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池州市支持工業經濟高質量創新發展若干政策獎補資金申報時間流程和獎勵補助條件大全
根據2023年度池州市支持工業經濟高質量創新發展若干政策獎補資金申報工作通知,以下將為大家帶來關于池州市支持工業經濟高質量創新發展若干政策獎補資金申報時間流程和獎勵補助條件等內容,貴池區、東至縣、石臺縣、青陽縣各區縣需要咨詢申報的可以免費咨詢漁漁為您解答指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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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池州市支持工業經濟高質量創新發展若干政策獎補資金申報時間
2024年7月23日-2024年8月2日
二、池州市支持工業經濟高質量創新發展若干政策獎補資金申報內容
《若干政策》關于支持企業技術改造內容。
三、池州市支持工業經濟高質量創新發展若干政策獎補資金申報流程方式
符合申報條件的企業,按照《實施細則》規定的申報要求準備申報材料,將申報材料裝訂成冊報送至屬地鄉鎮政府、經開區管委會,各地對申報項目的政策條件符合性、申報材料完整性和真實性進行初審,符合條件的申報項目由鄉鎮政府、經開區管委會于8月2日前將推薦函、申報材料(紙質版一式三份和電子版一份,電子版需蓋章原件掃描)和資金匯總表報送至縣科工局。逾期不予受理。
四、池州市支持工業經濟高質量創新發展若干政策獎補資金申報時間有關要求
各企業要嚴格按照要求提供申報材料,對申報材料的完整性和真實性負責。采取弄虛作假等手段騙取獎補資金的,已撥付資金將予以追回,并提請相關部門將企業及其法定代表人列入失信聯合懲戒名單。
五、池州市支持工業經濟高質量創新發展若干政策獎補資金申報獎勵補助條件
池州市支持產業發展資金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深入實施零基預算改革,優化產業發展環境,加大資金統籌力度,規范全市產業發展扶持資金投入、運作和管理,進一步發揮財政資金引導、撬動作用,提高資金使用效益,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及政策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產業發展資金(以下簡稱產業資金),是指本市支持實體經濟發展的各類市級財政補助資金。產業資金列入年度財政預算。
第三條 產業資金按“縣級先兌付、市級后補助”的原則,縣區(管委會)在市級出臺的產業政策范圍內,由縣級財政先行足額兌付資金,經市直行業主管部門會同市財政局進行資金清算后,市財政原則上按70%比例補助縣區(管委會)財政,法律、法規、政策明確補助比例、資金來源渠道的從其規定。
第二章 政策支持范圍
第四條 產業政策的支持對象應當符合市級各類產業政策且在我市區域內依法注冊登記、規范經營。具體支持范圍按照七個產業發展政策執行。
第五條 產業政策主要包括推進工業經濟高質量創新發展,加快商務經濟高質量發展,促進農業產業發展,推進文化和旅游業發展,支持質量提升,支持科技創新,支持服務業和糧食產業發展等內容。
第六條 同一市場主體的同一設備、同一項目最多享受一項獎補政策,不得重復申報。同一市場主體的同一設備、同一項目已獲國家、省級政策產業資金支持的,市財政不再支持,中央、省級明確要求市縣配套項目資金除外。
第七條 產業政策與縣區(管委會)出臺的各類產業政策重疊交叉的,按照“不重復”的原則執行。
第三章 資金清算和下達
第八條 資金清算由縣區(管委會)政府行文向市直行業主管部門提出申請,資金清算資料包括但不限于兌付資金的支付憑證、銀行回單以及開展的第三方盡職調查結果報告、兌付資金申請報告等相關資料;符合“免申即享”類項目資金兌付,還應提供完成“免申即享”類兌付流程相關資料。
第九條 縣級行業主管部門對符合要求項目的真實性、合規性負責,會同縣級財政部門對提供資金清算資料作真實性承諾。發現弄虛作假,套取資金的企業和部門,應依法追回資金,并納入征信管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第十條 資金清算于每年6月份前、12月份前分2批次開展,市直行業主管部門根據各縣區資金清算申請,會同市財政局開展審核,確定金額,報市政府分管領導審定。
第十一條 市財政根據市直行業主管部門每批次資金審核結果,報市政府審定后,按照資金管理支付程序,將清算資金下達各縣區(管委會)財政。
第四章 管理職責
第十二條 市直行業主管部門負責牽頭制定、調整優化市級產業政策,指導、督促縣級制定實施細則;負責建立產業資金績效管理制度,設立績效目標,開展績效自評;負責各縣區每批次申報產業資金的資料審核以及兌付審核,并向市財政部門申報資金預算;負責按照政務信息公開的有關規定向社會公開;負責配合有關部門開展的產業資金監督檢查和審計等。
第十三條 市財政部門負責產業資金籌措、下達;負責對產業資金實施預算績效管理,督促和指導主管部門開展績效監控、績效評價。
第五章 監督檢查
第十四條 成立市產業資金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管理委員會),市政府分管負責同志任主任,市政府聯系副秘書長、市財政局(市國資委)主要負責同志任副主任,市發展改革委、市科技局、市經濟和信息化局、市財政局(市國資委)、市農業農村局、市商務局、市文化和旅游局、市審計局、市市場監管局等部門負責同志為成員。
管理委員會每年聽取各縣區關于政策執行、資金撥付及制度建立等情況的匯報,組織相關部門對各縣區落實產業政策情況進行督導,研究政策執行和資金管理過程中的相關事項,提出改進意見和措施。
第十五條 市審計部門負責按照法律法規及相關規定,對產業資金的分配、撥付、使用、管理和效益情況進行審計監督,并向市政府報告審計結果。
第六章 附 則
第十六條 本辦法適用中的具體問題由市財政局負責解釋。
第十七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適用年度為2023-2024年。
第十八條 本辦法發布后,《池州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池州市產業發展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池政〔2021〕13號)同時廢止。按原政策申請的獎補項目已在兌現或執行過程中的,可按原政策兌現或執行完畢。
施行期間,國家、省出臺新規定的從其規定。
池州市支持農業產業化發展若干政策
為貫徹落實市委、市政府重大決策部署,加快推進我市綠色食品產業高質量發展,提升農業產業化水平,根據有關文件精神,制定本政策。
1.購買九華黃精育苗企業育齡3年以上優質九華黃精種苗達30萬株以上,且當年新增林下連片種植面積不少于100畝的經營主體,給予5萬元一次性獎勵。
2.加快育種全鏈自主創新,開展良種聯合攻關,通過國家或安徽省審定的農業新品種(配套系),每個品種分別給予10萬元、5萬元一次性獎勵。
3.對當年新認定的省級長三角綠色農產品生產加工供應基地,給予5萬元一次性獎補。
4.對當年新認定的富硒綠色有機農產品標準化示范基地,給予1萬元一次性獎補。
5.對當年新認定的市級以上設施蔬菜提檔升級示范基地,給予5萬元一次性獎補。
6.支持肉牛、肉羊、奶牛養殖企業秸稈飼料化利用,對新建或改擴建容積在300立方米及以上的單體黃(青)貯窖,每立方米貯窖補助30元;對新建或改擴建面積在300平方米及以上的單體干草棚,每平方米干草棚補助150元;對單戶收貯秸稈黃(青)貯發酵飼料60噸以上的,每收貯1噸補貼35元;對單戶收貯秸稈干飼料30噸以上的,每收貯1噸補貼65元。單個經營主體最高不超過20萬元。
7.鼓勵養殖企業(場、戶)開展品種選育與提升,對年飼養量50頭以上地方品種(場、戶)自主繁育出的犢牛每頭給予1000元獎補,單個經營主體最高不超過20萬元。
8.加大肉牛產業“雙招雙引”力度,培育肉牛屠宰加工企業,對我市屠宰企業屠宰具有產地檢疫證明的省內育肥出欄肉牛且年屠宰量新增2000頭以上的,按新增每頭100元給予獎勵,單個經營主體最高不超過20萬元。
9.對當年認定的國家級農業產業化重點龍頭企業給予一次性20萬元獎勵,對當年認定的省級農業產業化重點龍頭企業給予3萬元獎勵。
10.對當年新通過綠色食品認證的,按每個產品1萬元進行獎補,每個農業經營主體獎補最高不超過3萬元。對當年通過綠色食品生產資料認證的每個生產主體獎補2萬元。
11.本政策支持對象為在本市區域內注冊的農業產業化聯合體、龍頭企業、農民專業合作社、家庭農場等農業經營主體,獲得市級以上示范稱號的優先。經營主體發生環保、食品安全、安全生產事故造成重大影響的,以及違法違規生產或被列為失信被執行人的,不得申報本項目資金。
12.獎補資金實行規模總額控制,按照“扶大扶優扶強”的原則排序確定。本政策第6條,由縣區統籌省級秸稈綜合利用獎補資金兌付,市級財政不安排獎補資金,其余政策市級財政與縣區政府、管委會財政按7∶3比例承擔。
13.本政策內同一經營主體的評審類項目不得重復申報和享受其他市級財政資金支持,非評審類項目按“從高不重復”原則進行獎補。對弄虛作假、騙取資金的,予以追回;情節嚴重的,追究相關單位和人員責任。本政策適用中的具體問題由市農業農村局負責解釋。
14.本政策自發布之日起施行,適用年度2023-2024年。
15.本政策發布后,池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室于2021年3月31日印發的《池州市支持農業特色優質產業發展若干政策》(池政辦〔2021〕24號)同時廢止。
池州市支持工業經濟高質量創新發展若干政策
為進一步發揮市級財政資金的激勵引導作用和財政政策的杠桿效應,激發企業活力,提振市場信心,穩定發展預期,推動我市工業經濟高質量發展,根據《安徽省人民政府印發關于進一步提振市場信心促進經濟平穩健康運行若干政策舉措的通知》(皖政〔2023〕13號),以及《安徽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以數字化轉型推動制造業高端化智能化綠色化發展實施方案及支持政策的通知》(皖政辦〔2023〕2號)等文件精神,結合我市實際,特制定本舉措。
一、支持企業擴規改造提升
1.鼓勵企業升規。對達到規模以上條件并首次入規的工業企業給予5萬元一次性獎補。
2.支持企業技術改造。聚焦我市主導產業,對在產業鏈關鍵環節強鏈補鏈延鏈、產業協同創新有成效的規模以上工業企業,當年設備(成品設備)投資在600萬元以上(含600萬元,單張發票須10萬元以上)的經政府部門備案的制造業技術改造項目,按照不超過實際投入總額的3%、最高100萬元給予一次性獎補,此項獎補資金按扶優扶大扶強原則、實行總額控制。
3.支持企業綠色智能發展。對當年新認定的安徽省智能工廠、數字化車間的企業,分別給予10萬元、5萬元一次性獎補。對新獲得省級綠色工廠的企業給予5萬元一次性獎補。
二、支持企業創新創造發展
4.支持企業專精特新發展。對新培育的省級專精特新企業、專精特新“冠軍企業”,分別給予企業5萬元一次性獎補。
5.支持企業提升創新能力。(1)對新獲得國家級、省級工業設計中心的企業,分別給予10萬元、5萬元一次性獎補。(2)對新獲得國家級、省級企業技術中心的企業,分別給予10萬元、5萬元一次性獎補。
6.支持企業研發新產品。(1)對新獲得國家級、省級消費品工業“三品”示范企業的企業,分別給予10萬元、5萬元一次性獎補。(2)對新獲得安徽工業精品的企業,給予2萬元一次性獎補。對新認定的省級新產品企業,給予2萬元一次性獎補。
7.支持“三首”產品研發。對新認定的國家級、省級“首臺套”重大技術裝備企業,分別給予10萬元、5萬元一次性獎補。對新認定的國家級、省級“首批次”新材料企業,分別給予10萬元、5萬元一次性獎補。對新認定的國家級、省級“首版次”軟件企業,分別給予5萬元、3萬元一次性獎補。
三、支持企業宣傳推廣
8.支持企業擴大市場。支持企業開展“精品安徽 皖美智造”央視宣傳,擴大企業及品牌的影響力和知名度,在省級政策資金支持的基礎上,市級再按企業“精品安徽 皖美智造”央視宣傳推廣費用的50%給予配套補助,每個企業最高獎補不超過30萬元。
四、支持服務企業平臺建設
9.支持創業創新基地建設。對市場主體新獲得國家級、省級小微企業創業創新示范基地,分別給予10萬元、5萬元一次性獎補。
10.支持服務示范平臺建設。對首次獲得國家級、省級中小企業公共服務示范平臺稱號的企業,分別給予10萬元、5萬元一次性獎補。
五、附則
(一)本政策支持范圍為,在本市注冊依法經營、申請項目在本市范圍內組織實施、具有獨立法人資格和健全的財務管理機構的市場主體或單位,但法律、法規、規章和產業政策有限制條件的,發生環保、安全生產重大事故或造成重大影響的,以及被列為失信被執行人的,不得申報本政策資金。
(二)本政策適用中的具體問題由市經濟和信息化局負責解釋。
(三)本政策自發布之日起施行,適用年度為2023-2024年。
(四)本政策發布后,《池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池州市推進制造業高質量發展若干政策的通知》(池政辦秘〔2021〕46號)同時廢止。
池州市支持文化和旅游產業發展若干政策
為加快推進我市文化和旅游產業高質量發展,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政策。
一、推進文旅品牌創建
1.支持景區景點創建,對成功創建國家5A、4A、3A級旅游景區的企業,分別給予一次性獎勵100萬元、30萬元、10萬元;對成功創建國家級、省級旅游度假區的企業,分別給予一次性獎勵100萬元、30萬元。
2.支持夜間經濟發展,對新認定的國家級、省級夜間文旅消費集聚區,分別給予一次性獎勵10萬元、5萬元;對評定為省級“十佳夜娛活動”“十佳夜游街區”“十佳夜讀空間”“十佳深夜食堂”的企業,給予一次性獎勵3萬元。
3.支持質量提升,對首次評定為全國、省級旅游服務質量標桿單位的企業,分別給予一次性獎勵5萬元、3萬元。
4.支持旅游住宿業發展,對首次評定為五星級、四星級旅游飯店,分別給予一次性獎勵50萬元、10萬元。對首次評定為國家甲級、乙級、丙級旅游民宿和“池州十佳特色民宿”的,分別給予一次性獎勵20萬元、15萬元、10萬元(參照省皖南國際文化旅游示范區專項資金使用管理辦法)和5萬元。
5.支持品牌創建,對成功創建避暑旅游休閑目的地、最干凈景區景點等由省級文化旅游部門評選的鄉村旅游品牌的企業,分別給予一次性獎勵3萬元。
6.對評定為全國、省級文明旅游示范單位的企業,分別給予一次性獎勵5萬元、3萬元。
7.支持自駕車露營地建設,對符合相關規劃要求,建設自駕車露營地的,設施和服務達到GB/T31710.2規范要求,建成運營的房車營位數量總規模不少于20個,小客車營位總數量不少于300個,給予露營地建設單位一次性獎勵5萬元。
8.支持非國有博物館免費開放,繼續實行對國家批準設立、保持年檢的三級以上非國有博物館,補助免費開放資金每館每年50萬元。
二、促進文化賦能發展
9.支持版權和軟件正版化示范單位創建,對成功創建國家級版權示范單位或軟件正版化示范單位的,給予一次性10萬元獎勵。對成功創建省級版權示范單位或軟件正版化示范單位的,給予一次性3萬元獎勵。
10.支持劇本創作,經市級宣傳或文化旅游主管部門組織,集體創作反映池州特色題材的大戲劇本,給予創作的演藝院團10萬元的創作補助。本地演藝院團入選市級戲劇孵化計劃劇本立項并公演的,大戲類、小戲類分別給予一次性獎勵40萬元、10萬元。
11.支持獲獎作品,在省級以上文藝賽事評比中獲獎的戲劇作品,上級沒有獎勵資金的按照國家級和省級分別給予一次性獎勵5萬元、2萬元。入圍省級以上文藝賽事決賽的戲劇作品,上級沒有獎勵資金的按照國家級和省級分別給予一次性獎勵3萬元、1萬元。
12.支持演藝活動,經市級宣傳或文化旅游主管部門批準或組織,本地演藝院團在市內外500座以上劇場進行本地特色劇種的商業性演藝活動的,每場給予市內1萬元、市外2萬元補助,最高不超過50萬元。本地演藝院團參加國際文化旅游交流展覽展演、國家級藝術節演出等活動,給予每場大戲8萬元、小戲6萬元獎補;參加、組織國內省級文化旅游交流展覽展演等活動,給予每場大戲6萬元、小戲4萬元獎補。
三、 加強旅游宣傳營銷
13.對經市文化和旅游局審核批準邀請旅行商和媒體等來池州考察踩線和開展宣傳活動的旅行社給予補貼。境內按300元/人/天給予補貼,每家旅行社全年申請不超過3批,每批次不超過20人,全年補貼不超過8萬元;境外按500元/人/天給予補貼,每家旅行社全年申請不超過2批,每批次不超過10人,全年補貼不超過8萬元。
14.對組織開展中小學生研學旅行的本市旅行社給予獎勵,要求研學行程中含我市省市級研學實踐教育基地3個以上(見附件),且在市內住宿2晚以上,按照年接待量給予獎勵,標準為:2000人以上獎勵5元/人,5000人以上獎勵10元/人,10000人以上獎勵15元/人,每家最高不超過20萬元。
15.對通過市場化運作且各級財政沒有給予經費支持,在我市三星級以上飯店舉行會議、論壇、會展、年會、團建等大型活動并游覽2個以上售票景點的本市文旅企業給予獎勵。標準為:每場活動消費(含活動期間組織或委托旅行社組織旅游活動的消費)金額在30-50萬元之間的獎勵2萬元、在50-100萬元之間的獎勵5萬元、在100萬元以上的獎勵7萬元,每家最高不超過20萬元。
16.對組織推廣以包機形式通過九華山機場進出的100人以上“三日游”以上產品線路,游覽3個以上售票景點的本市旅行社給予獎勵,標準為:包機4萬元/架次,每家最高不超過12萬元;對一次性組織旅游團隊10人(從福建廈門和晉江機場及浙江普陀山機場來池的5人)以上,以乘九華山機場航班來池且游覽2個以上售票景點的本市旅行社給予獎勵,標準為:單程50元/人次,往返100元/人次,每家最高不超過10萬元。
17.對組織旅游團隊以游輪形式來我市游覽的本市旅行社按年接待量給予獎勵,標準為:年接待量500人以上20元/人、1000人以上25元/人、2000人以上30元/人,每家最高不超過10萬元。
18.對組織以自駕車團隊形式來池旅游(有市縣區各級財政資金支持的活動除外),并在我市停留2天1晚和3天2晚以上且游覽2個以上售票景點的旅行社或自駕游俱樂部(協會)給予獎勵,標準為:一次性組織20輛車60人以上的分別獎勵0.3萬元和0.5萬元、30輛車100人以上的分別獎勵0.6萬元和1萬元。
19.對報經市文化和旅游局批準,圍繞我市“山水池州·靈秀九華”旅游形象,在國內各城市交通樞紐、高速公路(含服務區)、國省干道沿線和城市人員密集場所開展旅游資源和產品實體廣告宣傳的本市A級旅游景區、星級飯店給予補貼,標準為:在市外投放的按實際支出的40%給予補貼,每家最高不超過20萬元;在市內投放的按實際支出的20%給予補貼,每家最高不超過10萬元。
20.對經市文化和旅游局批準參加在本市范圍以外的市級或市級以上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門組織舉辦的各類營銷推廣活動的文旅企業給予人員食宿差旅費補助,標準為:國內活動省內500元/人/天,省外600元/人/天;境外活動(含港澳臺)按差旅費(包括交通費、住宿費、伙食費、公雜費等)實際支付的60%給予補貼。每家最高不超過3萬元。
四、附則
21.本政策支持對象為在本市區域內注冊市場主體(企業、個體戶),申請項目在本市范圍內組織實施(本地演藝院團外出演出、旅游宣傳營銷除外),依法經營,無不良誠信記錄,但法律、法規、規章和產業政策有限制條件以及發生環保、安全生產重大事故、被列為失信被執行人的除外;縣區政府(管委會)、鄉鎮(街道)、行政村(社區)、自然人等不在政策支持范圍內。
22.本政策兌現的獎補資金由市級財政與縣區政府、管委會財政按7:3比例承擔,其中第八條(支持非國有博物館免費開放)由市級財政全額兌現。
23.本政策適用中的具體問題由市文化和旅游局負責解釋。
24.本政策自發布之日起施行,適用年度2023-2024年。
25.本政策發布后,池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室于2021年7月7日印發的《關于池州市加快推進文化和旅游業高質量發展若干政策的通知》(池政辦〔2021〕19號)同時廢止。
池州市支持科技創新若干政策
為深入實施創新驅動發展戰略,激發各類創新主體的積極性和創造性,加快建設省級創新型城市,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政策。
一、支持企業創新能力提升
1.支持企業爭創高新技術企業。實施高新技術企業培育工程,對認定的高新技術企業,給予一次性獎勵10萬元。
2.支持企業技術攻關。對獲省科技計劃立項的項目,按省支持同等額度,由項目所在地政府、管委會先行支持。
3.支持企業申報科技獎。對獲得國家自然科學、技術發明、科學技術進步一、二等獎的第一完成單位,分別一次性給予50萬元、30萬元獎勵。對獲得省重大科技成就獎的,一次性給予30萬元獎勵。對獲得省自然科學、技術發明、科學技術進步一等獎、二等獎、三等獎的第一完成單位,分別一次性給予20萬元、15萬元、10萬元獎勵。對獲得省科學技術合作獎的第一完成單位,一次性給予5萬元獎勵。以上獎勵資金由項目完成單位獎勵給項目主要完成人(研究團隊)。
二、支持創新平臺建設
4.支持創新平臺建設。對新認定的國家技術創新中心、重點實驗室等研發平臺,一次性獎勵200萬元;對新認定的省級重點實驗室、產業創新研究院、高水平新型研發機構、院士工作站,一次性獎勵100萬元;對新認定的博士后科研工作站、新型研發機構等研發平臺,一次性獎勵10萬元;對新認定的省級企業研發中心,一次性獎勵8萬元。
5.支持創新平臺運營。對國家技術創新中心、重點實驗室等研發平臺在國家組織的運行評估中獲優秀等次的,一次性獎勵50萬元;對省級重點實驗室、產業創新研究院、高水平新型研發機構、院士工作站在省績效評估中獲優秀等次的,給予10萬元獎勵;對博士后科研工作站、新型研發機構、省級企業研發中心等在省績效評估中獲優秀等次的,給予5萬元獎勵。
6.支持科技成果轉化基地建設。對獲得省級備案的科技成果轉化中試基地和科技成果產業化基地,由項目所在地政府、管委會一次性給予50萬元獎補。
三、促進科技成果轉移轉化
7.支持企業吸納技術就地轉化。對企業購買高校、科研院所、新型研發機構科技成果在池實現轉化,并經技術合同登記機構認定登記,按照實際支付額給予最高15%獎補,單個企業不超過50萬元。鼓勵企業進行技術合同認定登記,對經認定登記且年度累計登記額500萬元以上的,按實際交易額的0.05%獎補,最高不超過5萬元。上述兩項政策條款不重復享受,關聯公司或屬同一集團公司不重復獎勵。
8.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支持企業與高校院所等科研機構開展產學研合作,按企業實際支付技術合作經費總額的15%給予支持,單個企業不超過50萬元。
四、構建高層次科技人才隊伍
9.支持高層次科技人才團隊創新創業。對攜帶擁有自主知識產權的科技成果,在池州創辦公司或與市內企業共同設立公司,開展科技成果轉化活動的高層次科技人才團隊,獲得省高層次科技人才團隊創新創業政策支持的A、B、C三類項目,由項目所在地政府、管委會按照相關規定以參股、債權等方式分別給予1000萬元、600萬元、300萬元先行支持。
10.鼓勵引進人才。對企業每引進一名年薪達50-150萬元的科技人才,獲省引進人才政策獎補的,每年可按其年薪的10%獎勵用人單位(150萬元以上部分不予獎勵,僅可享受一次),專項用于企業科技研發。除省財政承擔30%的獎勵資金外,企業所在地財政承擔獎勵資金的70%。
五、提升創新創業承載能力
11.支持創新創業載體建設。對新認定的國家級、省級科技企業孵化器分別給予50萬元、30萬元一次性資助;對新認定的國家級、省級眾創空間分別給予40萬元、20萬元一次性資助。對科技企業孵化器當年每畢業一家企業給予1萬元獎勵。
六、附則
12.本政策支持對象為在本市區域內注冊,并依法經營、無不良誠信記錄的企業,但法律、法規、規章和產業政策有限制條件以及發生環保、安全生產重大事故、被列為失信被執行人的除外。
13.本政策兌現的獎補資金,第2、6、9、10條由所在地政府、管委會財政承擔,其余項由市財政與縣區政府、管委會財政按7:3比例承擔。
14.本政策適用中的具體問題由市科技局負責解釋。
15.本政策自發布之日起施行,適用年度為2023-2024年。
16.本政策發布后,《池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池州市支持科技創新若干政策的通知》(池政辦秘〔2021〕14號)同時廢止。
池州市支持商務經濟高質量發展若干政策
為進一步穩外貿、穩外資、擴開放、促消費,加快推進商務經濟高質量發展,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政策。
一、支持外貿發展
1.鼓勵企業加大品牌建設。對當年度獲批安徽出口品牌企業,每家企業給予5萬元獎勵。
2.對進口大宗商品等原材料2000萬美元以上且實績反映在我市的企業,基數(上年進口實績)部分內每美元獎勵0.005元,超基數部分每美元獎勵0.01元,最高獎勵100萬元。
3.支持企業投保出口信用險。對投保出口信用保險的企業,給予實際保費金額30%的補助。
4.加大AEO企業孵化培育力度。對首次通過AEO高級認證的企業給予一次性10萬元獎勵。
二、穩定利用外資
5.對外商投資(含再投資)項目,按單個項目核算,每到位300萬美元給予投資主體1%的獎勵,最高獎勵70萬元。
三、堅持擴大開放
6.對當年通過驗收并運行的保稅物流中心、保稅倉庫分別一次性給予運營主體80萬元、50萬元補助。
7.對開通外貿內支線班輪,周航班量1班以上,連續運營1年以上的企業,每班每年補助10萬元。
8.對代理池州港進出口的貨代企業在池州當年報關的重箱(100標箱以上),每標箱補助200元。
9.對在池州港經營外貿航線的航運企業,航線穩定在一年以上,且全年不少于30航次、年進出口重箱量500標箱以上,每航次補助2萬元,最高補助100萬元。
10.對進出口企業在池州當年報關的重箱(100標箱以上),每標箱補助100元。
四、鼓勵對外合作
11.支持培育“走出去”主體。對在我市開展對外投資、對外勞務合作等業務并首次發生實績的企業,一次性給予10萬元獎勵。其中,對外勞務合作企業從設立次年起,對繳納的300萬銀行備用金每年給予2萬元貼息補助。
五、促進商貿流通
12.對限額以上批發(或零售)單位,年零售額達1億元且增幅達10%、20%的,分別給予10萬元、15萬元獎勵。
13.對限額以上住宿(或餐飲)單位,年零售額達2000萬元且增幅達10%的,給予10萬元獎勵。
14.對首次納入統計的限額以上批發零售和住宿餐飲單位,第二年銷售額(營業額)增幅不低于當年全市本行業限額以上增幅的,一次性給予5萬元獎勵。
15.對新獲得國家級、省級老字號和特色商業街等榮譽稱號的,分別給予運營主體20萬元、5萬元獎勵。
16.對新認定的國家級、省級電子商務示范園區(基地)和示范企業等稱號的,分別給予運營主體20萬元、5萬元獎勵。
17.對入駐電商企業達10家(網上企業店鋪年網絡銷售額1000萬元以上、500-1000萬元各5家)、建筑面積超5000㎡,物業、快遞、倉儲等配套服務體系完善的電子商務產業園,每年給予運營主體補助50萬元。
18.對限上企業在第三方電商平臺開設網上企業店鋪,年網絡銷售額1000萬元以上且平臺方開具的平臺使用費、銷售傭金、網絡推廣費等累計50萬元以上的,按其費用的30%給予補助,最高補助30萬元。
19.對跨境電商企業年網絡交易額100萬美元以上的,按其發生在我市快遞費用的30%給予補助,最高補助30萬元。
六、附則
20.本政策支持范圍為在本市區域內注冊并依法經營、無不良誠信記錄的企業或單位,但法律、法規、規章和產業政策有限制條件以及發生環保、安全生產重大事故、被列為失信被執行人的除外。
21.本政策兌現的獎補資金,均由市級財政與縣區政府、管委會財政按7:3比例承擔,同一企業同一項目獲省、國家獎勵的,不再重復獎勵。
22.本政策適用中的具體問題由市商務局負責解釋。
23.本政策自發布之日起施行,適用年度為2023-2024年。
24.本政策發布后,2021年6月21日印發的《池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池州市加快商務經濟高質量發展若干政策的通知》(池政辦〔2021〕20號)同時廢止。
池州市支持質量提升若干政策
為深入實施質量強市戰略,全面提高質量建設水平,根據中共池州市委、池州市政府質量強市實施意見(池發〔2022〕20號)、全面推進標準化發展實施方案(池發〔2022〕17號)、池州市推進知識產權強市建設實施方案(池辦發〔2022〕19號)等文件要求,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政策。
一、推進質量品牌升級
1.對獲得中國質量獎、安徽省人民政府質量獎(含提名獎)的企業,一次性分別給予100萬元、10萬元獎勵。
2.對批準認定為“皖美品牌示范企業”的單位、通過“食安安徽”品牌認證的食品生產經營企業(含食用農產品和食品生產、流通、餐飲服務企業),一次性給予5萬元獎勵。
3.對獲得省部級、市廳級項目立項的質量基礎設施領域科研項目,一次性分別給予20萬元、10萬元獎勵。
4.對主動實施缺陷產品召回并在省級以上召回網站發布召回公告的企業,由當地市場監管部門核定召回貨值金額后,按照貨值金額(10萬元及以上)5%的比例予以補貼,單個企業每年補貼最高不超過1萬元。
二、支持標準研制
5.主持起草完成國際標準(排名前三且排序最前)、國家標準(排名前二且被立項文件列為主持單位)、行業標準(排名前二且被立項文件列為主持單位)、全國性團體標準和省地方標準(排名第一)、省級團體標準(排名第一)、市地方標準(排名第一)的單位,每個標準一次性分別給予80萬元、40萬元、30萬元、10萬元、4萬元、3萬元獎勵。
6.參與起草完成(或主持修訂)國際標準、國家標準和行業標準、全國性團體標準和省地方標準的單位,每個標準一次性分別給予30萬元、8萬元/5萬元(排序前5位/排名第5位之后)、2萬元/1萬元獎勵(排序前5位/排名第5位之后)。
三、推動標準實施
7.承擔并通過評估驗收的國家級、省級(含長三角區域)標準化試點示范項目(含創新中心)單位,一次性分別給予20萬元、10萬元獎勵。
8.獲評AAAAA、AAAA、AAA級標準化良好行為的企業,一次性分別給予8萬元、5萬元、3萬元獎勵。
四、鼓勵標準創新
9.承擔并通過評估驗收的國家級、省級技術標準創新基地項目的單位,一次性分別給予80萬元、50萬元獎勵。
10.獲評全國企業標準領跑者的單位,每個項目一次性給予 15萬元獎勵(對同一單位,每年度獎補項目不超過2個)。
五、鼓勵知識產權創造運用
11.對通過PCT途徑授予國外發明專利的,每件一次性給予1萬元獎勵。對新注冊的馬德里國際注冊商標,每件一次性給予1萬元獎勵。
12.對企業以專利權、商標權質押貸款方式融資并按期歸還的,按貸款利息、評估費、擔保費、保險費總額的10%予以補助,一次性給予不超過10萬元的資金補助,其中評估費、擔保費、保險費合計補助不超過1萬元。
六、支持知識產權管理服務
13.對新認定的國家、省、市知識產權優勢企業,一次性分別給予5萬元、3萬元、1萬元獎勵。對新認定為市級高價值發明專利培育中心的單位,一次性給予1萬元獎勵。對新獲得安徽省專利金獎、銀獎、優秀獎的單位,一次性分別給予10萬元、5萬元、3萬元獎勵。
14.對經市市場監管局備案的,通過國家知識產權貫標認證和開展創新管理國際標準(ISO56005)試點的單位,一次性給予2萬元獎勵。對開展重大經濟科技活動知識產權評議工作且通過省級以上驗收合格的企業,一次性給予10萬元獎勵。對經省知識產權主管部門批準實施并通過驗收的專利導航項目,一次性給予實際支出成本30%的資金補助,每個項目不超過10萬元。
七、加強知識產權保護
15.對本市高價值專利的國內維權保護項目,維權成功后,經評定,一次性給予不超過5萬元的資金補助。對知識產權侵權糾紛的海外維權項目,維權成功后,經評定,一次性給予不超過5萬元的資金補助。
16.對獲準設立省級知識產權保護工作站的建站單位,一次性給予1萬元獎勵。對獲批設立省級知識產權信息公共服務網點的建設單位,一次性給予1萬元獎勵。對設立知識產權保護維權互助基金的單位,一次性給予1萬元獎勵。
17.對核準注冊地理標志商標或獲批國家地理標志產品的申報主體,一次性給予10萬元獎勵。
八、附則
18.本政策支持對象為在本市區域內依法注冊、公共信用信息報告無嚴重違法失信記錄的市場經營主體或單位(行政和事業單位除外)。
19.本文件第5條主持起草市級地方標準以及第13條、16條涉及市級認定獎補,均由所在縣區兌現,其余均由市級財政與縣區政府、管委會財政按7∶3比例承擔。
20.本政策適用中的問題由市市場監督管理局負責解釋。
21.本政策自發布之日起施行,適用年度2023-2024年。
22.本政策發布后,《池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池州市支持質量提升若干政策的通知》(池政辦秘〔2020〕102號)同時廢止。
池州市支持服務業和糧食產業發展若干政策
一、服務業質量提升
1.對年度新增入庫并在庫滿1年以上的規上服務業企業,給予一次性獎勵5萬元。
二、促進糧食產業發展
2.對被授予“五星級糧庫”的企業,一次性獎補5萬元;對被授予“四星級糧庫”和“三星級糧庫”的企業,一次性獎補4萬元;對被授予“二星級糧庫”和“一星級糧庫”的企業,一次性獎補3萬元。
3.對納入市應急保障體系的企業,每個“應急保障中心”一次性獎補5萬元;“應急加工企業”一次性獎補4萬元。
4.對被授予“中國好糧油”產品稱號的企業,給予10萬元一次性獎補;對被授予“安徽好糧油”產品稱號的企業,給予5萬元一次性獎補。
三、附則
5.本政策支持范圍為在本市注冊依法經營、申請項目在本市范圍內組織實施、具有獨立法人資格和健全的財務管理機構的市場主體或單位,但法律、法規、規章和產業政策有限制條件的,發生環保、安全生產重大事故或造成重大影響的,以及被列為失信被執行人的,不得申報本政策資金。
6.本政策適用中的具體問題由市發展改革委負責解釋。
7.本政策自發布之日起施行,適用年度為2023-2024年。
8.本政策發布后,《池州市糧食產業化發展專項資金使用管理細則(試行)》(池發改倉〔2021〕211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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