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技項目疑難解答
株洲市企業技術中心認定管理試行辦法 附認定條件流程及扶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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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全面落實“三高四新”戰略定位和使命任務,進一 步強化企業技術創新主體地位,引導和支持企業增強自主創新能 力,健全技術創新市場導向機制,建立梯度培育、滾動發展的模 式,規范市級企業技術中心管理、認定和評價工作,根據《國家 企業技術中心認定管理辦法》(國家發展改革委2016年第34號令)等文件,特制定《株洲市企業技術中心認定管理試行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企業技術中心,是指企業根據市場競爭需要設立的技術研發與創新機構。企業技術中心負責制定企業技術創新規劃、開展產業技術研發、創造運用知識產權、建立技術標準體系、凝聚培養創新人才、構建協同創新網絡、推進技術創新全過程實施。
第三條推動企業技術中心建設,是為更好地發揮企業在技術創新中的主體地位,建立健全企業主導產業技術研發創新的體制機制,對全市產業發展中技術創新能力較強、創新機制較好、具有重要示范和引領作用的企業技術中心予以認定,并享受相應的優惠政策,鼓勵引導企業帶動產業技術進步和創新能力提高。
第四條市發展改革委負責市級企業技術中心認定與運行評價。各縣市區發改局負責市級企業技術中心的申報、管理等事項。
第二章市級企業技術中心認定
株洲市企業技術中心認定時間
第五條 市級企業技術中心的認定,原則上每年進行一次。各縣市區發改局根據年度申報通知報送申請材料,受理截止日期為當年9月30日。
株洲市企業技術中心認定條件
第六條市級企業技術中心應當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一)企業在本市同行業中具有顯著的發展優勢和競爭優勢,具有行業領先的技術創新能力和水平;
(二)企業具有較好的技術創新機制,企業技術中心組織體系健全,創新效率和效益顯著;
(三)有較高研究開發投入強度,申報前一年度研究與試驗 發展經費支出額不低于300萬元;擁有技術水平高、實踐經驗豐 富的技術帶頭人,專職研究與試驗發展人員數不少于20人,初
創企業且引入高??蒲匈Y源的可適當放寬人數限制條件;
(四)具有比較完善的研究、開發、試驗條件,技術開發儀 器設備原值不低于500萬元;有較好的技術積累,重視前沿技術開發,具有開展高水平技術創新活動的能力;
企業在申請受理截止日期前三年內,不得存在下列情況:
(一)因違反海關法及有關法律、行政法規,構成走私行為,
受到刑事、行政處罰,或因嚴重違反海關監管規定受到行政處罰;
(二)因違反稅收征管法及有關法律、行政法規,構成偷稅、
騙取出口退稅等嚴重稅收違法行為;
(三) 司法、行政機關認定的其他嚴重違法失信行為。
株洲市企業技術中心認定程序
第七條市級企業技術中心的認定程序:
(一)企業向所在縣市區發改局提出申請并編制申請材料, 申請材料包括《株洲市企業技術中心申請報告》和《株洲市企業技術中心申請信息表》及必要的證明材料。
(二)縣市區發改局對上報的申請材料進行審查,按照年度 申報通知的要求,將符合條件企業的申請材料和推薦意見(一式兩份)上報市發展改革委。
(三)市發展改革委依據評價指標體系對企業技術中心申請 材料進行初評,并根據初評結果組織專家評審。依據專家評審意 見,擇優選擇擬認定企業并經市發展改革委集體研究決策后,通
過市發展改革委政務門戶網站予以公示。
第八條已是市級企業技術中心的企業,其控股子公司企業技術中心如具備市級企業技術中心條件,且從事業務領域與母公司不同,可申請作為該企業市級企業技術中心的分中心,申請材
料和認定程序與市級企業技術中心相同。
第九條 市級企業技術中心認定結果從受理截止之日起,90個工作日之內發文通報認定結果。
第三章運行評價
第十條 依據《株洲市企業技術中心評價指標體系》,市發展改革委原則上每兩年組織一次市級企業技術中心運行評價。市發展改革委于評價年度下發評價通知。
縣市區發改局對市級企業技術中心評價材料真實性出具意見,并于評價年度9月30日前將評價材料報送市發展改革委。評價材料主要包括市級企業技術中心工作總結、評價表及必要的證明材料。
第十一條依據評價指標體系,市發展改革委委托第三方機構對縣市區發改局報送的評價材料進行評價,并形成評價結果和評價報告。
第十二條評價結果分為優秀、良好、基本合格和不合格:
(一)評價得分90分及以上為優秀;
(二)評價得分65分至90分(不含90分)為良好;
(三)評價得分60分至65分(不含65分)為基本合格;
(四)評價得分低于60分為不合格。
第十三條市發展改革委對評價結果進行確認。評價結果在受理評價材料之日起60個工作日內,向縣市區發改局通報評價結果。
第十四條對評價結果為基本合格的,由市發展改革委發出黃牌警告,由縣市區發改局負責指導和督促其整改,并納入下一年度復審范圍;對評價結果為不合格的,由市發展改革委撤銷其市級企業技術中心資格,并在市發展改革委政務門戶網站進行公示。
第四章鼓勵政策
株洲市企業技術中心認定補貼獎勵
第十五條被認定為市級企業技術中心的,將享受以下支持、鼓勵政策:
(一)對認定為市級企業技術中心的法人單位,市發展改革 委將優先納入中央、省預算內資金項目或地方政府專項債券支持
項目申報范圍;
(二)對具備符合申報省級企業技術中心條件的,市發展改 革委將會同相關部門向省發展改革委推薦申報省級企業技術中
心;
(三)市發展改革委將會同相關部門優先推薦認定為市級企 業技術中心的法人單位享受本地示范應用、市場推廣相關支持政策;
(四)市發展改革委將通過相關專項資金對市級企業技術中
心予以支持,引導和鼓勵企業加大技術創新投入。
第五章監督管理
第十六條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撤銷市級企業技術中心資格:
(一)逾期未報送評價材料;
(二)提供虛假材料和數據;
(三)主要由于技術原因發生重大質量、安全事故;
(四)因違反海關法及有關法律、行政法規,構成走私行為,
受到刑事、行政處罰,或因嚴重違反海關監管規定受到行政處罰;
(五)因違反稅收征管法及有關法律、行政法規,構成偷稅、
騙取出口退稅等嚴重稅收違法行為;
(六)司法、行政機關認定的其他嚴重違法失信行為;
(七)企業被依法終止。
第十七條 因本辦法第十四條、十六條第(一)項所列原因 被撤銷市級企業技術中心資格的,自撤銷之日起,縣市區發改局
兩年內不得再次推薦該企業。
因本辦法第十六條第(二)—(六)項所列原因被撤銷市級 企業技術中心資格的,自撤銷之日起,縣市區發改局三年內不得
再次推薦該企業。
第十八條市級企業技術中心所在企業發生更名、重組等重大調整事項的,應在辦理相關手續后50個工作日內由縣市區發
改局將有關情況報市發展改革委。
第十九條市發展改革委牽頭建立市級企業技術中心監督管理聯席會議機制,定期收集各相關部門對市級企業技術中心運行評價材料。并及時對調整、撤銷和更名的市級企業技術中心予
以通報。
第六章附則
第二十條縣市區發改局可依據本辦法,結合本地實際,在職責范圍內依法制定相應企業技術中心建設扶持政策。
第二十一條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試行,試行期二年。
株洲市企業技術中心申請報告編寫提綱
一、企業的地位和作用
1.企業基本情況。包括所有制性質、主要下屬企業,職工 人數、企業總資產、資產負債率、銀行信用等級、銷售收入、利潤、主導產品及市場占有率等。
2.企業的行業地位和競爭力。結合行業集中度和企業在行 業中的綜合排序,分析企業在本行業的領先地位和競爭優勢,與國內外同行業企業相比所具有的規模和技術優勢。
3.企業對本行業技術創新的引領作用。包括企業對行業技 術進步、結構調整、節能減排、資源節約綜合利用等方面的示范和帶動作用。
二、企業技術創新的現狀和成績
1.企業技術中心基本情況。包括企業技術中心的建設與發 展歷程、組織架構;創新體系建設和運行機制,包括組織管理體 系建設、規章制度建立、研發項目組織管理機制、研發經費管理
機制、人才激勵機制、內外部合作機制等。
2.企業技術中心創新資源整合情況。包括企業技術中心技術帶頭人及創新團隊建設情況、研發經費投入情況、研究開發和試驗基礎條件建設情況、信息化建設情況等。
3.企業技術中心研究開發工作開展情況。包括重大產品創 新、工藝創新、商業模式創新、產學研合作、企業間合作、國際化研發活動等。
4.企業技術中心取得的主要創新成果。形成的核心技術及 自主知識產權情況,重點介紹相關技術成果對企業核心產品研發、核心競爭力提升的支撐作用,以及取得的經濟社會效益。
三、企業技術創新戰略和規劃
1.企業制定未來5-10年技術創新發展戰略情況,及該戰略對企業總體發展目標的支撐情況。
2.企業近期在技術創新方面擬實施的重點舉措,包括創新條件建設、創新人才集聚、重點研發項目部署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