
申請企業應當按要求提交承諾書,并對所提交材料的真實性、合法性負責。
第十條 市場監管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作出形式審查結論。審查合格的,按照流程辦理。
第十一條 湖北省格式條款專家評審委員會對市(州)市場監管部門推薦報送名單和企業直接向省市場監管局申請的守合同重信用狀況材料進行審核評價。
第十二條 經湖北省格式條款專家評審委員會評價符合守合同重信用狀況良好企業標準的,由省市場監管局向省直相關廳(局、部、委)征求意見。征求意見結束后,發布公告,公告期為7個工作日。公告期內,對審核評價結果有異議并提出相關證明材料的,由湖北省格式條款專家評審委員會進行復審。異議成立的,駁回申請。
第十三條 無異議或異議不成立的,向社會公布為湖北省守合同重信用企業。
第十四條 縣以上市場監管部門應對申請企業提供咨詢、指導、幫助等服務,內容應包括合同法律法規,企業合同管理與信用管理等。
第十五條 各級市場監管部門公布企業守合同重信用狀況工作經費,由政府在購買服務項目中預算列支,不得向任何單位和個人收取任何費用。
第四章 使用和管理
第十六條 市場監管部門應建立企業守合同重信用狀況信息動態數據庫,通過日常監管和不定期回訪等方式,及時歸集和錄入守合同重信用企業的市場行為、信用狀況及監督管理情況,建立健全守合同重信用企業檔案,向社會公眾提供查閱。
第十七條 湖北省守合同重信用企業公布證明有效期為2年,自向社會公布之日起計算。
第十八條 市場監管部門可采取多種方式,加強對守合同重信用企業的宣傳,不斷提高其社會影響力。
第十九條 湖北省公布的守合同重信用企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場監管部門應以書面形式通知其限期整改:
(一)非法定代表人訂立合同不使用授權委托書的;
(二)使用的格式條款不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
(三)使用的格式條款應當備案而未備案的;
(四)不按規定向市場監管等部門提供企業信用信息資料的;
(五)其他不符合守合同重信用狀況良好標準的行為。
第二十條 有效期內,公布的守合同重信用企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撤銷其守合同重信用企業公布證明,向社會予以公告:
(一)采取弄虛作假手段取得守合同重信用企業公布證明的;
(二)因自身原因嚴重違約,拒不承擔違約責任,或拒不執行人民法院、仲裁機構的判(裁)決、裁定的;
(三)因失信行為引發群訪、群訴事件的或被新聞媒體披露,在社會上造成不良影響的;
(四)有本辦法第二十條所列情形,經書面通知仍未改正的;
(五)有其他嚴重違法違規行為的。
被撤銷守合同重信用企業公布證明的企業,自撤銷決定作出之日起4年內不得重新申報。
第二十一條 守合同重信用企業公布證明被撤銷的,原公布證明由核發的市場監管部門收回;無法收回的,由市場監管部門公告作廢。
第二十二條 守合同重信用企業公布證明應妥善保管,如有遺失應及時向社會公告。需要補辦的,可向原申請受理市場監管部門申請辦理。
第二十三條 守合同重信用企業名稱在有效期內發生變更或企業整建制改制的,應持其公布證明和變更后的營業執照到原申請受理市場監管部門申請換發;屬合并或分立的,按規定重新申請公布。
第二十四條 未公布為守合同重信用企業而以守合同重信用企業名義從事企業形象宣傳或者從事有關生產經營活動的,市場監管部門應予制止并向社會公告。自公告之日起,該企業4年內不得申報守合同重信用狀況公布。
第二十五條 市場監管部門在企業守合同重信用狀況公布活動中,應嚴格標準和程序,確保公布活動的質量。工作人員存在玩忽職守、濫用職權、牟取私利的,有關部門依法依規予以查處。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六條 實行企業化管理的事業單位、農民專業合作社守合同重信用狀況公布,可參照本辦法。
市(州)級市場監管部門組織公布本級企業守合同重信用狀況,可參照本辦法制定具體實施細則。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由湖北省市場監督管理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