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項目申報通知
根據《安徽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安徽省外貿發展提升 三年行動方案的通知》(皖政辦〔2022〕5 號 )、《安徽省人民政府 辦公廳關于印發安徽省加快發展外貿新業態新模式實施方案的 通知》( 皖政辦秘〔2022〕8 號 ) 相關工作部署,優化我省公共海 外倉布局,提升海外倉企業服務能力,我廳制定了《安徽省省級 公共海外倉認定管理辦法 (試行)》,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抓好 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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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省級公共海外倉認定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安徽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安徽 省外貿發展提升三年行動方案的通知》(皖政辦〔2022〕5 號 )、 《安徽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安徽省加快發展外貿新業態 新模式實施方案的通知》( 皖政辦秘〔2022〕8 號 ) 要求,優化我 省公共海外倉布局,提升服務水平,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海外倉是指建立在海外的倉儲設施,即國內企業通 過大宗運輸的方式將商品運往目標市場國家,在當地建立倉庫、 儲存商品,再根據當地的銷售訂單,第一時間作出響應,及時從 當地倉庫直接進行分揀、包裝和配送。公共海外倉注重公共性特 點,除企業自用外,還為國內其他外貿經營主體提供通關、倉儲 分銷、展示等境外綜合營銷服務。
第二章 申報與認定
第三條 申報安徽省省級公共海外倉,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 ) 公共海外倉建設或運營主體在安徽省內依法注冊 1 年 以上,并具有獨立法人資格,是所申報公共海外倉的投資方、獨 立運營方或參與運營方。
(二) 公共海外倉在境外通過自建或租賃方式建立,RCEP 成員國、“一帶一路”等重點市場面積不低于 1500 平方米,其余不低于 2000 平方米。
(三 ) 公共海外倉已落地實施并運營 6 個月以上,服務 5 家 以上(含 5 家) 在安徽省注冊的跨境電商或外貿企業;
(四 ) 公共海外倉除具備入庫分揀及存儲、本地配送等基礎 服務功能外,還能在通關物流、入庫質檢、展示、售后維修、退 換貨管理、信息化數據服務、營銷推廣、金融等方面為跨境電商 或外貿企業提供至少 2 項服務;
(五 ) 公共海外倉運營團隊專業化服務水平高,熟悉了解目 的國相關政策法規及要求,擁有自主研發或使用第三方開發的具 備倉內貨物狀態實時監控等功能的信息化倉儲管理系統;
(六) 公共海外倉建設或運營主體最近三年內遵守法律法 規,無不良誠信記錄,未發生安全生產重大事故,未被列為失信 被執行人。
第四條 安徽省公共海外倉申報企業需提交如下材料:
(一) 安徽省公共海外倉申請表;
(二) 公共海外倉申請報告, 內容包括:海外倉基本情況、 服務企業情況、建設運營資金投入情況、發展規劃等(2000 字以 內);
(三) 海外倉建設或運營主體營業執照復印件;
(四 ) 海外倉權屬證明材料,包括以下一項多或多項: 自建 或合建海外倉的境外投資批準證書(或境外使領館商務經商處出 具的證明材料)、入股或合作協議、投資證明,租賃海外倉的倉庫 購買或租賃合同及相關付款憑證等;
(五 ) 與所服務安徽企業簽訂的服務合同(協議)復印件 (可將 相關敏感信息刪除或處理并予以簡要說明 )及聯系人、聯系電話;
(六) 公共海外倉建設或運營主體與物流、通關、報稅、營 銷、法務等合作方(一項或多項) 合作協議或備案資料;
(七) 自主研發或使用第三方開發的信息化倉儲管理系統界 面截圖;
(八) 公共海外倉地圖定位截圖,平面圖或實景照片,并提 供一段視頻, 內容包括海外倉的基本環境、工作人員實操情況、 倉內貨物情況等,時長不超過 2 分鐘;
(九) 海外倉信息真實性承諾書。
第五條 認定省級公共海外倉履行以下程序:
(一 ) 申報。符合條件的企業向所在市商務局遞交申報材料, 每家企業申報的公共海外倉數量原則上不超過 3 個,其相關聯企 業不得重復申報。
(二 ) 初審。各市商務主管部門負責對企業申報材料進行初 審,并將初審推薦名單及材料正式行文上報省商務廳。
(三 ) 復審。省商務廳引入第三方評審機構對各市上報的申 報材料進行核查并提出評審意見,省商務廳會同省財政廳、合肥 海關根據第三方評審機構的意見開展聯合會審,擇優認定。
(四 )公示及發布。省商務廳通過廳官方網站公示入選名單。 公示期滿后,正式發布認定名單。
第六條 省商務廳對新認定的省級公共海外倉予以授牌。
第三章 管理
第七條 省商務廳負責牽頭開展省級公共海外倉認定、培 育、政策制定及實施、相關業務培訓及經驗宣傳等工作,在海外 倉信息化管理、功能延伸拓展等方面予以指導。
第八條 各市、縣 ( 區 ) 商務主管部門負責對本轄區范圍內 省級公共海外倉建設運營主體進行具體業務指導與協調,要積極 引導各類市場主體參與公共海外倉建設發展,支持公共海外倉接 入國內外電商平臺及線上綜合服務平臺,完善支持公共海外倉發 展配套政策。
第九條 各省級公共海外倉建設運營主體要積極采取措施 提升數字化、智能化管理水平,整合國內外資源,完善物流體系, 向產業鏈供應鏈上下游延伸服務。
第十條 省商務廳將會同省財政廳、合肥海關對省級公共海 外倉發展情況每 2 年進行階段性綜合評估,對連續 2 次評估不合 格的,將取消 “省級公共海外倉”稱號,其建設運營主體 3 年內 不得再次申報省級公共海外倉。
第十一條 已認定的省級公共海外倉建設運營主體發生變 更的,應在變更之日起 1 個月內及時將情況報告省商務廳。
第四章 附則
第十二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施,由省商務廳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