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陜西省10市農產品加工園區認定條件要求、申報材料程序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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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根據《中共陜西省委辦公廳 陜西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扎實推進特色現代農業高質量發展的實施意見》(陜辦發〔2023〕8號)、《陜西省農業農村廳關于印發〈關于推進陜西省特色現代農業重點產業鏈建設的行動方案(2023-2027年)〉的通知》(陜農發〔2023〕46號),為加快建設一批規模大、特色鮮明、效益好、引領示范作用強的省級農產品加工園區,推動農產品加工業集群集聚發展、促進結構優化升級,推進農村一二三產業融合發展,特制定本規范。
第二條 本規范所指的省級農產品加工園區(以下簡稱加工園區),是指在一定區域范圍內,組織管理高效、發展規劃明晰、產業集聚發展、配套服務完善、輻射帶動明顯、具有較強示范作用的園區。省級農產品加工園區認定應符合相應申報條件。
第三條 加工園區的認定堅持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通過競爭性選拔擇優認定。
第四條 本規范適用于加工園區的申報、認定和監測。
第二章 申報條件
第五條 加工園區申報范圍為全省各類產業園區,含經濟技術開發區、經濟開發區、工業園區、工業集中發展區等。
第六條 申報省級農產品加工園區應符合以下條件:
(一)經營管理基礎較好。園區有職責明確管理建設機構,建設主體清晰,內部規章制度健全,基礎設施和社會化服務比較完善。參與項目建設單位需符合安全生產和消防安全等相關規定。園區運行3年以上,經營狀況良好,對全省農產品加工產業園區建設有較強的示范引領作用。
(二)規劃編制科學合理。園區有專門的農產品加工業發展規劃,發展定位、方向明確,符合當地經濟社會和農業發展規劃的總體要求。
(三)園區產業聚集明顯。農產品加工企業相對集中,園區內市級以上農業產業化重點龍頭企業(加工型)達到5家(含)以上,規模以上農產品加工企業10家(含)以上,園區年銷售收入5億元以上,其中農產品加工業年主營業務收入比重不低于70%。
(四)產業鏈條較為完整。園區入駐企業具有比較健全的質量管理與質量控制體系,應通過ISO9001質量體系認證、HACCP認證等。農產品品牌發展基礎較好,園區入駐企業有固定的注冊商標并獲得省級以上品牌認證,獲綠色食品、有機食品認證或農產品地理標識登記等有一定數量,建立穩定、高效的原料生產基地或長期合作生產基地。加工轉化能力較強,園區農產品加工業產值與原料采購額之比不低于2:1。
(五)園區輻射帶動作用明顯。園區企業能有效帶動農民合作社、家庭農場(種養大戶、專業大戶,以下統稱家庭農場)等主體共同發展,和特色產業專業鎮村集體經濟組織密切協作,基本形成“龍頭+基地+合作社+農戶”“園區+集體經濟+農戶”等利益聯結機制,農產品加工企業原料訂單采購比例超過70%,在帶動農戶增收作用明顯。
(六)園區投資政策環境良好。園區自建或依托龍頭企業建有融資擔保、檢驗檢測、倉儲物流、勞動用工、出口代理等公共服務平臺或綜合服務平臺,能夠為進入園區的農產品加工企業提供服務。所屬市、縣兩級人民政府有支持農業產業化和農產品加工業發展的政策措施和扶持資金,支持農產品加工企業圍繞農產品加工產業發展和市場需求,在重點領域、關鍵技術、先進工藝和“拳頭”產品等方面研發創新。
(七)有一定的產城融合基礎。加工園區要與當地城鎮建設相融合,建立以政府投入為引導、企業和合作經濟組織投入為主體的多元化投入機制,形成自我積累、自我發展的良性循環,有力拉動本地用工就業。
第七條 革命老區和脫貧地區的園區可適當放寬條件。
第八條 具有以下情況之一的不得申報加工園區:
(一)近2年內發生過重大安全生產、產品質量和環境污染事故,造成嚴重后果或不良影響的;
(二)排污不達標,經環保部門責令整改仍不達標的;
(三)管理機構在信用中國(陜西)有“失信懲戒”記錄的。
第三章 申報程序
第九條 加工園區申報主體為符合條件的農產品加工園區。
第十條 園區填寫申報書、編制申報材料,經縣(市、區)政府同意后,將推薦上報的正式文件和申報材料一并報所在市(區)農業農村部門。
第十一條 市級農業農村部門會同財政部門對申報農產品加工園區材料的真實性、完整性、規范性進行審核,進行實地考察、查閱資料、擇優推薦候選名單,聯合行文報送省農業農村廳。
第十二條 申報單位需提供的材料清單:
1.陜西省省級農產品加工園區申報書(詳見附件);
2.縣(市、區)人民政府推薦申報文件;
3. 市級農業農村、財政部門推薦文件和專家評審意見等;
4. 園區成立的相關文件或當地政府開具的申報園區中農產品加工、流通企業集聚發展、帶動農民增收等相關證明材料;
5.園區建設規劃或建設方案及所屬市、縣(市、區)兩級人民政府對園區建設的相關扶持政策等證明材料;
6.園區農產品加工流通企業生產經營、基地建設、帶動農戶及社會化服務有關情況。
7. 無限制申報情況的說明及其它附報材料。
第四章 認定程序
第十三條 省農業農村廳組織相關業務處室、第三方專家對加工園區申報材料進行綜合評審,根據標準擇優確定加工園區候選名單。
第十四條 加工園區候選名單在省農業農村廳網站公示,公示期滿無異議,由省農業農村廳發文公布認定名單。對通過認定的加工園區依法給予一定的政策支持,促進農產品初加工、精深加工和副產物綜合利用加工協同發展,加快推動農產品加工業優化升級。
第五章 監 測
第十五條 加工園區每年進行監測一次,適時開展評估,完善激勵約束機制,建立“有進有退”的動態管理機制。重點對加工園區的規劃實施進度、園區內農產品生產總產值情況、農產品加工產值情況、公共服務平臺建設情況、帶動能力、從業人員情況等指標進行監測,對年度監測不合格的加工園區進行限期整改;如連續兩年監測不合格的,取消省級農產品加工園區稱號。
已認定的加工園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銷省級農產品加工園區稱號:
1. 違法違規經營,騙取、套取財政資金,或加工園區內企業違法違規經營,造成惡劣影響的;
2. 發生重大生產與產品質量安全事故,造成嚴重后果或不良影響的;
3. 造成重大環境污染的;
4. 不上報園區及園區重點企業運行情況;
5. 存在其他嚴重違規違法行為的。
第六章 附 則
第十六條 本規范由陜西省農業農村廳負責解釋,本規范自2024年1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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