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技項目疑難解答
2024年湖北省各市科技企業孵化器和眾創空間備案申報時間流程、認定條件材料管理辦法等內容整理如下,武漢市、黃石市、十堰市、宜昌市、襄陽市、鄂州市、荊門市、孝感市、荊州市、黃岡市、咸寧市、隨州市,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仙桃市、潛江市、天門市、神農架林區需要咨詢申報的可以免費咨詢漁漁為您解答指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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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湖北省各市科技企業孵化器和眾創空間備案申報條件
1.申報省級科技企業孵化器認定應滿足以下條件:
申報機構(即運營主體)于2022年9月31日之前在湖北省內注冊成立;在工信部火炬統計系統報送過上一年度真實完整的科技企業孵化器統計數據;符合對應《辦法》的有關要求。
2.申報省級眾創空間備案應滿足以下條件:
申報機構(即運營主體)于2022年12月31日之前在湖北省內注冊成立;在工信部火炬統計系統報送過上一年度真實完整的眾創空間統計數據;符合對應《辦法》的有關要求。
二、湖北省各市科技企業孵化器和眾創空間備案申報程序
1.各申報機構登陸“湖北省科技計劃項目管理平臺”填報基本信息,按要求上傳申報書電子版和蓋章掃描件,提交所在地科技局。網上填報開放截止時間:2024年10月18日。
2.各市州科技局、東湖高新區科創局負責推薦區域內的孵化機構。各推薦單位要認真審查申報材料,在“湖北省科技計劃項目管理平臺”中,根據情況進行受理推薦。網上推薦截止時間:2024年10月22日。
3.請市州科技局、東湖高新區科創局于10月24日前向省科技廳成果轉化處報送紙質推薦材料一份,推薦材料包括:推薦函及推薦匯總表(附件1、2)一份。上述材料請同時發送至指定郵箱。
4.省科技廳將根據申報情況,組織專家進行評審(審查)。通過評審(審查)并最終被認定(備案)的省級科技企業孵化器、眾創空間,由省科技廳發文公布。
湖北省科技企業孵化器管理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 為引導全省科技企業孵化器高質量發展,支持科技型中小微企業快速成長,構建良好的科技創業生態,進一步推進大眾創業萬眾創新深入發展,加快創新型省份建設,根據科技部《科技企業孵化器管理辦法》(國科發區〔2018〕300號)要求,結合湖北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科技企業孵化器(以下簡稱“孵化器”)是指以服務大眾創新創業、促進科技成果轉化、培育科技企業和企業家精神為宗旨,面向科技型創業企業和創業團隊,提供物理空間、共享設施和專業化服務的科技創業服務機構。
第三條 孵化器的主要功能是圍繞科技企業的成長需求,立足自身資源稟賦,集聚各類創新創業要素,為科技型創業企業提供創業場地、共享設施、技術服務、咨詢服務、投資融資、創業輔導、資源對接等服務,降低創業成本,提高創業存活率,促進企業成長,以創業帶動就業,激發全社會創新創業活力。
第四條 孵化器的建設目標是落實國家創新驅動發展戰略,推進創新型省份建設,構建完善的創業孵化服務體系,不斷提高服務能力和孵化成效,形成主體多元、類型多樣、業態豐富的發展格局,持續孵化新企業、催生新產業、形成新業態,推動創新與創業結合、線上與線下結合、投資與孵化結合,培育經濟發展新動能,促進實體經濟轉型升級,為建設現代化經濟體系提供支撐。
第五條省科技廳是省級科技企業孵化器認定和管理的主管機關,負責對全省科技企業孵化器的建設發展進行管理和指導。各地科技行政主管部門對轄區內科技企業孵化器進行管理、指導和服務。
第二章認定條件
第六條 申請省級孵化器應具備以下條件:
1.孵化器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發展方向明確,具備完善的運營管理體系和孵化服務機制。機構在湖北境內實際注冊并運營滿2年,且報送上一年度真實完整的統計數據;
2.孵化場地集中,可自主支配的孵化場地面積不低于5000平方米,其中,在孵企業使用面積(含公共服務面積)占75%以上。孵化場地租賃期應不少于5個年度,且申請認定時場地續租期應不少于3年;
3.孵化器配備自有種子資金或合作的孵化資金規模不低于300萬元人民幣,并有不少于3個的資金使用案例;
4.孵化器具有良好的投融資服務對接能力,簽約合作協議的投融資機構3家以上;
5.孵化器擁有職業化的服務隊伍。每10家在孵企業至少擁有1名專業孵化服務人員和1名創業導師。其中,接受創業服務能力相關培訓并取得相關證書的專職工作人員比例達50%以上。專業孵化服務人員是指具有創業、投融資、企業管理等經驗或經過創業服務相關培訓的孵化器專職工作人員。創業導師是指接受孵化器聘任,能對創業企業、創業者提供專業化、實踐性輔導服務的企業家、投資專家、管理咨詢專家;
6.孵化器在孵企業中已申請專利的企業占在孵企業總數比例不低于50%或擁有有效知識產權的企業占比不低于30%;
7.孵化器在孵企業不少于40家且每千平方米平均在孵企業不少于3家;
8.孵化器申報期前兩個自然年度累計畢業企業數不低于8家。
第七條 在同一產業領域從事研發、生產的企業占在孵企業總數的75%以上,且提供細分產業的精準孵化服務,擁有可自主支配的公共服務平臺,能夠提供研究開發、檢驗檢測、小試中試等專業技術服務的可按專業孵化器進行認定管理。專業孵化器內在孵企業應不少于25家且每千平方米平均在孵企業不少于2.5家;申報期前兩個自然年度累計畢業企業數不低于5家。
第八條 本辦法中孵化器在孵企業是指具備以下條件的被孵化企業:
1.主要從事新技術、新產品的研發、生產和服務,應滿足科技型中小企業相關要求;
2.企業注冊地和主要研發、辦公場所須在本孵化器場地內,入駐成立時間不超過24個月;
3.孵化時限原則上不超過48個月。技術領域為生物醫藥、現代農業、集成電路的企業,孵化時限不超過60個月。
第九條 企業從孵化器中畢業應至少符合以下條件中的一項:
1.經國家備案通過的高新技術企業;
2.累計獲得天使投資或風險投資超過300萬元;
3.連續2年營業收入累計超過600萬元;
4.被兼并、收購或在國內外資本市場掛牌、上市。
第三章申報與管理
第十條 省級孵化器申報程序:
1.申報省級孵化器的運營主體單位向所在地科技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
2.地方科技行政主管部門初審合格后,向省科技廳提出書面推薦意見。
3.省科技廳負責組織專家依據本辦法組織評審,并視情況進行實地核查。評審結果對外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個工作日。對公示無異議機構認定為湖北省省級科技企業孵化器。
第十一條 在申報過程中存在弄虛作假行為的,取消其參加評審資格,且2年內不得再次申報;在評審過程中存在徇私舞弊、有違公平公正等行為的,按照有關規定追究相應責任。
第十二條 孵化器每年定期向省科技廳報送上一年度總結報告。省科技廳每年對省級孵化器開展運營績效評價,形成“優勝劣汰”的動態機制。
第十三條 孵化器名稱發生變更或運營主體、面積范圍、場地位置等基本條件發生變化的,需在3個月內向所在地科技行政主管部門報告。經審核并實地核查后,符合本辦法要求的,向省科技廳提出變更建議。
第十四條 孵化器須按時向省科技廳、科技部上報統計數據,并對統計數據的真實性完整性負責。連續2年未報數據的,取消其省級資格。
第四章促進與發展
第十五條 支持行業龍頭企業、高等院校、新型研發機構、投資機構和平臺型企業等主體建設孵化器,推動高端人才創業,促進大中小企業融通發展。
第十六條 支持孵化器加強專業孵化能力建設,為創業企業提供資源集聚、市場拓展、創業融資等精準化、專業化的賦能服務。
第十七條 支持孵化器與高校、科研單位、行業龍頭企業組建多種形式的聯盟組織,共建企業創新平臺、成果轉化基地和孵化加速載體等,更加高效地調動各類要素,共享資源,構建區域性創新創業生態環境,協同推動技術創新、企業孵化和產業育成。
第十八條 支持孵化器融入全球創新創業網絡,開展與海外孵化機構的交流與合作,引進海外優質項目、技術和人才等落地創業。支持孵化器建立海外孵化基地,鏈接國際創新創業資源,幫助創業者對接海外市場,開展國際技術轉移、離岸孵化等業務。
第十九條 鼓勵孵化器對創業項目“深度參與、重度投入”,與創業企業建立孵化共同體,強化孵化與創業共生能力,以專業化服務整合創業企業碎片需求,鏈接人才、資本、技術、市場等資源,推動創業企業應用新技術、開發新產品、開拓新市場。
第二十條 鼓勵優質孵化器向外提供孵化運營服務,建立共建共享機制,通過大手拉小手方式,放大輻射效益,帶動更多科技企業孵化器共同發展。
第二十一條 鼓勵孵化器利用所在地社區的基礎設施、公共服務、人居環境和文化娛樂等條件,探索多元化的創新創業發展模式,打造創業空間、人居樓宇、生活社區聯動的創新創業生態環境。
第二十二條 鼓勵有條件的地區加大科技企業加速器的建設力度,與孵化器、眾創空間形成“眾創—孵化—加速”機制,營造科技創新創業生態,滿足孵化畢業企業的高成長發展需求,為創業企業提供全周期創業服務。
第二十三條鼓勵地方政府在規劃、財政、用地等方面對科技企業孵化器建設發展提供優惠政策。對運行高效、發展良好、績效評價優良的省級以上孵化器,給予重點支持,建立完善區域創新創業服務體系,引導塑造開放、多元的創新創業環境。
第二十四條 根據《關于科技企業孵化器大學科技園和眾創空間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18〕120號)規定,落實省級科技企業孵化器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和增值稅優惠等政策。
第五章附則
第二十五條 各地科技行政主管部門可參照本辦法制定地方科技企業孵化器管理辦法。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由省科技廳負責解釋,自公布之日起實行。《湖北省科技企業孵化器認定和管理辦法》(鄂科技通2011〔111〕號)同時廢止。
湖北省眾創空間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 為引導我省眾創空間健康可持續發展,發揮示范帶動效應,加強專業化眾創空間建設,不斷完善創新創業生態,激發全社會創新創業活力,服務實體經濟轉型升級,根據科技部火炬中心《國家眾創空間備案暫行規定》(國科發火〔2017〕120號),結合湖北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眾創空間是指有效滿足新時代大眾創業萬眾創新需求,以早期創業項目、團隊和創客為服務對象,為其提供工作空間、網絡空間、社交空間和資源共享空間的新型創業服務平臺。眾創空間與科技企業孵化器、加速器、產業園區等共同組成創業孵化鏈條。
第三條 省科技廳是省級眾創空間備案和管理的主管機關,負責對全省眾創空間的建設和發展進行管理指導。各地科技行政主管部門對轄區內眾創空間進行管理、指導和服務。
第二章發展目標、功能與特征
第四條 眾創空間的發展目標是完善創新創業生態系統、激發全社會創新創業活力、加速科技成果轉移轉化、培育經濟發展新動能,構建創新創業平臺眾創、眾包、眾扶、眾籌建設發展新模式。
第五條 眾創空間的主要功能是通過創新與創業相結合、線上與線下相結合、孵化與投資相結合,以專業化服務激發創業者創新潛能和創業活力,發現和培育優秀創業團隊和初創企業,推動創業者應用新技術、開發新產品、開拓新市場、培育新業態。
第六條 眾創空間的特征是低成本服務、便利化條件、全要素融合、開放式平臺。眾創空間應選擇在交通、生活便利的區域,為大眾創新創業提供低成本的創業場地、設備設施、寬帶網絡、開源軟硬件,推進資本、技術、人才、市場等要素不斷融合,為創新創業提供全方位的增值服務。
第三章建設條件與備案
第七條 申請備案的省級眾創空間應符合以下條件:
(一)具備創業孵化運營能力。眾創空間運營管理機構原則上應具有獨立法人資格,運營時間滿1年以上,且已按要求向火炬統計系統報送過真實完整的統計數據。
(二)具備完善的基本服務設施。擁有不低于500平方米的服務場地,租賃場地應不少于5個年度租賃期。能提供不少于30個創業工位或辦公空間,同時須具備公共服務場地和公共服務設施。創業工位和公共服務場地面積不低于眾創空間總面積的75%,其中公共服務場地面積不低于眾創空間總面積的30%。
公共服務場地是指眾創空間提供給創業者共享的活動場所,包括公共接待區、項目展示區、會議室、休閑活動區、專業設備區等配套服務場地。
公共服務設施包括免費或低成本的互聯網接入、公共軟件、共享辦公設施等基礎辦公條件。
(三)具備如下創業服務能力:
1.創業企業集聚能力。簽有孵化服務協議的初創在孵企業及創業團隊不少于10家(主要包括以技術創新、商業模式創新為特征的創業團隊、初創企業或從事軟件開發、硬件研發、創意設計的創客群體及其他群體)。申報期前一個自然年度新注冊成立的初創在孵企業不少于3家,或有不低于3家獲得融資。初創在孵企業注冊地和主要研發、辦公場所須在眾創空間場地內,入駐時限一般不超過24個月,注冊資金一般不超過1000萬元;
2.創業孵化服務能力。眾創空間擁有職業孵化服務團隊,其中,接受創業服務能力相關培訓并取得相關執業證書的專職工作人員3名以上;
3.創業融資服務能力。利用互聯網金融、股權眾籌融資等方式,加強與天使投資人、創業投資機構、金融機構和其他融資服務機構的合作,完善投融資模式,吸引社會資本投資初創企業。簽約合作協議投融資機構3家以上,同時獲得過融資的初創企業或創業團隊2家以上;
4.資源匯聚對接能力。建有線上信息服務平臺,促進創新創業信息溝通與交流,提升大數據服務能力;開展以促進創業要素資源開放共享的線下對接活動,以專業化服務推動創業者應用新技術、開發新產品、開拓新市場、培育新業態;
5.創業活動組織能力。組織開展創業沙龍、創業論壇、創業路演、創業大賽和公益講堂、創業教育培訓等活動。申報期前一個自然年度活動不少于10場次;
6.創業導師建設能力。建立由天使投資人、成功企業家、資深管理者、技術專家、市場營銷專家等組成的專兼職導師隊伍,制定有導師工作制度、工作計劃;
7.創業政策落實能力。深入研究和宣傳各級政府部門出臺的創新創業扶持政策,組織落實商事制度改革、科技成果轉化、科技創新、知識產權保護、財政資金支持、稅收減免、人才引進、政府采購等相關政策和措施。
第八條 省級眾創空間的申報和備案程序:
1.眾創空間的運營主體單位向所在地科技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
2.地方科技行政主管部門初審合格后,向省科技廳提出書面推薦意見。
3.省科技廳負責組織專家依據本辦法組織評審,并視情況進行實地核查。評審結果對外公示,對公示無異議機構由省科技廳正式發文為備案省級眾創空間。
第九條 省級眾創空間名稱發生變更或運營主體、面積范圍、場地位置等基本條件發生變化的,需在三個月內向所在地科技行政主管部門報告。經審核并實地核查后,符合本辦法要求的,向省科技廳提出變更建議。
第四章管理與發展
第十條 省科技廳建立省級眾創空間績效評價體系和退出機制,定期進行績效考核,考核結果向社會公開,考核不合格的取消省級眾創空間的資格。
第十一條 省級眾創空間按照科技部火炬統計制度進行統計半年報和年報,對填報的統計數據真實性、完整性負責。
第十二條 各地科技行政主管部門要積極引導和支持眾創空間發展,出臺推進大眾創新創業的政策措施,構建和完善創新創業生態系統。有條件的地方要對眾創空間的房租、寬帶接入、公共軟硬件、教育培訓、導師服務、創業活動等費用給予適當財政補貼。
第十三條 各地科技行政主管部門應加強對所轄眾創空間的日常指導和服務,加大扶持力度,加強協同推進,引導轄區內眾創空間完善和提升創新創業服務功能,以專業化服務與社交化機制吸引和集聚創新創業者,通過各具特色、形式多樣的創新創業活動,為創業者提供創業輔導、培訓、融資、技術創新、國際資源對接等創新創業服務。
第十四條 鼓勵龍頭企業和高校院所建設發展眾創空間。大企業要發揮市場優勢、產業優勢和創新優勢,構建開放式、協同式的創新平臺,讓創業企業能夠快速實現產品和市場對接。高校、科研院所要發揮人才、項目和科研資源的優勢,以眾創空間為載體,支持科研人員、高校師生轉化科研成果、開展科技創業。
第五章附則
第十五條 本細則由省科技廳負責解釋,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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