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技項目疑難解答
宜昌市長陽縣馳名商標、老字號、各類標準制定等品牌創建與質量提升獎勵!
宜昌市長陽縣馳名商標、老字號、各類標準制定等品牌創建與質量提升獎勵整理如下,中國馳名商標、老字號、各類標準制定、農業產業化龍頭企業、納入規上服務企業、省級旅游名鎮、名村、名街等均有獎勵補貼,想了解申報的企業可隨時咨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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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獲評中國專利金獎、銀獎、優秀獎的,分別獎勵15萬元、10萬元、5萬元;獲評湖北專利金獎、銀獎、優秀獎的,分別獎勵5萬元、2.5萬元、1萬元。
(三)對通過專利合作條約(PCT)途徑申請并授權的國際專利,獎勵0.5萬元;對擁有有效發明專利20件以上的專利權人一次性獎勵5萬元。
(四)對信譽度良好,當年完成代理商標注冊量500件以上、發明專利授權量300件以上的知識產權服務機構分別給予一次性獎勵5萬元。
(五)從縣域外非關聯單位或個人以轉讓方式引進的,無法律爭議、符合國家技術和產業政策并轉化實施的專利,按其技術合同實際支付費用的20%給予補貼,同一企業累計不超過10萬元。對提供專利技術轉移服務的知識產權服務機構,每轉化一件給予500元獎勵。
(六)支持生物技術、精細化工技術等重點產業、職業學校、園區等建立知識產權運營中心開展專利交易,每年按上一年度交易額的10%給予獎勵,最高不超過25萬元。
(七)對獲評國家知識產權示范企業、優勢企業的分別給予一次性獎勵10萬元、5萬元。對獲評省級知識產權示范企業、優勢企業的分別給予一次性獎勵5萬元、2萬元。
(八)對驗收合格的知識產權密集型園區給予50萬元獎勵,對獲得認定的專利密集型產品給予0.5萬元獎勵。
(九)獲得“中國質量獎”的,獎勵50萬元;獲得“中國質量獎提名獎”的,獎勵25萬元;獲得“長江質量獎”的,獎勵100萬元;獲得“長江質量獎提名獎”的,獎勵50萬元;獲得“三峽質量獎”的,獎勵50萬元;獲得“三峽質量獎提名獎”的,獎勵10萬元。
(十)鼓勵參與各類標準制定。主導制(修)訂一項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地方標準、團體標準的,對產品標準分別給予15萬元、10萬元、5萬元、2萬元獎勵,對產品標準以外的其他技術標準按照產品標準獎勵金額的25%予以獎勵。參與制(修)訂上述標準的,按照主導制(修)訂標準獎勵金額的15%給予獎勵。獲得國家級標準創新貢獻一、二、三等獎的,分別獎勵10萬元、5萬元、2.5萬元。同一單位同一年度制(修)訂不同級別多項標準的,獎勵額度不高于50萬元。
(十一)對獲得質量管理體系等管理體系認證的企業,一個體系認證獎勵1萬元;獲得綠色市場、商品售后服務等服務認證的企業,一個服務認證獎勵1萬元;獲得有機產品等產品認證的企業,一個產品認證獎勵1萬元。
(十二)獲得國家農業產業化龍頭企業的,獎勵15萬元;獲得省級農業產業化龍頭企業的,獎勵10萬元;獲得市級農業產業化龍頭企業的,獎勵5萬元;獲得有機食品、綠色食品認證的產品,分別獎勵3萬元、1萬元。
(十三)獲得科學技術突出貢獻獎的,獎勵50萬元,其中10萬元屬獲獎者個人所得,40萬元由獲獎人自主選題,用作科學研究和技術開發經費;獲得自然科學獎、技術發明獎、科技進步獎、科技成果推廣獎的,分別獎勵:特等獎25萬元,一等獎5萬元、二等獎4萬元、三等獎2萬元(對于在省外應用的獎勵項目只發證書,不發獎金);獲得科技型中小企業創新獎的,獎勵4萬元。
(十四)獲得中華老字號、湖北老字號的,分別獎勵5萬元、3萬元。
(十五)獲得國家5A、4A級景區并納入規上服務企業認定的,分別獎勵250萬元、50萬元;對成功創建五星、四星級酒店,屬于國際品牌的分別獎勵250萬元、100萬元,屬于國內品牌的分別獎勵 200萬元、50萬元;獲得國家級、省級旅游度假區認定的,分別獎勵50萬元、25萬元;獲得全國鄉村旅游重點村認定的,獎勵20萬元;獲得省級旅游名鎮、名村、名街的,分別獎勵10萬元、5萬元、5萬元;獲得國家甲、乙、丙級民宿和縣優品名宿的,分別獎勵10萬元、5萬元、2.5萬元、1萬元。
(十六)獲得中國建設工程魯班獎的,獎勵20萬元。
(十七)獲得湖北省建筑優質工程獎(楚天杯)、宜昌市建筑優質工程獎(夷陵杯)的,分別獎勵10萬元、5萬元。
(十八)對培育、服務企業爭創品牌的主管單位,按照當年獲得品牌獎勵資金的10%予以獎勵。
第四條 補貼標準
(一)對首次核準注冊的集體商標或證明商標、農產品商標,每件分別給予0.5萬元、0.05萬元補貼。對首次核準注冊的國際商標,每件商標每個國家(地區)補貼0.1萬元(馬德里國際商標按實際注冊國家計算件數)。對同一企業補貼最高不超過5萬元。
(二)取得國內授權發明專利、實用新型專利,分別補貼1萬元、0.2萬元。
(三)對開展《企業知識產權管理規范》(GB/T 29490-2013)貫標工作,通過國家級認證的企業,認證后按實際發生認證費用進行補貼,同一企業累計補貼不超過2.5萬元。
(四)知識產權質押或信用類貸款,按貸款基準利率的50%進行貸款利息貼息,最高補貼金額不超過15萬元,補貼期不超過2年。對通過知識產權證券化產品實現融資的企業,按照實際融資額的4%給予一次性補貼,每家企業不超過10萬元。
(五)列入國家級、省級、市級農業、工業、服務業、社會管理和公共服務業等標準化示范項目的,分別給予一次性補貼20萬元、10萬元、5萬元。
第五條 獎勵認定:
(一)中國馳名商標應提交國家知識產權局或人民法院認定為馳名商標的文件或裁決書。地理標志為地理標志商標的,應提交國家知識產權局核準登記的地理標志集體或證明商標證書;地理標志為國家地理標志保護產品的應提交國家知識產權局核準登記的地理標志保護產品證書。
(二)中國專利金獎、銀獎、優秀獎,應提交國家知識產權局認定文件或證書;湖北省專利金獎、銀獎、優秀獎,應提交湖北省知識產權局認定文件或證書。
(三)PCT國際專利應提供PCT國際專利證書或核準文件。
(四)從縣域為引進專利的,應提交轉讓協議、正規發票、國家知識產權局核準通知等證明文件。
(五)國家知識產權示范企業、優勢企業應提交國家知識產權認定文件或證書;省級知識產權示范企業、優勢企業應提交湖北省知識產權局認定文件或證書。
(六)中國質量獎、長江質量獎、三峽質量獎及提名獎是指實施卓越績效模式,得到國家、省、市政府認定的企業或組織,并頒發相關榮譽證書或批準文件。
(七)主導或參與修(制)訂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地方標準、團體標準的單位是指國家標準化管理委員會、有關主管部門在標準文本前言中明確的起草單位。
(八)中國標準創新貢獻獎是由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國家標準化管理委員會)設立,分為標準項目獎、組織獎和個人獎,依據國家標準化管理委員會頒發的獎勵文件或證書認定。
(九)綠色食品認證是指經國家農業農村部中國綠色食品發展中心認證許可并頒發證書。
(十)有機產品(食品)認證是指經國家認證認可監督管理委員會批準的有機產品(食品)認證機構認證并頒發證書。
(十一)A級景區是指全國旅游景區質量等級評定委員會評定,按照旅游景區質量等級評定標準劃分為五級,最高等級為5A級旅游景區。
(十二)科學技術突出貢獻獎、自然科學獎、技術發明獎、科技進步獎、科技成果推廣獎、科技型中小企業創新獎是指經湖北省科學技術行政部門審核,報省人民政府批準并頒發證書。
(十三)中華老字號(中國世代傳承品牌)是指符合條件通過認定,并以商務部名義頒發證書和牌匾的品牌;湖北老字號是指符合條件通過認定,并以商務廳名義頒發證書和牌匾的品牌。
(十四)星級酒店是由國家、省、市級旅游星級飯店委員會評定;5星級酒店由國家級旅游星級飯店委員會組織評定、4星級酒店由省級旅游星級飯店委員會組織評定、3星級酒店由市級旅游星級飯店委員會組織評定。
(十五)國家級、省級旅游度假區是由文化和旅游部、省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門認定并發放等級標牌。
(十六)國家級、省級旅游名鎮、名村、名街是指經國家、省級旅游部門評定并授牌的鎮、村、街區。
(十七)農業產業化龍頭企業是指在規模和經營指標上達到規定標準并經政府有關部門認定的企業。
(十八)中國建設工程魯班獎由中國建筑業協會組織實施并頒發獎牌和獲獎證書。
(十九)湖北省建筑優質工程獎(楚天杯)是指由省建設工程質量安全檢測協會頒發榮譽證書和“楚天杯”。
(二十)宜昌市建筑優質工程獎(夷陵杯)是指由宜昌市建筑業協會頒發榮譽證書和“夷陵杯”。
(二十一)獲得國家、省、市級榮譽或獎勵的需提交獲得國家、省、市有關行政主管部門頒發的相關榮譽證書或批準文件。
第六條 補貼認定
(一)集體商標、證明商標、農產品商標應提交國家知識產權局核準的商標證書;國際商標應提交注冊國家(地區)核準的商標證書或核準文件。
(二)授權發明專利、實用新型專利應提交國家知識產權局授權專利證書。
(三)開展《企業知識產權管理規范》(GB/T29490-2013)貫標工作,并通過國家級認證的企業應提交驗收材料、認證證書、認證或監督審核費用發票。
(四)知識產權質押融資貸款貼息,應提交國家知識產權局質押登記通知書、貸款合同、質押合同、借記回單等證明文件。
(五)國家級、省級、市級農業、工業、服務業、社會管理和公共服務業標準化示范項目應提供國家市場監管總局(國家標準化管理委員會)、湖北省市場監管局、宜昌市市場監管局等行業主管部門批準列入立項計劃并驗收通過的相關證明文件。
第七條 獎勵或補貼程序:
(一)申請質量、認證、標準、知識產權獎勵或補貼的(涉及專利以專利證書上第一專利權人為獎勵扶持對象),由縣市場監督管理局組織申報;申請有機食品、綠色食品、農業產業化龍頭企業獎勵或補貼的,由縣農業農村局組織申報;申請科學技術突出貢獻獎、自然科學獎、技術發明獎、科技進步獎、科技成果推廣獎、科技型中小企業創新獎、中華老字號、湖北老字號獎勵或補貼的,由縣科學技術和經濟信息化局組織申報;申請國家3A級以上景區、3星級以上酒店、省級以上旅游度假區、全國鄉村旅游重點村、省級旅游名鎮(名村、名街)、國家丙級以上民宿和縣優品名宿獎勵或補貼的,由縣文化和旅游局組織申報;申請中國建設工程魯班獎、湖北省建筑優質工程 (楚天杯獎)、宜昌市建筑優質工程獎(夷陵杯)獎勵或補貼的,由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組織申報。
(二)獎勵或補貼資金原則上每年對上年度品牌創建與質量提升情況核撥一次,上級部門或相關行業組織另有規定的除外。縣市場監督管理局、科學技術和經濟信息化局、農業農村局、文化和旅游局、住房和城鄉建設局等部門根據各自職責,對上年度12月31日前獲獎情況進行初審,于次年4月15日前對上年度符合條件的企業或組織集中推薦,初審通過的申報材料,由推薦單位報至縣質量強縣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并提供考核辦法、推薦依據及相關證明材料,縣質量強縣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集中組織評審,向社會公示,并報請縣人民政府審定批準后撥付獎補資金。
第八條 本辦法各項獎勵或補貼均為一次性資金支持。申請人就同一申報事項已獲得縣級(不含)以上政府財政資金支持的,對申請人按照基于1:0.5配套原則予以資金支持。已獲得獎勵或補貼的品牌、標志、標準等事項,在期滿后續評、續展、修訂的,不再給予資金支持。獎勵或補貼資金由縣政府納入財政預算,政府已出臺相關規定的從其規定,資金應用于質量提升、品牌創建和標準創新工作的經費投入和相關人員的獎勵。
第九條 對申報材料不合格,或未在規定時間內申報的不予發放獎勵或補貼資金。申請人就同一申報事項已獲得縣級財政資金支持的,不得重復申領。
第十條 申請人應當確保提供材料和相關證明的真實性。以虛報、冒領等手段騙取獎勵或補貼資金的,一經查實,將全額收回獎勵或補貼資金,并取消三年內申報資格。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一條 在申報獎勵或補貼以前,有下列情況之一的,不納入申報范圍:
(一)申請人當年因產品質量不合格,偷稅漏稅,安全、環保不達標等違法行為,受到相關部門行政處罰的;
(二)有不良信用記錄的;
(三)有其他嚴重違法行為,造成不良社會影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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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獲評中國專利金獎、銀獎、優秀獎的,分別獎勵15萬元、10萬元、5萬元;獲評湖北專利金獎、銀獎、優秀獎的,分別獎勵5萬元、2.5萬元、1萬元。
(三)對通過專利合作條約(PCT)途徑申請并授權的國際專利,獎勵0.5萬元;對擁有有效發明專利20件以上的專利權人一次性獎勵5萬元。
(四)對信譽度良好,當年完成代理商標注冊量500件以上、發明專利授權量300件以上的知識產權服務機構分別給予一次性獎勵5萬元。
(五)從縣域外非關聯單位或個人以轉讓方式引進的,無法律爭議、符合國家技術和產業政策并轉化實施的專利,按其技術合同實際支付費用的20%給予補貼,同一企業累計不超過10萬元。對提供專利技術轉移服務的知識產權服務機構,每轉化一件給予500元獎勵。
(六)支持生物技術、精細化工技術等重點產業、職業學校、園區等建立知識產權運營中心開展專利交易,每年按上一年度交易額的10%給予獎勵,最高不超過25萬元。
(七)對獲評國家知識產權示范企業、優勢企業的分別給予一次性獎勵10萬元、5萬元。對獲評省級知識產權示范企業、優勢企業的分別給予一次性獎勵5萬元、2萬元。
(八)對驗收合格的知識產權密集型園區給予50萬元獎勵,對獲得認定的專利密集型產品給予0.5萬元獎勵。
(九)獲得“中國質量獎”的,獎勵50萬元;獲得“中國質量獎提名獎”的,獎勵25萬元;獲得“長江質量獎”的,獎勵100萬元;獲得“長江質量獎提名獎”的,獎勵50萬元;獲得“三峽質量獎”的,獎勵50萬元;獲得“三峽質量獎提名獎”的,獎勵10萬元。
(十)鼓勵參與各類標準制定。主導制(修)訂一項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地方標準、團體標準的,對產品標準分別給予15萬元、10萬元、5萬元、2萬元獎勵,對產品標準以外的其他技術標準按照產品標準獎勵金額的25%予以獎勵。參與制(修)訂上述標準的,按照主導制(修)訂標準獎勵金額的15%給予獎勵。獲得國家級標準創新貢獻一、二、三等獎的,分別獎勵10萬元、5萬元、2.5萬元。同一單位同一年度制(修)訂不同級別多項標準的,獎勵額度不高于50萬元。
(十一)對獲得質量管理體系等管理體系認證的企業,一個體系認證獎勵1萬元;獲得綠色市場、商品售后服務等服務認證的企業,一個服務認證獎勵1萬元;獲得有機產品等產品認證的企業,一個產品認證獎勵1萬元。
(十二)獲得國家農業產業化龍頭企業的,獎勵15萬元;獲得省級農業產業化龍頭企業的,獎勵10萬元;獲得市級農業產業化龍頭企業的,獎勵5萬元;獲得有機食品、綠色食品認證的產品,分別獎勵3萬元、1萬元。
(十三)獲得科學技術突出貢獻獎的,獎勵50萬元,其中10萬元屬獲獎者個人所得,40萬元由獲獎人自主選題,用作科學研究和技術開發經費;獲得自然科學獎、技術發明獎、科技進步獎、科技成果推廣獎的,分別獎勵:特等獎25萬元,一等獎5萬元、二等獎4萬元、三等獎2萬元(對于在省外應用的獎勵項目只發證書,不發獎金);獲得科技型中小企業創新獎的,獎勵4萬元。
(十四)獲得中華老字號、湖北老字號的,分別獎勵5萬元、3萬元。
(十五)獲得國家5A、4A級景區并納入規上服務企業認定的,分別獎勵250萬元、50萬元;對成功創建五星、四星級酒店,屬于國際品牌的分別獎勵250萬元、100萬元,屬于國內品牌的分別獎勵 200萬元、50萬元;獲得國家級、省級旅游度假區認定的,分別獎勵50萬元、25萬元;獲得全國鄉村旅游重點村認定的,獎勵20萬元;獲得省級旅游名鎮、名村、名街的,分別獎勵10萬元、5萬元、5萬元;獲得國家甲、乙、丙級民宿和縣優品名宿的,分別獎勵10萬元、5萬元、2.5萬元、1萬元。
(十六)獲得中國建設工程魯班獎的,獎勵20萬元。
(十七)獲得湖北省建筑優質工程獎(楚天杯)、宜昌市建筑優質工程獎(夷陵杯)的,分別獎勵10萬元、5萬元。
(十八)對培育、服務企業爭創品牌的主管單位,按照當年獲得品牌獎勵資金的10%予以獎勵。
第四條 補貼標準
(一)對首次核準注冊的集體商標或證明商標、農產品商標,每件分別給予0.5萬元、0.05萬元補貼。對首次核準注冊的國際商標,每件商標每個國家(地區)補貼0.1萬元(馬德里國際商標按實際注冊國家計算件數)。對同一企業補貼最高不超過5萬元。
(二)取得國內授權發明專利、實用新型專利,分別補貼1萬元、0.2萬元。
(三)對開展《企業知識產權管理規范》(GB/T 29490-2013)貫標工作,通過國家級認證的企業,認證后按實際發生認證費用進行補貼,同一企業累計補貼不超過2.5萬元。
(四)知識產權質押或信用類貸款,按貸款基準利率的50%進行貸款利息貼息,最高補貼金額不超過15萬元,補貼期不超過2年。對通過知識產權證券化產品實現融資的企業,按照實際融資額的4%給予一次性補貼,每家企業不超過10萬元。
(五)列入國家級、省級、市級農業、工業、服務業、社會管理和公共服務業等標準化示范項目的,分別給予一次性補貼20萬元、10萬元、5萬元。
第五條 獎勵認定:
(一)中國馳名商標應提交國家知識產權局或人民法院認定為馳名商標的文件或裁決書。地理標志為地理標志商標的,應提交國家知識產權局核準登記的地理標志集體或證明商標證書;地理標志為國家地理標志保護產品的應提交國家知識產權局核準登記的地理標志保護產品證書。
(二)中國專利金獎、銀獎、優秀獎,應提交國家知識產權局認定文件或證書;湖北省專利金獎、銀獎、優秀獎,應提交湖北省知識產權局認定文件或證書。
(三)PCT國際專利應提供PCT國際專利證書或核準文件。
(四)從縣域為引進專利的,應提交轉讓協議、正規發票、國家知識產權局核準通知等證明文件。
(五)國家知識產權示范企業、優勢企業應提交國家知識產權認定文件或證書;省級知識產權示范企業、優勢企業應提交湖北省知識產權局認定文件或證書。
(六)中國質量獎、長江質量獎、三峽質量獎及提名獎是指實施卓越績效模式,得到國家、省、市政府認定的企業或組織,并頒發相關榮譽證書或批準文件。
(七)主導或參與修(制)訂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地方標準、團體標準的單位是指國家標準化管理委員會、有關主管部門在標準文本前言中明確的起草單位。
(八)中國標準創新貢獻獎是由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國家標準化管理委員會)設立,分為標準項目獎、組織獎和個人獎,依據國家標準化管理委員會頒發的獎勵文件或證書認定。
(九)綠色食品認證是指經國家農業農村部中國綠色食品發展中心認證許可并頒發證書。
(十)有機產品(食品)認證是指經國家認證認可監督管理委員會批準的有機產品(食品)認證機構認證并頒發證書。
(十一)A級景區是指全國旅游景區質量等級評定委員會評定,按照旅游景區質量等級評定標準劃分為五級,最高等級為5A級旅游景區。
(十二)科學技術突出貢獻獎、自然科學獎、技術發明獎、科技進步獎、科技成果推廣獎、科技型中小企業創新獎是指經湖北省科學技術行政部門審核,報省人民政府批準并頒發證書。
(十三)中華老字號(中國世代傳承品牌)是指符合條件通過認定,并以商務部名義頒發證書和牌匾的品牌;湖北老字號是指符合條件通過認定,并以商務廳名義頒發證書和牌匾的品牌。
(十四)星級酒店是由國家、省、市級旅游星級飯店委員會評定;5星級酒店由國家級旅游星級飯店委員會組織評定、4星級酒店由省級旅游星級飯店委員會組織評定、3星級酒店由市級旅游星級飯店委員會組織評定。
(十五)國家級、省級旅游度假區是由文化和旅游部、省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門認定并發放等級標牌。
(十六)國家級、省級旅游名鎮、名村、名街是指經國家、省級旅游部門評定并授牌的鎮、村、街區。
(十七)農業產業化龍頭企業是指在規模和經營指標上達到規定標準并經政府有關部門認定的企業。
(十八)中國建設工程魯班獎由中國建筑業協會組織實施并頒發獎牌和獲獎證書。
(十九)湖北省建筑優質工程獎(楚天杯)是指由省建設工程質量安全檢測協會頒發榮譽證書和“楚天杯”。
(二十)宜昌市建筑優質工程獎(夷陵杯)是指由宜昌市建筑業協會頒發榮譽證書和“夷陵杯”。
(二十一)獲得國家、省、市級榮譽或獎勵的需提交獲得國家、省、市有關行政主管部門頒發的相關榮譽證書或批準文件。
第六條 補貼認定
(一)集體商標、證明商標、農產品商標應提交國家知識產權局核準的商標證書;國際商標應提交注冊國家(地區)核準的商標證書或核準文件。
(二)授權發明專利、實用新型專利應提交國家知識產權局授權專利證書。
(三)開展《企業知識產權管理規范》(GB/T29490-2013)貫標工作,并通過國家級認證的企業應提交驗收材料、認證證書、認證或監督審核費用發票。
(四)知識產權質押融資貸款貼息,應提交國家知識產權局質押登記通知書、貸款合同、質押合同、借記回單等證明文件。
(五)國家級、省級、市級農業、工業、服務業、社會管理和公共服務業標準化示范項目應提供國家市場監管總局(國家標準化管理委員會)、湖北省市場監管局、宜昌市市場監管局等行業主管部門批準列入立項計劃并驗收通過的相關證明文件。
第七條 獎勵或補貼程序:
(一)申請質量、認證、標準、知識產權獎勵或補貼的(涉及專利以專利證書上第一專利權人為獎勵扶持對象),由縣市場監督管理局組織申報;申請有機食品、綠色食品、農業產業化龍頭企業獎勵或補貼的,由縣農業農村局組織申報;申請科學技術突出貢獻獎、自然科學獎、技術發明獎、科技進步獎、科技成果推廣獎、科技型中小企業創新獎、中華老字號、湖北老字號獎勵或補貼的,由縣科學技術和經濟信息化局組織申報;申請國家3A級以上景區、3星級以上酒店、省級以上旅游度假區、全國鄉村旅游重點村、省級旅游名鎮(名村、名街)、國家丙級以上民宿和縣優品名宿獎勵或補貼的,由縣文化和旅游局組織申報;申請中國建設工程魯班獎、湖北省建筑優質工程 (楚天杯獎)、宜昌市建筑優質工程獎(夷陵杯)獎勵或補貼的,由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組織申報。
(二)獎勵或補貼資金原則上每年對上年度品牌創建與質量提升情況核撥一次,上級部門或相關行業組織另有規定的除外。縣市場監督管理局、科學技術和經濟信息化局、農業農村局、文化和旅游局、住房和城鄉建設局等部門根據各自職責,對上年度12月31日前獲獎情況進行初審,于次年4月15日前對上年度符合條件的企業或組織集中推薦,初審通過的申報材料,由推薦單位報至縣質量強縣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并提供考核辦法、推薦依據及相關證明材料,縣質量強縣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集中組織評審,向社會公示,并報請縣人民政府審定批準后撥付獎補資金。
第八條 本辦法各項獎勵或補貼均為一次性資金支持。申請人就同一申報事項已獲得縣級(不含)以上政府財政資金支持的,對申請人按照基于1:0.5配套原則予以資金支持。已獲得獎勵或補貼的品牌、標志、標準等事項,在期滿后續評、續展、修訂的,不再給予資金支持。獎勵或補貼資金由縣政府納入財政預算,政府已出臺相關規定的從其規定,資金應用于質量提升、品牌創建和標準創新工作的經費投入和相關人員的獎勵。
第九條 對申報材料不合格,或未在規定時間內申報的不予發放獎勵或補貼資金。申請人就同一申報事項已獲得縣級財政資金支持的,不得重復申領。
第十條 申請人應當確保提供材料和相關證明的真實性。以虛報、冒領等手段騙取獎勵或補貼資金的,一經查實,將全額收回獎勵或補貼資金,并取消三年內申報資格。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一條 在申報獎勵或補貼以前,有下列情況之一的,不納入申報范圍:
(一)申請人當年因產品質量不合格,偷稅漏稅,安全、環保不達標等違法行為,受到相關部門行政處罰的;
(二)有不良信用記錄的;
(三)有其他嚴重違法行為,造成不良社會影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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