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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各市企業技術中心補貼指南!21市申報補助流程及條件材料、管理辦法輔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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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各市企業技術中心補貼補助匯編
成都市
市級(自2023年4月30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對新獲批的國家級企業技術中心、工程研究中心、工業設計中心、技術創新示范企業等給予最高300萬元一次性獎勵。
成都東部新區(2024年發布)
對新獲批的國家級、?。ú浚┘?、市級工程(技術)研究中心、工程實驗室、重點實驗室、企業技術中心、工業設計中心、院士(專家)創新工作站、科技資源共享服務平臺等創新平臺,分別給予最高300萬元、50萬元和20萬元獎勵。
高新區(2023年版)
(1 )對國家企業技術中心、 國家工程研究中心的依托單位給予 200 萬元 一次性獎勵;
(2)對省級產業創新中心、省級制造業創新中心 、省級企業技術中心、省級工程研究中心、省級工程實驗室、省級工業設計中心的依托單位給予 50 萬元 一次性獎勵;
(3 )對市級企業技術中心、市級工業設計中心的依托單位給予 30 萬元 一次性獎勵
經開區(龍泉驛區)(2023年版)
支持企事業單位創建企業技術中心,對新獲得省級、市級認定的,分別給予最高50萬元、20萬元獎勵。
對上年度首次認定為四川省企業技術中心和成都市企業技術中心的企業分別給予50萬元、20萬元獎勵。
支持企事業單位創建國家級企業技術中心,給予最高100萬元獎勵。
對上年度首次認定為國家級企業技術中心的企業給以100萬元獎勵。
對新獲批區級企業技術中心的企業給予10萬元資金支持。
雙流區(2022年1月1日—2025年1月1日)
支持建設企業技術中心、工程技術研究中心、工業設計中心、重點實驗室、技術創新中心、國家制造業創新中心等創新平臺,經認定后按國家級、省級、市級分別給予100萬元、50萬元、20萬元獎勵。
成華區
對符合成華區都市工業主導產業細分領域內新成立的經認定為工程技術(研究) 中心、重點實驗室、企業技術中心、產學研聯合實驗室、院士 (專家)創新工作站、博士后創新實踐基地、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產業技術創新聯盟及協會等,分別給予國家級 60 萬元、省級 30 萬元、市級 20 萬元、 區級 10 萬元一次性補貼。
天府新區(自2023年11月28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
持企業建設開放共享的技術創新平臺,對新獲批的國家企業技術中心、國家工程研究中心、國家級工業設計中心等國家級創新平臺,給予200萬元獎勵;對新獲批的省級企業技術中心、工程技術研究中心、重點實驗室等創新平臺,給予50萬元獎勵。
青羊區(2022年—2027年)
對新認定的國家級、省級、市級工程技術(研究)中心、企業技術中心、工業設計中心、院士(專家)創新工作站等科技創新平臺,按國家級、省級、市級,分別給予100萬元、30萬元、10萬元一次性獎勵。(責任單位:區新經濟和科技局)
武侯區(2023年發布)
對新認定的國家級、省級、市級工程技術(研究)中心、企業技術中心、工業設計中心、院士(專家)創新工作站、產業技術創新聯盟等科技創新平臺,按國家級、省級、市級,分別給予100萬元、30萬元、10萬元一次性獎勵?!矤款^單位:區新經濟局〕
自貢市(自2022年3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對首次通過國家、省級認定的產業(制造業、技術)創新中心、企業技術中心、重點實驗室、工程技術研究中心、工程研究中心、工業設計研究院、工業設計中心、臨床醫學研究中心,分別給予100萬元、50萬元獎勵。
對首次通過市級認定的企業技術中心、中小企業研發機構,給予5萬元獎勵。
宜賓市(2019年發布,有效期3年)
對新認定為國家、省、市重點(工程)實驗室、工程(技術)研究中心和企業技術中心,且有2項以上創新成果的企業,分別給予一次性100萬元、30萬元、10萬元的補助。
遂寧市(自2021年12月31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對考核評估為優秀的國家級企業技術中心,給予50萬元獎勵支持。
內江市(2022年發布)
在提升創新載體建設質量方面,對新認定為國家級、省級的重點實驗室、工程實驗室、企業技術中心、工程技術研究中心、數字化轉型促進中心,分別給予50萬元、20萬元一次性獎勵。對新認定的市級工程實驗室、數字化轉型促進中心、企業技術中心,給予10萬元一次性獎勵。
南充市(本政策有效期2年,自2022年1月10日起施行)
對獲批的國家工程研究中心、國家企業技術中心和省級以上的產業(技術)創新中心、制造業創新中心、雙創示范基地、中試研發平臺、新型研發機構、創新聯合體,按中央財政資金獎補標準1:1給予后補助,按省級財政資金獎補標準的50%給予后補助。對新獲批和認定的重點(工程)實驗室和工程(技術)研究中心、企業技術中心、工業設計中心,按照省級、市級分別給予30萬元、10萬元的一次性后補助。支持產業技術研究院、產業技術創新聯合體等新型研發機構提高能級,經市級認定后給予10萬元的一次性后補助。
綿陽市(2023年發布)
支持新型顯示企業創建國省級企業技術中心、制造業創新中心等,對認定為國家級、省級創新平臺的分別給予100萬元、50萬元的一次性獎勵。
支持企業創建制造業創新中心與企業技術中心等創新平臺,對認定為國家級、省級的,分別給予100萬元、50萬元的一次性獎勵。
對通過國家級、省級制造業創新中心、企業技術中心認定的企業,分別給予100萬元、50萬元一次性獎勵。對重大事項可按照“一事一議”原則予以補助。
眉山市(2021年發布,有效期5年)
對新獲批國家級重點實驗室、產業(技術、制造業)創新中心、工程(技術)研究中心、工程實驗室、企業技術中心的,一次性獎勵300萬元;對新備案國家級科技企業孵化器的,一次性獎勵100萬元。
(二)對新獲批省級重點實驗室、產業(技術、制造業)創新中心的,一次性獎勵100萬元;對新獲批(備案)省級產業技術研究院、工程(技術)研究中心、工程實驗室、企業技術中心、科技企業孵化器的,一次性獎勵50萬元。
瀘州市(本政策自2023 年 10 月 26 日施行,有效期五年)
對新認定的國家級、省級企業技術中心分別給予100 萬元、20 萬元的獎補。對新認定的國家級、省級工業設計中心、產業技術 基礎公共服務平臺分別給予 50 萬元、10 萬元的獎補。
樂山市(2022年發布,有效期5年)
對新獲批的省級及以上重點(工程)實驗室、技術創新中心、產業創新中心、制造業創新中心、工程(技術)研究中心、企業技術中心、新型研發機構、高價值專利育成中心,按國家級和省級資金支持標準的50%給予配套支持。對于評估為優秀的企業技術中心、工程技術研究中心、工程實驗室等技術平臺,國家級給予10萬元獎勵,省級給予5萬元獎勵。
廣安市(自2023年11月13日起施行,以上政策未特別注明實施期限的,施行有效期至2024年3月31日)
加大科技型企業培育后扶持,對成功創建國家級、省級、市級企業技術中心的,分別給予50萬元、20萬元、10萬元獎勵。
甘孜州(本文件自印發之日起30日后實施,除已明確實施期限的外,有效期至2026年12月31日。)
對新認定的國家級、省級、州級的企業技術中心分別最高給予獎勵50萬元、30萬元、20萬元。
達州市(2022年發布,有效期5年)
對獲批的國家級、省級企業技術中心、大學科技園分別一次性給予80萬、20萬元補助。
四川省企業技術中心認定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深入貫徹四川省委十一屆九次全會精神,大力實施創新驅動發展戰略,進一步強化企業技術創新主體地位,引導和支持企業增強技術創新能力,健全技術創新市場導向機制,規范四川省企業技術中心(下稱“省企業技術中心”)的認定、評價和監督,依據《國家企業技術中心認定管理辦法》和《四川省企業技術創新條例》,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指企業技術中心,是企業根據市場競爭需要設立的技術研發與創新機構,負責制定企業技術創新規劃、開展產業技術研發、創造運用知識產權、建立技術標準體系、凝聚培養創新人才、構建協同創新網絡、推進技術創新全過程實施。
第三條鼓勵和支持企業建立技術中心,發揮企業在技術創新中的主體作用,建立健全企業主導產業技術研發創新的體制機制。根據創新驅動發展要求和經濟結構調整需要,對創新能力強、創新機制好、引領示范作用大、符合條件的企業技術中心予以認定,并給予政策支持,鼓勵引導行業骨干企業帶動產業技術進步和創新能力提高。鼓勵和支持創新鏈產業鏈融合,加快構建由龍頭企業依托技術中心牽頭,會同高校院所、產業鏈上協作企業等各類創新主體形成相對穩定、緊密合作的創新聯合體,對技術、人才、資金、研發設備設施等創新要素實現共建共享。
第四條經濟和信息化廳會同省發展改革委、科技廳、財政廳、省稅務局、成都海關負責指導協調省企業技術中心相關工作。經濟和信息化廳牽頭開展省企業技術中心的認定與評價工作。
第二章認定
第五條省企業技術中心的認定,原則上每年進行一次。各市(州)經濟和信息化主管部門根據經濟和信息化廳通知要求報送申報材料。
第六條申請省企業技術中心的企業應當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一)四川省行政區域內注冊,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企業。
(二)企業在行業中具有顯著的發展優勢和競爭優勢,具有較強的技術創新能力和水平。
(三)企業具有較好的技術創新機制,企業技術中心組織體系健全,創新效率高、創新效益好。
(四)有較高的研發投入,年度研究與試驗發展經費支出額不低于300萬元;擁有技術水平高、實踐經驗豐富的技術帶頭人,專職研究與試驗發展人員數不少于30人;研發投入強度及研究與試驗發展人員數不低于行業平均水平。
(五)具有較完善的研究、開發、試驗條件,技術開發儀器設備原值不低于300萬元;有較好的技術積累,重視前沿技術開發,具有開展高水平技術創新活動的能力。
(六)已組建企業技術中心并正常運行一年以上。所在市(州)已開展市企業技術中心認定工作的企業原則上應已認定為市(州)企業技術中心。
(七)企業在申請受理截止日期前兩年內,不得存在下列情況:
1.因違反稅收征管法及有關法律、行政法規,構成偷稅、騙取出口退稅等嚴重稅收違法行為;
2.因違反海關法及有關法律、行政法規,構成走私行為,受到刑事、行政處罰,或因嚴重違反海關監管規定受到行政處罰;
3.司法、行政機關認定的其他嚴重違法失信行為。
(八)對新形勢下新業態、新模式企業適當放寬指標要求。
第七條認定程序
(一)企業向市(州)經濟和信息化主管部門提出申請并按要求上報申請材料,申請材料包括:《四川省企業技術中心申請報告》《四川省企業技術中心評價表》及必要的證明材料。
(二)各市(州)經濟和信息化主管部門對企業上報的申請材料進行審查,按照本辦法及當年經濟和信息化廳發布的通知,確定推薦企業名單,并將推薦企業的申請材料和審查意見在規定時間內上報經濟和信息化廳。
(三)經濟和信息化廳組織專家或委托第三方機構,按照評價指標體系對企業申請材料進行初評。
(四)經濟和信息化廳或委托第三方機構,組織專家對初評合格的企業技術中心進行評審,確定省企業技術中心初步認定名單。
(五)依據初評、專家評審結果,經濟和信息化廳會同省發展改革委、科技廳、財政廳、省稅務局、成都海關,或委托第三方機構對申請認定企業進行現場核查。
(六)經濟和信息化廳會同省發展改革委、科技廳、財政廳、省稅務局、成都海關依據國家產業政策、初評結果、專家評審意見及現場核查情況等進行綜合評估后,確定省企業技術中心認定名單。
第八條經濟和信息化廳會同省發展改革委、科技廳、財政廳、省稅務局、成都海關對認定名單進行公示、聯合發文,并在經濟和信息化廳官方網站予以公布。
第三章鼓勵政策
第九條經濟和信息化廳結合企業技術中心創新能力建設等工作,對省企業技術中心予以支持。
第十條支持省企業技術中心承擔地方財政科技計劃(專項、基金等)的研發任務。
第四章運行評價
第十一條經濟和信息化廳對省企業技術中心每兩年組織一次運行評價。
省企業技術中心在評價當年自查、總結后,報送評價材料。運行評價標準按認定標準執行,評價材料主要包括《四川省企業技術中心工作總結》、《四川省企業技術中心評價表》及必要的證明材料。
母公司在報送評價材料時,需對下屬具有省企業技術中心認定的子公司相關數據作出說明。
第十二條各企業對所提交的技術中心評價材料真實性出具書面承諾意見,并于評價年度報送到各市(州)經濟和信息化主管部門,各市(州)經濟和信息化主管部門對企業報送的材料進行初審,出具審核意見并按通知要求報送經濟和信息化廳。
第十三條經濟和信息化廳組織或委托第三方機構,依據評價指標體系對各市(州)經濟和信息化主管部門報送的評價材料進行評價,根據評價情況,組織專家對企業進行現場核實,并形成評價報告和結果。
經濟和信息化廳每年對省企業技術中心運行情況隨機抽查,抽查按“雙隨機、一公開”的辦法。
第十四條省企業技術中心評價結果分為優秀、良好、合格和不合格:
(一)評價得分90分及以上為優秀;
(二)評價得分75分至90分(不含90分)為良好;
(三)評價得分60分至75分(不含75分)為合格,其中60至65分為基本合格;
(四)評價得分低于60分為不合格。
第十五條經濟和信息化廳會同省發展改革委、科技廳、財政廳、省稅務局、成都海關對評價結果進行審核確認。
第十六條省企業技術中心所在企業發生名稱變更、重組等情況的,應于所在企業發生名稱變更、重組等情況后的90日內向所在地市(州)經濟和信息化主管部門報送變更情況,各市(州)經濟和信息化主管部門應及時將企業報送的變更情況審核上報經濟和信息化廳。經濟和信息化廳會同省發展改革委、科技廳、財政廳、省稅務局、成都海關,每年對各市(州)經濟和信息化主管部門報送的企業變更情況進行確認。
第十七條各市(州)經濟和信息化主管部門負責屬地省企業技術中心的日常運行監督工作。
(一)加強對企業技術中心的培育和服務。負責屬地企業技術中心的運行監測,支持企業技術中心抓好能力建設。
(二)負責對評價為基本合格的省企業技術中心進行“黃牌”提醒并指導和督促其進行改進。
(三)督促評價為不合格的或逾期未提交評價材料的省企業技術中心進行整改,整改期為1個月,整改期內初審合格后,可申請再次評價。
第十八條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撤銷省企業技術中心資格:
(一)運行評價不合格且經整改后評價仍不合格的;
(二)故意造假,提供虛假材料和數據;
(三)主要由于技術原因發生重大質量、環保、安全事故;
(四)因違反海關法及有關法律、行政法規,構成走私行為,受到刑事、行政處罰,或因嚴重違反海關監管規定受到行政處罰;
(五)因違反稅收征管法及有關法律、行政法規,構成偷稅、騙取出口退稅等嚴重稅收違法行為;
(六)司法、行政機關認定的其他嚴重違法失信行為;
(七)企業被依法終止。
第十九條因本辦法第十八條第(二)至(六)項所列原因被撤銷省企業技術中心資格的,自撤銷之日起,各市(州)經濟和信息化主管部門兩年內不得再次推薦該企業申報省企業技術中心。
第二十條經濟和信息化廳會同省發展改革委、科技廳、財政廳、省稅務局、成都海關聯合發文,通報省企業技術中心撤銷和更名結果。
第五章附則
第二十一條各市(州)經濟和信息化主管部門可參考本辦法,結合本地實際,在職責范圍內依法制定相應政策,支持企業技術中心建設。
第二十二條本辦法涉及的申請材料、評價材料和評價指標體系的內容和要求,由經濟和信息化廳商省發展改革委、科技廳、財政廳、省稅務局、成都海關另行發布并適時調整。
第二十三條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省企業技術中心認定的相關信息向社會公開。省企業技術中心的認定、運行評價等,實行網上辦理。
第二十四條本辦法自2021年9月9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原《四川省企業技術中心認定管理辦法》(川經信技創〔2017〕130號)同時廢止。
第二十五條本辦法由經濟和信息化廳會同省發展改革委、科技廳、財政廳、省稅務局、成都海關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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