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企疑難解答
銅陵市高企申報形勢越來越嚴,小編從一則典型案例出發,對銅陵市高企申報實務操作中的幾個常見問題進行簡要分析,想要申報銅陵市高企的,可以咨詢小編輔導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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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一則典型案例
北京某公司(下稱“甲公司”)是一家從事化工類產品研發和生產的企業,2016年通過認定取得高新技術企業證書,并自2016年起享受15%的企業所得稅優惠稅率。
2019年,甲公司高新技術企業資格期滿,申請重新認定。在認定機構對甲公司進行實地核查時,發現甲公司存在以下問題:
甲公司在職職工總數為220人,申報的科技人員人數為25人。但認定機構發現個別科技人員的工作崗位為管理崗(如部門經理、總經理)或者生產崗(如技工);
甲公司雖然設置了研發費用的明細賬,但是未按要求單獨設置專門的研發費用輔助賬,且其在最近三年的研發費用中包含數筆大額的差旅費;
甲公司將全部科技人員的人員人工費用計入研發費用;
甲公司2018年高新技術產品收入占其總收入74%;同時,甲公司擁有2項自主研發的發明專利所有權,相關產品收入占甲公司總收入的28%。
經過實地核查,認定機構認為:
管理崗位和生產崗位的員工不屬于科技人員,在剔除這部分員工之后甲公司科技人員占職工總數比例低于10%;
甲公司未設置專門的研發費用輔助核算賬目,未建立完整的研發費用內部核算體系。由于甲公司無法證明過去三年幾筆大額的差旅費用與研發活動直接相關,在剔除不符合規定的差旅費用以及上述不符合科技人員要求的員工相關人工費用后,甲公司研發費用占比不符合認定條件。
雖然近一年甲公司高新技術產品收入占企業同期總收入的比例超過了60%,但是其主要產品收入占比未達到要求。
最終,甲公司由于研發費用、科技人員和主要產品收入占比不符合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的條件,因此未能繼續享受高新技術企業優惠政策。
二、銅陵市高企認定實務操作常見問題
結合上述典型案例,我們對高新技術企業實務操作中的常見問題進行了簡要分析。
問題一:在篩選科技人員時,能否包括管理、生產等崗位的員工?
答:《管理辦法》要求高新技術企業的科技人員占企業當年職工總數的比例不低于10%。根據《工作指引》對于科技人員的定義,科技人員是指直接從事研發和相關技術創新活動,以及專門從事上述活動的管理和提供直接技術服務的,累計實際工作時間在183天以上的人員,包括在職、兼職和臨時聘用人員。因此,從工作內容來看,科技人員包括兩類人員,一種是“直接”從事研發和相關技術創新活動的人員,對于該類人員,理論上并不要求其100%專門從事研發和相關技術創新活動;另一種則為 “專門”從事上述活動的管理和提供直接技術服務的人員。
根據上述有關科技人員的定義,對于企業的管理人員,除非該類人員直接從事研發活動或者專門從事研發和相關技術創新活動的管理,否則一般情況下不應將其歸為科技人員。
對于生產崗位的員工是否屬于科技人員,根據我們的經驗,可以結合其具體工作內容分情況進行處理。對于僅從事生產活動的員工,如生產線上的工人,不應將其歸為科技人員;對于專門、直接參與研發活動的生產崗位員工,如專門為研發活動所需樣機、樣品進行生產的技術工人,則可以歸為科技人員;但是對于同時從事生產和研發活動的技工,根據其參與研發活動的程度不同,對此可能存在不同觀點或處理結果。根據我們處理以往案件的經驗,部分地區的科技主管部門認為,該部分人員屬于“直接從事”研發和相關技術創新活動的人員,無論其是否“主要”從事研發工作,均可歸為科技人員;也有部分地區的科技主管部門采取偏嚴口徑,認為對于既從事研發又從事生產的技工,只有其“主要”從事的工作為研發時,才能夠歸為科技人員。
問題二:銅陵市高企認定,對于研發費用的歸集有何要求?
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相關的研發費用,不同于財務會計管理制度和研發費用加計扣除政策下的研發費用。《工作指引》明確規定了符合條件的八類研發費用,即人員人工費用、直接投入費用、折舊費用與長期待攤費用、無形資產攤銷費用、設計費用、裝備調試費用與試驗費用、委托外部研究開發費用和其他費用,企業應該嚴格按照上述各項費用的定義和范圍,進行研發費用的歸集。同時,在費用歸集過程中,應注意以下事項:
首先,研發費用是企業從事研發活動所產生的符合條件的費用,根據《工作指引》對于研發活動的定義,研發活動是指為獲得科學與技術(不包括社會科學、藝術或人文學)新知識,創造性運用科學技術新知識,或實質性改進技術、產品(服務)、工藝而持續進行的具有明確目標的活動。這意味著:
企業生產、銷售和其他一般性經營活動所發生的費用或支出,以及產品常規升級或直接應用某項科研成果的費用,不應計入研發費用;
對于生產和研發活動共用的人員、設備、軟件、在用建筑物等,企業應采用合理的指標將符合條件的研發費用進行區分和單獨歸集。
因此,在上文的案例中,雖然研發費用中的“其他費用”類包含了“差旅費”,但是甲公司不應將與研發活動無關的差旅費歸集為研發費用。另外,對于同時從事研發活動和其他活動的科技人員的人工費用,甲公司應采用合理的指標(如相關人員的工時等)將這部分人員的人工費用進行分攤,并僅將分攤后和研發活動有關的人工費用歸集為研發費用。
其次,《工作指引》要求企業應按照“企業年度研究開發費用結構明細表”設置高新企業認定專用研發費用輔助核算賬目,且有配套原始憑證、明細表作為支持文件,并按《工作指引》對符合條件的研發費用進行核算。
再次,企業應當以單個研發活動或者項目為基本單位核算、歸集研發費用。對于多個研發項目所共同產生的研發費用,如同時參與數個研發項目的人員人工費用、數個研發項目共用的設備或建筑物的折舊費用等,企業應采取合理的方法,將相關研發費用在不同研發項目之間進行分攤。
問題三:高新技術企業的認定,對于高新技術產品(服務)收入和主要產品(服務)收入有何要求?兩者有何區別?
根據《管理辦法》,認定為高新技術企業須滿足的條件包括:近一年高新技術產品(服務)收入占企業同期總收入的比例不低于60%;同時,企業通過自主研發、受讓、受贈、并購等方式,獲得對其主要產品(服務)在技術上發揮核心支持作用的知識產權的所有權。
《工作指引》進一步明確,高新技術產品(服務)是指對其發揮核心支持作用的技術屬于《國家重點支持的高新技術領域》規定范圍的產品(服務);高新技術產品(服務)收入是指企業通過研發和相關技術創新活動,取得的產品(服務)收入與技術性收入的總和。而主要產品(服務),則是指高新技術產品(服務)中,擁有在技術上發揮核心支持作用的知識產權的所有權,且收入之和在企業同期高新技術產品(服務)收入中超過50%的產品(服務)。
根據上述定義,高新技術產品(服務)的外延涵蓋了主要產品(服務)。高新技術產品(服務)僅要求對產品(服務)發揮核心支持作用的技術屬于《國家重點支持的高新技術領域》規定范圍;相比之下,主要產品(服務)不僅有上述要求,還要求企業擁有在技術上發揮核心支持作用的知識產權的所有權。此外,由于高新技術企業認定要求近一年高新技術產品(服務)收入占企業同期總收入的比例不低于60%,而主要產品(服務)收入之和在企業同期高新技術產品(服務)收入中應超過50% ,所以主要產品(服務)收入占高新技術企業同期總收入的比例應超過30%(即60%x50%)。
鑒于此,在上文的案例中,雖然甲公司的高新技術產品收入達到了60%的要求,但是其擁有在技術上發揮核心支持作用的知識產權所有權的主要產品收入僅占總收入的28%,未達到30%的要求,因此甲公司不符合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的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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