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技項目疑難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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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漢市加快區域金融中心建設若干支持政策實施細則
一、支持對象、方式及標準
相關市場主體申請《支持政策》所涉獎勵項目,須具備申請獎勵的基本條件,提供相關證明材料(包括但不限于實施細則所列明材料),按照對應標準享受獎勵。
(一)市、區兩級財政共同承擔的獎勵項目
1.落戶獎勵(不含金融科技類市場主體)
(1)獎勵對象:新設立或新遷入的總部金融機構、金融機構地區總部,新設立或新遷入金融業持牌專營機構。對多級地區總部,只獎勵最高一級。
(2)獎勵標準:總部金融機構按照實收資本規模2%的比例,單家機構最高獎勵不超過1億元(人民幣,下同)。金融業持牌專營機構、金融機構地區總部按照營運資金2%的比例,單家機構最高獎勵不超過1000萬元。
(3)證明材料:
①營業執照
②國家金融監管部門頒發的許可證、開業批復文件
③入資證明或驗資報告
2.辦公用房獎勵
(1)獎勵對象:新設立或新遷入的總部金融機構、金融機構地區總部。對多級地區總部,只獎勵最高一級。
(2)獎勵標準:購買自用辦公用房的,按照建筑面積(不含配套用房和附屬設施)每平方米2000元標準給予一次性獎勵,最高獎勵不超過1000萬元。租賃并自用辦公用房的,連續3年按照租金(不含物業、水電費用)60%的比例給予獎勵,累計最高獎勵不超過1000萬元。辦公用房的界定范圍以監管部門對機構開業的批復文件為準。連續3年是指完成工商營業執照的注冊地和稅務登記的生產經營地址備案在我市(從登記完成之日算起)起計算3年。
(3)證明材料:
①營業執照
②國家金融監管部門頒發的許可證、開業批復文件
③購(租)辦公用房的合同
④付款憑證
3.運營獎勵
(1)獎勵對象:新設立或新遷入的銀行、證券、保險業總部金融機構及金融機構地區總部。對多級地區總部,只獎勵最高一級。
(2)獎勵標準:總部金融機構自注冊次年起,以注冊當年為基期,連續3年按照銀行類機構新增本外幣存貸款余額1‰的比例、證券類機構營業收入2%的比例、保險類機構保費收入3‰的比例分別給予運營獎勵。對金融機構地區總部按照總部金融機構運營獎勵標準50%的比例給予獎勵。其中,注冊次年是指完成工商營業執照的注冊地和稅務登記的生產經營地址備案在我市的第2年。如,登記備案年為2021年,則從2022年起計算。
(3)證明材料:
①營業執照
②國家金融監管部門頒發的許可證、開業批復文件
③經第三方機構審計、無保留意見的年度報告(須真實準確反映相關申請所涉經營數據);地區總部無法提供年度報告的,須提供人行武漢分行營管部、湖北銀保監局、湖北證監局等監管部門對其新增本外幣存貸款余額、營業收入、保費收入的證明文件。
4.增資擴股獎勵(金融機構)
(1)獎勵對象:在漢總部金融機構。
(2)獎勵標準:對在漢總部金融機構按照新增實收資本金2%的比例給予一次性獎勵,最高獎勵不超過2000萬元。
(3)證明材料:
①營業執照
②國家金融監管部門頒發的許可證
③增資證明或驗資報告
④國家金融監管部門對增資擴股出具的批復文件
⑤市場監管部門出具的注冊資本變更登記核準文件
5.增資擴股獎勵(地方金融組織)
(1)獎勵對象:在漢注冊經營滿3年的地方金融組織。該地方金融組織近3年須滿足以下條件:配合監管,合規經營,最近年度評級為B(含)以上;注冊資本無抽逃、占用行為;連續兩年盈利,且最近年度主營業務規模達到注冊資本金的比例超過80%(融資擔保公司須超過5倍)。
(2)獎勵標準:地方金融組織,自完成工商營業執照的注冊地和稅務登記的生產經營地址備案在我市之日起,持續合規經營3年后發生的增資擴股,按照新增實收資本金2%的比例給予一次性獎勵,最高獎勵不超過600萬元。本細則出臺后,先減資后增資的,以減資前歷史最高實收資本為基數計算增資金額。
(3)證明材料:
①營業執照
②機構設立的批復文件
③省地方金融監管局對增資擴股出具的批復文件(融資擔保機構除外)
④市場監管部門出具的注冊資本變更登記核準文件
⑤近三年企業納稅證明
6.并購重組獎勵
(1)獎勵對象:在漢總部金融機構。
(2)獎勵標準:對發生并購重組的在漢總部金融機構,按照并購交易金額2%的比例給予一次性獎勵,最高獎勵不超過2000萬元。并購方式須為本地總部金融機構并購市外金融機構。
(3)證明材料:
①營業執照
②國家金融監管部門頒發的許可證
③并購交易合同
④股權并購須提供金融監管部門對并購出具的批復文件、市場監管部門出具的注冊資本變更登記核準文件;現金并購須提供銀行交易流水證明;混合并購須同時提供以上兩種證明材料
7.企業上市獎勵
(1)獎勵對象:工商營業執照的注冊地和稅務登記的生產經營地址在我市的企業,在滬深北交易所首次公開發行股票并上市,或在中國證監會簽署備忘錄的國家或者地區的交易所上市且境外上市募集的資金80%以上投放在我市。工商營業執照的注冊地和稅務登記地址遷入我市的上市公司。
(2)獎勵標準:
境內上市給予最高不超過800萬元獎勵。獎勵分階段撥付:
第一階段:企業完成股份制改造并到湖北證監局首次辦理輔導備案登記手續的,獎勵100萬元,每家企業報輔獎勵僅享受一次;
第二階段:企業在湖北證監局完成輔導評估驗收,中國證監會或滬深北交易所正式受理其首次申請上市發行材料的,獎勵200萬元,每家企業獎勵僅享受一次;
第三階段:企業在主板、創業板和科創板等成功發行股票并上市的,獎勵500萬元。企業前期分階段獎勵合計未達到800萬元的,在本階段補齊獎勵至800萬元。
企業在境外上市的,一次性獎勵600萬元。
將上市公司遷入我市的,境內上市企業獎勵800萬元、境外上市企業獎勵600萬元,獎勵不重復計算。
企業境內外上市最高獎勵800萬元,若企業在境內、境外均實現上市,則按照就高不就低原則,在前期市區獎勵基礎上補足差額部分,獎勵不重復計算。
(3)證明材料:
①營業執照
②湖北證監局輔導備案,中國證監會、滬深北交易所正式受理以及批準企業上市的證明文件
③境外上市相關證明文件、外匯進賬單、律師事務所出具的上市確認函及上市架構圖
8.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新三板)掛牌獎勵
(1)獎勵對象:工商營業執照的注冊地和稅務登記的生產經營地址在我市且首次在新三板掛牌的企業。企業后期成功轉板或在主板、創業板、科創板上市的,按照上市標準補齊差額。
(2)獎勵標準:企業掛牌獎勵100萬元,進入創新層后再獎勵100萬元;對掛牌同時直接進入創新層的企業,獎勵200萬元。
(3)證明材料:
①營業執照
②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批準企業掛牌的證明文件
9.武漢股權托管交易中心(四板)掛牌獎勵
(1)獎勵對象:完成股份改制并在武漢股權托管交易中心(四板)掛牌的我市企業,同時滿足以下條件:實收資本300萬元以上,在武漢市辦理注冊登記且納稅滿1年;未列入經營異常名錄及涉金融一般(嚴重)失信人名單;2019年以來至少有1個納稅年度在我市繳納增值稅、企業所得稅之和超過40萬元。
(2)獎勵標準:企業掛牌獎勵20萬元。
(3)證明材料:
①營業執照
②武漢股權托管交易中心批準企業掛牌的證明文件
③納稅證明
10.上市、掛牌企業再融資投資本市項目的獎勵
(1)獎勵對象:工商營業執照的注冊地和稅務登記的生產經營地址在我市的上市公司、掛牌企業,通過配股、增發和發行可轉換債券等方式在證券市場直接融資的。
(2)獎勵標準:每年按照不超過項目到位資金1%的比例,給予單家企業最高不超過200萬元獎勵,同一筆融資只享受一次獎勵。再融資募集資金實際用途應與募集說明書(或招股說明書、配股說明書)投資項目一致,且投資項目或公司的注冊地和實際經營地均在我市,項目已完工投產(在本獎勵政策失效或者廢止前所投項目仍未完工投產,自政策失效或廢止之日起一年內完工的,仍可申請獎勵)。募集資金用于發行主體及其關聯公司償還銀行貸款等債務的部分不予獎勵。
(3)證明材料:
①營業執照
②募集說明書(或招股說明書、配股說明書)
③中國證監會、滬深北交易所、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批準企業再融資的證明文件
④投資項目資金到賬憑證、企業驗資報告、項目完工驗收證明等相關材料
11.發行公司債券、企業債券和銀行間市場債務融資工具獎勵
(1)獎勵對象:工商營業執照的注冊地和稅務登記的生產經營地址在我市,并通過發行公司債券、企業債券和銀行間票據融資的企業。
(2)獎勵標準:每年按照發行公司債券、企業債券和銀行間票據融資的實際融資額2‰的比例,給予單家企業最高不超過100萬元獎勵,同一筆融資只享受一次獎勵。公開發行公司債券,一次注冊分期發行的,根據每期實際到位情況給予獎勵。境外融資按照募集資金到賬當日匯率換算成人民幣給予獎勵。公司債券、企業債券和銀行間票據融資未在中國證監會、中國證券業協會、國家發展改革委、中國銀行間市場交易商協會、國家外匯管理局、境外發債主管單位等相關管理部門注冊、報備的,不予獎勵。
(3)證明材料:
①營業執照
②募集說明書、進賬憑證等證明完成融資的相關材料
③中國證監會、國家發展改革委、證券交易所、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中國銀行間市場交易商協會、國家外匯管理局、境外發債主管單位對企業融資事項批復、注冊、備案的證明材料
12.對新成立股權投資企業投資的獎勵
(1)獎勵對象:工商注冊在漢并已向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登記或備案的股權投資企業(包含股權投資企業、創業投資企業,下同)或其委托管理人,自登記或備案之日起1年內在漢產生投資的,可申請獎勵。申報獎勵前,股權投資企業應與委托管理人達成一致意見,明確其中之一為獎勵資金申報受益主體(設立基金的,基金管理人與其管理的各只基金應通過基金合伙人會議決議達成一致意見,認定獎勵資金申報受益主體)。
(2)獎勵標準:股權投資企業或其委托管理人,在漢設立后1年內實際投資我市初創期、種子期科技企業的,累計投資額每滿5000萬元(或者等值外幣)給予一次性獎勵100萬元,最高獎勵不超過1000萬元,初創期、種子期科創企業由各區科技部門認定;當年實際投資我市非上市企業(不含初創期、種子期科技企業)的,累計投資每滿5億元(或者等值外幣)給予一次性獎勵400萬元,最高獎勵不超過2000萬元。等值外幣按照被投資的相關企業資金到賬當日匯率計算。
累計投資額根據獎勵資金申報受益主體自身或其管理的資產當年直接投資我市初創期、種子期科技企業或非上市企業的投資總額計算,同筆投資不重復計算。計入累計投資額的投資,獎勵資金申報受益主體應承諾其投資期超過一年,一年內收回投資的,應返還對應投資獎勵金額。
(3)證明材料:
①營業執照
②股權投資企業工商注冊、在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登記、備案的證明材料
③股權投資企業與其委托管理人關于獎勵資金申報受益主體認定的證明文件;設立基金的,應提供基金合伙人會議關于獎勵資金申報受益主體決策的相關證明文件
④股權投資企業投資種子期、初創期和非上市企業的資金到賬憑證、驗資報告,以及種子期、初創期和非上市企業的工商注冊信息、資產負債表、股權結構、融資情況等相關材料
⑤申報受理區科技部門對股權投資企業所投資的初創期、種子期科技企業屬性的認定結果
⑥股權投資企業對投資期限的承諾書
13.金融機構高管獎勵
(1)獎勵對象:總部金融機構及金融機構地區總部高管人員,獎勵對象不超過本單位正式員工人數的5%(不足1人按1人計算)。
(2)獎勵標準:對新設立或新遷入的各類金融機構高管人員,自注冊次年起(時間計算方式同第二條),連續3年按照不超過個人稅前薪酬8%的比例給予獎勵,單家機構每年合計最高獎勵不超過1000萬元。對現有在漢金融機構當年實現利潤達到10億元以上且增長超過8%的,按照高管個人稅前薪酬4%-8%的比例給予獎勵,單家機構每年合計最高獎勵不超過1000萬元(獎勵公式為:若實現利潤10億元以上(含本數,下同)且低于20億元,年度獎勵金額=該機構全部高管個人稅前薪酬之和×4%;若實現利潤20億元以上且低于30億元,年度獎勵金額=該機構全部高管個人稅前薪酬之和×6%;若實現利潤30億元以上,年度獎勵金額=該機構全部高管個人稅前薪酬之和×8%)。
(3)證明材料:
①營業執照
②高管人員名單
③國家金融監管部門對高管任職資格的批復文件
④金融機構對高管的任命(聘任)書
⑤高管本人有效身份證明文件
⑥高管人員稅前收入證明文件
⑦高管在武漢繳交社會保險的證明
14.金融機構持證工作人員獎勵
(1)獎勵對象:對取得特許金融分析師(CFA)、金融風險管理師(FRM)、北美精算師(ASA)、中國精算師(FCAA)、英國特許注冊會計師(ACCA)執業資格證書后在我市金融系統全職工作滿2年的金融從業人員(獎勵資金由其所在金融機構代為申請,存在多級地區總部的,由市一級地區總部代為申請,金融機構僅可為在職人員申請獎勵)。
(2)獎勵標準:每人2萬元一次性獎勵,獲取多個證書的不重復獎勵。
(3)證明材料:
①持證人本人有效身份證明文件
②執業資格證書
③申報人所在工作單位出具的勞動合同簽訂、取得證書后全職工作滿2年且在武漢繳交社會保險的證明(不同單位工作年限可累計)
(二)市級財政單獨承擔的獎勵項目
15.新增科技型企業貸款獎勵
(1)獎勵對象:在漢銀行業金融機構,若有市級分行的,獎勵對象為市級分行(含農發行省分行營業部),無市級分行的,獎勵對象為總行、省級分行。
(2)獎勵標準:對在漢上年度科技型企業貸款余額新增達到10億元以上(含本數)的銀行業機構,每年按照相應貸款新增余額(含票據融資)0.2‰的比例給予最高不超過200萬元獎勵。
(3)證明材料:
①營業執照
②本單位上年度服務科技型企業工作總結
③人民銀行武漢分行營管部對在漢各銀行上年度科技型企業貸款余額增量數據統計表(由市地方金融工作局商人民銀行武漢分行營管部提供,銀行機構無需提供)
16.新增普惠小微企業貸款獎勵
(1)獎勵對象:在漢銀行業金融機構,若有市級分行的,獎勵對象為市級分行(含農發行省分行營業部),無市級分行的,獎勵對象為總行、省級分行。
(2)獎勵標準:對在漢上年度普惠小微企業貸款余額新增達到10億元以上(含本數)的銀行業機構,每年按照相應貸款新增余額(含票據融資)0.2‰的比例給予最高不超過200萬元獎勵。
(3)證明材料:
①營業執照
②本單位上年度服務小微企業工作總結
③人民銀行武漢分行營管部對在漢各銀行上年度普惠小微企業貸款余額增量數據統計表(由市地方金融工作局商人民銀行武漢分行營管部提供,銀行機構無需提供)
17.落戶獎勵(金融科技類市場主體)
(1)獎勵對象:新設金融科技類市場主體。
(2)獎勵標準:金融科技類市場主體按照實收資本(須在5000萬元及以上)2%的比例,單家機構給予最高不超過200萬元一次性獎勵。
(3)證明材料:
①營業執照
②入資證明或驗資報告
③關于營業收入來源的專項審計報告
18.金融科技研發獎勵
(1)獎勵對象:金融科技類市場主體。
(2)獎勵標準:支持金融科技類市場主體開展人工智能、大數據、互聯技術、分布式技術、安全技術等底層關鍵技術創新。按照不超過人員費用、試驗外協費、合作費、設備及材料購置費等實際支出費用30%的標準給予支持,單家機構或者企業累計支持金額不超過200萬元。
(3)證明材料:
①營業執照
②開展金融科技底層關鍵技術研發相關說明材料
③實際費用支出情況證明材料
二、申請、審核及撥付流程
(一)對于《支持政策》中由市、區兩級財政按照1:1的比例共同承擔的,獎勵資金受理、審核、撥付程序為:
1. 受理:企業應在每年6月30日前(含)提交上年度或本年度上半年獎勵申報材料至稅務登記地所在區金融辦(局),若未按時提交,可遞延至下一年申請。申報材料按照本實施細則規定要求,除企業簡介外,應詳細說明擬申請的獎勵項目及對應獎勵金額,并附證明材料。
2. 審核:各區金融辦(局)對企業申報材料真實性、可靠性進行審核,對企業申請的獎勵額度進行核算,形成初審意見報區人民政府(管委會)審定,形成最終意見。
3. 撥付:各區應于每年10月31日前將所涉獎勵資金撥付到位,并于每年11月30日前統計當年實際撥付金額,形成獎勵資金撥付報表。區人民政府(管委會)按照市、區各承擔50%比例,計算市、區兩級應負擔獎勵資金,報至市地方金融工作局匯總后,送市財政局辦理市區財政結算。
(二)對于《支持政策》中由市級財政單獨承擔的,獎勵資金受理、審核、撥付程序為:
1. 受理:企業應在每年6月30日前提交上年度或本年度上半年獎勵申報材料至市地方金融工作局,申報材料按照本實施細則規定要求,除企業簡介外,應詳細說明企業擬申請的獎勵項目及對應獎勵金額,并附證明材料。
2. 審核及撥付:市地方金融工作局對企業申報材料真實性、可靠性進行審核,對企業申請的獎勵額度進行核算,并履行內部決策后,及時將所涉獎勵資金撥付到位。對金融科技相關獎勵,市地方金融工作局會同人民銀行武漢分行營管部、市科技局等相關單位組織聯合評審予以確定。
三、其他說明事項
(一)名詞解釋
1.“金融機構”是指經國家金融監管部門批準設立的銀行類、證券類、保險類、資產管理、金融控股公司(金融控股公司僅享受落戶獎勵)等機構,經國家金融監管部門批準或者備案的全國性保險經紀公司、保險專業代理公司、征信機構、資信評級機構、專業基金銷售機構等金融中介服務機構。其中總部金融機構是指工商營業執照的注冊地和稅務登記的生產經營地址在我市并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金融機構;金融機構地區總部是指經境內外法人金融機構直接在本市設立的省級或市級分公司(不含營業部)。在漢金融機構營業部升級為地區總部的,視同新設立金融機構地區總部。
2.“金融業持牌專營機構”是指金融機構經國家金融監管(管理)部門批準設立的持牌專營機構。
3.“金融總部”是指總部金融機構及金融機構地區總部。
4.“銀行類金融機構”是指商業銀行、城市信用合作社、農村信用合作社等吸收公眾存款的金融機構、政策性銀行以及財務公司、信托公司、金融租賃、消費金融、汽車金融等非銀行金融機構。
5.“證券類金融機構”是指證券公司、公募基金管理公司、期貨公司等機構。
6.“保險類金融機構”是指保險集團(控股)公司、保險公司、保險資產管理公司、再保險公司、相互保險組織(不含保險經紀公司、保險專業代理公司)。
7.“地方金融組織”是指依法設立的小額貸款公司、融資擔保公司、區域性股權市場、典當行、融資租賃公司、商業保理公司、地方資產管理公司以及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授權地方人民政府監督管理的從事金融業務活動的其他組織及其分支機構。
8.“金融機構高管人員”是指獲得國家金融監管部門或派出機構根據相關行業高管人員管理辦法核準及機構聘用,在漢任職的對經營管理具有決策權或對風險控制起重要作用的管理人員。對總部金融機構,包括董事長、副董事長、行長、副行長、總經理、副總經理等總部副職及以上領導;對金融機構地區總部,包括行長、副行長、總經理、副總經理等地區總部副職以上領導。
9.“金融科技類市場主體”共有兩類。一類是指金融機構在我市設立并基于區塊鏈、物聯網、人工智能、大數據、云計算、生物識別等相關技術開展業務的企業(包含金融后臺企業),其服務對象為資金最終使用方,且此類服務收入占其營收比例不低于50%。另一類為在我市設立并主營上述業務,且服務對象為金融監管部門或金融機構的國家高新技術企業,且此類服務收入占其營收比例不低于50%。
10.“金融系統”是指金融機構與地方金融組織。
11.“非上市企業”是指未在上海、深圳、北京證券交易所等全國性股票交易市場或境外公開發行股票并上市的企業。
(二)對《支持政策》中投貸聯動損失補償以及科創企業保證保險貸款風險分擔,分別依照《關于印發武漢市投貸聯動信貸風險專項補償基金實施細則(試行)的通知》(武金文〔2017〕2號)、《關于印發〈武漢市科技型企業保證保險貸款業務操作辦法〉的通知》(武銀營〔2017〕66號)及相關后續配套文件執行。
(三)申請獎勵資金提交的各項佐證材料均提供復印件并在每頁加蓋單位公章,原件備查。企業在提交申報材料的同時,應出具合規經營且10年不遷離武漢市、不減少實收資本或營運資金,否則退回相應獎勵的承諾書。各相關審核單位可根據需要要求申請單位提供其他佐證材料。
(四)企業在市內跨區流動的,不視作新設立或新引進。已獲《支持政策》獎勵的企業,若在市內跨區流動導致稅務登記所在區發生變更的,遷入區應及時支付給遷出區已兌現由區級承擔的資金。
(五)《支持政策》涉及獎勵申請未獲通過,由其申請的區人民政府金融辦(局)負責向申請單位出具書面說明。
(六)獎勵資金的申請人應如實填報申請資料,對弄虛作假騙取資金的,追回已發放資金,5年內停止其申報獎勵資金資格,并向社會公開。情節嚴重的,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七)有以下情形的,取消企業享受支持政策資格:出資違反工商行政管理登記辦法的;出具虛假財務報表的;申請材料存在弄虛作假的;存在偷稅漏稅、虛開發票。存在非法集資等行為的;發生法律法規禁止的其他行為的。
(八)發生獎勵追回的,市、區兩級承擔的獎勵資金,相關區收到退款后,按照50%比例返還至市財政局;市級單獨承擔的獎勵資金,市地方金融工作局收到退款后,全額返還至市財政局。
(九)本細則有效期為5年。2020年7月29日起至《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武漢市加快區域金融中心建設若干支持政策的通知》(武政規〔2021〕8號)施行之日期間新設立或者新遷入的金融總部,以及增資擴股或者并購重組的在漢金融機構,適用本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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