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技項目疑難解答
高企、科技獎、孵化器、眾創空間、技術中心補貼條件!長沙經濟技術開發區建設具有核心競爭力科技創新基地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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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全面落實“三高四新”戰略定位和使命任務,大力創建“五好”園區,加快建設“兩基地兩標桿”,進一步增強企業自主創新能力,優化園區創新生態,著力建設具有核心競爭力的科技創新基地,推動長沙經濟技術開發區(以下簡稱園區)經濟高質量發展,結合園區實際,制定本實施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支持的對象范圍包括:
(一)工商注冊、實際經營和財稅戶管均在園區范圍內的企業。
(二)在園區范圍內有實體辦公場所并實際運營的創新創業載體和科技服務機構。
第三條園區財政安排科技創新專項資金,納入預算管理,用于本辦法的相關支持事項。
第二章支持內容
第四條支持關鍵核心技術攻關。瞄準園區產業高質量發展急需解決的核心技術難題,實施“揭榜掛帥”,單個項目給予最高800萬元支持。對企業科研成果獲得國家科學技術獎特等獎、一等獎、二等獎的,分別給予企業150萬元、50萬元、30萬元獎勵;對企業科研成果獲得湖南省科學技術獎特等獎、一等獎、二等獎、三等獎的,分別給予企業30萬元、20萬元、10萬元、5萬元獎勵。
第五條支持企業加大研發投入。對研發經費占主營業務收入比例達到5%且年度研發經費超過100萬元的規模以上工業及生產性服務業企業,按年度研發經費實際增長額的10%給予支持;當年企業主營業務收入在10億元及以上的,最高支持200萬元;當年主營業務收入在5億元及以上的,最高支持100萬元;當年主營業務收入在5億元以下的,最高支持50萬元。
第六條支持高新技術企業成長。對新認定的高新技術企業,給予10萬元獎勵;對重新認定的高新技術企業,給予5萬元獎勵。每年在高新技術企業中,遴選一批高成長性的科技創新型企業,納入“科技創新苗圃計劃”,每家給予最高20萬元支持。
第七條支持企業創新平臺建設。對新認定的國家級、省級重點(工程)實驗室、工程(技術)研究中心、制造業創新中心、企業技術中心、技術創新中心、工業設計中心等創新平臺,分別給予100萬元、30萬元獎勵,晉級補差。對新獲批組建的工業技術研究院,通過中期評估、驗收后分別給予100萬元支持。對新認定院士工作站、專家工作站,分別給予100萬元、60萬元支持,分年度撥付。對新備案的新型研發機構,給予10萬元支持,有效期滿被評為優秀的額外支持50萬元。
第八條支持雙創載體提質升級。對新認定的國家級、省級科技企業孵化器,分別給予雙創載體200萬元、50萬元獎勵,晉級補差。對新備案的國家級、省級眾創空間,分別給予雙創載體100萬元、30萬元獎勵,晉級補差。對當年度評定為國家級、省級A類科技企業孵化器、眾創空間的,分別獎勵10萬元、5萬元。
第九條支持高水平產學研合作。對國內外高校院所、科研機構的技術成果在園區實現產業化的,根據技術合同登記的技術交易額實際到賬金額,對園區技術引進方按照4%比例給予支持,最高支持100萬元。
第十條支持技術合同認定登記。依據企業當年度在技術合同管理與服務系統認定登記的成交額進行獎補,對累計成交額超過0.1億元、1億元、5億元、10億元的,分別給予2萬元、5萬元、10萬元、15萬元獎勵。對服務園區企業完成技術合同登記額當年度累計達到10億元(含)的科技服務機構,給予5萬元支持,每遞增2億元,增加1萬元支持,單一機構每年度最高支持10萬元。
第十一條支持技術轉移轉化機構發展。對新獲批的國家級、省級技術轉移示范機構,分別給予100萬元、50萬元獎勵,晉級補差。鼓勵國內外高校院所、國家技術轉移示范機構在園區設立技術轉移轉化機構,開展技術成果篩選、推介和轉化工作,根據工作成效給予每年最高100萬元支持。
第十二條支持離岸科創平臺建設。鼓勵在國內外科技發達地區設立離岸科創平臺,發展“科創飛地”,對接優質創新資源,根據工作成效給予每年最高100萬元支持。
第三章申報與評審
第十三條符合本辦法的企業,每年6月30日前向園區政策兌現綜合窗提出申請,具體要求在申報通知中予以告知。
第十四條產業發展局組織相關部門對申報材料進行會審。會審情況報管委會分管領導審核,經管委會主任會議討論審定通過后,在園區門戶網站進行公示。公示5個工作日無異議的,管委會下達資金撥付文件后由財政金融局按程序撥付資金。
第十五條申報單位同一事項符合園區執行的省、市、區其他政策支持條件的,按“獎勵補貼不重復”的原則執行,單個企業當年享受本辦法資金總額不超過800萬元。
第十六條申報單位不存在不良信用記錄或在主任會議審定會審情況前完成信用修復,否則取消政策享受資格。
第十七條申報單位與管委會簽署的合同已對本辦法支持內容進行約定的,按合同約定執行,不再重復享受本辦法支持內容。按上級要求配套的獎補資金參照執行,對特殊事項或重點企業可按照“一事一議”方式予以支持。
第四章監督與管理
第十八條產業發展局負責對資金使用情況、目標實現程度、資金使用效益進行監督管理。財政金融局定期組織對獎補資金使用情況進行績效評價,提出評審意見,并作為今后安排專項資金的重要依據。
第十九條申報單位應對所提交材料的真實性承擔法律責任,并按有關財務規定妥善保存有關原始票據及憑證記錄,主動配合開展核查工作。
第二十條申報單位發生下列情形時,須退回已獲得的政策支持資金,其中存在(二)(三)(四)項情形的,取消其3年園區政策申報資格,涉嫌違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一)獲得獎補資金的企業3年內將企業工商注冊、財稅戶管、實際經營場所任何一項遷離園區;
(二)侵占或挪用政策支持資金;
(三)以欺詐、提供虛假資料等手段獲取政策資金支持的;
(四)申請人其他違規經營行為。
第五章附則
第二十一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施,有效期三年。申報單位所申報材料的認定期間自2023年1月1日起計算?!堕L沙經濟技術開發區關于加快湖南自貿試驗區建設 打造具有核心競爭力的高科技園區的實施辦法》(長經開管發〔2020〕111號)同時廢止,2022年度獎補事項按原政策執行。本辦法有效期內,如遇法律、法規或有關政策調整變化的,從其規定。
第二十二條本辦法由產業發展局負責解釋
附件1
“科技創新苗圃計劃”遴選及支持標準
一、條款內容
根據實施辦法第六條:每年在高新技術企業中,遴選一批高成長性的科技創新型企業,納入“科技創新苗圃計劃”,每家給予最高20萬元支持。
二、遴選及支持標準
1.最近一個會計年度主營業務收入在1000萬元(含)-5000萬元(含)之間,且增速20%以上;或最近一個會計年度主營業務收入在5000萬元-10000萬元(含)之間,且增速50%以上。
2.最近一個會計年度研發經費增速20%以上。
3.需滿足以下任意1個條件:
(1)擁有市級及以上創新平臺,含重點(工程)實驗室、工程(技術)研究中心、制造業創新中心、企業技術中心、技術創新中心、工業設計中心、院士工作站、專家工作站、工業技術研究院、新型研發機構等。
(2)通過自主研發獲得國家授權的發明專利1項以上(含)或擁有自主知識產權5件以上(含)。
(3)最近3年獲得市級及以上科技項目立項支持,或擁有湖南省省級及以上科學技術獎勵,或在省級及以上權威部門組織的創新創業大賽中獲獎等。
4.在滿足第1條、第2條的基礎上,按照以下標準給予支持:
根據遴選標準第3條,滿足其中任意1個條件的企業,每家給予10萬元支持;滿足其中2個及以上條件的企業,每家給予20萬元支持。本條款同一企業只支持一次。
附件2
技術轉移轉化服務機構工作評估標準
一、條款內容
根據實施辦法第十一條:鼓勵國內外高校院所、國家技術轉移示范機構在園區設立技術轉移轉化機構,開展技術成果篩選、推介和轉化工作,根據工作成效給予每年最高100萬元支持。
二、評估標準
1.申報主體。經產業發展局備案,由國內外高校院所、科研機構及其二級部門,國家技術轉移示范機構在園區設立且實際運營的技術轉移轉化服務機構1,亦可作為技術支持方與行業協會、園區企業等合作設立。
2.在園區有固定辦公場地(非住宅用房),辦公面積不小于100平方米,具有滿足經營要求的辦公設備;有3名以上固定工作人員(正常繳納社保3個月及以上);運營規章制度齊全;有穩定的客戶群、長期合作伙伴和專家咨詢隊伍,有技術轉移轉化成功案例。
3.從事技術轉移轉化相關工作,包含且不限于以下業務:搜集、篩選、分析技術信息;技術轉讓與技術代理;技術集成與二次開發;提供中試、工程化等設計服務,提供技術標準、測試分析服務;提供技術咨詢、技術評估、技術培訓、技術產權交易、技術招標代理、技術投融資等服務;建設技術交易信息服務平臺、網絡等;其它有關促進技術轉移的活動。
4.根據以下條件給予支持:
(1)與園區企業簽訂技術轉移轉化合作協議并實際實施的,按2萬元/家給予支持,每年不超過30萬元。
(2)在園區牽頭組織開展50人以上的技術成果推介、技術成果轉化、技術供需對接、技術合同認定登記培訓、技術轉移培訓等各類服務活動(需經產業發展局備案),按3萬元/次給予支持,每年不超過30萬元。
(3)促成高校院所、科研機構技術成果在園區轉化,注冊成立公司并實現產業化的,按10萬元/家給予支持,每年不超過30萬元。
(4)按直接促成的高校院所、科研機構與園區企業間的技術合同登記技術交易額的實際到賬金額的0.5%給予支持,每年不超過30萬元。
附件3
長沙經開區離岸科創平臺工作評估標準
一、條款內容
根據實施辦法第十二條:鼓勵在國內外科技發達地區設立離岸科創平臺,發展“科創飛地”,對接優質創新資源,根據工作成效給予每年最高100萬元支持。
二、評估標準
1.離岸科創平臺須經產業發展局備案,并在省外設立,實行“管委會主導、市場化運營”模式,打造園區與先進地區開放合作的窗口,由園區企業或科技服務機構等負責平臺具體運營,并與管委會簽訂離岸科創平臺建設任務書。
2.離岸科創平臺所在地區有固定辦公場地,辦公面積不小于100平方米;具有滿足經營要求的辦公設備;有3名及以上固定工作人員(正常繳納社保6個月及以上),其中專業業務人員不少于2人;運營規章制度齊全。
3.根據以下條件給予支持:
(1)組建支持。根據任務書要求完成離岸科創平臺場地裝修,并獲得產業發展局驗收通過后,給予運營機構一次性支持30萬元。
(2)運營支持。根據任務書,產業發展局對平臺年度工作開展情況進行考評,評價等級為優秀、良好、合格的,每年分別給予運營機構50萬元、30萬元、10萬元支持,評價為不合格的解除協議。
(3)孵化支持。推進離岸孵化工作,通過離岸科創平臺將符合園區產業發展導向的優質項目引進至園區,注冊獨立法人實體并實現產業化。當年度每新引進1個科技創新型項目并實際運營的,給予運營機構5萬元支持,每年最高支持30萬元。對引進或培育的高新技術企業、科技型中小企業、專精特新中小企業、創新型中小企業等,每新增1家獎勵運營機構5萬元,每年度最高支持20萬元。
技術轉移轉化服務機構:從事科技咨詢、技術評估、技術轉移、成果轉化等專業化服務活動的獨立法人機構或內設機構。