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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報條件程序及好處!四川省各市州產業技術基礎公共服務平臺建設管理暫行辦法輔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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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快實施創新驅動發展戰略,深入貫徹落實省委十一屆九次全會精神,保障產業創新發展和質量提升,以推進產業基礎再造工程為核心,優化資源配置,培育一批具備權威性、基礎性、公益性、前瞻性的技術基礎公共服務平臺,依據工業和信息化部《產業技術基礎公共服務平臺建設管理暫行辦法》(工信部科〔2015〕458號),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四川省產業技術基礎公共服務平臺(以下簡稱“服務平臺”),是為工業和信息化重點領域的產業可持續發展提供技術創新、質量可靠性試驗驗證、標準驗證、檢驗檢測、計量檢測、認證認可關鍵技術、產業信息、交流合作、知識產權和質量品牌建設等基礎支撐和公共服務,在本行業或本地區公共技術服務業績突出、公信度高、具有示范帶動作用的服務平臺。
第三條 服務平臺分為試驗檢測、信息服務兩種類型。試驗檢測類服務平臺的主要功能是開展技術創新、質量可靠性試驗驗證、標準驗證、檢驗檢測、計量檢測、認證認可等基礎關鍵技術研究,研究制定試驗檢測方法,建立計量標準器具,構建量傳溯源體系,研制共享相關設備,提供相關服務。信息服務類服務平臺的主要功能是研究先進的信息采集工具,構建專題信息庫和知識產權資源數據庫,提供政策研究、產業運行分析與預測、質量品牌診斷、信息查詢、知識產權分析評估、合作交流和綜合運用等服務。
第四條 鼓勵、支持服務平臺加強自身能力建設,為技術創新、質量提升和產業發展提供強有力的支撐和服務,建成一流的知名服務機構。
第五條 經濟和信息化廳負責服務平臺的培育、認定和管理工作。各市(州)經濟和信息化局負責對本地區服務平臺申報進行初審、推薦及相關管理工作。
第六條 服務平臺的申報實行自愿申報、擇優推薦,建設應當遵循統籌規劃、合理布局、應用牽引、動態管理的原則。
第二章 申 報
第七條 服務平臺的申報單位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符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國家產業技術基礎發展政策及相關規定;
(二)自覺接受政府有關部門的指導和監督;
(三)具有完善的運行機制;
(四)行業內公信度高、服務面廣、具有示范帶動作用;
(五)擁有高水平的專業人員隊伍;
(六)具備提供試驗檢測、信息服務所必需的基礎設施、設備;
(七)具有領先的科研能力和服務能力。
服務平臺申報單位應當具備的具體條件見附件1。
第八條 經濟和信息化廳原則上每年組織開展一次服務平臺的申報工作。
第九條 符合申請條件、有意愿提供產業技術基礎公共服務的企事業單位,可結合自身技術基礎和發展定位,填寫《四川省產業技術基礎公共服務平臺申報書》(見附件2),報市(州)經濟和信息化主管部門。各市(州)經濟和信息化局對申報材料進行初審,擇優予以推薦,提出審查推薦意見并將相關材料報送經濟和信息化廳。
第三章 審 核
第十條 經濟和信息化廳委托第三方機構或組織專家,分類型對申報書和申報單位服務能力進行評審,提出評審意見,必要時組織答辯或實地評審。
第十一條 經濟和信息化廳根據評審結果,結合產業技術發展重點和需求,擇優確定服務平臺建議認定名單,在經濟和信息化廳門戶網站公示15個工作日后,對符合條件的服務平臺予以認定并列入四川省產業技術基礎公共服務平臺名錄。
第四章 運行及監督管理
第十二條 服務平臺應當遵循公平、公正、誠實信用原則,不斷提高業務能力和服務水平,自覺接受社會監督,完善市場化運作機制。
第十三條 服務平臺應當主動開展公益性服務,向政府和行業提供試驗檢測、信息服務發展報告,積極承擔政府部門委托的各項任務。
第十四條 服務平臺應建立年度報告制度,于每年一季度末將上一年度的能力建設和服務運營情況上報。服務平臺負責人、地址、主要投資方或上級主管單位等重要信息發生變更應當及時備案,備案程序參照本辦法第九條渠道報送省經濟和信息化廳。
第十五條 經濟和信息化廳對列入名錄的服務平臺予以扶持,并擇優推薦申報工業和信息化部產業技術基礎公共服務平臺。市(州)經濟和信息化局應結合地區發展特點,積極推動服務平臺建設,助力技術推廣應用,并給予有利于其發展的相關政策支持。
第十六條 經濟和信息化廳對服務平臺實行動態管理。對已列入名錄的服務平臺每三年進行復核,不合格的移出名錄,并公告。
第十七條 已列入名錄的服務平臺有下述情形之一的,從名錄中移出并公告,且不再受理其申報。
(一)存在違法違規行為的;
(二)發現在申報或復核過程中弄虛作假的;
(三)損害服務對象利益并造成嚴重后果的;
(四)存在嚴重不誠信行為的;
(五)其他對社會造成不良影響的。
擬移出名錄的服務平臺,省經濟和信息化廳于公告前30天告知擬移出名錄的服務平臺的申報單位,并允許陳述和申辯。
第五章 附 則
第十八條 本辦法由經濟和信息化廳負責解釋。
第十九條 本辦法自2022年11月20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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