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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經開區(龍泉驛區)科普基地申報補貼標準及認定條件流程、資助類別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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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本區科普資源建設,建立健全本區科普基地認定、資助、監督管理等相關制度,完善科普設施布局,提高科普服務能力,提升全民科學素質,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科學技術普及法》《四川省科學技術普及條例》有關規定,結合本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區科普基地,是指本區依托教學、科研、生產和服務等資源載體,由區新經濟和科技局(區科協)認定,面向社會公眾開放,具有普及科學技術知識、倡導科學方法、傳播科學思想、弘揚科學精神功能的場所。
第三條 區新經濟和科技局(區科協)負責區科普基地的認定、資助、監督管理等工作,同時在成都市科學技術局、成都市科學技術協會的指導下做好轄區內市級以上科普(教育)基地、科普場景、科學美空間、科普惠民共享基地等的認定推薦、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工作。
第四條 區科普基地支持經費在科技計劃項目預算中安排,申報、立項、使用等按照《成都市龍泉驛區新經濟和科技計劃項目與資金管理辦法》(成經開新科發〔2024〕5號,以下簡稱《管理辦法》)執行。
第二章 管理體系、認定標準
第五條 區科普基地實行分類管理,具體包括以下類別:
(一)科技場館類,是指專門面向公眾普及科學技術知識、倡導科學方法、傳播科學思想、弘揚科學精神的科技、文化、教育類場館,包括但不限于科技館、自然博物館、青少年活動中心、天文館等;
(二)公共場所類,是指具有科普展教功能的自然、歷史、旅游、休憩等公共場所,包括但不限于動物園、植物園、生態旅游區、文化保護地、旅游景點、人文景觀等;
(三)教育科研類,是指依托各類教育和科研機構,面向社會公眾開放、具有特定科學傳播與普及功能的場館、設施或者場所,包括但不限于教育和科研機構中的博物館、標本館、陳列館、天文臺(館、站)、實驗室、工程中心、技術(推廣)中心(站)、野外站(臺)等研究實驗基地,醫院等;
(四)生產設施類,是指生產類企業面向公眾普及科學知識的設施或者場所,包括但不限于生產設施、生產線、工業園區、工業企業展覽館等;
(五)企業科技傳播類,是指科技類企業面向公眾普及科學知識的設施或者場所,包括但不限于科技園區、企業科技展廳、科技企業展覽館等;
第六條 科技場館類、公共場所類、教育科研類、生產設施類、企業科技傳播類等五類區科普基地的認定標準如下:
(一)場地設施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1.地址在本區行政區域內且面積不少于150平方米可用于科普展教的場地;
2.可供公眾參觀以及開展科普活動所需的特色科普資源;
3.科普設備設施符合國家相關安全要求,有專人維護,保障措施完備。
(二)開放接待能力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1.每年向公眾開放時間不少于200天,國家對特定科普教育基地開放時間另有規定的,可以參照其規定執行;
2.通過區新經濟和科技局(區科協)指定的渠道(科普服務平臺、天府科技云、科普中國、科創中國、科技志愿服務信息平臺等)以及其他公開渠道向社會公布科普特色、開放時間、參觀方式、收費情況、參觀聯系人及聯系方式等必要信息;
3.在全國科普日、全國科技活動周、科普月等大型科普活動期間對公眾免費或者優惠開放。
(三)具備穩定持續的科普經費投入,保障經常性科普活動開展,以及展教設備運行和更新。
(四)有開展科普活動的科普工作機構,專/兼職科普工作人員2人以上,建立5人以上穩定的科技志愿者隊伍。
(五)可以結合本單位特色,開展各類專題科普活動,包括但不限于專題科普展、各類科普講座或者報告、夏(冬)令營、專題實踐活動等,能積極配合各級科技部門、科協參加全國科普日、全國科技活動周、科普月等大型科普活動。
第三章 申報、認定與資助
第七條 在轄區內從事科普活動、科學和技術知識傳播、科普創作、科普培訓、科普展品(產品)研發等工作的單位或組織均可申報。申報區科普基地的主體應為科普基地的運營單位。
第八條 區科普基地申報、認定與資助工作每年開展一次,按照評審類項目立項、后補助方式支持,申報和立項流程按照《管理辦法》執行。
第九條 對新申報認定的區科普基地,區新經濟和科技局(區科協)根據實際對運營單位授以“成都經開區(龍泉驛區)科普基地”稱號并掛牌,并給予運營單位一次性最高5萬元建設資助。
第四章 管理與服務
第十條 對科普基地實行動態管理,適時組織開展綜合評估,經評估合格的繼續保留基地稱號,評估不合格的責令整改,整改后仍不合格的取消科普基地稱號。
第十一條 區科普基地的運營單位應當配合區新經濟和科技局(區科協)開展有關工作,具體包括以下事項:
(一)在全國科普日、科普月、科技活動周、重大活動期間積極組織開展持續有效的主題性及常規性科普活動,積極開發公眾喜聞樂見的科普作品,通過各類媒體渠道對外傳播;
(二)于每年6月中旬、11月底前向區新經濟和科技局(區科協)提交(半)年度科普工作總結和下(半)年度工作計劃,并在組織及參與重大科普活動結束后及時報送活動信息;
(三)主動上報重大信息變更情況,包括但不限于負責人、聯系人、地址、名稱變更,影響場地設施正常開放的更新改造等重大事項,未經區新經濟和科技局(區科協)同意,不得擅自變更掛牌地點;
(四)各科普基地應重視和加強人員隊伍建設,積極組織專兼職人員參加各級科普講解大賽,科普工作者按規定參加專業技術職稱評審時,其科普工作業績、著作、論文和直接參與指導的科普競賽成績以及獲得的科普獎勵,可以作為取得相應專業技術職稱的依據之一。
(五)各科普基地應切實加強基地現場安全管理,并主動支持和參與公共安全文化、應急文化、災害防治文化的宣傳與培訓,并結合本基地特色積極開展應急知識宣傳普及活動。
對未按照本條規定配合區新經濟和科技局(區科協)有關工作的,區新經濟和科技局(區科協)可以視情況對運營單位進行通報批評、責令整改或者取消認定等處理。
第十二條 鼓勵相關單位依托各類文化設施、新時代文明實踐中心、黨群服務中心、駐區高校院所、中小學校、重點企業的各類實驗室、研究中心、科研教育實踐基地等資源建設科普基地。鼓勵各有關部門利用區科普基地資源開展科普活動,并為區科普基地開展科普工作提供有利條件和必要支持。鼓勵區科普基地通過各種形式整合資源、優化布局,開展聯合行動,協同發展,形成品牌效應。鼓勵區科普基地發揮本區科技產業優勢開展亮點活動、創新科普內容,形成龍泉特色。
第十三條 區科普基地對未成年人的科普活動應當優先安排,并且給予門票、場租等優惠。
第十四條 區科普基地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區新經濟和科技局(區科協)應當在有效期內取消對該運營單位的稱號認定:
(一)在申請認定中隱瞞真實情況、提供虛假材料的;
(二)有嚴重違法違紀行為的;
(三)宣傳邪教、封建迷信,進行反科學、偽科學活動的;
(四)損害公眾利益行為,經有關部門責令整改后不履行整改義務的,或者整改后仍不達標的;
(五)發生重大安全責任事故,受到有關部門處罰的;
(六)擅自將科普場所和設施改作他用,挪用科普經費的;
(七)企業單位登記主體資格注銷或者吊銷的;
(八)未能達到區科普基地認定標準或者不能繼續履行義務的。
對因違反本條第一款第一項至第六項規定被取消稱號認定的運營單位,由區新經濟和科技局(區科協)追回違規行為發生當年以來區科普基地建設、運營全部資助資金,在被取消稱號之日起5年內申報各級科普基地認定的,區新經濟和科技局(區科協)不予受理及推薦,同時按照市、區政府失信聯合懲戒有關規定予以處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五章 附則
第十五條 本辦法由區新經濟和科技局(區科協)負責解釋,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原《成都經開區(龍泉驛區)科普基地管理辦法》(龍科協發〔2022〕6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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